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钰峰
5月15日,著名影星黄海波因嫖娼被拘留,随即引起公众热议。在很多人眼中,“国民女婿”嫖娼被视为影星的堕落,但也不乏有人认为黄海波嫖娼无伤大雅,认为自愿的性交易并没有伤害其他人。
对嫖娼的认识分歧其实是近年的社会观念转变后的产物。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一般认为“卖艺为娼”、“卖身为妓”,但这只是一种民间的说法,实际上这两个概念并没有明确的区分。现代社会科学中则为了避免传统文化中的“偏见”,一般用客观描述性的“性工作者/从业者”来指称“娼妓”这一群体。台湾社会沿袭传统文化,习惯于使用“娼妓”概念。大陆则几经变迁,发展出了对“小姐”这一传统上“正式称呼”的误读,以及近来的“失足妇女”等概念。
无论修辞上如何选择和演变,“娼妓”在传统的文化语境中,本质上是道德议题胜过法律和公共政策议题。这一点不分东西,在中国传统中尤甚。“废娼”与“性交易合法化”的议题作为法律与公共政策的讨论,只有在现代社会进程中才得以发生和发展。
换言之,社会对于“娼妓”现象的态度是随着时代发展而改变的。基本上,对于“娼妓”现象的态度,就是一个社会如何看待个人的情欲自主、性行为商品化的态度,更反映出民众对于个人自由与公共领域/私德与公德的相互关系的价值观变迁。
古代中国的“娼妓”业
在中国传统的礼法中,“四德”、“八维”强调了人对于家庭、社群与国家的礼法规范,而这些传统的道德秩序尤其对女性又有更为更严格的限制。在传统中国文化中,女人一直以来被教导要遵守“三从四德”,并有所谓“大门不出、二门不入”、“相夫教子”、“恪守贞操”等种种具体规范。
但是,这种严苛的道德要求存在的同时,“娼妓”现象从来没有退出社会发展的视野。并且,在男权社会的中国历史变迁中,人们对于“娼妓”的态度以及性观念也从来没有一个一以贯之的态度体系。
可以说,中国有史以来“娼妓”就一直存在,其是“最古老的行业”之一。根据文献资料记载,早在商朝,帝王就雇用歌艺女子陪侍作乐。有学者认为这可能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娼妓”或“性工作者”的雏形。
而说到“娼妓”作为民间行业与国家治理的关系,不能不提到春秋战国时期的管仲,他最早提出“娼妓抽税”的管理办法。《国语·齐语》和清朝褚人获的《堅瓠集》续集中都有类似的记载,如“管子治齐,置女闾七百,征其夜合之资,以通国用”,后者认为“此即花粉钱之始也”。可见,在当时,开设“妓院”不仅要得到官方许可,更有官方主动开设的,且还要向国家缴纳税收。
但是,真正娼妓行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则是在中国文风鼎盛、风气开放的唐宋时期。当时,随着“教坊乐户”的兴起,性服务与文学、音乐、舞蹈等艺术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了一起。清代袁枚在《随园诗话》中记载,“齐武帝于兴光楼上施青漆,谓之青楼”。可见,在唐宋时期,比较高级与正规的妓院开始有了一个新的代称,即“青楼”。
当时社会舆论相对宽松,几乎所有的大诗人或政治人物都不避讳他们的青楼造访经验,他们的很多脍炙人口的诗篇也都是来自与“青楼女子”交游的灵感。例如宋朝龚明之的《中吴纪闻》记载:“乐天(白居易)为郡时,常携容满、张志等十妓,夜游西湖虎丘寺,常赋纪游诗”。杜甫也专门作有《陪诸公子携妓纳凉》、《秋猎孟诸夜归置酒单父东楼观妓》等。王仁裕的《开元天宝遗事》记载:“长安有平康坊,妓女所居之地,京都侠少萃集于此,兼每年新进士红笺名纸游谒其中,时人谓此坊为风流薮泽。”大词人柳永更自称“奉旨狎妓柳三变”。
