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小康
1994年,广东试点个人律师事务所,时至今日,个人律所已走过了二十个年头。凭借“船小好调头”的优势,个人律所在全国遍地开花,2012年就占了律所总数的五分之一强。然而,规模限制、人才培养难、社会认知度低逐渐成为个人律所发展的瓶颈,2011年北京市个人律所的数量曾一度下滑。
在国外,个人设立、经营律所在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出现,但中国直到1912年才建立律师执业制度。新中国成立后,由于观念的束缚,律师制度一度被抛弃。从法律顾问处到合作所,从合伙所到个人所,中国律师制度一直倒着走路。不过,伴随着社会转型,个人法律服务需求的高涨,个人律所也迎来一次崭新契机。
律师曾被视为国民党的黑律师,律师制度也被一度废除。直到1994年,随着观念的转变,个人律所才重新出现在公众视野中。
“个人律所太难了。”一提起采访个人律师事务所,徐波的情绪立刻提了上来。
个人律所是指由一个律师投资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而徐波是2002年北京市试点个人律师事务所时唯一的女律师。在去徐波律师事务所的路上,她不断提起近年来遇到的困难:“政府招投标,我们连报名的资格都没有!还有一堆麻烦的税务问题。”
在这之前,第一批个人律所试点中另外一位律师李晓光也在《个人律师事务所:问题与破局》座谈会上抱怨道:“目前北京市税务局规定,合伙所里的每个合伙人可以在税收上扣减6000元的速算扣除数,而个人律所由于没有合伙人,无法享受这一政策。”
从1994年广东试点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算起,个人律师事务所已走过了20个年头。20年来,个人律所的数量也不断增长,以北京为例,从2002年试点时不足1%发展到2010年占总体律所的18.4%。但是北京个人律所的数量在2011年出现了下降,从前一年的257家下降到240家,尽管在2012年重新增长至282家,但占比却下降为16.9%。个人律所的发展似乎面临瓶颈。另一方面,同期全国个人律所开业数量增长至3933家,占总体数量的20.6%。
个人律所凭借“船小好调头”的优势在全国遍地开花,又在北京、上海这样律所竞争激烈的地区率先触顶。以徐波、陈岳琴为代表的服务社区模式和以翟建为代表的专业化、精品化模式在过去20年里是个人律所发展的两种主要思路。
倒着走的律师制度
同国外相比,我国的个人律所的发展经历了两次从无到有的曲折历程。
“国外的律师制度有上千年的历史,罗马时期就有辩护士了,因此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开始的时候就是个人执业,慢慢发展到合伙再到现在的公司制。”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田文昌告诉记者。
与国外相比,中国一直以来缺乏律师传统,直到1912年中华民国政府司法部参考日本的《辩护士法》,颁布《律师暂行章程》,中国才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律师。“当时也是允许个人开业,跟现在的个人律所有点像。”田文昌说。到1913年,全国共有1520名律师获得执照。
然而新中国成立初期,政府对律师的态度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因为大家不重视,谁也没想到还需要一个律师制度,这是其一。另外一方面我们打击了国民党的黑律师,结果统统打击掉了,废除掉了,所以对这个律师制度这一块这样就放下了。” 《中国律师》杂志创办人张思之在央视纪录片《法律的故事》中说道。
直到1954年,《宪法》颁布,其中第7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律师制度才出现转机,到1955年,律师制度的试点工作已经在全国铺开。司法部提出,全国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都应当建立法律顾问处,到1956年底,全国已经有16个省市建立了律师协会筹备委员会,813个法律顾问处,律师人数已达18000人。但此时已不允许私人开办律师事务所。即使如此,1957年的反右风波还是冲击了律师制度。“如果我们必须解决一件迫在眉睫的事情,那就让我们首先干掉所有的律师吧!”莎士比亚的名言成了中国律师的墓志铭,不少刚刚成长起来的律师们被打成了右派。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通过,紧随其后的是著名的“审判四人帮”,律师再一次出现在新中国的法庭上。然而重建的律师制度仍只设法律顾问处,法律顾问处是事业单位,受国家司法行政机关的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私人开办律所仍是一个禁忌。
