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淑琴
〔摘要〕 现阶段中国追求社会公正需具备五种思维:一要具备差异性思维,承认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合理差异的存在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二要具备辩证思维,准确把握社会革新发展与社会矛盾相伴随的规律,正确认识实现社会公正所应有的条件,克服绝对对立思维;三要具备法治思维,增强公民政治参与的理性化程度,增强公民对制度局限性的认识;四要具备多向性思维,发挥政府、市场及个人的作用,减弱人们过分依赖政府、把政府视为万能力量的不成熟心理,避免懒汉作风滋生;五要具备公共性思维,培养人们的平等观念,使得人与人之间的合作成为可能,形成公民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平等关系。
〔关键词〕 社会公正,差异性思维,辩证思维,法治思维,多向性思维,公共性思维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4)03-0053-05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党和国家、政府已在实现社会公正的制度保障方面作出了诸多努力,积极致力于解决由于城乡差别、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差别、地区发展不平衡产生的差异以及个人先天条件不同等带来的社会不公问题,但由于人们对于社会公正的内涵缺乏周全的认识,对社会公正的特性存在认识上的诸多误区,践踏法律尊严的社会冲突也时有发生,致使实现社会公正仍然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有鉴于此,现阶段中国若要成功实现社会公正,人们在认识上需要养成差异性思维、对立统一思维、法治思维、多视角思维、公共性思维,如此,才能对于国家稳定、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一、差异性思维
作为衡量社会文明与进步的一个重要尺度,社会公正始终与人类社会发展相伴相随。当前,中国社会对于社会公正的期待以及出现的“炫富”与“仇富”、“炫权”与“仇官”事件以及其他的社会冲突中所体现出的问题,并不是像西方以英国经济学家哈耶克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者认为的那样,即社会不公是由政府带来的,因而他们不信任政府,只依赖市场,并致力于反对政府干预,而是对于社会公正的认识过于理想化、绝对化,在中国众多公众的心目中,他们所理解的社会公正是绝对的公正、结果的公正,或者说是不存在任何差异的公正,这样的公正才被认为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正。究其实质,这种认识属于一种平均主义的价值观,该价值评判对于社会公正的实现极为不利。
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第一,人与人的生命体征存在着差异即自然的差异。人与人之间的差异是普遍存在的,这与“个人的”因素相关,“比如性别、年龄、是否容易患病,以及‘社会特征,比如流行病的环境以及其他环境的决定性因素。这些因素影响到个人资源如何转化为生活的自由,而不受到任何难以接受的剥夺” 〔1 〕。每个人要实现起点的平等是比较困难的,因为每个人的自然家庭出身、智力发育水平、身体条件都不是自我能够主宰的,我们拒绝承认这一差异显然是不现实的。第二,每个人所生活的环境与文化存在着差异。每个人从出生就会受到历史、文化、民族、风俗、制度等因素的影响,而这些因素对于每个人来说同样不能控制。生活在经济发达地区的人,机会更多,成就感更强。否则,情形相反。第三,人的受教育程度存在差异。因为经济、文化发展程度不同,教育的资源分布存在较大差异,因而每个人后天所受的教育程度也不同,人与人的综合素质也具有极大差异,这些差异决定了每个人的人生轨迹、人生经历与人生境遇也不相同。
