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慧 赵小堙
5月27日,站在法庭上最后陈述的是甘肃省酒泉市建设局原局长史勇。他涉嫌受贿和来源不明的财产高达4700万余元。无论是涉案总金额,还是单笔受贿金额,这个曾经的西部地级市房管局局长都打破了甘肃省职务犯罪“权钱”交易的纪录。
检察机关在法庭上指控,自2003年11月至2013年5月间,史勇在担任酒泉市房管局局长、酒泉市建设局局长期间,先后多次收受姚振东等25家单位及个人的贿赂,至案发,收受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226万余元、美元41万余元、价值人民币20万余元金条11根。并有人民币2511万余元财物、美元12万余元、欧元1万余元、港币3万余元的巨额财产,史勇不能说明其来源,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史勇的妻子茹秀琴也因涉嫌受贿犯罪一同出庭受审。整个庭审历时9个多小时,参加旁听的人员有被告人亲属、人大代表、新闻媒体和省、市政法系统相关人员。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反贪总局督办案件
公开档案显示,史勇1980年12月在酒泉市(县级市)房地产公司工作,1993年8月任酒泉市房产公司副经理,1996年8月任酒泉市房产公司经理,1999年8月任酒泉市(县级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正科级),2001年1月任酒泉市新城区管委会副主任(副县级),2003年3月酒泉撤地设市后,任酒泉市(地级市)房管局局长(副县级),2003年12月任酒泉市经济建设开发投资公司总经理兼房管局局长(正县级),2011年10月至今任酒泉市城乡建设管理局局长(正县级)。
史勇的贪腐最主要是任房管局局长和建设局局长这近10年间。他任酒泉市房管局局长时的主管权限包括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等;任建设局局长的权限主要是工程建设安全、城市建设、绿化及道路改造等。
史勇受贿的举报最初出现在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年底,最高检反贪总局向甘肃省检察院交办史勇经济犯罪问题的线索,甘肃省检察院反贪局随后对该案进行了初查。
仅初查就发现,2009年11月史勇涉嫌收受浙江中业集团兰州分公司负责人姚振东、赵泳斌所送上海市松江区别墅1套,价值950万余元。另经过银行、房产查询发现史勇家庭银行存款数额巨大,在酒泉、兰州等地多家银行存有人民币770万余元、美元3万余5元、欧元8千余元。在兰州购有房产、商铺4套,价值近500万元。
因初查中发现史勇有重大受贿嫌疑,且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行为。2012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史勇涉嫌受贿案列为总局挂牌督办案件。2013年6月5日,甘肃省检察院对史勇以受贿罪立案侦查,同年8月19日,对茹秀琴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
房管局长的三项权力
检察机关对史勇共有25项受贿的指控,时间跨度11年,受贿的来源及地点繁杂,既有单位,也有个人的;既有本辖区收受的,也有在外辖区及外省收受的;既有在办公室收受的,又有在家中、宾馆收受的;受贿的物品种类涵盖现金、房产和金条。
过去的十年是酒泉市城市建设突飞猛进的繁荣期,史勇曾染指过不少项目,其中既有酒泉市廉租房建设工程、拆迁安置房工程、公共租赁房这些显眼的政绩工程,也有城区道路绿化带整治工程、小区供热连接项目及配套幼儿园工程、中学寄宿楼工程,园林路道路工程。
从行贿人的角度看,他们行贿目的主要看中这位房管局局长在以下三个方面的权力:工程中标、项目审批、建设款项的支付。
在这25项受贿指控中,有5起受贿是关于帮助建筑公司承揽工程的。酒泉广厦建业公司原经理王科最早在2004年向史勇行贿100万;2010年,史勇授意王科以人民币60万元的价格购买酒泉市房屋管理局位于酒泉市仓后街的房产1套,将其中35万元交到单位,25万元归自己所有。
