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里送心脏,捐献者真的死亡了吗

2014-04-29 00:44许志强
方圆 2014年10期
关键词:脑死亡健康权社会公众

许志强

2014年5月3日,报纸、电视广泛报道了一则“千里护送心脏,重病男孩获救”的感人消息。

据报载:江西重病的男孩小包,亟须进行心脏移植手术,以挽救生命。幸运的是,远在千里之外的广州,有位患脑瘤的叶姓男子,其家人愿意捐献心脏。

在心脏主人叶劲被医院确定为脑死亡后,医生将这颗还在跳动的心脏取出运往北京。心脏供体在最短的时间内运抵北京安贞医院,为移植争取到了最佳时间,移植手术顺利进行,男孩的生命得以挽救。

这则新闻报道中提到了对死亡认定的“脑死亡”标准问题。对死亡的认定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问题。出生与死亡确定着一个人在法律上主体和权利的存续时间。

对一个“人”而言,在出生后至死亡前,这是一个生命存在,是法律上的主体,享有着生命权、健康权等重要的人身权益。但在出生前和死亡后,则不成为一个“人”,或者被认为是母体的一部分(胎儿),或者近似于“物”(尸体),不可能再具有生命权、健康权等法律上的权益。

所以,对死亡的认定,并不只是一个简单的医学问题,或者说不仅仅是一个医疗标准问题,而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法律对死亡标准的规定,必然要参考医学、伦理学、社会的普遍认知和接受程度等重要因素。但是,不能单纯以任一医学标准来代替法律的死亡认定标准。

目前,我国法律对死亡的认定标准并没有明确规定,但长期以来,综合说得到法学界、司法界以及社会公众的接受和认可,综合说一直是认定死亡的法律标准。反观,脑死亡标准虽然曾有部分医学界的人士主张,但并没有被法学界、司法界所采纳。

脑死亡的标准,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不符,如社会公众很难接受一个心脏尚在跳动的人已经死亡的事实;与综合认定标准相比,脑死亡的认定完全依靠仪器与医生的专业判断,普通人无法置身其间,对这种专业判断难以进行有效监督。

特别是在受到诸如器官移植等潜在利益驱动下,很难保证个别医务人员不会利用脑死亡的概念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这不能不说是目前司法界尚难接受脑死亡标准的重要原因。

据笔者查阅相关资料,在目前我国唯一一部涉及人体器官移植的法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也并没有确立脑死亡的死亡认定标准。但是这仅是对涉及器官移植时人体死亡判断的内部医疗操作标准,这一标准本身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也不能改变目前司法界现有的死亡认定标准。

死亡的认定标准,实际上涉及公民的重大人身权益,对这样的问题,必须由国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以体现民众的普遍意愿,这是民主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宜继续沿用现有普遍接受和执行的公认标准,医疗卫生部门在制定相关医疗操作准则时,涉及死亡认定标准的,应该遵循现有通行的死亡认定法律标准,而不能自行其是。否则,将会使死亡的认定出现法律认定标准与医学认定标准的混乱,甚至会使得器官移植医疗行为陷入违法的境地。

挽救他人生命的爱心行动,当然也包括医疗行为,需要光明正大,也需要法律的首肯。而这一切,都不得不将死亡认定标准的立法提上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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