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新型经济犯罪案件的有效对策

2014-04-29 00:44孟卫红刘航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4年10期
关键词:犯罪案件司法机关犯罪分子

孟卫红 刘航

所谓新型经济犯罪即专指侵犯社会化生产、交换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动态意义的经济关系、经济秩序,因而触犯刑律且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1]。目前,随着我国社会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此类犯罪的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再加之现有法律不完善等原因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类案件的查处存在诸多困难,本文列举出现实办案中的难题,并根据司法实践提出办理新型经济犯罪案件的有效对策,与大家探讨。

一、法律规定的滞后带来法律适用难题

法律本身具有不可避免的滞后性,加上经济活动复杂多变,有关的经济法规前提法没有有效应对经济领域新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导致《刑法》对所需规制的部分经济活动也呈现出空白现象,如当前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权、非法经营变相的期货业务、以合作投资经营为名进行非法集资等行为的认定上存在法律缺位问题。《刑法修正案(一)》至《刑法修正案(八)》虽然新增了部分新型经济犯罪罪名,但新的追诉标准并未配套跟上,继续沿用原有的追诉标准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的执法需要。如《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组织、领导传销罪”,但因缺乏配套的司法解释和认定标准,面对复杂的法律关系时,司法机关往往在组织、领导传销罪、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的适用上面临诸多困惑。

二、办案过程存在取证、认定、定性、处理、追偿“五难”

一是取证难。因新型经济犯罪具有隐蔽化、智能化的特点,其犯罪手段、犯罪工具往往具有虚拟化的特点,导致对该类犯罪取证、固证较难。尤其是借助网络、计算机等高科技实施经济犯罪的案件,不象传统案件有具体的可感知的犯罪现场,给现场勘查取证带来难题,同时其电子证据很容易被销毁、篡改,如犯罪分子在侵入金融网络作案时,采用修改表单、数据库的方式进行作案,银行的后台审核系统很难及时发现犯罪。侵犯对象和地域的广泛性加大取证难度。与传统经济犯罪相比,网络、涉众等新型经济犯罪不再是一对一或一对几,侵犯对象广泛,案件涉及多个地区,特别金融、证券、房地产等领域的经济犯罪,涉案金额巨大,被害人数众多且可能分散于多个省市,取证任务繁重,侦查的难度、广度都远远高于普通案件。如信用卡诈骗犯罪,犯罪分子的开卡行为、诈骗行为、取款行为往往分属不同的区域,跨区域多点作案明显,网络虚假广告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亦如此。

二是认定难。行为人经过周密策划,在犯罪地点往往不会留下可以证明其行为和人身同一性的痕迹或者物品,或利用计算机、网络等实施犯罪,实行远程、非接触性的犯罪方式导致没有明显的犯罪现场。即便有线索指向犯罪分子,但如何确定该犯罪事实为该犯罪分子所为存在难度。例如,网络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通过网络单线联系,成员互不认识,只清楚对方的QQ号、微信、电子邮箱等虚拟身份,而对方的真实姓名、住址、行踪多不了解。

三是定性难。新型经济犯罪有着传统经济行为的部分形式,但是又有新的运作和经营模式,往往是正常交易与违规操作、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交织,加之我国市场经济的不健全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位与滞后,系列因素都会影响案件定性。如我院办理的刘某集资诈骗案,刘某以其经营租赁站需扩大规模、资金周转等为名,以5%至6%的月息,从50余名亲朋好友中借款近600万元,其中部分用于经营租赁站所需的开支,大部分借款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房产以及支付包养情人和赌博等开支,案发时有200余万元未偿还。该案在民间借贷还是集资诈骗的定性上存在争议。一方面,本案行为人在向50余名借款人筹措集资资金时有虚高自己经营规模的行为,也未告知自己企业真实的资产状况,且资金主要用于企业的正常经营所需费用、偿还高额利息以及投资、日常挥霍性消费。但另一方面,刘某主要是在亲友内部进行集资,部分借款有担保人担保,虽有虚高自己的资产状况,但在实践中出借人只关心回报率,借条上一般也不会写明借款用途。因此,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时分歧大。