为了求关照,有的建设单位负责人用手提袋装几万元现金直接去敲史勇的办公室,甘肃锦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李志刚拎了5万元给史勇,很快,酒泉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就与李志刚所在的公司签订就酒泉市世博花苑北侧廉租房小区绿化、硬化工程合同。就连酒泉市下辖肃州区一个镇的建筑队也几次向史勇行贿,得到的回报是由房管局负责的一些拆迁、维修零活。
有的建设企业看中的是史勇在房管、建设部门多年积攒的人脉关系,希望史勇在某些项目的审批中协调关系。2011年,酒泉市果园建筑公司经理张建英想尽快将他申报的房屋开发资质审批下来,向史勇行贿 5万元现金。后来,史勇积极去甘肃省建设厅协调,顺利将开发资质办下来。
史勇受贿次数最多的是在支付建设工程款上,共有15项与此相关。在2003年至2010年间,史勇曾是酒泉市经济建设开发投资公司总经理兼房管局局长,同时也是很多市政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向承包单位按时发放工程款既是这位局长的职责同时也成了其索贿的权力。
2009年,为了让史勇尽快结算绿化工程的工程款,酒泉长青花木有限公司董事长魏世民主动行贿41万元。2010年9月,史勇授意魏世民以60万元的价值购买酒泉市房屋管理局位于酒泉市仓后街的房产1套,将其中30万元交到单位,30万元归自己所有。
有时候在同一工程上,不同建设单位会遭遇同样的工程款难交付问题,他们亦步亦趋地都想到给史勇送钱。比如在酒泉市世博花苑北侧廉租房小区绿化工程上,酒泉市明珠建业公司董事长杨万明于2008年、2009年期间先后给了史勇人民币25万元、美元41万元、金条10根。而酒泉广厦建业公司项目负责人万兴红也效仿,他于2010年左右给了史勇20万元。
长期的行受贿伙伴
对于史勇这样一个局长,单笔几万、几十万的行贿只能算是一锤子买卖,建设单位如果下一次请托帮忙还需要再行贿一次。但一些大的建设单位负责人为了拉关系,会不惜血本一下子砸几百万,图的是放长线,钓大鱼。
甘肃巨龙集团董事长马建邦为该公司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续审批,希望史勇给予关照,先后行贿共计人民币200多万元。2007年,史勇和马建邦一起在珠海旅游。史勇说他想在珠海市买一套住房,但又说自己没钱,希望马建邦先借他100万。当时马建邦心里清楚,史勇就是以“借”的名义向他索要100万,但他不能拒绝就答应了。
从珠海回酒泉一周后,马建邦凑了95万元钱装在一个纸箱子给了史勇。2008年春节过后,马建邦和史勇一起吃饭时谈到,打算装修他在珠海的住房,史勇让马建邦顺带把在珠海的住房也装修。马建邦按照史勇的要求把房子装修好并给史勇买了家具,装修和家具总共花了35万余元。
2008年的一天,马建邦和史勇去三亚亚龙湾看房子,两人各看中一套住房,当时史勇对马建邦说他手中没钱,马建邦说自己卡上正好有50万元,就给两套房各交上25万元的定金。
马建邦认为自己公司是主营房地产,和史勇的单位不可避免有工作来往。史勇作为酒泉市房产局局长,和他搞好关系,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
史勇确实会投桃报李,马建邦在酒泉市先后开发了两个住宅小区及酒文化博览园,在这些项目审批、建设等手续的办理上,史勇一一协调办理。马建邦明白,史勇每次向他“借”钱,其实就是索要的,“史勇根本就不会给我还钱,我也没打算向他要,他要是真的向我借钱,就会给我打借条。”案发后,马建邦在询问中说。
借钱不还式索贿
确实有人在“借”钱给史勇时收到借条,不过史勇签的是别人的名字。酒泉太和实业有限公司经理李毅平通过招商引资购买了酒泉市北大河的几百亩土地准备开发,为了让史勇在他的土地开发审批手续提供帮助,2011年1月27日李毅平敲开了老熟人史勇的办公室。当时是房管局局长的史勇并没有办理土地规划手的权限,但他却表态尽力帮忙。
不久,史勇说他有一个姓洪的朋友有事要用钱,让李毅平给他打上300万元用一下,过后,史勇给了李毅平两张条子,其中一张上面写的是卡号、户名和开户行,另一张是个借条,内容是“今借到李毅平现金叁百万元整,¥3000000元,借款人洪艺盛、洪有亮,2011.元.27”。
李毅平当时就感觉到这是史勇明着要钱,“这张借条明明就是个空条子。我对洪艺盛和洪有亮并不熟悉,人也对不上号。”但想到开发地皮的事情需要史勇帮忙,李毅平也不敢出声,钱也不得不给打。4天后,李毅平就通过妻子的账户给史勇交代的账户打了300万元。
