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低收入者存在收入水平低和保险需求大两方面特点,在基础的社会保险无法对低收入者风险进行完全的风险覆盖时,商业保险就应当成为有益补充,然而商业保险在低收入者保险这方面存在空缺,如何开拓低收入者保险保障成为文章研究的重点。
【关键词】低收入者 商业保险 保险需求 社会保险保障
一、总述
保险是承担风险可能导致的损失和危害的社会性手段,从发轫至今,一直成为各种身份、年龄、性别和职业的人在从事各种活动时间的必要选择。财产保险保全可能的房屋、汽车和财务损失,人身保险则给付年老生活、子女教育、医疗保健以及丧葬费用和遗属生活费用。而随着个人家庭财富的增长,保单保额、现金价值等等指标越来越成为衡量个人财富创造能力和理财观念以及生命价值的一个重要方面。
现代保险理念已逐步融入每个人的生活,然而对于社会群体中仍然广泛存在的低收入者和家庭,保险依然是一种弹性较大的“奢侈品”,现实的结果是低收入者可能只是参加社会强制性的保险保障,没有购买商业保险,或者由于对个人财产和风险评估能力及商业保险辨识度不高而导致无法购买合适的商业保险对其保险需求进行有效的风险覆盖。
因此,低收入者保险仍然是商业保险市场上的一大空缺,需要我们对低收入者进行风险的分析和策略研究,提供以合适的保险产品。
二、低收入者的保障需求
第一,意外伤害和疾病的突发状况导致高额的医疗费用,对低收入家庭造成巨大威胁。
第二,从低收入者的就业来说,从事的职业可能恰好需要更高水平的风险覆盖,比如矿工、建筑工人、马路清洁工人。
第三,对于正处于青年时期的低收入者来说,很可能有多名长辈和子女样抚养,而家庭成员的风险同样缺少保障,或者单纯依赖于主要劳动力的工作收入,一旦出现收入中断情况,会使家庭风险更甚。
第四,工作收入水平低或者收入来源不稳定,没有储备资金应对可能突发的财产损失和应急需求,长期处于心理上对财务缺口的担忧。
三、国外或其他地区的低收入者保险手段
对于低收入者应当采取的保险策略,各国给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案:很多国家爱都在推动类似的低收入者保险产品,全球约有7800万低收入者保户,根据国外推动经验,仅48%由NGO(非政府组织)承做,另外还有4%是由民间互助会或小区推动;例如香港就采取类似社区互助会这样的组织推动。
据台湾媒体报道为照顾中低收入及特殊境遇家庭、身心障碍者,台湾金管会力促保险公司推出微型保单。目前已推出微型保单的保险公司,包括国泰人寿、南山人寿、兆丰产险、泰安产险、富邦人寿、国华人寿。金管会后再核准台湾产险设计的1年期微型伤害保险,最高保险金额30万元,每万元保额保费为6.3元,以投保30万元计算,保费为189元。
微型保单主要面向于台湾渔民、原住民、特殊境遇家庭以及身心障碍者等收入水平较低但急需保险保障的群体,实践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主任彭金隆表示,微型保单的行政费用限制在15%以下,保费相对便宜。举例来说,寿险公司销售的一般伤害险,每100万元保额的保费约1,200元,但微型保单的伤害险保费仅400元,等于只要三分之一的价格。
保费低价的微型保单意味着投资者只用支付少量的成本就可以获得较大的损失补偿,那么它在为低收入者提供保险保障的同时可能会出现较高的道德风险。为避免道德风险,保险公司常会采取以下方法:
一是保费方面一般团体保险一年大概是1000多元,微型保单的保费降到300多元,也就是三分之一左右,但无法如外传的降到几十元,另外,若属于已领取政府发放社会救助的低收户者将不适用。
二是保额方面,原则上是要让买不起商业保险的近贫民众也能获得最低生活保障,但为比卖弄道德风险,保额上限将不超过30万元,以意外险和定期寿险为主。
三是台湾盛行的个人保险记录档案由全台地区的保险公司共享,这样会使得当投资人投保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共享数据信息查得投保人的相关信用状况,包括投保数量,申请理赔状况和主要投保风险等等。
四、我国开展低收入者保险业务的策略
第一,积极推动低收入者保险展业,进行保险理论知识的推广普及,结合投保人的职业、收入和家庭状况推荐合适的保险计划。
第二,保险产品的主要特征以高保障、低保费为主,对青年低收入群体,这类暂时处于事业成长期和收入低水平时期的人群推广定期寿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疾病保险;对长期处于低收入状况的家庭来说,要准确计算家庭主要劳动力的收入水平,建立合适的储蓄型保单,为自己和家人提供未来保障。
第三,适当控制道德风险,控制保险金额,以基本达到死亡伤残保险保障为准;在保户投保时做好个人征信记录和调查,防范诈欺。
第四,为了使得此类保险真正服务于低收入者,在保险合约签订时,尤其应当出示有合法效力的收入和财力证明文件,使低收入保险成为类似团体保险的保险产品,而“团体”的界定范围则是收入水平和特殊的保险需求。
五、开展低收入者保险的意义
(一)对于投保人,低收入户是最需要保险保障的群体
他们收入水平较低,生活状况不尽如人意,在面临同样的财产损失或疾病、伤残和死亡事故时,承担的资金和家庭风险较高,由于缺乏合理的理财意识和保险意识,可能遭遇到的实际损失更大,因此收入水平低和保险需求大形成了主要矛盾,专门为低收入者开办的类型保险主要目的就是调和这一矛盾。
(二)对于政府,可以减少社会福利支出
社会保险是强制性并且低保障的保险手段,在遭遇重大财产和疾病损失时,往往是杯水车薪,更多因为重大疾病或天灾人祸陷入贫困的低收入者只能寻求社会福利,包括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险,使得政府的福利支出负担沉重;另外由于意外打击陷入贫困的人群如果无法得到社会合理救助可能会形成失业、失去医疗机会等社会消极状态,那么,低收入者保险对于减少陷入贫困人群数量,维持社会安定将会产生积极影响。
(三)对于保险公司,保险展业是保险活动尤其艰难的部分
低收入者保险的开发有利于开辟新的投保群体,增加业务量,开拓新的保险市场,促进行业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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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汪雅雯(1993-),女,四川宜宾人,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本科生,保险专业(含风险管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