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涉华反倾销日落复审案件分析及对策研究

2014-04-29 21:12冯丽娜刘东强
现代管理科学 2014年2期
关键词:反倾销对策研究

冯丽娜 刘东强 李 凡

摘要:根据WTO数据统计,印度是对中国商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随着印度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数量不断攀升,作为其中重要反倾销程序的日落复审调查的数量也不断增加,严重影响了我国企业在印度市场的发展。文章通过使用最新数据资料,总结了印度对华反倾销日落复审案件的特点,并针对性地提出中国企业应对印度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反倾销;日落复审;对策研究

WTO数据显示,从1995年至2012年,印度共对中国商品发起150起反倾销调查,是世界上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截止2012年12月31日,印度共对122起涉华案件采取了反倾销措施。与此同时,作为反倾销调查的重要部分,涉华反倾销日落复审案件数也已达到61起,其中大部分被裁定为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这使我国企业失去价格等方面的优势,出口数量锐减,严重影响了企业在印度市场的发展。本文将对这61起反倾销日落复审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探讨应对调查的相关对策。

一、 印度反倾销日落复审制度介绍

日落复审(Sunset Review),又稱期终复审或期满复审,指在反倾销措施执行将满5年时,由反倾销监管部门或利益有关方提出申请并由主管部门发起的复审程序。其目的主要为确定国外产品是否仍然存在反倾销行为,是否需要继续采取措施保护国内相关产业。

印度的反倾销主管机构为隶属印度商工部(Department of Commence)的反倾销和联合税务总局(Dir-ectorate General of Anti-dumping & Allied Duties,以下简称反倾销局)。该机构的主要职能为主持反倾销调查,对案件进行裁决,并提出征税建议。财政部税务司则负责根据征税建议正式征税。如果利益相关方对反倾销和联合税务总局的裁定或财政部的征税决定不服,可以向特设的“海关、消费税和服务税上诉法庭”上诉;若仍不服,可向印度高等法院上诉。

印度日落复审流程主要包括:首先,在征税有效期满之前,印度商工部会发出反倾销措施执行期满的通知。如果印度相关企业认为期满失效会导致倾销损害或损害威胁,可在有效期内提出反倾销日落复审请求。(而根据德里高等法院2007年做出的判决,无论国内产业是否提出申请,反倾销局都应当在反倾销税征税期届满之前进行日落复审。)之后,在正式发起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后,主管部门会向认定倾销方企业和印度相关企业分别寄发问卷调查函,同时通知出口企业所在国大使馆经商处。调查问卷包括涉案产品的利益攸关方,倾销调查期(一般为一年)和损害调查期(由于反倾销税征收周期为5年,所以损害调查期一般为调查开始时的前3年)。利益有关方须在调查问卷发出后40天内向反倾销局提交填写后的调查问卷。然后,反倾销局会根据需要召开反倾销日落复审听证会,邀请各攸关方代表参会并提交书面意见。之后,反倾销局会根据需要像各利益攸关方进行实施披露,陈述调查情况(其中包括案件背景、倾销计算方法及参考参数、损害评估和无损害价格确定方法),并要求利益攸关各方一周内提供评论意见。最后,在对案件调查情况、原审结论和听证会情况汇总分析后,反倾销局会做出日落复审案件终审裁决。若日落复审结果为肯定性终裁,则可能会对相关产品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如征收反倾销税或执行最低限价,一般执行期仍为5年;若裁定结果为否定性,将终止反倾销措施。需要征收反倾销税的,财政部税务司会根据征税建议正式征税;执行最低限价的,由反倾销局发出正式通告;禁止进口的,由海关执行。如利益相关方对裁定不服,可向相关法庭上诉。整个调查过程一般会持续一年,根据案情,反倾销局若认为有必要,可以延迟一段时间(一般为3个月)。

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考量的因素有:首先,确定如果撤销相关反倾销措施,是否会导致外国产品的倾销和对国内相关产业的损害再次发生;其次,若仍可能再次发生倾销,应继续采取何种反倾销措施。调查参考的证据主要包括涉案产品的正常价格、进口总量、国内外产业销售情况、市场份额、库存量、涉案产品对印度倾销幅度、对印度国内产业价格削减幅度等;其中正常价格需要具体分析原材料价格、劳动力成本、内外运输费用、销售费用、保险、其他调整费用以及利率、汇率等因素。

二、 印度对华反倾销日落复审案件特征总结及原因分析

印度是我国在南亚地区最大的贸易伙伴,也是世界上最具有成长前景的新兴经济体。2011年的双边货物贸易额达739亿美元,是2000年29亿美元的25倍。随着贸易额的不断扩大和对华贸易逆差的增多,印度发起的涉华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案件也不断增多,并呈以下四个特征。

1. 总立案数已达61起,依职权立案增多。截止2013年11月,印度发起的涉华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已达61起,其中2008年~2013年共发起调查45起,占总调查数的73.8%。其中,由印度国内企业申请立案的45起,反倾销局依职权立案的为16起。同时,已经有双氯芬酸钠(2007,2013)、保险粉(2005,2011)、连二亚硫酸钠(2005,2011)、甲硝唑(2005,2011)、氧化锌(2006,2012)、亚硝酸钠(2004,2010)、维生素C(2002,2008)、焦炭(2002,2008)进行第二次日落复审调查。这也意味着对这些产品采取的反倾销措施很大程度上会持续十年。