在唐宋时期,所谓“青楼”与一般“妓院”在社会地位、管理方式和消费阶级上均有很大差别。社会接受的封建士大夫与文人阶层造访的是比较高级的“青楼”,而非一般的“妓院”。可见,所谓“性的商品化”在当时是具有鲜明的阶级等级差序格局。许多著名的青楼女子,从小训练,精通音乐、诗歌与书画,并且十分懂得情趣一事。在当时恋爱并不自由的环境下,大概风流文人造访青楼,“性的商品化”反在其次,更重要的是“追求爱情的正当性”。因此,当时的“青楼”行业及其故事,其实也是“文人风雅”的脚注,是与“文人中国”的传统相互融合的现象。
直到晚宋时期,这种情况才发生变化。这跟当时儒家学说的改革有很大关系。程朱理学的代表人物朱熹提出理学的“道德至上说”,要求“存天理、灭人欲”,试图建立一套从公共道德秩序延伸到私生活至于公共生活的道德规范。从此,中国人不再公开讨论这个议题。但是“娼妓”仍然可以被当做个人生活的一个正常的、本能的、可以得到默许的私人领域的“私事”。所以,“狎妓”与“造访青楼”从过去被视为文人风流的雅癖、诗词歌赋的题材,转而成为隐私的、避讳的,不再出现在公共领域的诗词歌颂中。
到了明清时代,提倡儒家礼教,更进一步禁止了公共生活对于这一话题的张扬。尽管,清朝并不禁止“娼妓”行业,并有研究指出当时妓院直接或间接成为国家税收重要来源。但是,社会却是对此心口不一,不论是儒家思想或一般性的道德叙述,均在自己哲学领域和范围内予以谴责,“娼妓”本身也被极度污名化。
辛亥革命以后,民国政府对娼妓的政策实际上更缺乏透明度、明确性和一致性。但是,这一时期随着西方思想的进入,公共卫生概念传入中国,成为当时新的反对娼妓的重要理由,具有相当的号召力。但尽管社会上废止娼妓论大行其道,中央政府却无心也无力严控娼妓行业,最多只是压抑相关活动。
新中国成立后的“废娼”运动
1949年新中国建立以后,新政府采取彻底禁止性工作者的政策。当时的政策考量主要从解放“被剥削女性”出发。娼妓行业,在共产主义者看来,无疑是“社会的毒瘤”,是充满了资本主义式的、封建思想的腐朽现象;“娼妓”的存在,也是被认为是“旧中国社会下的丑陋产物”。作为新政府的政策目标,当然是“完全消灭娼妓现象”。
1949年11月,在北京一地两百余家妓院、娼馆被查封,1300余名从业女子接受北京市“妇女生产教养院”的改造。全国各地也都是效仿北京,比照办理。
新中国初期的这场废除娼妓运动,可以说在当时几乎彻底消灭了性交易的现象,代表社会主义道德观念的胜利,也进一步巩固了“一夫一妻、婚内性行为”的道德规范。按照白去涛等的研究,1956年上海妇女教养院成功改造旧社会娼妓的经验受到了许多国家的关注和称道。
但是,后来的一些西方学者在观察这个过程时也有不同的批评意见,认为当时的做法,是当政者透过强烈的刑法或行政手段来做的,并且带有相当的革命意识和无视人性现实的理想主义色彩。现在看来,在当时这场狂热的运动式的“社会主义改造”中,确实缺乏一定程度的社会讨论空间和公共政策的务实考量,这也为后来娼妓行业的再次出现埋下了伏笔。
实际上,在1949到1976年间,娼妓议题不仅是被政治化的,即性工作者是旧社会封建剥削的象征,是政治上的阶级敌人,是被消灭和被改造的对象;同时,一般的性行为也是被认为是某种不道德的东西而被压抑的。
如果我们有过和长辈讨论的经验,可以显然发现那个年代长大的人,他们当时对性是一无所知的。在他们的看法中,大庭广众下的亲热行为,都会被当成异类,是不道德的。从他们对恋爱的生命故事叙述中也可以知道,那时候“牵牵手”都是很不容易的。可以想见,在当时的看法中,性的功能只是传宗接代,此外没有任何好处。
但是,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社会在性这个议题上就逐渐开放了,人们似乎在一夕之间就改变了看法。性工作者也再度出现,近些年更是蔚然成灾,随处可见。国外学者Jaivin指出,性欲从一个曾是中国社会的最大禁忌,转变为中国社会90年代最狂热的迷恋。
即使如此,性工作者在中国大陆仍是非法的,是游离在法律之外的“隐蔽犯罪”,性交易仍是属于法律禁止的状态。这除了一直以来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所要求的“使民心堕落,破坏家庭,传播疾病,毒害社会”之外,实际上更有其他现实考量,如性交易会顺带引发其他犯罪,像拐卖妇女儿童、毒品、黑社会有组织犯罪、腐败寻租等,其实质是社会稳定、执法成本和政治清明的问题。
