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教学案例选择的“三多”特点

2014-04-29 00:46戚莹
东方教育 2014年13期
关键词:三多经济法案例教学

戚莹

【摘要】教学中出现的非法学专业老师比法学专业学生更容易理解经济法的独特现象促使我思考经济法教学的特点,发现经济法教学案例的选择需要从内容、形式、难易程度上具备通俗性、多样性、案例多层次性等特点。

【关键词】经济法;案例教学;特点

我长期承担法学专业《经济法学》的教学任务,在实践中发现了一个有意思的现象:同一个课堂上,法学学生没听懂,反而是非法学专业的听课老师听懂了。在与学生的深入交流中,学生通常反映经济法学与他们以前学过的民法、刑法等部门法很不一样,课堂上经常会出现一些听不懂的经济学名词,没有案例,很难懂,而听课的非法学专业老师却反映说我的课堂信息量很大,很有兴趣,两种截然不同的反映促使我反思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

经过和学生及其他老师的交流,我认为出现这种独特现象的原因在于经济法学的特殊性和独立学院学生学习能力的程度。经济法是确认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规范,主要研究的是市場经济条件下,政府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行为,经济政策性较强,进入我国法学教学领域的历史不长,初步建成基本理论体系,流派众多,观点繁杂,对于缺少人生阅历、社会知识的本科学生而言,经济法学的进入门槛较其他传统法学课程较高,并且由于内容较多涉及宏观经济领域的问题,学生们感到与自己的日常生活距离较远,没有感性认识,又没有相应的经济学知识基础和生活经验的积累,不如民法等关注微观经济领域的学科容易理解,于是就出现了非法学专业的老师比法学专业的学生容易理解经济法的现象。

其实一直以来,各法学院校都反映,经济法内容庞杂,理论性太强,与学生在此之前学习的一些部门法体系不一样,学生不理解、不接受、不喜欢,甚至排斥、拒绝、厌恶。为了使学生能够尽快了解经济法学的特点,在教学中我注意使用案例解释基本理论,但是学生仍然反映经济法“难”,经过长期的摸索,我总结了经济法教学案例选择的“三多”特点,并运用于教学实践中,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同学们反映经济法容易理解了,没那么难了。

1、案例内容多接地气

经济法教学的目的是使学生能充分理解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性和法律规范国家行为的正当性,能深刻认识经济自由、竞争公平的重要价值。金融危机的产生、发展和风险防范是体现经济法宏观调控、市场管制法律制度和核心价值的典型案例,但是对于多数本科生而言,金融危机太过遥远,太“高大上”,我就选择学生在日常生活中能够感受到的,更接地气的案例来进行理论阐释,例如,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栏目曾经报道过的一个案例——兰州牛肉面涨价,由于类似事件在各地都有出现,同学们不陌生,有感觉,比较容易引起大家的兴趣和关注,通过这个案例的介绍,逐步分析兰州牛肉面涨价的背景,使同学们理解了经济法的逻辑起点——市场失灵,即政府为什么要干预经济,而政府面对涨价采取的控制方法,使同学们能够理解政府在干预经济的过程中能够做什么,应该怎么做才能更符合市场规律,即政府干预的合法性、合理性的边界,这些经济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是同学们理解具体制度的基础,同时也是让同学们最难以转换观念理解的抽象理论,但是案例的平实降低了理解的难度,拉近了同学们与经济法的距离,不会使他们觉得经济法离他们的生活很遥远。

2、案例形式多样性

曾有学生对我提出经济法教学中案例过少的意见,我起初觉得很奇怪,明明我很注意案例教学法的运用,为什么学生还会有这样的感觉呢?原来,在很多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的概念中认为司法案例才是案例,而我在课堂上谈到诸如4万亿调控、家电下乡、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等等现象的时候,他们没有意识到这也是“案例”,经济法学的特点决定了案例分析和民法等部门法不同,不仅仅局限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中的司法案例范畴,只要是能够体现经济法理论和制度的事件、现象或者争议都应是“案例”的形式,所以在教学中我一方面矫正同学们关于“案例”性质的认识,另一方面也会在介绍这些具有经济法特色的案例时特别提示以引起同学们的注意,逐渐帮助他们发现身边的经济法现象。

3、案例难易多层次性

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学生有个特点比较突出,就是学生的学习能力差异比较大,学习目的也各有不同,有的同学的目标是通过司法考试,有的是想考研,经济法作为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既是同学们考研的热点专业之一,也是司法考试中占比不小的一个法律部门,作为老师,在教学中需要兼顾不同同学的需求,因此,在选择教学案例时,我会根据司法考试和考研的特点,选择难易不同的案例,各自侧重理论性和实践性,尽可能的满足不同同学的需求。

案例教学不是让教师减少对法律基本知识的讲授,而是要求教师能将法律基本知识浓缩于案例之中,更不是降低教师授课的理论水平,而是要求教师能将法学理论寓于案例之中,引导学生通过案例分析发现理论问题,真正做到理论与实践的融会贯通。经济法“不好讲,也讲不好”的深层次原因其实是经济法研究的不足,与民法等其他传统部门法研究相比,经济法研究起步较晚,发展较慢,观点分歧仍然较大,理论共识有待凝练,这就要求经济法学教师苦练内功,将科研与教学结合起来,能够深入浅出的向学生进行理论阐释,使其迅速了解经济法学科的特点,理解经济法抽象的基本理论,以此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1]谭正航:《〈经济法学〉研究性教学与学习互动机制构建论》,载《民族论坛》2012年第12期,第63-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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