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官的角色分析

2014-04-29 02:46黄现清
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2014年2期
关键词:角色冲突

[摘 要]法律离不开社会,法律的发展受社会发展的制约,应从社会认识司法,在司法中探索中国文化特质的方法进行研究,分析法官的多元化角色即法律职业人角色、政治角色、行政角色、社会角色和自然人角色,其多元角色存在合理性及相互之间产生的冲突,以建立法律职业人角色为核心,兼顾政治、行政社会及自然人角色的功能,实现社会正义为终极目标,保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关键词]法官角色;角色冲突;角色转化

一、法官的多元角色

法官的多元角色,是指法官在社会生活中充当多种角色,具有多重的社会地位。在西方人的视阈中,法官自然就是“一群由国家高薪奉养、对法律问题行使最终裁决权的法律专家。”①也就是说法官是以特定身份存在的,作为审判案件的官员,在特定场所职务,即在法院针对特定事件,通过对法律和事实问题认定作出裁判的人。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每一个人都有其特定的社会属性和自然属性,法官也是普通人也同样具有这些属性,法官的职业又让其具有更多的角色,法官身份是多重角色的结合。

(一)体制内的人民法庭法官角色分析

1.法律职业人角色

法律职业人是指对法律高度信仰,并运用法律处理相关的社会关系及实现社会的正义,为人类的社会秩序稳定与和谐发展贡献力量的法律职业者。法官是法律职业者中的一员,行使国家的审判权,法官职业具有专业性,具备了独特法律意识、法律技能、法律地位。法律是普遍存在的,案件是个别的,依靠法律确定案件,通过从个别的现象归纳到普通的现象,这就需要判断。而判断是件困难的事,需要人的介入,法律的运作需要法官。法律没办法自己运行,因此法院、法官的存在意义重大。法律观念的精髓是人类事情应受公正且相对稳定的支配。法官运用法律审理案件,实质上审理案件过程中还运用到法理、判例、习俗等非成文的规范,在这点上基层法庭法官运用非成文规范审理案件更为广泛,对案件作出妥当、合适的审判。在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德峨人民法庭,笔者了解到,在当地宗族观念很强,有些案件法官需要借助族里有声望的老人参与案件调解,能起“一锤定音”的效果。

2.政治角色

法官的政治角色表现在处理司法行为时,其思维方式趋于政治化,司法活动趋于行政化。法官在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只有正确理解党的方针、路线才能把握好司法的方向。在司法实践中,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直接体现为司法政策,法官行为和法院的工作是以司法政策为导向。司法不仅是通过法律解决纠纷过程也是国家政策实施的过程,法官审判时要注重法律,也要注重政治,不仅要解决好纠纷,还要考虑到社会效果,判决后是否能够得到执行。在波斯纳的眼里,认为法官的角色扮演具备政治性是毋庸置疑的。美国的法官,不论是初审法官、上诉法官还是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他们在决策中有一个共性:决策中都包含有政治上的因素,审判因此也是具备政治性的。在中国也是一样的,中国的法官也具备有政治性因素。

3.行政角色

(1)案件请示制度。基层法庭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经常向庭长请教,并对案件如何判决予以拟定。此外,基层法院对一些疑难的案件向上级中院请示,这种请示制度是我国特有的。法官内心是希望能够独立判案的,这是法官职业要求,其给予了法官独立的思考空间,这因符合人之渴望自我实现的本性,而给法官带来精神上的愉悦。②然而在实践中法官们受到很多因素的困扰:首先,成文法是有限的,不可能囊括了所有内容,这造成很大法外空间,法官面对新问题没有相关法条依据,使其无所适从。此外法官不得拒绝裁判这一原则使得法官在遇到疑难案件时不知道如何处理,也只能向庭长请教,向上级法院相关业务庭请示。其次是错案追究制度的施行。法院对法官在职级评定或是干部任用、升迁上会通过绩效考评对法官进行评定,其中有一项很重要指标就是错案率,错案带来影响不仅是法官个人,而是影响整个法院的公信力。法官害怕在审判中出错,因此其对于法律给予司法独立“又爱又恨”。因此请示制度的出台,为法官的开脱提供了途径。“在某些时候确实成了法官个人不恰当地推卸责任的一种方式”。③在我国的这种司法体制下,不是所有的法官都喜欢独立,一些法官司很多时候想做一名听指挥的行政官员。也正是这种体制导致的不良后果,这种行政的管理模式使得法官在辦案时有依赖,不愿意独立思考,也不愿意承担责任。④