但是,不管法律与政策如何,实际情况却是:性服务行业在中国大陆却是屡禁不止。
因为缺乏合法存在的法律空间,性工作者大都隐藏在娱乐场所、酒店、美容理发等地方,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许多人也通过通讯软件、手机APP进行点对点的业务联络。这些都存在着非常严重的安全隐患和社会风险。1980年代以来,政府不定期地取缔性工作者,进行了不少严打整治行动。严打的结果,是使得在一定时间内性工作者数量减少,但从事实来看,之后基本上会出现反弹。
可以想见,尽管不存在政府租税,但是性产业对于地方经济发展无疑具有很大的贡献。因此许多地方政府对这一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同时,由于缺乏法律的有效治理,权力寻租行为也在这一领域大量产生,一些官员或警察自己也是经营者或持有关联利益,这也导致“扫黄”与“严打”的效果大打折扣。这种情况也进一步将作为弱势群体的性工作者逼入更为逼仄和灰色的境地。
尤其是,许多严打过程中缺乏现代人权和人格尊严保护的意识,许多性工作者直接曝露在阳光下,不仅在法律上不被保护,更进一步受到社会舆论与中国传统乡土社会秩序和道德控诉的摧残。可以说,当代中国大陆对于“娼妓”行业的去留仍然缺少理性的公共政策意义上的考虑,更在一定程度缺少法律意义上的治理,也成为普遍意义上法治缺失的一个侧面体现。
严打难以解决道德问题
可以说,对于性交易、性工作者的态度变迁是时代发展的结果,也反映了社会发展到何种程度以及其对于争议性社会议题的处理方式。从社会学意义上来说,性工作者实际上是属于“社会边缘人”,是“弱势群体”也是“社会现象”。一般的研究认为,在文明不发达、价值单一并且公民无法参与公共政策的非公民社会,性交易、性工作者极容易受到强烈道德谴责、社会轻视,甚至不被法律、政府所保护,更没有基本人权可言。换言之,随着社会的世俗化、现代化和多元化,政府、法律和社会对待社会边缘人的态度会松动,对于相关社会议题的讨论也会呈现出多种不同意见甚至对抗,这是现代社会理性化的必经阶段。
在中国传统文化主导的社会,对于这样一个高度争议的社会议题,仍然存在着一定程度、一定阶段的社会撕裂,民众对于娼妓的态度也呈现出复杂的结构。无论是中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由于性观念和道德态度、意识形态都长期受到历史、宗教、文化、政治、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共同影响,更基于政策上的不同考虑,最后不约而同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制度性缺失,留下了或者是法律面,或者是执行面上的暧昧空间。
改革开放之后的中国,自由市场经济的逐利导向也进一步助长了“笑贫不笑娼”的社会意识,“性交易”和“性产业”可以说到处都有,是人尽皆知的秘密。一些地方因为比较密集,而竟在坊间获得了“性都”的称号,东莞即是一例。
2014年年初,中国大陆经由CCTV报道然后开展东莞扫黄专项整治,进而发展到全国性的行动,当然,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遏制了“情色交易”的肆意泛滥。但是,其新闻报道内容和具体执法方式却也引起了社会的不同反响。许多中立的意见,普遍对于行动中对于作为弱势全体的性工作者所受到的粗暴对待,例如媒体曝光、执法过程中的歧视性举动等,提出了批评。这种批评意见大都基于人格尊严平等和人权保护的角度,应属社会进步的体现。但是,同时也有许多关于“性交易除罪化”和“性产业合法化”的呼声也再次响起。更有一些为了反对而反对的“不满主义者”或围观的“好事分子”喊出了“东莞加油”或“东莞挺住”的口号,实在引发人们对于当今社会问题的深思:当我们在讨论“娼妓”问题的时候,我们就应该讨论什么?问题的实质是什么?
