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新发展

2014-04-29 08:04:43师金晶叶子婕谢心怡
企业文化·下旬刊 2014年11期
关键词:实践困境立法完善

师金晶?叶子婕?谢心怡

摘 要:随着我国法律监督体制的发展,检察监督发挥的的作用越来越大。在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中,在第二百零八条增加了“检察建议”这一监督方式。但其不仅未在法律中得到正名,而且长期处于一种在实践中运用率低且没有法律依据的尴尬地位。本文就将从其实践的困境和面临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立法完善,使得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能更好地发挥作用.

关键词: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实践困境;立法完善

一、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意义

在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纳入民事诉讼法之前,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就已经在实践中运用,由于没有在法律层面确立其地位,实践中经常被各个机关忽视。但是由于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制度本身具有的优越性与实践性,在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同级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抗诉条件的,可以向同级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肯定了检察机关之前的试点经验,从法律层面上承认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现实合理性。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在适用上也有诸多优势:例如其具有较强的灵活性、高效性,在面对审判中存在的错误,可以更快的进行纠正,在实际运用过程中使检察机关监督权的行使更为便捷,进一步加强对个案的保护。

二、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实践困境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明确了其在法律层面的地位,但是却没标准化、具体化的程序规范。当前仅有一下文件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实施做出相应的规定2001年《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2009年《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2011年两高《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監督的若干意见(试行)》。尽管以上法律文件对再审检察建议的实施程序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法律监督意见》只是实务部门的会签文件,从性质上看属于工作文件的范畴,工作文件缺乏较长期间内的稳定性,会随着司法政策、部门间协商讨论等因素而改变。因此以上文件在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程序中起到的是借鉴参考的作用而没有规范的功能。

三、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程序构建

(一)管辖

检察机关针对其同级审判机关的案件行使审判监督权。由于审判机关每年处理的案件数以千计,检察机关中的民行监督科对民事案件的管辖显然会力不从心,而且检察机关对于一般的案件并没有深入的了解,所以很难自己发现审判中存在的问题。为了改善这一现状,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向检察机关申诉也是一条有效的维权途径,从而使基层检察机关与上级机关之间的业务量得到平衡。

(二)受理

受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再审裁判有明显错误的,或者被人民法院驳回的当事人再审申请,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未作出裁定的;(2)再审检察建议符合民俗法规定的再审事由的;(3)再审检察建议是针对裁判文书提出的(该文书应当是可以再审的裁判文书);(4)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的;(5)该再审检察建议是经过人民检察院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三)审查

因为审判监督庭负责抗诉案件的审理,因而它与检察院之间存在着持续的沟通。再审检察建议作为一种柔和的监督方式与抗诉和再审之间有密切的联系,为了方便沟通和管理,再审检察建议可以由审判监督庭审查,这样更有利于协调。关于审查期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民事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四)检察建议书的制作、审批

检察建议书应当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制作。办案人员根据办案情况拟制检察初稿,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再由分管检察长进行审批后签发,如果是重大案件或争议性案件还可以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以此加强检察建议书的准确性。

(五)检察建议书的发出送达

检察建议书制作的主体和发布的主体应当相同,《检察建议书》制作完成后应当及时送达或邮寄送达被建议的审判机关。此外检察机关对所发出的检察建议书进行集中管理,建立完整的档案体系,以便日后查询。

(六)检察建议书的反馈

审判机关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以书面的形式回复发出建议书的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

(七)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的异议

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作为审判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不管是检察机关还是审判机关应当用更加审慎的态度对其进行审查。由于现实案件的复杂性,我们很难保证检察建议的正确性、适当性以及合理性,并且现行的法律也未涉及相关的立法规定,因此为了保障再审检察建议的正确行使,我们可以赋予被建议的审判机关再收到检察建议书的合理期限内向同级检察机关提出异议,如果同级检察机关驳回异议,被建议的审判机关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

(八)回访

检察建议书发出后,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审判机关的沟通与联系,要定期对发案单位进行回访,通过回访了解落实建议措施好的以及未采纳建议的具体情形,使检察建议不流于形式。

(九)法院采纳再审检察建议

因检察机关通过再审检察建议的形式使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法院应当通知检察机关派员出席庭审。

(十)归档保存

检察建议书除了抄送有监督权的上级单位以外,应当由发出检察建议的检察机关与被建议的审判机关各自送本院档案室一至两份进行长期保管。

参考文献:

[1]王莉.民事诉讼与检察监督[M].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

[2]江必新,孙祥壮,王朝辉.新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讲座[M].法律出版社.2012

作者简介:师金晶(1994.5—),女,汉族,浙江杭州人,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叶子婕(1994.6—),女,汉族,浙江杭州人,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谢心怡(1993.3—),女,汉族,浙江温州人,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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