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白烨
近来,“扰乱公共秩序”频繁进入公众视野,不少人因这一情节面临刑罚。其中,有的是举牌上访的,有的是在报社门口声援的,有人是在街边拉横幅要求官员财产公示的,还有的是到部委门口要求教育改革的,不一而足。
这让人不免疑问,我们的公共秩序为何会一扰就乱?而公民的公共空间又应该建立在哪里?
政府患了密集恐惧症
笔者以为,我们的政府已经患了所谓的“密集恐惧症”,只要人群聚集,攒动的人头就能令官方“如临大敌”。当聚集的群体有某些诉求的时候尤其如是。
人群聚集是“扰乱公共秩序”的一个常见的表征。但它跟一般的非法集会行为不同,《刑法》第291条规定:“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条罪名的立案标准是:1.行为人必须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2.必须是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等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何谓“正常的社会秩序”往往得不到确切解释,“扰乱”秩序的程度却经常被过度解读,执法人员对行为人举动的正当性不置可否,公共秩序的自发性更是被直接忽视。国家对社会的吞噬,在这里得到了充分展现。
当然,以公共秩序之名对公共场所的人群聚集和他们话语空間进行限制并不是近年才有的现象,我们通过历史也可以看到“扰乱公共秩序”的实质。
学者王笛曾经将解放前的成都茶馆作为城市公共空间做过专门的研究。据他观察,自从晚清以来,茶馆便一直被地方政府批评为“秩序不良”之地,以维护公共秩序为名进行控制。
1903年,刚建立的成都警察便公布了茶馆规则;1911年保路运动爆发时,茶馆作为人们公开的言论之地充满着政治气氛,四川总督下令戒严,不准任何公共集聚,甚至茶馆看戏也被禁止;20世纪30年代,地方政府认为一些地区茶馆过剩,只准每个公园保留一个茶馆,其余勒令关闭,并将营业时间缩短为每天六个小时;为避免招惹麻烦,几乎每一茶馆都有一张“休谈国事”的告白。
可见,人们的聚集扰乱的不是公共秩序,而是官方的政治权威罢了。
公共空间和人的公共性共生共存
政治学家将人们在家庭圈子之外的公共活动空间视作民主化政治的母体,欧美的市民社会也在这些场所孕育:像咖啡馆、酒吧、客栈、教堂、公共广场、公园、工厂的餐厅,甚至是街边的某个角落。中国早年的茶馆作为民间的政治舞台,有类似作用。进入大众传播时代之后,老式的政治场所逐渐被媒体取代。现在,社交网络成了人们表达民意和实现政治参与的新的公共空间。
统治者当然也看到这一点,遂将虚拟网络空间纳入到“公共场所”,进行辖制。在去年的打击网络谣言运动中,“两高”《司法解释》明确称: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网络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引发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引发巨大的争议,而争议的实质是法律和政治的含混不清,只要状况持续,恐怕公共场所的任何看似无害的行为都有可能面临违法指控。
统治者之所以特别关注公共空间的秩序有深刻原因:公共空间是公民(相识的或者互不相识的)形成公共意见和意志的场所,把握住它的脉搏,就能防止公共意见掀起风浪。
在当代中国社会,公共空间不断沦为政府的私地,可用来表达意愿和对话的各种机制,要么缺失,要么扭曲。但笔者愿意保持乐观,因为公共空间和人的公共性是共生的,公共空间不是人的简单聚集,其本质是互动和共享。只要公民的公共性没有泯灭,公共空间就总会以各种形式存在。事实上,就连街角空地的广场舞,也是培养公共性、创造公共空间的过程,因为在众人的非议甚至斗争的过程中,越来越多人明白,集体行为也应该以不侵犯他人利益为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