直到1988年6月3日,司法部下发《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决定首先在北京市进行改革试点。合作所成为私人进入律师业的一个契机。1993年,北京市司法局一举批准了六家合作制律师事务所。随着律师制度改革的推进,1994年,广东首先进行了个人设立律师事务所试点。但在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出台后,广东再也没有批准设立个人律所。因为在当时,律师法规定的律师组织形式只有合作所、合伙所、国资所,并不包含个人律所。“当时的考虑是放开个人开律所,会不会导致混乱,现在看来在观念上是存在问题的。”田文昌说。
2007年,律师法修订,个人律所才被法律承认为律师的组织形式之一。“我们国家律师的形成和发展完全和西方国家不一样,是倒着走的,反着走的。”田文昌感叹道。
探路个人律所
尽管1996年5月16日通过的律师法没有放开个人律所的设立,但它对律师的性质作出了新的定义: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使得律师脱离了原来的国家属性,为之后个人律所的试点埋下了伏笔。
1996年6月27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通过《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规定,可以个人设立律师事务所。
2002年10月16日,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有5家个人律师事务所在北京成立。同年11月,上海首家个人律师事务所成立。至此,个人律师事务所作为政府允许的一种组织形式开始在北京、上海设立。
徐波正好赶上了这波潮流。“1999年我在合伙所工作,当时我们在使馆区里,挣钱比郊区要容易一些。但合伙所给我的感觉是名义上是合伙,实际上是各人做各人的业务,相当于律所在出租自己的执照,律所给聘用的律师出手续,但业务都是自己做,能做到什么程度全看个人。”徐波认为律师业纯市场化以后,需求有不同的层次,个人律所在社会、郊区会更有优势。另一方面,“自己做能做得更品牌一些,更能够发挥我个人的优势,权衡利弊以后,从发展的角度,可以尝试一下。”
同样被合伙所的人事所困扰的还有李晓斌。李晓斌曾是大型合伙所广盛的合伙人,虽然收入不菲,但李晓斌始终觉得自己无法施展拳脚。“十几个合伙人都是平等的,各执己见,一个简单的问题也要讨论很久,而一些重大的问题,更是你一句我一句,迟迟不能统一。”
另一个促使李晓斌离开的原因是大的合伙所几乎不接百万元以下的案子,农民子弟出身的他想开一个“向各阶层服务”的法律门诊式的律师事务所。2005年,李晓斌开设了自己的律所李晓斌律师事务所。
“人、财、物,管理上我不懂,用人上我也不太会。”等到个人律所开业了,徐波发现独立经营一个律所的麻烦事不少。“刚开始在居民楼里办公,就在怀柔区于家园一区,房子特别小。另外,普通的小案子收不上来钱,一份诉状收百八十块钱,一天能写几份诉状?连人工费都不够。”
李晓斌也是如此。“刚开始觉得我在广盛能带三五十个人,出来开一个二三十个人的个人律所有什么难的,但后来发现不是的。”李晓斌遇到的最棘手的问题就是手下律师间的矛盾:“当时找到两个要好的律师朋友过来,两个人的能力都很强,但就是不合。这个事放在合伙所就很好办,把人放到两个合伙人下面,有事各自找各自的合伙人。但个人律所不行,只有一个人管事。最后只能走一个,留一个。”
除了琐碎的人事纠纷,案子小、钱少也是李晓斌面临的另一大问题,这同北京市律师行业的激烈竞争是分不开的。北京市律协组织编写的《北京律师发展报告(2013)》指出,中小型律师事务所一是面临业务量少、竞争激烈,二是资金和资源较少,无力进行规范有效管理。结果在实践中出现了“出租办公桌”或实行所谓“承包制”分配方式的律师事务所。在巨大的市场压力下,个人律所该如何转型?
