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作用形态分析

2014-04-29 00:44权威
今日湖北·中旬刊 2014年1期
关键词:行政行为

权威

摘 要 现阶段,我国的行政行为运用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形态很多也很复杂,它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转变、产生以及消失有着一定程度的影响。一般从不同程度影响民事法律关系的行政行为有三种:有起决定作用类型的、有起促成作用类型的以及起确认作用类型的。关于行政行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作用形态的分析,本文主要讲述的运用正确的行政行为对一些民事诉讼或是和民事事件有交集的案件进行有效地处理,对明确其分析路径有一定的作用。

关键词 行政行为 民事法律关系 作用形态

首先我們明确下,行政行为定义是指行政主体通过行使行政职权,做出有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所以,行政行为的含义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行政主体的行为;二是需使用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三是行为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而所讲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通过规范性的民事法律确立的,且其把民事权利的义务当成主要内容进而形成了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是根据相关民法调整形成的实际上也是民事法律关系。这种平等的财产关系和社会关系,规定出现某种法律事实即发生某种法律后果—即是产生在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一、分析对民事法律关系起决定作用类型的行政行为

起决定作用类型的行政行为对民事法律关系影响的程度最大,它可以决定民事法律的转变、产生以及消失。行政行为可以决定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也可以导致它们转变、产生以及消失。分析与起决定类型的行政行为有关的几点:

(1)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转变、产生以及消失。国家的行政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在行政纠纷时产生的不符合会进行一些转变;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在裁决时把行政主体对行政对象的纠纷进行了相应的处理之后,其行政对象的义务便有消失趋势—这也导致产生了第二个行政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是同时的;行政裁决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若在没做出裁决前是不确定判决怎样的。虽然在这个行政裁决的过程中行政相对参与人员,有起让它们转变、产生以及消失的作用,但该作用不是起决定作用类型的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对民事法律关系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关于民事法律关系中所说的起决定作用,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使行政行为时对民事法律关系或是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影响,这些让民事诉讼不得不让行政行为为其先决作用事项。

二、分析对民事法律关系起促成作用类型的行政行为

起促进作用类型的行政行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转变、产生以及消失有促进作用。若没有这类型的行政行为的存在就不会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具体说来就是这类型的行政行为与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共同作用才会导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转变、产生以及消失,这里起主要作用的是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次而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也可以说,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转变、产生以及消失有着内因影响—即是根据,行政主体在这方面是外因影响—即是条件。

三、分析对民事法律关系起确认作用类型的行政行为

对于作为确认类型的行政行为,我们可以了解到它只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转变、产生以及消失有确认作用,而其中关于民事法律的形成、转变、产生以及消失,全部都是民事行为的作用导致的。可以说,这类型的行政法律就算没有,也会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转变、产生以及消失,它只是对民事法律关系提供一些不是必要的进行方式,主要是起保护作用而需要的一种行政行为。

四、关于行政行为对一些民事诉讼或是和民事事件有交集的案件的分析

关于对一些民事诉讼或是和民事事件有交集的案件的问题有以下的一些分析:

(1)民事诉讼发生在已进行诉讼的过程中,但是这样的单一诉讼或是有多种诉讼,都是还没有进行民事裁判或行政裁判的;

(2)事实上,同一行政行为引起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其实质是关于民事权益争议的;

(3)根据相关内容判断民事争议主要是诉讼证据对象出现的行政行为(其中有抽象行政行为或是具体行政行为);

(4)关于是否有能够决定民事权益的行政行为,在合法性问题上确实存在一些疑问(其应具有的性质可撤销或可转变性,又或是确认了但又是被宣告没有效用的);

(5)行政行为对合法性的问题解决方式,要借助行政救济程序的启动以及必要的需要等待其结果。

五、结束语

本文根据行政法的一些基本理论,行政行为作为一种强有力的法律事实,可以转变、产生或是消失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是在行政行为有起决定作用类型的、有起促成作用类型的以及起确认作用类型的方面提出一些问题,进而运用正确的行政行为对一些民事诉讼或是和民事事件有交集的案件进行有效地处理。关于行政行为的正确运用和民事诉讼的妥善处理,在一定的意义上从而进一步的阐述分析行政行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作用形态的重要性。

参考文献:

[1]羊琴.行政行为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作用形态分析[J].2011(2).

[2]王成栋.行政法律关系基本理论问题研究[J].政法论坛,2001(6).

[3]俞永民.论具体行政行为作为民事诉讼证据[J].行政法学研究,2006(2).

[4]方世荣.论具体行政行为[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

[5]袁宏曙,方世荣.论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J].江苏社会科学,2006(6).

(作者单位:吉林省长春市证信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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