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中专家出庭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

2014-04-29 15:07刘畅刘宇
中国市场 2014年21期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刑事诉讼法

刘畅 刘宇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虽然专家出庭制度的设立对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积极作用,但是,法律对专家出庭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化,不利于制度的实施。本文对专家出庭制度中专家的诉讼地位、专家应有的资格及专家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探讨。

[关键词]专家出庭制度;新《刑事诉讼法》;司法公信力

[中图分类号]D9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21-0167-03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这里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是指在某一领域拥有专业知识、技术或经验,受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聘请,通过向法庭申请并获法庭同意,出庭帮助控辩双方,对鉴定人已经作出的鉴定意见进行研究并发表意见的人。目前,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通常将其中的被申请出庭进行询问和说明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和“专业人员”称作“专家辅助人”[1],也有人认为将其称作“专家证人”或“专业技术人”更为恰当[2],还有学者将其直接称呼为“专家”[3,4]。本文采用“专家”的称谓代替“有专门知识的人”,将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简称为“专家出庭制度”。

专家出庭制度的设立有助于法官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也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刑事诉讼中引入专家出庭制度,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鉴定资源,提高鉴定质量,能够促进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发展。虽然专家出庭制度的设立对提升司法公信力具有积极作用,但是,法律对出庭专家的诉讼地位、资格、权利、义务等并未做出明确规定,过于原则化的规定不利于制度的实施。本文对专家出庭制度中专家的诉讼地位、资格及权利、义务问题进行探讨。

1专家的诉讼地位

11专家与鉴定人的比较

虽然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但这只是将两者的出庭方式归为一类,两者的地位与承担的诉讼任务是不同的。在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庭审中,只有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有权决定聘请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当事人只有在对鉴定意见存在异议的时候,才有权提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申请,并且不能选择鉴定人,鉴定人的人选由法院决定。而专家出庭制度中的专家,是由控辩双方委托,获得法庭同意后参与诉讼的。另外,专家与鉴定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不同。《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因此,鉴定人的作用是为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做出结论性意见,提供客观的、正确的鉴定意见,由法庭判断能否作为证据采信,最终帮助法官公正地认定案件中的专门性事实。而专家出庭制度中的专家主要是帮助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利用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帮助他们理解鉴定意见、发现鉴定意见中的问题,或审查鉴定过程。

12专家与证人的比较

证人只能就亲身经历的案件事实作证,陈述的是事实而非自己对于案件事实的意见或判断。而专家出庭制度中的专家并没有亲身感知案件,只是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鉴定意见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判断,对鉴定意见提出自己的意见,不属于证人证言。证人具有人身的不可替代性,而专家由控辩双方聘请,通过法庭同意进入诉讼,控辩双方对专家具有选择权。另外,证人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对案件事实提供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义务,而专家是由控辩双方委托进入诉讼中。

13专家与诉讼代理人的比较

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是指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与诉讼代理人相比,专家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以自己的名义对鉴定意见进行质疑,不需要授权即可对鉴定意见提出看法与见解。

14专家应为独立的诉讼参与人

专家出庭制度中的专家其诉讼地位与鉴定人、证人、诉讼代理人均有所差异,因此,应该为一类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与人。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中规定:“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专家可以顺应诉讼模式的转型与科技进步的形势发展,作为一类独立的诉讼参与人进入刑事诉讼中,接受控辩双方委托,为委托方提供专业知识,维护委托方的权益,同时,帮助法官理解专业问题,正确认定事实,查明事实真相。

2专家的资格

新《刑事诉讼法》对专家出庭制度中专家的专业技术要求等资格的规定过于宽泛,仅笼统地规定为“具有专门知识”,未对专家的资格进行明确说明。我国在民事诉讼及行政诉讼的领域已经引入相似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同样没有对专家的资格进行限定。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法庭对于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出庭的专家,应当作出是否同意其出庭的决定。法庭如何判断被申请的专家具有专家出庭的资格不得而知。

在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制度中,对专家的资格要求为“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从实践中掌握了特别的或专门的经验的人”。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专家”则是指具有大学和大学以上文化程度,以及在各种行业具有特殊才能和名望的人士[5]。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四款中虽然规定“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但鉴定人的资格要求不可能完全适用于专家。我国法律对鉴定人的资格有严格要求,2009年实施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中第十二条规定:“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然而,对专家出庭制度中的专家并没有类似的规范,对专家资格规定的模糊可能造成专家出庭制度实施的困难,对专家资格的争辩可能会降低诉讼的效率,使专家出庭制度本身受到质疑。