四是处理难。一方面,新型经济类案件作案手段翻新,方式隐蔽,在难以取证的同时,还使得以传统办案模式为主的侦查机关证据收集不及时不全面,难以固定证据,案件质量普遍不高,进而造成在后续诉讼阶段认识分歧多,存疑不诉或者撤案甚至被判无罪案件占经济犯罪案件比例较高。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处理新型经济犯罪案件时,犯罪分子常会充分利用自己手上的人脉资源去干预司法活动。“久批不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已成为许多新型经济犯罪案件处理的惯性模式,如将经济犯罪案件转化为民事或者行政案件处理,让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责任。

五是追偿难。新型经济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为逃避查处,通常不建财务账目,查证具体涉案金额有一定难度。同时,部分案件犯罪持续时间较长,发案时涉案钱款被消耗于犯罪各环节和个人挥霍,导致结案时追偿率低,被追缴的财产无法弥补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为例,2003-2013年10年间共审理案件118件,追回赃款87383万元,总追赃率不足18%。[2]在追赃率低的情况下,被害人会质疑司法机关的执法水平,易引发围堵党政警机关、阻塞交通等群体性事件。

三、破解办理新型经济犯罪案件难题的有效对策

第一,完善新型经济犯罪相关法律法规,解决法律适用难题。有关新型经济犯罪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要与当前经济犯罪发展态势相适应,更要有一定预见性和前瞻性。可以充分利用刑法修正案的优势,对不适宜的条款进行删除、修改,对出现的新情况、新类型进行补充,并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出台司法解释,解决法律适用难题。例如,明确界定“赃款”、“赃物”、“公众”、“社会不特定对象”的范围,解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中的法条竞合问题。也可以在制定经济法律、法规时,要注意与《刑法》的衔接问题,根据需要在经济法规中规定相应的“附属刑法”,使刑事处罚与民事、行政处罚相匹配。最后,在刑罚方面,有必要扩大罚金的适用范围,提高犯罪的经济成本,扩充管制刑罚,充分发挥资格刑的剥夺、惩罚功能,扭转当前新型经济犯罪“厉而不严”的刑罚结构现象。

第二,依法定性、严格取证、拓展思路、提高素质,化解办案“五难”问题。

首先,根据刑法和民商经济法等前提法的规定,拨开新型经济行为的面纱,理清案件的法律关系,从实质上判断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准确区把握经济纠纷、民商事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其次,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来办理经济案件,规范执法办案程序,做到程序合法。进一步拓展侦办思路,充分运用技术侦查手段,借助监控、技术鉴定等高科技设备和手段来锁定犯罪分子。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新型经济犯罪案件,必要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有效取证,确保在侦查环节收集的证据合法、及时与全面,力求案件难点发现、提出、解决在侦查阶段。对于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经济犯罪,要高度重视行为人在现场留下的作案工具,如计算机、手机、外部存储介质等,并将其作为现场勘查的重点,充分挖掘犯罪信息。对于电子证据,应采用现场照相、现场复印等方法将证据及时提取、保全、固定。

再次,吸收、引进专业化人才,组建专业化队伍,提高队伍素质。司法机关根据需要引进具有金融、财税、经济法、计算机等相关知识的高素质人员,充实队伍,有条件的司法机关必要时组建专业化的办案小组,强化队伍素质,从而提高办案质量。

第三,建立健全相关的预警和协作机制,形成打击新型经济犯罪的合力。预防新型经济犯罪,司法机关要加强新型经济犯罪专项情报信息工作,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经济管理漏洞和盲点,及时向政府经济管理部门提出改进建议;对经济犯罪出现的新特点、新类型、新手法和新动向,可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时揭露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法、特点和规定,提高群众识破骗局、防范犯罪的能力。同时,工商、商务、通信、广电、质检等政府职能部门也要全面加强监管,对各种异常的经济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对违法犯罪线索,及时移送,最大限度挤压新型经济犯罪的生存空间。

此外,司法机关要在打击新型经济犯罪上形成共识,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和认识上存在较大分歧案件,可以提请地方政法委协调解决。司法机关也要注意与税务、工商、海关、外汇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的沟通,做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资源共享、充分衔接。

注释:

[1]高铭暄:《新型经济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78页。

[2]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组:《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研究》,载《人民司法》201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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