一直到如今,由于各个方面的原因,李毅平的这块地还未能开发,史勇也没帮上忙。据史勇交代,这300万元被用于购买山西同至人购物中心的商铺,向李毅平借300万的目的是用于做房地产投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史勇的另一项指控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检察机关查明,史勇家庭房产、银行存款、贵重物品、现金、对外投资及借款等财物共计人民币6290万余元、美元53万元、欧元1万余元、港币3万元。减去能够证实有真实来源的家庭合法收入、受贿所得及非法所得产生孳息等财产,尚有2500万余元,被告人史勇不能说明其来源。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史勇、茹秀琴的家庭存款分散在67张定期存单中,分别存在10名双方的亲属名下。史勇、茹秀琴家庭房产主要包括酒泉、兰州、太原、上海、珠海、三亚等地的住房7套,商铺7间,上述房产部分登记在史勇、茹秀琴的亲戚名下。
检察机关指出,史勇非法所得产生的孳息及其他非法收入则主要来源于兰州、山西、酒泉等地商铺的租金,以及高息出借他人收取的利息。史勇以其女婿的名义在酒泉农村商业银行投资入股100万元。
不过,史勇本人对检察机关合法收入的统计提出异议,他认为合法收入算得太少,没将合法收入的投资孳息和2003年以前做生意所得算进去。史勇自称,2003年以前做生意挣了将近1000万。
此前,史勇向检方陈述了曾与他人合伙做生意的事实,并提供了相关合伙人。但庭审中,检察机关称办案人员依据史勇提供的情况到酒泉实地调查取证过,经查酒泉市无史勇提供的魏尹力、陈文春、杨存海三人,且酒泉市农垦公司证实该公司无魏尹力此人。史勇提供的合伙人朱志宏、田学录二人已经死亡,由酒泉市公安局出具证明证实。另据调查,强生福与第生辉均未和史勇合伙做过生意。因此,检察机关认为,史勇辩解和他人合伙做生意的事实不能成立。
单笔受贿或创甘肃建省以来之最
庭审经过法庭讯问、证据出示、证人出庭后,控辩双方主要在下列问题上有分歧。一是无法说明来源的财产有重大分歧;二是在受贿上海房产时,史勇的妻子、被告人茹秀琴是否构成受贿罪共犯。
检察机关指控史勇受贿的这套上海房产是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泗陈公路518弄颐景园住宅小区的一套别墅,总价950万余元。购买日期是2009年11月,该别墅是以茹秀琴的名义签订的购房合同和570万元的按揭贷款合同,现别墅登记在茹秀琴名下。购买该别墅的首付款380万余元、按揭贷款均由浙江中业集团兰州分公司支付并按期还贷。虽然以茹秀琴的名义办理了按揭贷款,但每月的房贷也是浙江中业集团兰州分公司副经理姚振东还的。
史勇夫妇是以默示的方式接受了上海房产,他们只享受该房产的权利,不承担任何义务,物业也是姚振东交的。上海这套别墅的购房合同、贷款协议及相关手续都在史勇位于兰州的家里放着。作为回报,史勇帮姚振东承揽了酒泉市政府在兰州飞天花苑的住宅小区建设工程。2012年底,史勇又帮姚振东承揽了酒泉市博物馆的建设工程。
姚振东是2006年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史勇的,为了能够在酒泉市仁和家园经济适用房建设工程中得到关照,他将兰州仁恒国际的一套房子送给了史勇,房价大概100万元,当时房子登记在史勇女儿的名下。2012年史勇将这套房子变更在其他亲戚的名下。
之所以用按揭形式购买上海房产向史勇行贿,姚振东在询问中称是为了掌握主动权,意思是“以后的工程款、业务款好要一些”。按照史勇辩护人的话来说,姚振东是为了控制史勇。
受贿的上海别墅是借用了茹秀琴身份证购买,茹秀琴曾三次到上海办别墅的手续。茹秀琴称自己从来没听到姚振东说办理请托的事宜。茹秀琴的辩护人称,不能证实茹秀琴和史勇有共同受贿的犯意沟通。
同样对于上海别墅反映的受贿金额,辩护人有各自意见。史勇辩护人、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田国平认为,上海别墅没有完成所有权的转移,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以登记完成所有权的转移,上海房产没有完成登记,故史勇没有获得所有权。
茹秀琴第二辩护人、甘肃法成律师师事务所律师张莉萍认为,上海别墅的九百多万是附有债务的房产,姚振东只支付了四百多万,不能排除姚振东不再支付剩余款项的可能,所以上海别墅的受贿数额不该是九百多万。
尽管在部分受贿金额和来源不明财产上,检察机关和辩护人存在分歧,但几千万的家庭巨额财产着实令人震惊。史勇单次收受价值高达近千万元别墅的事实一旦被认定,那将创下甘肃省单笔受贿数额查处的数额之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