确立认识上的差异性思维对于实现社会公正具有积极价值。固然,社会存在巨大差异,会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和人们政治认同感的形成构成挑战,但合理差异的存在却具有一定的正当性:第一,合理的差异性能给社会带来效率。它在激励人们奋发向上,鞭策人们不断进取、激发人类创造性的动力等方面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合理性差异的存在有助于激发人的能动性和创造性,有助于释放人的固有的潜力,促进人在单位时间内创造出更多更大的价值。第二,合理性差异的存在可以避免平均主义的弊端,实现差异性和同质性的动态平衡。拒绝合理性差异的存在属于一种认识论上的理想化思维,这一思维实质是一种平均主义的价值判断,它意味着,“实现社会利益与社会负担的平均分配,将相对差异的人齐一化与模式化,忽视了尊重这种差异性是激活人创造潜能的根本前提” 〔2 〕,而且,“平均主义的公正原则,是对不付代价的闲暇的鼓励,把勤奋者栽下的果实无代价地转移到懒汉的口袋里,事实上也栽下了许多不满的种子” 〔3 〕 (P43 ) 。历史经验也已证明,“平均主义降低了人类自我创造的内在动力,制约了人类社会的自我发展,所带来的只能是普遍的贫穷” 〔2 〕,一个将结果完全平等放在首要位置的社会,既实现不了平等,也得不到发展。这一认识论层面的平均主义理想化思维有碍于社会进步,无助于人类秩序的建立与文明发展的进程。因此,在追求社会公正的今天,培养合理的差异性思维是必要的。
二、辩证思维
今天中国社会存在这样一种现象,一些社会成员由于自身后天的能力致使其在平等的竞争机制前提下而处于不利地位,从而对自己丧失了信心,对社会失去了信任,并由此不断地滋生灰暗意识,而当这一意识发展成为偏激思维并占居上风时,很多人就不愿意承认政府体制为人民的幸福所作的一切努力,比如体制机制的建立健全、公共政策的完善以及人民民主的扩大等作为,也无意于发现和认可改革开放带给人们诸多的发展成就,更看不到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带给社会的希望和未来,致使一些人的心中不仅缺少了和谐与宽容意识,更缺少了政治认同感,只剩下了不满、抱怨、愤懑甚至是仇恨,进而便是与社会的对立,甚至采取极端措施和手段寻求利益表达,不断对社会发泄不满情绪,形成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究其问题的实质在于,这是一种社会公正构建认识上的绝对对立思维,这种思维的缺陷在于个体缺少了主观判断上的辩证性,没能把握关于公正问题主观认识上的对立统一规律。
辩证思维的确立之于实现社会公正的价值在于,第一,有助于对社会革新发展与出现社会矛盾二者相伴随关系规律的把握。人类社会的发展逻辑表明,社会的每一次发展进步总会附带着诸多的不确定因素,有些因素甚至是令我们所不能忍受,因为革新总会伴随着利益格局的调整和社会关系的变化,而这一变化难免会带给社会以强烈的震荡与不安,尽管如此,变革发展总比守成僵化带给人们以更多的希望、生机和活力。因此,辩证地看待今天发展中带来的不足和矛盾对于实现社会公正尤为必要。第二,有助于对实现社会公正所应有条件性的足够认识。社会公正是具体的、历史的现象,只有与具体的时代背景相结合,才能正确地理解社会出现的不公正问题。马克思指出:“人类始终只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因为只要仔细考察就可以发现,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生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 〔4 〕 (P33 )我们不能脱离特定时期的历史条件和物质生产方式,简单地用今天衡量社会公正与否的标准来衡量以往的社会;也不可能超越自己所处的时代,提出某种不切实际的以及超越时代发展的公正目标期待,而只能在今天现有的条件下谈论如何消除现实的社会不公正,那些对待社会公正的不切实际的非客观态度,很可能使当代中国的社会公正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和难以面对。第三,有助于对公正问题认识上的绝对对立思维所致严重后果的充分认知。从唯物辩证法来看,人类社会发展的内在动力可归结为对立统一规律在发生作用,而绝对对立思维无法提供给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根本方法,绝对对立常常伴随着激烈的社会冲突以及两败俱伤,甚至是社会毁灭,但这些都是人类所不希望看到的。因此,化解利益矛盾和冲突的前提是持有认识论上的辩证法。消除只重视矛盾之间绝对对立的认识观,同时,强化自身的责任和参与意识,竭力规避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强烈严重性和长期性。否则,只能导致利益矛盾和冲突越来越尖锐,破坏社会稳定,危及国家安全。实际上,任何矛盾的双方都不可能绝对对立,都有其统一性的一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富裕阶层和弱势群体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保全各方的最基本利益,在一定的情况下完全可能产生正和博弈,达到双赢目的。