(2)法院外部管理体制。法院财政上不能独立,受到地方财政控制,法院办案费、工资奖金、办公设施等都需要依靠地方政府给予支持。此外,法官人事权也受制于当地权力机关。而法官只有被选任后才能充当法律职业人角色,法官在司法审判过程中要考虑其他机构的意志。就如大家熟知的李慧娟法官曾在洛阳中院审理一个案件,因在判决书上的一个措辞不当而被免去其法官的职务,调离到其他部门的事件。⑤

(二)体制外的人民法庭法官角色分析

1.法官的社会角色

法官是生活在特定社会空间里,在特定文化氛围下从事司法活动。尤其是基层法官面临乡土社会的“情理”是建立在感情基础上的,不仅是一种行为模式,也是一种正义观。这与法律只关注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认定责任承担的逻辑思维有所不同。自古以来我国司法审判中就有“礼法结合”,法官要尊重传统文化的价值观。当然在中国古代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是也是以法律为判案的标尺,但在整个中华文化传统的大国中强调一个礼,礼在中国社会的地位很高,很多时候法官在面临着礼与法冲突时,往往倾向于选择礼而放弃了对法律的遵从。⑥法官遵循来自社会文化的习俗、伦理、传统,要注重其所作的判决是否能被大众所接受认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尊重该社会的意见,这在任何国家法官都是达成共识的。当然法官对社会意见的尊重和理解在程度上有所不同。一般而言社会对其信任度高的法院,如英美法系中法官在审判中比较不容易受社会意见左右,他们对于不理性民意通过判决去引导民意走向理性。而在普通民众对司法存怀疑态度的司法环境下,法官为了审判结果的正当性,很多时候会考虑社会对判决的可接受程度,其判决结果不自觉中迎合了主流民意,这也是消除民众对司法不信任。在我国很多数据显示社会对法院信任度不足,法官面对社会敏感性案件时,经常会有社会接受程度作为判决的标尺。苏力曾说过“在中国,基层法院法官在处理司法问题时一个主要的关注就是如何解决好纠纷,而不是执行已有的法律规则”⑦当然这在西方法官眼中是不可思议的。我国基层法庭法官惯用思维模式,在我国现今的司法土壤其存在有一定合理性。笔者在调研中了解到很多经验丰富的法官,在审判或是调解的技巧上有相似之处,法官在作出判决前尽可能使当事人息诉,通过调解的手段是判断当事人对判决的可接受的程度,从而对判决在自由裁量的幅度内做些调整。因为在我国乡土社会受传统情理正义观的影响,村民们习惯于用道德、理论等标准去衡量法院裁判的公正性。

