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应对企业所得税属地预缴策略探讨

2014-04-29 12:02徐步雪
中国市场 2014年49期
关键词:施工企业

[摘要]当前施工企业所得税属地预缴税务处理工作过程中仍存在一系列问题。本文针对现阶段施工企业跨地区经营所得税征缴的相关问题展开论述,同时从政策的角度分析了施工企业所得税属地预缴的相关策略,以期进一步规范跨地区施工企业的税务征缴工作。

[关键词]施工企业;跨地区经营;所得税属地预缴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49-0055-02

施工企业跨地区经营指的是建筑企业的施工行为跨越了计划单列市、省、直辖市、自治区等,很长时间以来,跨地区经营施工企业的所得税征缴问题都是令企业管理者和地方税务机关十分困惑的难题。2010年,国家同时下达两个文件以进一步明确施工企业跨地区经营的所得税征收问题,虽然从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施工企业所得税属地预缴工作混乱的局面,但现阶段异地施工企业的所得税征缴工作仍存在一定的问题,有待企业财务工作者就此结合政策规定展开深入分析,探讨施工企业所得税属地预缴工作的相关策略,以进一步规范跨地区施工企业的税务征缴工作。

1施工企业所得税属地预缴税务处理工作现存问题

我国实行新税制以来,施工企业跨地区经营的所得税征管工作得到了很大的完善,但就目前而言,仍有不少地方税务机关欠缺完备的企业所得税征缴办法,在税务征收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笔者总结施工企业所得税属地预缴税务处理工作现存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跨地区经营税款分配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

首先,不少地方税务机关并不能对施工企业分支机构的税收负担进行客观、公平的反映,这就导致分支机构所在地税收收入的一部分转移到总公司所在地,使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出现有税源无税收的窘境。其次,针对非法人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当前的分级预缴分配方式仅仅考虑机构的资产总额、工资总额以及经营收入三个因素,所得税的缴纳比例也是按照总分公司分摊的原则确立的,而不管其是否具有应纳税所得额,导致施工企业总分机构在跨地区经营的税款分配方面存在较大的问题。

1.2施工项目人员个人所得税重复征收

虽然税务总局的相关政策对异地施工项目人员的所得税征收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但仍有一部分项目施工地税务机关为完成纳税任务,增加该地区的税务收入,以会计核算不准确、不完整或没有设立会计账簿等为理由,从而要求施工机构结合工程完工情况、工程承包协议以及工程规模等情况,在工程施工地核定工程应纳税所得额,据此扣缴项目人员个人所得税,这就导致施工企业异地经营过程中存在项目人员个人所得税重复征收的现象,造成税务机构和企业税务处理工作混乱的局面。

1.3异地项目企业所得税双向预缴时有发生

施工企业跨地区经营过程中由施工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经常被施工项目所在地税务机构拒绝接受,项目所在地税务机构往往把施工单位的分支机构等同于独立纳税人,进而全部进行各项应缴税收的申报;或者将分支机构视作企业跨地区项目部,要求其按月或按季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所得税,导致异地项目企业所得税双向预缴现象时有发生。

1.4企业所得税属地预缴往往不受认可

在汇算清缴时,国税局往往并不认可施工企业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的所得税,使得企业在注册地还得为异地项目的营收收入缴纳一定得所得税款。而且,当下在施工企业年营业利润为负的情况下,地方税务机关并不能提供通畅的预缴税款退税渠道,退税业务往往被税务机构所搁置,造成有法不依局面的出现。

2施工企业所得税属地预缴相关策略探讨

由于现阶段施工企业跨地区经营的所得税征缴问题仍存在税款分配不均、所得税重复征收、属地预缴不受认可等多方面的问题。笔者认为完善施工企业所得税属地预缴工作的相关策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2.1严格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税函〔2010〕39号文的有关政策,企业在跨地区总、分体制的项目开展过程中应遵照国税发〔2008〕28号文的有关规定,严格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的汇总计算过程中,企业及地方税务机关应本着以下原则:①统一计算,也就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各个施工分支部门的应纳税额应由总机构进行汇总清算。②分级管理,即无论是施工企业总公司,还是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都有对本地区机构实施所得税管理的义务,施工企业总、分机构都应接受当地税务机关的管理。③就地预缴,即施工企业总、分机构都应按月或季申报预缴所得税,而且其税务预缴工作都应分别向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④汇总清算,即施工企业总机构应在年终对纳税部门的年度纳税额进行统一汇总和计算,同时对分支机构当年所预缴的所得税款实施多退少补的政策。

2.2个人所得税于施工项目所在地进行扣缴

个人所得税重复征缴的现象大都发生于以下状况:①劳务公司派遣异地项目施工人员,从而导致人员派遣前后出现所得税重复征收现象。②施工企业总公司将工程技术人员、企业监督管理人员派往项目所在地所出现的重复征税现象。针对此,根据国税发〔1996〕127号文第11条规定,跨地区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企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应在工程所在地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扣缴。即按照文件的指示,在跨地区施工作业过程中,企业项目施工人员的所得税应在项目所在地扣缴,但若施工人员的收入在施工企业总机构进行分配,同时还能够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准确完整的核算凭证和会计账簿,其个人所得税也可经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允许后回施工企业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扣缴。

2.3二级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施工企业异地施工过程中所设立的合同段、工程指挥部、项目经理部等非二级分支机构的所得税预缴和清算工作应由二级分支机构或总机构统一进行。为此我们必须明确,文件中所提及的项目部是不属于二级或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不具备二级分支机构条件。不构成分支机构的跨地区施工项目,其税款的汇算清缴不适用于以上文件的计算方法,但其也应于所在地预缴所得税,应将实际营收的0.2%由总机构向所在地预分所得税,并经由项目部进行预缴。对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应将其项目经营实际收入的0.2%作为所得税向项目所在地按月或按季度进行预缴,这样才符合税务机关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

2.4强化汇算清缴及税款预缴工作

根据财预〔2012〕40 号文件精神,施工企业应不断强化所得税税款预缴工作,企业应首先对当期利润额进行汇总,然后按照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分别统计施工企业总、分机构的所得税预缴额度,之后企业总、分机构分别就地进行所得税的预缴工作。按照实际利润在规定期限内预缴所得税有困难的企业或机构,其也可根据上年度纳税额的1/4或1/12,同时根据规定的预缴分摊办法由施工单位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预缴所得税,而且一旦确定施工单位的所得税预缴办法,在当年度内就不得再次更改。这样才能够实现对施工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强化,更好规范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

3结论

综上所述,为避免施工企业异地经营过程中出现税务机关税款分配不均、所得税重复征收以及所得税属地预缴不被认可等问题,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应结合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规定,在按照规定准确计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强化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工作,同时异地经营的施工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应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参与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也应在施工项目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这样才能进一步规范异地经营施工企业的所得税征收问题,避免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施工企业所得税征缴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更好地促进企业税务结算及清缴工作的开展。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J].财会学习,2010(6):9.

[2]胡光付.传统施工企业如何有效应对企业所得税属地预缴[J].现代经济信息,2011(9):179.

[作者简介]徐步雪(1974—),女,辽宁鞍山人,会计师,就职于鞍山市环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务部,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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