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元公司时代

2014-04-29 08:52
商界 2014年3期
关键词:验资登记制注册资本

新版《公司法》并没有做大幅度的修改,可以说只是一些微调。即便如此,我们也能看到一些大的政策变化一对创业者而言,将放宽准入门槛。

抽丝剥茧后,我们发现了三个方面的利好:其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了认缴登记制

实缴制是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比如第七条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实收资本”、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新《公司法》将实缴制度改为了认缴制。即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规定时效内缴足出资额,也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从实缴制到认缴制,可以说是一个跨越式的变化。

在原《公司法》的公司登记过程中,公司在筹备设立时必须准备启动资金和注册资本资金共两笔资金,而且公司出资形式范围小、渠道少,非货币出资手续繁、费用高,导致了资本运作效率低、不灵活。而注册资本资源的不合理配置,还容易导致“两虚一逃”的发生,“注册资本信用”泡沫无法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利于社会交易安全和诚信体系的建立。

对于政府和市场而言,此项调整,有助于进一步激发社会创业创新的活力,降低企业进入市场的成本“门槛”,提高行政效率,疏导“两虚一逃”行为。

对于企业而言,首先是给了企业在注册出资领域上更宽泛的空间,解决了“办理前置难、筹资难”问题,为资金不足的创业者大开方便之门。

当然,也不是完全的认缴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还是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

所以。要设立以上类型企业的创业者,就享受不到新《公司法》的此一项便利了。其次,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原《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的限制。”

而在新《公司法》中,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另行规定的以外,以上全部取消。

取消注册资金限制,不言而喻,它让“白手起家”者有了更多的想象空间。

但如果只取消工商部门的约束性条款而不完善监管,则很可能导致风险。所幸,有消息称,工商总局正在研究并将提出修改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建议,同时积极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并完善文书格式规范和登记管理信息化系统。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在新《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为了提交一份验资报告,企业往往需要派专人在银行与会计事务所之间多次“往返跑”。同时,还需缴纳数千元的验资费用。若是企业出资者新投入资本、整体改制、设立分公司等等情况下的变更验资,则更是流程繁多、手续繁琐。对小企业而言,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将会省了验资这部分成本。对于“一分钱恨不能掰成两瓣花”的创业者来说,可谓是最实际的利好。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修改后的《公司法》适用于未来成立的公司,目前正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不一定适用该法。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叶林分析认为,现有公司要享受新《公司法》的利益,一方面,必须要修改公司章程,绝不能在修改之前就抽回注册资本,否则可能涉嫌犯罪。另一方面,投资者要收回注册资本,必须依照新《公司法》的法定减资程序。同时,还要履行其规定的债权人保护程序。否则,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或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

编辑 胡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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