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务公开制度与检察公信力客观指标设计的相容性

2014-04-29 00:44宋春阳谢利军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4年11期
关键词:检务检察工作公信力

宋春阳 谢利军

检务公开制度是指检察机关依法通过合适的渠道向人民群众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有关活动和事项,让更多的人知悉、理解、支持检察工作,是司法改革和检察权科学配置的重要内容。检察公信力作为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指的是检察机关的公正执法行为被人民群众所接受进而对检察机关所产生信任的影响力。检察公信力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物,究竟如何对其进行评判,就需要设计客观指标。检察公信力的客观指标设计主要是实现检察机关的专业性测评的关键所在,其主要是通过检察业务的客观数据来反映检察机关各项具体职能运行的情况。二者究竟是何种关系,笔者认为,二者在宗旨、原则、核心内容上具有相容性。

一、检务公开制度与检察公信力客观指标设计的宗旨是一致的

第一,二者都是加强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的客观需要。检察权同其他权力一样,如果不健全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就有异化和滥用的可能。加强对权力运行监督制约的两剂良方就是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和加强公信力建设。检务公开作为司法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彰显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监督、侵权须赔偿”的法治精神,是加强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的客观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曾经说过: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要监督好别人,首先必须自觉接受监督,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这就说明,检察机关要想具有公信力,同样需要检察机关切实履行检察职能和自觉接受公安、法院、律师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制约,实现从理性认识型向心理认同型的提升,使社会公众对检察机关职权及其实施过程和结果予以信任、尊重、认同和服从。

第二,二者都是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和权利保障的重要载体。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曾经说过:司法公开是司法民主的重要标志,也是司法公信的基础。检务公开正是让公平正义以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的有效载体,是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手段,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最好渠道。检察公信力的核心要素在于信任度,如果在检察机关执法活动中连群众最起码的知情权、参与权都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又怎么能让群众信服检察机关呢?因此说检察公信力的客观指标设计也是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和权利保障的重要载体。

第三,二者都是倒逼检察队伍素质提高的迫切需要。只有充分利用检务公开和检察公信力建设形成的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的倒逼机制,按照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要求,通过多种途径提升检察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检察人员在开放透明条件下的执法办案能力和水平,才能使检察队伍切实承担起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否则就会被社会所淘汰。

二、检务公开与检察公信力客观指标设计的原则是相同的

(一)严格依法进行原则

无论是检务公开还是检察公信力客观指标设计都要坚持法治思维,强化“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法治观念,严格按照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

(二)全面及时高效原则

对于检务公开来说,根据民主法制的要求,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所谓全面,就是要变选择公开为全面公开。所谓及时高效就是兼顾传统效率优先。既坚持检察开放日、举报宣传周、新闻发布会等行之有效的公开方式,又不断拓展公开的形式,充分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体传播迅速、波及面广、信息容量大、互动交融性强的优势,使当事人方便、快捷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人民群众第一时间知悉理解检察工作。对于检察公信力客观指标设计来说,所谓全面就是要体现检察机关的主要工作职能,体现出检察工作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所谓及时高效就是运用调查问卷、考核指标、会议测评等方式对检察公信力客观指标进行每年至少一次的确认,得出是否具有检察公信力的决定。

(三)公众参与便民原则

检务公开的有效途径之一——检察开放日的参与主体就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广大群众代表,充分体现了公众参与原则;便民原则体现在运用全国检察机关统一查询系统软件,通过电子触摸屏及时查询举报、控告、申诉的受理、流转及办案程序信息,实现方便群众诉讼、方便群众监督检察工作的初衷。检察公信力客观指标设计既有检察业务的客观数据,也有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测评,包括每年度检察工作报告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上的通过率,以及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测评。这充分体现了公众广泛参与的原则。

三、检务公开与检察公信力客观指标的核心内容是相近的

(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运行状况

1.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数、立案起诉率和判决率,尤其是大要案比例数。立案数主要反映办案规模,立案起诉率和判决率主要反映办案力度和质量,大要案比例数主要反映办案力度和效果。这就全面体现了检察机关办案数量、质量和效果的有机统一。

2.办理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准确率,即无错捕、错诉情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对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检察院检察业务工作考核评价计分细则规定:捕后判无罪、作绝对不起诉或撤案的扣分;审查逮捕过程中发现系由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所取得的证据,并予以排除的加分就充分体现了这一点。

3.办理诉讼监督案件数,包括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刑事民事审判活动监督以及刑罚执行监督的数量。刑事、民事审判活动监督包括提出抗诉意见数和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数。刑罚执行活动监督包括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职务犯罪案件数、监督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违法情形数、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数、监督纠正社区矫正和监外执行活动中违法情形数等。

4.控告申诉案件包括办理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案件,办理对本院办理案件中违法行为的控告或者申诉的案件,办理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其它司法机关处理不服的申诉案件以及国家赔偿案件,还包括息诉罢访的案件。这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原则。

5.预防职务犯罪包括预防调查、犯罪分析、检察建议、预防教育、预防咨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向党委、人大呈报上一年度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和工程项目建设预防等。

(二)法律流程的公开

在所有检务公开事项中,最关键的是检察活动公开。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以外,所有案件办理流程都要依法公开,全程公开透明,从而实现“看得见的公正”、“可感受的高效”和“能认同的权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规定,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查询案由、受理时间、办案期限、办案部门、办案进程、处理结果、强制措施等程序性信息。

(三)加强法律文书说理工作和公开审查、公开听证工作

检察机关应加强对不立案、不逮捕、不起诉、不予提起抗诉的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书面说理,主动或依据当事人申请组织开展公开审查、公开听证、公开答复,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使执法结果获得相关方的自觉认可执行,增强社会公众对执法的信赖,达到以公开提升检察公信力的目的。

(四)检察执法行为所弘扬的正能量

公平正义比太阳还有光辉。正能量指检察机关通过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和弘扬公平正义在社会上形成的良好形象和浩然正气。检察机关一旦在办案中发生错案,在工作中违法违纪,由于工作推诿、拖延、不负责任发生涉检信访,就是负能量。因此要实行办案责任终身制(无个体意志,无终身责任;无重大过失,无终身责任;无不法行为,无终身责任),严格文明规范执法,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要探索建立群众投诉及时受理、查究、反馈机制,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控告、申诉、举报,严查检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发现一起依法依纪处理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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