实际上,从台湾社会关于废娼议题的社会讨论和学术研究来看,值得讨论的话题有很多,例如“性可否被买卖?”、“性与身体的想象差异”、“性商品化与社会阶层、性别秩序议题”、“女性在性交易中的处境”、“管制政策的路线之争”以及“社会边缘群体的合法权利”、“弱势群体的人权”等等。
从世界范围来看,也可以发现世界各国对于这一问题的态度也差别殊异。简单来说,主要有三种不同意见:(一)完全的合法,例如荷兰等,其政策背后的正当性考虑来自“性交易是个人自由、政府应保障弱势团体、去除性交易的污名化、市场需求论、公共卫生保障等”;(二)有条件的合法,例如英国、瑞典、加拿大等,其背后考量是“务实考量”和“娼妓乃必要之恶”;(三)完全禁止,如中国大陆及绝大部分伊斯兰国家,背后考虑主要是“道德要求、捍卫女性尊严、捍卫两性平等互动、社会执法和治安成本”等。
但是,尽管有如此多的不同声音和意见集中涌现在这样一个古老的话题,但是基本上,我们可以看到人类社会中一种现代法治的理念已经渐成规模。
例如在今天的台湾社会,不管蓝绿意见不同,对于这样一个变动社会中的撕裂议题,关于公共政策的讨论可以有多种面向,但是没有任何人敢宣扬某一个群体对于这个社会是“异类”,也没有任何政党敢宣称某些群体是社会的“敌人”而不需要对他们进行基本的人格尊严的尊重和人权的保护。相反,越是多元的议题,关于法治意义上的基本保护就越显坚挺。
两岸的不同经验和历程告诉我们:如果说“废娼”与“性产业合法化”是一个政策选择的两边,那么保护性工作者的人格尊严、基本人权和合法权益就是一个基本的法律价值和社会共识;后者不能因为政治斗争、民意摆动而随意改变。
从长远发展和务实考虑来看,我们也可以发现其实在“美好理想“与“社会现实”之间,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认真地考虑其相关的政策选择。有学者认为,过去中国大陆长期以来的严打政策被证明没有持续效果,就是因为它像许多其他政策一样,忽视了社会现状和现实可能性,最后沦为口号,反而彰显、助长了法律与执法者的无能、腐败与不作为。而也有学者指出,从美国、台湾地区和许多其他公民社会管理性工作者的经验也显示:使用刑法或犯罪打击机制难以管理道德问题。
也许,对于未来中国大陆关于这一问题的政策选择如何,目前还没有定论,甚至还存在高度的分裂意见。但是,一个现代、法治的中国在制定其“娼妓”政策时,必然要考虑到社会的文化、历史、政治因素的特色,也应当顾及民意所向来进行社会的理性论辩,更重要的是,作为政府公权力必须始终坚持人格尊严平等、保障基本人权和程序正义的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