三、法治思维
追求社会公正需要公民理性、成熟的政治参与意识和行为。政治参与是法律赋予每位公民的应有权利,合理合法的政治参与既是民主政治的体现,人民主权理念的表征,也是政治发展的有效途径,更是对人权的珍视。但我们发现,在社会制度运行过程中,大致存在两种不合理的政治参与行为,一种情形是,体制性原因导致的参与渠道不畅,或者是政府官员腐败和懈怠以及不作为,导致公民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合理利益诉求难以实现,致使一些人们产生某些非理性的过激行为,甚至是偏激行动;另一种情形是,个人期待社会公正,但其缺乏公正之心,自身无视法律制度的存在,伺机钻政策和法律的空子,投机取巧,采取非制度化的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总想在社会分配中多占便宜甚至不劳而获,而某些政府官员由于自己身不清廉,因而对于公民所产生的非正当政治参与行为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以及对非理性的政治参与行为不但没有予以有效制止,反而给予了满足和纵容,使得政治参与的宗旨和结果都偏离了正常的轨道。此两种情形的存在追根溯源是政治权力的握有者和社会成员均缺乏法治社会本应具有的法律至上思维和对法律信仰的热情。当然这也充分说明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任重道远,实现社会公正还面临着诸多不利因素。
人们在政治参与表达利益诉求过程中所具备的法治思维之于实现社会公正的价值在于:第一,法治思维的确立可增强公民政治参与的理性化程度,避免非理性政治参与行动所致的社会无序化状态。非理性政治参与不仅说明一个国家的民主体制不够成熟,民主的生活方式、民主精神并未真正浸润在人们心中,而且常常伴随着社会的无序化状态。在中国社会逐渐发达的情况下,人们的自主能力,政治参与的热情,表达诉求的欲望都在不断增强,而面对众多的利益表达,政权的容纳与消化能力还未达到一定程度,提供解决社会不公正问题的渠道还不够畅达时,人们就会选择宣泄不满情绪与采取报复社会等非理性政治参与方式达到自己的目的,而有些政府官员却为了息事宁人,往往无原则地满足非正当理由提出者的要求,此举不仅损伤了遵纪守法者的义务感和积极进取精神,破坏了政府形象,而且很可能助长某些人员的投机做法,从而增加了社会的不公正因素,使社会公正的实现面临更多的不利困境。第二,法治思维的确立可以增强公民对制度局限性的认识,从而避免对制度权威性的损害。社会之所以产生非理性的政治参与方式,有时也源于人们对制度作用的期望值过高。制度固然带有调节性、规范性、约束性、强制性等特点,合理的制度能帮助人们创造更多的机会平等,实现更多的实质性平等,但是我们知道任何一种制度设计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瑕的,制度本身内在地含有控制秩序、减缓冲突方面的有限性,因而把所有的期望都寄托在刚性制度上,这是认识上的一种不成熟的表现。制度在把公正的理念转化成技术性安排时,本身就存在着自身无法解决的内在矛盾,其局限性是非常明显的。因此,过分依赖制度来解决问题,这一认识上的不足也是导致了非理性化政治参与的主要原因。公众唯有认识到制度本身内在的不足,才有可能自觉抵御对制度的践踏和损害,成就制度在社会成员心中的权威性。
