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深化社会治理创新 激发社会活力

2014-04-29 00:44王名
学会 2014年4期
关键词:政社活力培育

王名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创新社会治理,激发社会活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我国现阶段,激发社会活力的关键在于推进政社分开,重点在于激发社会组织的活力,让社会组织真正成为社会治理的主体。近年来,北京、上海、浙江、广东等地的各级党政部门积极探索社会治理创新,推动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并通过各种方式探索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和社区治理体制的改革,努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并尝试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的新型合作体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去年以来,民政部大力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并按照中央的部署积极推动现代社会组织体制的建构,取得了初步成效。

贯彻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总结近年来各级党政部门在推进社会治理创新中的实践经验,我们认为:现阶段我国社会治理创新的关键在于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并下大决心落实政社分开,努力实现向社会放权和释放更多的公共空间,积极扶植和支持社会组织开展能力建设,努力培育健康开放的社会组织良性生态,推动社会组织激发自身活力,广泛参与各个层面的社会治理创新实践活动。同时,应在政府引导、社会协同之下,营造健康、开放的社会组织良性生态,搭建广泛合作关系,激发社会组织系统的活力。

一、落实政社分开,厘清政府职能,激发社会活力

政社分开的实质是改革,指的是随着政府改革的推进和落实,厘清政府职能的边界,逐步向社会放权以激发社会活力,在改革中建构政府与社会合作共治的社会协同局面。“政社分开”是深化政府改革并推动社会体制改革的核心,也是全面推进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前提。只有实现政社分开,政府在社会领域的职能才能界定清楚,才能从无限政府转变为有限政府,政府统揽社会、包打天下的传统体制才能得到改革;而只有界定政府的职能并改革旧的社会体制,大社会的格局才有可能出现,各种形式的社会组织才会有发展和发挥作用的广阔空间。

需要强调的是,“政社分开”不是削弱政府的公共管理能力,不是政府退出社会,而是要在继续深化政府改革并推动社会体制改革的同时,解放思想,创新体制,厘清政府职能的边界,把政府该管的事情管得更好,把政府该提供的公共服务做得更加充实有效,同时把那些政府管不了、管不好、管不到、不该管的事情坚决地剥离出来,通过培育发展、孵化支持、购买服务等多种机制,大力培育发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组织,鼓励社会创新,推动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到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等公共事务中来,在改革中建构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共治的社会协同局面。

要实现政社分开,有两个关键环节需要引起重视:第一,政府在剥离一部分公共事务的过程中,要将支持这些公共事务所需要的公共权力和相应的资源也同时转移给社会组织,要避免政府只转移职能和责任,不转移公共权力和资源,使得社会组织无力承担这些职能和相应责任,降低服务质量,导致更多的社会矛盾和问题的出现。第二,要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的发展和能力建设,应在社会组织得到一定发展,有能力承担相应的职能及责任的条件下逐步将一定的公共权力和资源转移给他们。培育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是在推进政社分开过程中政府所应承担的重要职责之一。

二、构建支持体系,开展能力建设,激发组织活力

激发社会组织自身活力要以组织发展为目标,即以培育社会组织的能力、扩大社会组织的规模、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组织发展为主要目标,构建培育、扶持社会组织的政策体系,引导社会力量支持社会组织的发展,督促社会组织提高自身能力建设。这一方面要求政府和社会力量积极鼓励和培育社会组织在社会领域的广泛参与,建立起一套有利于社会组织发展的支持体系;另一方面亦要求社会组织自身应开展能力建设,提升内部治理水平,改善服务质量。

这套支持体系首先指的是国家关于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扶植推动、优惠补贴等各种支持性政策和制度的总和,包括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制度、优先参与购买服务等扶植推动制度、优惠税收制度等。这是国家行使公权力并动用公共资源培育社会力量、加强社会建设、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一种国家制度。在我国,政府改革和社会转型的巨大压力使得社会组织的发展远远满足不了需要,培育发展社会组织成为各级政府面临的紧迫任务。构建现代社会组织支持体制是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环节,唯此才能激发社会活力,开拓社会空间,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正能量,从而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

这套支持体系还包括其他社会力量对社会组织的支持。除了国家公权力之外,其他社会力量也会与社会组织之间形成各种关系,例如公民的志愿服务、企业和大型基金会的捐助与资助、社会力量创办的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平台等。这些社会力量对社会组织的支持也需要纳入到法治化的轨道之中,使得社会组织的支持体系能够规范、健康地运作。因此,社会组织的社会支持体系还是一个完整的包含着企业、社会组织、社会大众、传播媒介之间跨界合作的体系。在这种社会支持体系之下,可以为社会组织拓展出更多的社会资源,一方面与其他社会主体建立起长效合作机制;另一方面可以与企业合作开发新的产品和服务,亦可以利用各种媒介的宣传,建立起一个有效吸引社会大众的捐资平台,以实现社会组织的增量发展。