服务社区还是搞专业化
北京市第一批试点个人律所批准设立的时候,北京市司法局给它的定位是立足于社区、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服务。无论是李晓斌还是徐波,最开始也都把精力放在社区拓展上。
李晓斌最开始的办公地点是宣武门附近的一个普通的三层小楼,来咨询的社区居民虽然多,但问题都比较琐碎,一方面耗费的时间长,另一方面收费却又不能太高。光靠社区根本无法收回运营成本。
有一件事使李晓斌到现在还记得,一位跟他投缘的老板不在乎他律师事务所的位置、名气,每次都找他当代理律师。但有一天,那位老板跟他抱怨,来一趟全身都是汗,因为楼梯、过道里都没有空调。李晓斌意识到这个三层小楼并不适合他律所的发展。
于是,李晓斌搬到了宣武门外大街上的富卓大厦。同时,他也改变了当初开办“法律门诊”的规划,转变了大而全的社区律所的经营思路。在业务上,李晓斌开始钻研自己的老本行房地产,因为他毕业时的论文就是《不动产的抵押担保研究》。几年下来,律所终于走出了“最困难的开头五年”,收入最好的年份大概能达到一千万。
同北京相比,上海市试点个人律师事务所时就提出专业化、精品化的发展思路。翟建律师事务所就是其中的佼佼者。2002年,上海开展个人律所试点时,翟建看中了个人律所小管理方便运转灵活的优点,再加上这和自己的主业刑事案件不需要很多团队协同作战,主要靠个人能力接案的特点十分合拍,于是在当年11月1日,开办了上海市第一家个人律所——上海翟建律师事务所。
翟建从一开始就将自己的律所定位为刑事辩护,其他案件一概不接。“我每年只接30~40个案子,这个数字能让我和我的助理踏踏实实地把每起案子做好。”翟建认为这是他能够将案子办好的主要原因。
安旭(化名)就是看中了翟建在刑事辩护上的专业和名气才找的他。“刑事辩护不像其他类型的法律服务,律师个人品牌要比律所品牌重要很多。”安旭觉得翟建的个人所虽然与其他排名靠前的大所在综合实力上无法抗衡,但就刑事辩护一项上,翟建是国内知名大家,竞争力比其他合伙所更强。
同李晓斌和翟建相比,徐波的律师事务所位处怀柔,属于北京郊区,不仅案源较少,当地居民收入也不高。“我们现在的主要业务是政府和房地产商,包括拆迁、安置、行政复议等。居民的诉讼案件这一块不赚钱。”徐波认为自己的优势在于和当地居民比较熟悉,更容易开展工作。居民家里有什么事情,大到经济纠纷、小至婆媳矛盾,徐波都会积极地介入,帮助解决。
徐波还参加了法律服务村居行活动,定期下乡给农民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五一的时候,我去了一个长期帮扶的村子,村支书就说他们以前也想发展(产业),但就是不知道怎么弄,很多法律上问题都搞不懂。”在徐波看来,这些活动虽然由政府组织,但是很多时候都是律师自己掏钱去做,依赖于律所自己对社会责任的担当。
个人律所成长瓶颈
尽管像李晓斌、翟建、徐波这批个人律所的先行者已经度过了颇为艰难的摸索期,但在实际运营中,仍存在发展瓶颈,这些瓶颈或是由于制度造成的、或是由于观念上的障碍,或是受自身管理缺陷影响。
个人律所面临的最大困难是人才紧缺。第一是难以招到成熟律师。“成熟的律师有着更高的目标,他们不仅寻求经济利益,还希望能够成为合伙人,从初级直至高级。”李晓光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晓光对此深有感触,开办个人律所12年来,几乎没有成熟律师主动上门应聘。第二是个人律所律师缺乏上升渠道。“在个人律所,人家都是冲我来的,出名长脸都是我,他们(律所律师)都是幕后英雄,这个亏欠,我没法弥补。”翟建说。另外,缺乏助理-律师-合伙人的晋升渠道也影响到了律师的招聘。“很多律师认为个人律所就是一个人的律所,进入后就永远只能为这个人打工,不能成为合伙人,就不愿意来了。”李晓光对此也很无奈。第三是留不住律所培养的人才。“律师的流动性大,有时候好不容易培养出来了,一成熟就走了,留不住人。”徐波说,“我只希望走的人能对我的律所有一个客观的评价。”
日益提高的政府招投标门槛也限制了个人律所的发展。由于现行律师法未规定个人律所可以成立分所,因此个人律师事务所无法设立分所。但是在政府招投标项目中,往往对律所规模和分所数量设下限,相当于直接排除了个人律所。“有的项目,我们也能做,甚至做得比合伙所更好,但就是连报名都报不上。”李晓斌认为自己的个人律所在房地产领域的能力足以完成大部分政府招投标项目,但被分所和律所规模的硬性条件挡在了外面。
除了政策法规的限制,公众对个人律所的认知度低也使个人律所在同合伙所的竞争中落入下风。“普通人区分不出合伙所和个人律所,一般就看规模、人数、办公环境。”田文昌说。除了个别名气大的个人律所,从整体上看,个人律所的知名度逊于合伙所,这也是很多当事人选择合伙所的原因。在曾找到翟建当代理律师的安旭看来,在请律师的时候,客户最看重的是律师的能力,会先找新闻报道里较常出现的刑事辩护律师。其次可能是去知名大所“碰运气”,约见刑事业务部门的主任,根据案情选择律师。
转型中的个人律所而最令个人律所主任们关心的是个人律所继承问题。“个人律所主任退休了、生病了,其业务怎么办?是否有继承的问题?我在某次司法局召开的会议上也提到了这个问题,也引起了司法局相关领导的高度重视,但从目前来看,司法局的重视高度还不够,尚未制定出相关应对政策。”律师周涛觉得这些因素都阻碍了个人律所的长远发展。有同样担忧的还有翟建:“我已经55岁了,努力做也做不了几年,我不干以后,他们(律所律师)怎么办?”