自2008年起印度对我国商品的反倾销日落复审案件激增,主要由于德里高等法院2007年做出判决,裁定无论是否有国内企业提出申请,反倾销局都应当在反倾销税征税期届满之前进行日落复审调查,以尽到保护国内产业的义务。自此之后,印度反倾销局更多地依职权发起调查,使针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数随之迅速增长。例如2007年前发起的7起案件均为企业自行提出申请立案,而2008年的12起调查案件中,就有4起是由反倾销局主动发起的。另外,2003年后印度开始对大量中国产品征收反倾销税,5年征税期先后届满也是引起反倾销日落复审案件激增的重要原因。

2. 涉案产业广泛,以化工产品为主。印度商工部将反倾销调查產品分为化工产品、药品、日常消费品、纺织品、钢铁及其他金属和其他六大类。在涉及中国的反倾销日落复审案件中,化工产品为22种,占总数的44%;药品9种,占18%;纺织品8种,占16%;日常消费品5种,占10%;钢铁及其他金属3种,占6%;其他3种,占6%。

中国是世界化工产品和原料药生产大国,多种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较强竞争力。印度与中国同为发展中国家,经济结构与产业结构相似。印度政府一直将重化工工业作为其产业发展的重点,希望通过较低的劳动力与原材料价格优势促进化工产业的发展,进而带动经济发展。但是,由于印度化工产业自身情况限制,技术相对薄弱,生产效率较低,没有很好地承接世界化工产业转移,成本较中国高,在与中国产品竞争中一直处于下风,因此印度的化工产品一直以国内市场为主。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关税大幅下降,中国化工产品开始大量进入印度市场;这一定程度刺激了印度国内企业,其开始担心被中国产品挤占市场,所以一直保持着高度的警惕。于是,印度政府多次用反倾销和特保措施保护国内产业,试图通过这种手段帮助其摆脱困境。

3. 肯定性终裁的比例高,征税方法以从量税为主。在进入日落复审调查程序后,一般会有三种结果:反倾销局主动取消调查、肯定性终裁和否定性终裁。而肯定性终裁中又分为征收反倾销税和执行最低限价两种反倾销措施。印度对中国商品发起的61起反倾销日落复审案件中,有9起案件尚在审理。其余52起案件中,裁定结果为肯定性终裁的超过了50%。其中印度调查机关主动取消调查的2起,建议征收从量税的36起,建议执行最低限价的11起,中方获胜的3起;肯定性终裁比例达到94%,否定性终裁比例仅为6%。

出现此情况的一个原因是印度仍然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以结构价格(选取参照国的工资水平和成本水平)计算中国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导致测算的价格虚高;结构价格主要参照印度企业价格,而中国企业多数以价格占领市场,所以售价一般低于测算价格,这也容易习惯性被认定存在反倾销行为。实际上,中国产品售价较低的原因只是生产效率高,单位成本生产的产品更多而已。

另一个原因是印度与中国同为发展中国家,产品生产结构和出口产品相似,对中国的戒心较大,担心受到相关企业的冲击,因此即便印度市场上没有这种中国产品,竟然也会做出肯定性终裁。例如印度对华次硫酸氢钠甲醛反倾销日落复审一案,尽管5年间均无中国产品出口到印度,但反倾销局仍然认为中国产能过剩,如果取消反倾销措施可能会导致中国产品大量出现,损害国内产业利益,所以裁定继续按原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4. 我国企业应诉率仍然较低。由于我国企业对印度日落复审制度不太了解,所以一旦遭遇反倾销日落复审案件,总会采取放任态度。以已经审结的52起案件为例,我方企业应诉13起,未应诉39起(其中有1起因企业递交应诉材料过期被判定为未应诉,有1起为企业虽提交问卷但拒绝反倾销局实地考察被判定未应诉),四分之三的案件我国企业不去应诉,这直接导致了多数反倾销日落复审案件败诉。

我国企业大多情况未应诉,主要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因为中国企业缺少自己的销售网络,产品由代理商经营,很多代理商同时代理多个国家的相关产品,一个国家的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代理商可以继续经营其他国家的产品,对其本身影响很小,但是对中国企业则影响很大;印度反倾销局无法直接联系中国厂商时,很多情况下只能通过代理商转交,有很多案例直到终裁公布,中国企业仍然没有得到消息,错失应诉的机会。另一方面,一些中国企业认为,只要进行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就会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应诉只会增加成本,所以一般采取消极措施。

三、 涉华反倾销日落复审案件对策建议

积极参与反倾销日落复审案件,是中国企业重新进入印度市场的重要手段。如果我方赢得日落复审案件,则意味着获得了同印度企业公平竞争的地位,所以应该据理力争,争取合理利益。