在追求社会公正过程中存在着的那些处于法律范围之外的非理性政治参与方式,究其实质是一种欠缺法治思维的表现。公正是法治理念具有的内在核心价值,两千年前的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曾经赋予法治两层经典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5 〕 (P199 )他为后世传达出了法治社会应该具有“良法之治”和“法律至上”两个理念。所谓“良法”,即包含着公平、平等、正义等核心价值。今天社会主义中国的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是维护人民利益的法律,旨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如若这些法律没有被得到普遍的尊崇,人们内心尚未确立起坚定的法律信仰,法治的真谛便难以实现,法律的精神也难以被内化,无疑增加了社会公正建构的风险。公众的政治参与是促进民主化进程的建设性力量,但置法律于不顾的非理性政治参与行为,意味着在政治参与过程中,没有确立起普遍服从法律的意识,这一状况的存在既不利于社会稳定,也不利于个体自主性的发挥,在法治之外实现社会公正有悖于法治原则。
四、多向性思维
人们对于实现社会公正主体的认识存在着一种认识,即政府是唯一责任主体,似乎社会一旦出现什么不足和问题,都归结为政府的责任,而忽视了其他多种因素的考虑。这种单向性思维不利于社会公正的实现。因此,在当今中国社会树立实现社会公正主体认识上的多视角思维非常重要而且必要。
多视角思维对于实现社会公正的价值在于,第一,减弱人们过分依赖政府、把政府视为万能力量的不成熟心理。政府在治理社会、追求社会公正中的主导性地位不言而喻,但其自身有限性也是存在的。正因如此,若把所有社会出现的不公正问题的责任都推卸到政府身上,会导致政府不堪重负。在社会事务越来越复杂的今天,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水平、服务品质、服务方式、社会保障和救济等都提出了极大的挑战,在此情况下,需要借助社会、市场和个人等全方位的力量进行协同治理。第二,减少社会矛盾积聚,避免懒汉作风滋生。社会公正实现主体认识问题上的多向性思维,意味着社会、市场和个人蕴含着无限创造能力的客观实际可以得到应有的重视。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创造历史的真正主体,依靠群众的力量和智慧,诸多问题就可解决,迎刃而解。社会公正的实现如若缺少了社会和个人的广泛参与,不仅缺少了色彩、生机和活力,增加了工作的难度,积聚了社会矛盾,而且使得个人容易产生消极惰性的政治心理,这点对政治发展和社会公正的实现无益。
多向性思维属于社会公正实现主体认识上的系统思维、整体思维。诚然,“公平正义是现代政府的核心价值目标,政府的公共性使其可以而且必须承担起维护公平正义的责任,公平正义应当成为政府的价值取向” 〔6 〕。换言之,政府是社会公正实现中的重要决定力量,政府有责任消除社会不公正,制定切实可行的保障制度,提供更多优质的公共服务,致力于经济增长、提高居民的收入和生活质量,尊重每一个人,使得每一个人活得有尊严,有品位,且活得体面,给他们人生出彩的机会,营造安定的环境,帮助他们获得更多的资源,通过解决民生问题,不断地改进人们的生活境遇和生存条件。但国内外的实践已经表明,治理社会是一个整体复杂的系统工程,不是单靠某一个主体就能够完成的。现代社会,“政府、市场、社会是社会利益和社会负担得到合理配置的三个重要主体,市场遵循的效率原则在社会资源的配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政府遵循的是公平原则,它通过提供公共产品和再分配职能来维护社会公正,社会遵循的是诸如仁慈、博爱、社会责任等道德原则” 〔2 〕。追求社会公正,不仅需要政府主体的在场,以及市场力量的积极参与,尤其需要社会中的个人在实现社会公正过程中要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才能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治理社会的复杂性要求多种力量形成合力,消除在社会公正实现主体认识问题上的单向性思维,追求社会公正才有主体上的保障。
五、公共性思维
中国社会公共性的欠缺问题以及重私德、轻公德的传统由来已久,它早已是中国两个世纪前的先哲们开始关注的问题,直至今天,种种事实证明,公共性思维依然贫困、人们的“类”意识仍然不强。中国社会虽已走进了改革开放的新时代多年,中国人的独立性、自主性在逐渐增强,人与人之间的合作在不断增多,公、私关系也逐渐有所改善,道德意识在复苏,但遗憾的是,不符合时代特征的现象,诸如“公共心之缺乏”、“自治力之欠缺” 〔7 〕 (P3-4 ),缺乏社会公德、公共意识匮乏淡漠的现象依然屡屡皆是,人们对熟人领域和公共领域判若两人的表现习以为常,公共精神与公共美德匮乏的文化因子、公共性思维的贫困化依然在延续。
