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我与唐某于2019年1月协议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但是,2020年7月我从唐某朋友那里得知,唐某曾经用我们的夫妻共同财产以他个人名义在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入股。我们离婚时,他对我隐瞒了这一情况。请问,我现在能否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唐某的这笔出资?如果有权要求分割,具体该如何分割?
答:
现行《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你们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唐某用你们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入股,离婚时隐瞒了这部分共同财产,你现在发现了,可以向唐某提出再次分割的要求,如果他拒绝,你可以向法院起诉。不过,起诉应当在你知道有该笔财产之次日起两年内提出。
至于这笔出资额究竟如何分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你可以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合适的法律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