专家出庭制度中,拥有专门知识、技术和经验的专家可以就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自己的见解,甚至质疑鉴定意见,因此对专家的资格要求应该高于鉴定人的资格要求,不仅需要具备证明专业知识程度的资历和技术职称,还需要从业年限等从事相关工作的经历证明。随着《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及《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办法》的出台,目前,我国的鉴定人有固定的资格认证体系,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注册等认证规范已在全国实行。虽然专家出庭制度中的专家也可以是某个专业领域内具有专业知识但不具备鉴定人资格的人,但公众一般更相信具有鉴定人资格的人员[6]。因此,可以从已经登记注册的司法鉴定人中遴选符合要求的鉴定人进入专家出庭制度的专家名册。

建立专家名册有利于对专家的管理,除此之外,更有利于专家出庭制度的实施,便于当事人聘请专家。在一项对136名沈阳市民进行的关于对专家出庭制度的态度调查中[7],担心申请专家程序烦琐,不知道去哪里能找到专家的市民为全体调查对象的75%,从侧面反映出法律对专家出庭制度的规范细则存在缺陷与不足。如果建立专家名册,当有申请意愿的当事人不知道去哪里聘请专家时,可以从专家名册中进行选择。同时,可以建立专家的诚信档案,对在刑事诉讼中故意做出不合理意见,违反法律规定或执业行为规范等情况,要记入诚信档案,严重时将此专家从专家名册中除名。另外,在同一项调查中[7],86%的沈阳市民担心“申请出庭专家的出庭能力不足,无法很好地应对质证”,因此,可以对入选专家名册的专家举办定期的专家出庭制度相关培训,通过对专家进行提高应对庭审质证能力的课程培训,使专家的语言技巧、语言能力、思辨能力有所提升。

对于无经济来源的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其他家庭收入低于平均家庭收入者等无力负担聘请专家费用的当事人,可以参照国外的做法建立刑事诉讼专家援助制度,如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司法救助法规定的情况和条件下,当事人有权获得由国家公费提供的技术顾问的协助。”目前,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已经承认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获得专家的帮助是被告人享有正当程序权利的重要内容[8]。刑事诉讼专家援助制度可以避免因为经济原因不能申请专家出庭维护自身权益的情况,这也是实际调查中发现的公众的顾虑所在[7]。在当事人有申请专家出庭意愿但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专家时,法院应该启动专家出庭援助制度,让当事人在专家名册中选择专家,费用由国家负担,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31权利

作为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专家,除享有一般的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等一般性权利外,还应该享有以下特殊权利。第一,专家有权查阅、复制与鉴定意见相关的资料,有权向鉴定人了解鉴定意见出具的过程、鉴定方法、鉴定工具等鉴定事项相关问题;第二,专家有权在庭审中向鉴定人就鉴定意见相关问题进行评论或提问,有权提出自己对鉴定意见的质疑;第三,专家有权向法官直接表达对鉴定意见及鉴定意见出具过程的意见;第四,在委托事项违法或委托方提出无理要求时,专家有权拒绝接受委托或参与诉讼。

32义务

专家应承担以下义务:

第一,专家必须遵守法庭纪律,服从诉讼指挥;第二,专家有义务就案件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向委托人提供意见和建议,帮助其正确理解鉴定意见;第三,专家有义务在法庭中接受法官对鉴定意见的提问,对问题进行解释说明;第四,专家有义务配合鉴定活动,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干扰或妨碍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工作;第五,专家在为委托人提供服务时要保证科学性与客观性;第六,在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庭审中,专家有义务保守秘密,不得泄露秘密或隐私。

参考文献:

[1]尹丽华毙淌滤咚献家辅助人制度的解读与完善[J]敝泄司法鉴定,2013(3):1-5.

[2]赵杰甭圩家辅助人出庭质证制度[J]敝泄司法鉴定,2013(4):13-16.

[3]王戬薄白家”参与诉讼问题研究[J]被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5):113-117.

[4]程相鹏弊家出庭制度若干问题探讨——以刑事诉讼为视角[J]敝泄司法,2013(4):66-69.

[5]黄敏苯立我国刑事司法鉴定“专家辅助人制度”[J]闭治与法律,2004(1):140

[6]杨霄芳,张博惫菇ㄎ夜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几点设想[J]狈ㄖ朴肷缁,2013(7中):36-37.

[7]刘畅,刘宇鄙蜓羰忻穸宰家出庭的态度及其影响因素分析[J]敝泄市场,2014(20):82-84.

[8]许明笔月弁晟萍定结论审查机制的新对策——设置专家辅助人制度[J]狈ㄖ朴肷缁,2009(1下):45-46.

[基金项目]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项目编号:L12DFX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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