公共性思维在一定意义上属于实现社会公正的题中应有之义,前者之于后者的价值在于:第一,公共性思维的养成,有助于培养人们的平等观念。在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应建立起平等关系,而平等正是公正的核心理念,平等意味着每个人关注同类的生存境遇以及未来的发展。若平等关系得到确立,就有助于节制人们内心那种日益膨胀、无所敬畏的私人欲望,弱化道德底线的挑战力量,激发人们利他行为的产生,使那些想有善举的人不至于面对他人危情而举棋不定,犹豫不决,甚至是坐视不管,置若罔闻,不至于使那些道德高尚者因善举而遭受冤枉,惹上烦恼。第二,公共性思维的养成使得人与人之间的合作成为可能。公共性思维包含着人的有限性的价值观,人在人性、认识、拥有的资源等方面都存在着相当的有限性。因而人的生存不可能离开社会和他人,社会合作才成为必要,但是怎样合作却需要认真加以思考和对待。尔虞我诈和互相之间的伤害,产生的后果必将是社会正能量和温暖感的缺失和社会的无序状态。个人、社会或者国家也将为此耗费众多资源应对这种不良局面,从而导致公共支出的增加,人们生活质量的下降,如此一来,社会公正不免要受到严重冲击。第三,公共性思维包含着公民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平等关系。法律意义上的公民本身是权利和义务的结合体,公共性思维更加注重公民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的承担。只知道向社会索取却无责任意识,即为缺乏公共性思维的表现。权利和义务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对于法定的权利,人们可以自由取舍,但是对于法定的义务,人们不存在选择性。同时,公共性思维可有效避免个人因缺乏公正之心而导致的极端个人主义的人生观。“个人缺乏公正之心,总是由屁股决定脑袋:当自己属于社会不公中受损的一方时就愤愤不平,希望马上改变;而一旦自己属于受益的一方时就沾沾自喜,千方百计阻挠变革,那么实现社会公正的道路必将变得漫长而坎坷”。〔8 〕极端个人主义的人生观对于社会公正的实现无疑是一种巨大的阻力。
现阶段中国社会存在着诸如公私关系认识上的不足、社会责任感的欠缺、公共精神的匮乏等一系列问题,究竟是什么因素阻止了人们激发公共精神的热情,溯其缘由,应该说既有历史因素,也有现实原因,大体为:第一,中国传统社会统治秩序所造成的社会的封闭性、欠流动性致使社会严重缺乏公共生活的经验,规范个人行为和公共利益之关系的价值系统不易发展成熟 〔9 〕 (P62 ) 。第二,没有从现实制度中获得更多利益的人可能产生对于公共性制度的怀疑和不信任,从而走向相信私人力量的一面。第三,市场力量的强大足以使得一部分既得利益者有资本去挑战权威和规则,致使公共秩序难以正常维护。不论上述哪种情况,都会使中国社会脆弱的公共精神难以发扬光大,都会与公平正义的目标背道而驰。若长期如此,每个人要活得有尊严将成为奢望。
在怎样认识社会公正的问题上,我们不仅要坚持唯物论,即探究社会公正产生的物质基础和历史条件,而且要坚持价值论,即如何认识社会公正的内涵。尤其是后者在社会公正实现过程中产生的作用不容忽视,社会公正与否与人们对其的认知、评价以及心理感受息息相关。面对客观存在的社会实际,每个人都会根据自己的判断持有不同的公平观,实际上人们所追逐的社会公正都是自己心中早已预设好的理想状态,用各自心中所设置的标准去衡量这个千姿百态的多样性社会。但值得强调的是,如果没有一个健康的心态,未能形成全社会共识性的合理价值观,即便是合理的秩序建构也难被认同和践行 〔10 〕 (P97 )。因此,在追求社会公正过程中,全社会都能站在国家发展、每个人幸福的角度,都能确立起差异性、对立统一性、法治性与公共性等思维方式,都能带着欣赏、理性的目光与包容的心态对待与打量这个世界,或许人们距离以幸福、发展为目标的社会公正更近些。而这一切又有赖于经济的平稳发展、教育事业的进步、国民素质的提高以及社会道德信仰的普遍养成。我们相信,厘清了社会公正认识上存在的问题,建立起周全、稳妥、成熟的思维方式,现阶段中国社会所追逐的公正目标的实现将有望成为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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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周 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