2.自然人角色

在自然人的成长中,它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约,整个社会对自然个体的制约是不可避免的。犹如麦金尔太所说的:“每一个时代的历史会出现一种与之适应的环境,一个人的行为是这个历史社会当中,随着时间变化环境也在变化,个人的行为的历史也是跟着这个环境中变化的。”⑧法官的自然人角色,法官是普通的自然人中的一员,他与普通大众一样面临着柴米油盐、子女升学就业、工资待遇、级别升迁等等,此外还有亲情血缘关系。法官的自然人属性受社会环境的影响,受制于学习教育背景、家庭情况、生活阅历等等,当然这些因素也会影响到其从事的司法活动。法官所扮演的自然人的角色,是一个自然社会中的一名成员存在的,就算法官通过多么专业的职业培训,使得法官在形式上是司法系统中的一个代表符号,使得法官具有专业化知识人才。⑨但法官仍不能否认自然人的属性。法官作为自然人生活在现代社会中,与普通民众一样有七情六欲,有和大众一样的生活需求。法官在审判时,有可能会因为亲情而放弃遵守法律原则,转向了亲情的期望。法官作为自然人存在,如果其在遇到亲情关系案件时,如果遵从法律而落得众判亲离下场,这往往不是法官想要面对的。在这些“关系案”、“人情案”中,法官经常面临是关照亲情还是依法办案的困境,“只有当法官不为生活所操心时, 才能为正义而操心”⑩法官在生活中处理好与亲情、友情等等社会关系尤显重要。

二、法官角色竞合

在现代社会中法官是从事社会分工并履行一定职责的,法官多元角色的扮演会因角色的混同产生矛盾,法官角色错位,导致判决出现错误,从而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所谓角色冲突是指在社会的角色分工上扮演不同角色,不同角色之间产生矛盾,相互对立和妨碍了其角色的顺利扮演。{11}基层法庭法官们存在于“规则社会”和“熟人社会”体系中,基层法庭法官们经常面对选择题,是贯彻法(法律规则)之治,还是以解决纠纷为目的。

(一)体制内的角色冲突

1.法律职业人之间角色之间的冲突

法官作为法律职业人具有鲜明的专业化、封闭性和稳定性的特点,法官是社会的“精英行列”,这使得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和自卑感增强,也使法官变得盲目的自大,对自己的主观判断过于自信,也不恰当地运用了主宰法庭的权力。实践中法官因其从自身利益考虑出发,会不自觉地接受庭长(审判长)的意见。原因在于庭长(审判长)享有用人权利,很多时候法官要升迁或是获得其他奖励往往需要庭长对其工作表现的认可,法官才有机会。法官会不自觉迎合审判长,不愿与其“闹僵”。如果案件的承办人又是审判长,一般而言很难出现冲突,具有审判长和主办人身份的法官对案件发表的意见是“权威”的。此外,还有一种是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陪审员对法律知识不了解,大部分时候意见以附和为主。一般而言,在合议庭里审判长或主办人带有优势,他们会实际地主导着判决的结果。长期如此,合议庭就不能发挥原先设定的目的。法官独立的审判权受到影响,不能真正做到独立。

2.政治角色、行政角色与法律职业角色之间的冲突

法官除了扮演法律职业角色,其也是政治权利角色中的一员。在我国,权力机关对法官作出判决的影响较大。行政权对司法审判的干预,法院的财政权、人事权都显示出典型的地方行政化的色彩。对于基层法官工作能力的评价关键是看其是否能够有效地化解乡村矛盾与纠纷,并且以是否有村民上访等形式的案件数量作为衡量的标准。因此当法律规定与情理观相冲突时,法官如果只是机械简单地适用法律作出判决,往往得不到当事人的认可。当事人对法律不信任,产生抵触情绪,不履行裁判,而转向政府上访以求得纠纷解决。这使得法庭法官在法律和事实之间,在国家法与习惯之间找出解决的路径。

(二)體制外的角色冲突

1.社会角色与法律职业角色之间的冲突

在乡土社会中人们对家族、村落、乡里等都有着地域和血缘的依赖及认同,人与人之间注重长期的稳定与和谐共处,因此为人处事中更关注人情。当诉诸于公力救济时,这种情理追求不是基于法律的相关规定,也不是为相类似案件得到相同的处理,而是把法官当成青天老爷,希望基层法官们能够体恤民情,并对其案件做出合乎情理的裁判。乡民们关心的是实体的裁判而不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具体规定,他们关注的是结果,关注的是裁判是否符合他们心中认定的正义观。法院判决如果与他们内心期待不符,其就会认为司法是不公正的,法律并不可信。乡土社会的这种朴素的情理观是人们长期生活中积累的对事物价值判断具有稳定性,这种规则更容易接受。因此法律很难在熟人社会中有效的运作。这使得人民法庭的法官面临着严格法律的规定和适当的自由裁量权之间的两难选择。基层法官生活在这样乡土社会环境当中,受社会道德、习俗的影响其裁判是不得不思考的要素。很多时候道德和风俗是人们长期的生活习惯,已被人们所接受,因此他们比法律更容易推行,这一特性在基层法庭法官感受更为深刻。法官通过对法律规定上做一些变通,或者是有所让位确保所作出的裁判得到大众的认可与执行。{12}