1. 积极应诉日落复审。我国企业大多对印度日落复审制度了解甚少,对此并不重视,所以遭遇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一般采取放任态度,拒绝应诉。而西方发达国家企业在面对印度的调查时,一般会选择应诉,争取尽可能多的有利地位,这也是西方发达国家企业比我国企业应诉成功率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如2011年4月进行终裁的季戊四醇反倾销日落复审案,瑞典企业进行了积极应诉,免于追罚,而中国企业没有进行应诉,被裁定继续征收高额反倾销税5年。积极应诉,提供没有对印度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性威胁的相关资料,不仅能表明中方企业对案件的积极意愿与决心,更能使自己处于更有利的形势;认真填写调查问卷,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才能推动案件向有利于我方的情况发展。

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是,印度在处理反倾销日落复审案件时,不仅解决是否继续征税问题,同时会重新计算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评估经济和产业形势,综合考虑决定反倾销措施。从某种意义上讲,日落复审案件又像是一次重新的调查,而与之前的案件关系不那么密切;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权利也是相同的。

2. 充分准备,知己知彼。根据印度规定,日落复审可由进口国生产企业提出申请,也可由出口国生产企业提出申请。若印度企业有提出日落复审申请的动向,则可尝试由我方率先提出,这样可以使主管部门最大限度采纳我方建议,按照我方节奏进行调查。同时,因为印度尚未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所以我国企业需要自行申请市场经济待遇。若在日落复审调查中,我国企业能够申请到市场经济待遇,则案件获胜的可能性将会增大;即使仍被判定倾销,所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也会相对较低。如2008年的瓷砖反倾销日落复审案,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5家企业判定为没有倾销行为,而其余所有企业则都被判定征收高额反倾销税。

应诉企业需要搜集尽足够的资料,并形成正式应诉文本,在规定期限内递交反倾销局。一般情况下,反倾销局不会到中国企业实地核查,只依据各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判断,获得的信息存在很大程度的片面性,在处理上调查官员自由裁量的权力很大,所以应诉企业的调查问卷就很重要。必要的应诉材料包括印度市场相关产品的价格变化情况及波动原因,印度国内企业成本和财务数据,印度相关产业发展情况及产业政策等。应诉企业可提出的申辩理由有:印度的技术进步已使新产品取代了原产品,继续对原产品征税已经没有意义;拟运用反倾销措施保护的产业已经不是印度工业发展的方向;一般利用产业结构的变化进行申辩比较容易被监管当局接受。只要中国企业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自己的产品不存在倾销,没有对印度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性威胁,那么涉案产品就可以免征或少征反倾销税,保持原有的份额。

3. 企业间积极沟通,行业商会统筹协调。在应对印度反倾销日落复审时,中国企业有着共同的利益,积极应诉能够使所有企业都获利。所以应诉企业须摒弃成见,顾全大局,信息共享,形成合力,才能获得最后的胜利。

相关行业商会应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利用自己与国内外企业联系密切,获取信息渠道广泛的优势,对我方已被征收出口反倾销税的商品进行监控,掌握第一手资料;进而引导中国企业合理布局,规避反倾销调查。在反倾销日落复审调查立案后,及时向中国企业通报调查情况,介绍印度相关政策法规和经济形势,指导涉案企业应诉。同时,行业商会也应以中国企业整体的身份向印度主管部门传递我方立场,提出建议;同印度工商业尽可能互动,争取他们的支持。同时,行业商会也应该总结印度涉华日落复审案件的特点,借鉴其他国家应对印度日落复审调查时的经验教训,制定应对策略,与成员企业经常沟通,进行讲解分析。在2007年桑蚕丝日落复审一案中,纺织商会曾对“事实披露”提出意见,其关于复审不应扩大涉案产品范围的观点被反倾销局采纳。

4. 审时度势,采取灵活的应对策略。中国企业可和印度进口商密切联系,建立利益共同体,利用他们同印度主管部门和工商界的沟通优势,积极游说,施加影响。若我方估计无法取胜,也可主动与印度提请日落复审的生产企业协商,在出口数量或价格上做出承诺,制定最低出口价格或限制出口数量,争取印度生产商主动撤销申请,以期将损失降低到最小。

同时,参股相关印度企业,到印度投资建立分厂,也是规避反倾销调查的一条渠道。通过参股印度企业或与其成立合资公司,一方面可以减弱印度国内的抗议情绪,进而影响印度政府的决策;另一方面,可以更好地获取印度需求信息,为更好地进入市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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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201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金砖国家技术创新政策比较研究”(项目号:12CGL015);2012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研发国际化背景下中印技术创新政策比较研究”(项目号:12YJC630085);北京市优秀人才培养资助项目“北京精神践行背景下中关村和班加罗尔技术创新政策比较研究”(项目号:2012D005008000001);北京市教委人文社科重点项目“中关村和班加罗尔相关技术创新政策比较研究”(项目号:SZ201310031018);北京市财政项目“北京城市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群综合改革”(项目号:PXM2012 014202000196)。

作者简介:冯丽娜,中央财经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北京城市学院讲师;刘东强,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学院博士生;李凡,北京第二外国语大学市场营销系副教授。

收稿日期:201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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