转型中的个人律所
尽管个人律所面临着诸多困难,但随着我国个人法律服务需求的不断增长,也面临着发展的新契机。
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副研究员周琰曾撰文指出,法律服务市场的多种类主题,产生了多层次需求。一般来说,主要为大公司、大企业服务的律师事务所要满足客户“全方位、深层次、系统化”的服务需求,通常要求具有综合性专业特点和较大规模。但以广大社会成员个人需求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根据西方国家律师业的发展规律研究,将主要以大量规模较小的,甚至以个人为主体的律师事务所为主。
张德满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德满则认为能够成立个人律所的律师的执业能力并不比合伙所差。“近年来,我们经常听到某些大所出现问题,但甚少——几乎没有听过某个个人律师事务所出问题,因为个人律所的主任资历摆在那,其自觉性较强,一旦出了事情砸的是自己的名字。”
张德满告诉记者:“业务上,个人律所在‘精品化的基础上完全可以形成互补互助。这个时候,个人律所之间名义上虽是‘散兵,实质上却是‘合流,与现今的合伙所无异,且能规避合伙所效率低、灵活性差等缺陷。因此,当务之急,个人律所之间急需一个组织,把分散的个人律所团结起来,提高个人律所的社会地位。”
李晓光则认为相较于合伙所而言,在规模上和业务覆盖面上,个人律所无任何优势。在这样的竞争环境下,如何定位个人律所显得尤为重要。要树立个人律所的优势就需要在业务上做到高诚信、高效率、高统一、高标准。李晓光的个人律所从开业以来一直是北粮国际经贸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单位,对方看中的就是李晓光对业务的认真负责。“有一笔6万多的欠款,律师费就2000块左右,就是这么小的事情,律所仍然很上心,收集材料,提起诉讼,动作特别麻利,很快就把钱追了回来。” 北粮国际经贸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司投资部副经理支健说。
但个人律所的瓶颈也让李晓光萌生了再开一个合伙所的念头。“但有时候不得向现实屈服。”李晓光觉得个人律所很难做大,在他的规划里,就是保留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同时,再和所里几位资深律师一起成立一个合伙所。
品牌化是个人律所主任们谈到最多的话题。“对于个人律所而言,只有在某块业务做出了品牌,做出了知名度后才会有连锁反应。”周涛律师事务所主任周涛认为个人律所的“先天不足”使得其没有能力面面俱到,只能抓住一点,把它搞深搞扎实,才能生存下去。
也有律师对专业化有着自己的理解,在北京怀柔开个人律所的徐波就是其中之一。“城区的律所多,竞争很激烈,如果不专很难生存下去。但是在郊区,各种各样的案子都有,但是案子的收入低,只能通过量的积累来提高收入,因此应该把业务扩得更广。”徐波说:“我边上也有好几家个人律所,基本也还过得去。”
另外,转制、加盟合伙所也是很多个人律所主任做出的选择。其中走得最顺利,但转型最坚决的是翟建。2013年1月,翟建带领全体律师加盟大成律师事务所,解散了开办了近十年的个人律所。“关所并无遗憾,而是一个必然的结局。”翟建形容自己关所的决定是为了开启一个新的阶段,个人律所已完成了它的使命。
“现在我的助理也成长起来了,将来如果要扩大规模的话,也不排除转成合伙所。”李晓斌说道。
个人律所在国外
在日本,个人律所被称为单独的法律事务所,是指由一人投资、经营的律师事务所。大约有一半左右的法律事务所是单独法律事务所,尤其是在小地方和偏远地区,如宫崎县和富山县全部都是单独法律事务所。日本的法律事务所规模不大,多数法律事务所都是住宅兼事务所,或者是在某个建筑物租一点房间,面积大多在20到50平方米之间。一般只有2—5名律师,即使是共同法律事务所,大多也在10人以下。
在英国,大律师是不允许合伙开业的,只能单独开业,但他们可以共同使用一个办公场所,这种形式称为“联合律师事务所”。这类事务所的办公场所在英格兰和威尔士被称为律师事务室。律师办公室的办公费用,包括房租、电话费、水电费、卫生费等以及职员的工资,由使用该办公场所的大律师共同分担。
在美国,各州都允许律师在取得律师资格并通过有关个人情况调查后,单独开业。美国的事务所“联合”,也是指几个独立开业的律师保留自己律师事务昕的名称,独立承办业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只是在形式上有共同的办公场所,按协议分担办公费。但律师相互之间或者律师与各事务所之间并不承担连带责任。所以,他们仍属于单独开业的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