同样,社会组织自身亦应开展相应的能力建设。这包括四个方面:其一,社会组织需要通过开展培训、学习与交流,建立专业的人才队伍,以提高参与公共服务的专业服务能力。具体来说,社会组织要具有专业的知识技能优势、专业的人才队伍和专业的管理能力,不断提高服务社会民生、服务行业发展、服务政府与公众的专业素质和能力,以提供尽可能多的公共产品。其二,社会组织需要提高公开、透明的自我约束能力,以提升社会信任和公信力。即社会组织应自觉遵守公共道德行为标准,以实现自我奉献、道德承诺及公共责任;应以其对公众负责、公开和诚实的社会形象取信于社会,取信于公众,取信于政府。为此,要加快建立完善社会组织的自律他律机制,通过健全规范的自律他律标准和相对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以制度约束的方式来保证社会组织的规范、有序运行,不断提高社会组织的自身建设水平。其三,社会组织迫切需要提高对社会责任和民生诉求的社会支持能力。尤其是在培育公民意识,提高公民素质,培养公共秩序,倡导合作精神,增强社会信任,提升社会资本,社会组织具有不可替代的优越性。当前,社会组织要发挥特有的社会性、公益性、服务性、志愿性等社会职能,为政府和公众提供公益慈善、环境保护、社区服务、社会救助等社会问题及民生诉求的社会支持,不断提高社会组织的社会信任与社会认同。这对于社会整体的价值、利益和制度整合,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估量的功能作用和社会影响力。其四,社会组织迫切需要提高适应社会治理的创新发展能力。在以社会改革和社会建设为背景的社会转型形势下,社会组织必将成为我国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力量。因此,社会组织要依托国情、党情、社情,加快民间化进程,调整功能定位,增强独立性和自主性,立足社会,服务民生,不断提高社会组织的生存发展能力,努力探索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的创新之路。

三、营造良性生态,发展合作关系,激发系统活力

在政府引导、社会协同之下,可以在各种不同类型的组织之间建立一种重叠强度低的组织生态位,这意味着会增强组织之间合作的可能性,因而有利于促进组织的设立与发展。即在国家与社会之间、社会组织之间、社会组织与公众之间建立一种广泛的合作关系,构建健康、开放的社会组织生态系统。

(一)强调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共存与合作,应在现代国家与社会组织之间建立起合作体制

现代国家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基础在于政府与社会组织都是具有公共性的组织,能够共享公共性价值,因而在很多涉及公共性话题的领域中可相互协作,共同行动。这种合作体制主要是社会组织反哺公权力和社会力量的一种国家制度,强调的是行政公共性乃至政治公共性对社会公共性的包容、共存、共生与共荣。具体来说:一是,政府与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供求上的合作体制,主要是基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等各种外包项目,形成的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围绕公共服务供给所建构的合作伙伴关系及相应的制度形式;二是,政府与社会组织在政策制定及执行上的合作体制,主要是在各级政府推进政策民主化、专业化、规范化和合理化进程中,社会组织利用其广泛的民意基础和深厚的专业基础,发挥政策倡导功能,积极影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并与各级政府之间建构起制度化的各种恳谈会、座谈会、委员会等政策咨询机制;三是,公共部门与社会组织在相关政治话题上的协商互动、联合行动等合作体制,在现阶段主要是通过社会组织负责人加入各级政协、人大及党代会,积极建言献策、协商议政,也包括一些社会组织通过申请联合国谘商地位,在国际治理体系中与政府进行协调配合并采取合作行动等。

(二)社会组织之间应针对共同的社会问题,搭建共治的合作平台

即可以在同一服务领域的社会组织之间建立一种跨地区的合作平台,以进行资源共享、信息传递、合作互动、交流展示。这一方面有利于社会组织之间形成合力,提升服务质量;另一方面可以避免社会组织之间重复提供相同服务,造成资源的反复使用与浪费。

(三)社会组织与公众之间应建立公共参与的合作机制

社会组织是公民自由结社的产物,是基于非营利原则运行管理并致力于一定社会事务的具有较强公共性的社会力量,也是较多吸纳来自社会的公益资源或共益资源的社会共同体。尽管各种形式的社会组织彼此之间有很大不同,但一般而言,社会组织作为一种自愿结合的社会力量,可以通过会员制、志愿者制度等形式形成广泛和开放的公众参与机制,以实现公众规范有序的社会参与,切实保障利益表达和民生诉求平台的畅通无碍,增加社会成员对中国改革目标的认同与支持,并通过信息公开、财务透明等接受来自社会公众和媒体的广泛的社会监督。

(四)社会组织与其他主体之间建立一种网络化合作模式

网络化合作模式是协同基础上形成的更高程度的多元化合作体系,通常由多个具自治能力的组织按一定宗旨及程序构建起来,其主体包括社会组织、政府和企业等,它们以特定的契约关系结合起来,利用各自的资源优势相互协作,以实现共同追求的公共价值。社会组织的网络化合作模式强调的是社会组织作为网络化合作的参与方之一,在与政府、企业等其它相关组织的深度合作中创造社会组织特色的网络化组织(群),这种组织(群)以项目为导向,以契约为连结基础,以跨部门协商、共同参与和共同行动为基本行为模式,努力实现公共利益协调互动和互利互惠。

Inspirations from Operating Mechanism

of Moder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ocieties

HAN Jin-fang

(Development Research Center of China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eijing 100038, China)

[Abstract]Science and technology societies had experienced a culture shock when they were introduced in China. They had to behave in a way which would be socially acceptable in order to acquire more social capital, work closely with universities and scientific research institutes. At the same time, they were self-financing by annual membership fee and social donations. In the operating process, science and technology societies paid more attention to construct the high standard platform of academic communication, gave full expression to memberships initiative and the utter devotion spirit of membership. All of valuable experiences in the operating of social group in modern China was worth using for reference.

[Key words]science and technology societies; operating mechanism; inspi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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