人性视角下的法的起源

2014-04-29 12:12姜天
大观 2014年11期
关键词:理智理性

摘要:物质世界无时无刻不在运动中谋求平衡与和谐,人类社会亦然。纵观人类社会的历史长河,我们从未停止尝试各种努力去获得幸福,不论其内容为何。法,作为人类社会通往和谐之路的有效工具,便是在这个过程中产生并承担起它独特的历史使命的。那么它因何而起、又将走向何方?带着这样的问题,本文将通过人性的视角来作简要的阐述。

关键词:人类社会;法;法的起源;理性;理智;

如今,物理学界的超空间理论已经横扫了世界上主要的物理实验室,其理论渗透出的思维方式——维度的引入,是革命性质的。[1]只是这种理论还不被大众所了解。尝试着用这种维度的思想,重新审视一下法学领域的问题,也许能取得意外的收获……

什么是法?在人性的视角下,法可分为初级的产生于理性的法]且叫理性法和高级的产生于理智的法,且叫理智法。理性法是社会主体行为及相互关系的理性准则。理智法是社会主体行为及相互关系的理智准则。

就理性而言,古希腊柏拉图把人的心理活动分为意志、理性、激情,可能是理性一词的最早使用。在德国古典哲学中,康德认为人的认识能力有感性、知性、理性三个环节。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理性通常指在社会实践基础上,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阶段。从人性的角度综合来看,理性是人所特有的一种基于感受而不用感受的认识方式。理智,更多的表现为人类运用理性对人类感情的合理认识。二者的区别在于:理性,对象是自然物;理智,对象是人的情感。

一、理性法的诞生

不论实证主义者和非实证主义者吵得热火朝天,法都拥有一个属性——基于人类社会关系的制约。这种制约是构成法的最古老而又最基础的因子。而这种因子则产生于一个群体的理性。

《圣经》中,创世纪一篇有这样的描述,伊甸园有两颗书,知识之树与生命之树,当亚当和夏娃违背上帝的旨意,偷吃了知识之树的果实,顿时生了智慧,于是上帝把他们打入凡间……

运用理性为人类所独有的能力,是人类区别于其它生命的最本质属性,并且成就了今天人类在地球之上不可撼动的统治之位。然而早期人类的生活却异常艰难。很明显我们没有锋利的爪牙,强壮的身躯以及厚而韧的皮毛,这样的我们难以抵抗严酷的自然环境或凶猛的野兽。但是进化而来的群居属性让我们生存了下来,群居生活状态便是早期社会的雏形,而维系这种状态的是人与人之间的情感。这个情感是人类各种感情总的概括。情感让人类群体齐心协力,并通过运用群体成员集体的理性对抗着灾难猛兽,同时运用少量理性依从正义的指示在亲密无间的成员之间分配战利品。对战利品的分配规则构成了最原始的基于社会关系的制约。这种用情感便足以维系团结的社群状态,在很长时期内保证了人类群体生存和发展,而基于少量理性秉承公正的粗糙的分配规则也使得社群的成员关系较为安定和谐。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社群有了足量的剩余物资,这时依靠成员情感上信任而担任分配物资的人一旦难以抵挡贪婪欲望的侵蚀,腐败便产生了。腐败导致不公,影响了维系社群团结稳定的朴素的情感,甚至导致分裂和战争。因此为了防止这些不利因素的出现,保证社群完整和人们之间朴素的情感,社群把所有的希望和努力都用于寻找或培养可信的分配者。而社群的信任,难以阻挡分配者的腐化,因此整个社群陷入定期动荡的死循环。

以上所说是面对面的较小的社会。弗里德曼通过对施瓦茨关于莫肖和克武察的比较研究的仔细分析,得出关于一般法的起源的实质:非正式控制到正式控制。他认为在小的面对面的社会里,可能没有法律。在那种面对面的社会是靠一致同意的准则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因为在面对面的社会里一般没有正式的法律,所以人们行为准则的就只有用“一致的同意”来替代“合法性”。[2]

随着社群自身的壮大以及社群之间不断交流与聚集,更多的没有血缘关系的陌生人的加入社群,最终较大的社会出现了。由于社会的庞大和陌生人之多,使得光靠情感不足以也不能维持社会的安定,专制就成了维护统一的手段,理性作为专制的手段开始被更多的利用于社会关系的制约,最终促成了理性法的诞生。因此,理性法的出现,是社会由情感控制转变为理性控制的表现,正如《汉书·陈宠传》所描述中国西周时期的法礼关系,“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要知道中国封建时代的礼,是基于家天下的理念的产物,而家天下则是情感统治的直接体现。理性法多是刑法因为理性法并不顾忌人的情感。

二、理智法的诞生

理智法更多的强调对情感的合理控制,其最直接的体现就对平等主体社会关系的调整,如民法。理智肯定不是人类精神的最高形式,但人类在某个阶段,偏偏选中它为人类的幸福之路开荒辟野。理智初露锋芒的是理智对于情感的控制而产生的理智法。钻木取火是人对自然的理性。专制皇帝的法令,这种理性同他对待自己财物的理性并无二异,它们都是基于感受的,而非基于感情的。当理性面对情欲束手无策时,理智则是以善的情感的摇篮、情欲的克星的面貌呈现出来。

古希腊、古罗马是西方文明的发源地,罗马公民与外邦人及外邦人之间在适用法律问题上日益尖锐的矛盾,迫使最高外事裁判官的设立。外事裁判官依据“公平”、“正义”原则处理罗马公民与外邦人以及外邦人之间的纠纷,并提出办案的原则和方法,这就创造出了“万民法”。[3]这让人们用理智的控制情感,理智法诞了。因此理智法离不开共和的环境。

三、总之,法似乎是因人性的堕落而生,终止人性的堕落是他们的历史使命

理智法不是理性法但基于理性,理性法不是自然法则但基于自然法则。设想未来人类进入了包容型的社会,理智法的使命也必将终结,取而代之的很可能是活法之治这似乎也在符合着人性发展的规律。

【参考文献】

[1][美]加来道雄:《超越空间》 刘玉玺、曹志良译,世纪出版社2009年版第6页

[2]赵海军《弗里德曼法律起源理论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P5

[3]庞朝骥《中国、古希腊、古罗马法律起源特点之比较》[J]法律文化研究2006.00期P5、6

作者简介:姜天(1987-)男,满族,河北隆化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2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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