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提交了广告法草案。在这份草案中增加了广告荐证者也就是产品代言人的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明星在代言时将受到更多的约束。其中最为引起关注的要数草案中规定:明星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和服务作证明。
为何明星代言广告成为舆论关注焦点
祁连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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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明星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服务作证明,是广告法的理性回归。要求以亲身使用为代言基础,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有较大进步。尤其是将代言领域从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类产品扩大到所有商品,将倒逼明星等公众人物珍惜名誉,不随便代言推荐商品,有力地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当然,规范和限制明星代言,仅有这一条规定远远不够,还需要更多的配套措施,方可全面杜绝虚假广告,净化商品市场。
首先,明确荐证者的责任界限。对于“使用过”的商品作何界定,值得细化规定,应该要求明星荐证者对使用产品的批次、使用日期、测定效果等详细数据作出书面记录以备核查。同时,还应要求荐证者认真查验商家提供的商品合格证、检疫证等文件。另外,针对同一品牌不同批次、不同款式的商品是否要求明星一一使用也要细化,例如,同一品牌服装中不同款式的衣服,是否要求明星全部试穿后才能代言。
其次,应规定经纪公司相关责任。现实中,多数明星代言何种商品、广告具体内容均由经纪公司一手操办,有些明星甚至没有太大的发言权和决定权,说不定部分明星也是受害者。而且,经纪公司也比明星有着更雄厚的经济实力,能够承担虚假广告带来的侵权责任。
“炮打偏了”的广告法草案
新月
http://blog.sina.com.cn/s/blog_993f7b100102v1eh.html
我对于这次广告法草案的新规是心存异议的。尽管在美国,有更严格的明星代言的法律约束,但是,总觉得在我国,可操作性有待商榷。首先是法律约束的问题,到底应该约束谁?但如果明星代言的产品,通过了各种主管部门的检查并颁发了相关证书,在宣传中也没有夸大其词,那么产品出了问题,到底是谁的责任呢?明星的主业不是监管,对于产品的好坏,即便是使用了也未必能分辨清楚,将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让明星来承担,是不是有失公平呢?
另外,对于一些产品和服务,比如某些医院、某些药品,难不成还要明星们患了疾病救治成功才能代言吗?医院那么多科室,药品那么多功效,难道还要明星们逐一患病,再逐一地治疗吗?对于奶粉等商品在代言前,难道还要求明星生个娃来尝试吗?
像治疗不孕不育、肾亏等疾病的医院,如果需要明星亲身体验后才能代言,估计没有哪个明星再敢代言来证明自己肾亏过了。
所以,新规本身就存在不可操作性,与其去制约和处罚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不如把力气花在打击监管不力,或者相关证书颁发的混乱上。
当然,明星也不是全无责任,像某些明星仰仗著粉丝的喜爱,满口胡言乱语,夸大其词,这类广告一定要杜绝,这类明星一定要惩处。但是,将产品质量问题与明星捆绑,让明星充当产品试验的小白鼠,担任产品质量的检查员,实在是高估了明星的能力,也低估了那些真正有关系的主管部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