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雨昕
摘 要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力度民众的话语权不断增强,法制新闻在社会舆情中发挥着显著的作用。本文通过对目前广受关注的案件——“李某某案”在网络上的传播进行分析,探讨在网络环境下法制新闻的传播特点:“极群化”现象、二级传播产生影响以及报道范围拓展。以期为网络环境下的法制新闻发展提供些许建议。
关键词 网络法制新闻 传播特点 李某某案
2013年1月15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北京发布了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中显示,截至2012年底,我国的微博用户规模在2012年达到3.09亿,较2011年底增长了5673万。[]由此可见,网络新闻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由专业新闻网站发布的及时信息,微博也为网络新闻添注了新鲜血液。随着我国对法制建设不断的完善和关注度不断增强,法制新闻近年来备受关注,法制新闻在网络上的传播更是亟须业内人士的重视。因此,本文选取了近期在网络上引起广泛关注经典法制新闻案例“李某某案”作为研究对象,就法制新闻在网络环境下的传播特点进行探讨论析。
一、“李某某案”的网络传播概况
2013年2月17日,著名歌唱家李双江、梦鸽的儿子李冠丰(下文称李某某)与4人在北京市海淀区一酒吧庆生,一行5人将一名醉酒女子带至宾馆轮奸。3日后,李某某等5人因涉嫌轮奸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警方刑事拘留。根据“人民网”舆情中心监测,“李双江之子涉嫌轮奸被刑拘”的新闻一直处于“超高温爆发状态”。豍该案件经过半年多的侦查、审理,微博第一时间的跟进了案情的进展。2013年9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此案件最初的爆料是在2013年2月22日,由微博实名认证为“香港《南华早报》网站编辑”的网友“王丰—SCMP”发布微博,并在结尾附上了李某某的资料链接,引发网友的疯狂转载。随后经北京警方发布的通告证实,著名歌唱家李双江之子李冠丰(原名“李某某”)已被正式拘捕。“李某某案”成为了2013年春节后最热门的新闻之一,在微博上引发了关于家庭教育、明星特权和社会公平的热烈讨论。微博在这一案件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从案件被曝出连续近一周“李某某”都占据了微博热搜榜。
二、由“李某某案”看法制新闻传播的特点
(一)网络法制新闻的“极群化”现象
美国心理学家萨拉·凯拉尔的研究证明:在网络环境下的极群化现象更加突出,大约是现实生活中面对面的两倍多。豎法制新闻报道在网络环境下,往往会失去社会道德和法律的约束力,发帖的人可以肆无忌惮的发表言论,甚至是侮辱、诽谤他人。这种部分网友这种较为偏激、不理智的观点,会在交流互动中不断被强化,形成群体化负面观点的集体宣泄,从而形成了“极群化”现象。在“李某某案”中,网络舆论从一开始便一边倒地攻击“李某某”及其父母,完全不顾透露未成年的李某某的个人信息,甚至质疑其年龄的真实性。事件在讨论中形成了“极”之后,这些服务于这个“极群”信息便在这个群体中传播,与其他相驳的言论相对立,形成了舆论的洪流。
(二)网络法制新闻打破“沉默的螺旋”
在网络法制新闻传播过程中,由于网络的隐匿性,网友不会再害怕因为被孤立而保持沉默,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沉默的螺旋”。但是在实际的网络传播过程中,“沉默的螺旋”现象仍时有发生。在对“李某某事件”一边倒的攻击声中,杨澜曾在其微博上表示:“劳教(实为收容教养)一年对于一个因为冲动而达人的未成年人来说是否惩罚过重?”在大部分网友都发出“李某某”收容教养一年处罚过轻的声音时,杨澜没有“沉默”,而是理性的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对收容教养的效果提出了质疑,打破了“沉默的螺旋”的理论。而随后便因被视为对李某某的开脱,而受到了“对立群体”猛烈的抨击。使得杨澜不得不发帖道歉。可见,在网络法制新闻传播中,虽然能够打破“沉默的螺旋”,但是因“极群化”现象,使“沉默的螺旋”不能被完全消解。
(三)网络法制新闻中二级传播产生影响
二级传播理论是指从媒介到舆论领袖到受众,再从受众到媒介的过程中,意见领袖对受众的影响力远远的超过了媒介对受众的直接影响。由于网络法制新闻的二级传播属于直接传播路径,网络意见领袖与网民也早已建立了相互之间的联系,因此使得网民对网络意见领袖充分的信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斯梅尔塞的“一般化理念”。豏就像此次李某某强奸案,严格来说就是一起普通的未成年人犯罪案,然而就是因为李某某的父母均属于公众人物,致使在传统媒体报道后,网友便将李某某划分到“富二代”、“星二代”的行列中。在网友们一系列的推波助澜后,对李某某案件的关注,已经转变成了情绪激化、干扰司法公正,甚至是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群体行为。同时,还产生了意见领袖,对李某某及其家人进行声讨。相比网络二级传播所造成的影响力,案件本身的冲击力已经显得微不足道了,在经过了网友的转发、评议后,很快便重新建构了对事件的认知。
(四)网络法制新闻报道范围拓展
法制新闻在网络环境下的报道对象范围不断的扩大,报道比例也不断的上升。首先,一个主要原因是法制新闻的定义不断的拓展。法制报道对象的范围早就超出了政法部门,它包括了社会各个方面与法制有关的所有内容。大到国家政策、社会民生、市场经济,小到家庭婚姻、衣食住行等各个方面的法制新闻。其次,由于微博的出现及盛行,自媒体被表达的淋漓尽致,网友拥有了更加自由、平等的平台来发布信息。这便造成了一旦一则法制类新闻引起关注,网友就会寻找、挖掘出与其相关的更多内涵和外延,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是网络法制新闻报道范围的一种拓展。如在李某某被刑拘的消息披露后,错过了新闻“第一落点”的媒体开始争相另辟蹊径,寻找第二落脚点,随之而来的便是与李双江父子有关的大小事件均被挖掘报道,内容不单单涉及此次案件,同时还有关于“李某某”15岁无照驾驶豪车寻衅滋事被收容教养一年的消息。
三、结论
总而言之,在网络环境下,法制新闻的传播出现了许多新的特点,但是从实质上说,网络法制新闻报道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公开报道激发受众的道德感。追求社会公正,保障人民的权利,从而推动社会和谐建设。而媒介和法制的关系纷争由来已久,如何坚守网络法制新闻报道和网民的舆论的界线,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网络法制新闻从业者需要严格遵守职业伦理道德,不做媒体审判,不干扰司法独立;分清新闻报道与新闻评论关系,以求达到新闻价值与法制价值之间的平衡。
注释:
李某某案的非理性走向[J].中国新闻周刊,2013年3月.
[美]Patricia Wallace.互联网心理学[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1:88.
斯梅尔塞的一般化理念(Generalized belief):群体行为的参与者必须对他们诉求的社会问题达成一种一般性共识,这种共识的产生要被所有参与者清晰理解并赞同。
参考文献:
[1]蒂利,塔罗.抗争政治[M].译林出版社,2019:64.
[2]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3(1).
[3]Patricia Wallace.互联网心理学[M].谢影,苟建新,译.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1:88.
[4]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220.
[5]章宏法.新闻炒作宜疏不宜堵——以李天一涉嫌轮奸事件传播为例[J].新聞记者.2013(05):43.
[6]胡焕武.网络法制新闻报道存在问题探析[J].中国出版,2012(11):48.
[7]张晓瑾.网络舆情的传播特点及其控制[D].武汉:湖北大学,2012:19.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