2.自然人角色与法律职业角色之间的冲突

法官生活在社会当中,作为一名自然人,在生活中有着和正常人一样的需求。同样要面对亲情、友情,其有着正常的生活需要和家庭利益关系。当法官的自然人角色和法律人角色冲突时,这些家庭利益关系必然会成为法官考虑的因素,面临着是照顾亲情还是秉公执法的两难选择。也正是因为这些血缘关系使得法官完全有可能因为徇私情使天平有所倾斜。中国的传统文化标准和以此相对应的法律思维和准则都缺少普遍性,家庭的利益决定着人们处理各种事务时所持的标准。{13}在经济学上曾对此现象进行研究,称之为自利行为。该理论认为自利行为应看作是各种自利的人集合在一起的团体。在这个大集体的国家中,全社会公民才是这个国家主人,但全体的公民没办法一起共同行使其意志,因此需要成立能够代表全体公民共同行使的公民自身利益的组织。法官的自然人角色与法律人角色的冲突是导致司法不公正原因之一。

三、人民法庭法官角色定位对策研究

(一)角色定位

法官的角色定位应当重视法律职业人角色的地位与功能。法官职业的价值在于法律人职业角色,它是法官角色内在要求。法官主要职责是居中裁判,这一职责是国家审判权调整社会关系的媒介与手段。法官的生命中枢是法律职业人角色,同时也是其他角色产生的基础,确立法官职业人角色首要地位就要有足够法律的支持。

1.法官的政治角色、行政角色是角色转化需解决的问题。法院是国家机构的组成,因此法官的组织、行为不可避免会存在有政治化、行政化色彩。如何正确处理法官与法院、法官与地方政府的关系是十分关键的。在现有的体制中,法官在处理问题时要以法治为基础,依据法律为民办事,以实现公众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妥善处理好与行政的关系,营造司法的和谐环境,建立以法官法律职业角色为核心,兼顾政治、行政角色。

2.法官的角色定位就要正确处理好法官的社会角色。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官是正义的化身,其也是纠纷解决的中间人和裁判者。{14}只有法官的裁判符合人民心中的正义观,法官才能得到认可,国家的司法权也会受到人民的信任与尊重。如果法官的裁判与人民心中的正义标准较远时,法官会成为人民鄙夷的对象,而在人民心中司法的公正也会被歪曲。普通群体正义观一般夹杂着一些传统的道德观念,有些与抽象化法律的精神不能同步,在对事物判断上出现分歧也是正常的。法官尤其基层法庭的法官更要处理好司法裁判与公众的认知相互间的关系。法官的社会角色也应当是在司法领域内进行规范的。

(二)强化法官法律职业人角色

法官职业化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公平与正义是人类追求的目标。法治是社会对实现人类公正的最佳路径。司法公正理念是社会追求的目标,因此树立法院司法的权威、法官独立审判权是必不可少的。司法公平与正义理念是法官从抽象内容到具体的个案中现实。法官的素质影响着司法公正的实现。我们需要公平正义的司法制度,也需要一群高素质的法官队伍。要明确法官的权利与义务。司法权上的独立是保障,法院独立是前提,法官个人的独立是关键。因此要坚持法官法律职业人角色,才能使法官独立、法院独立具体在审判中发挥真正的功能。弱化法官的其他角色的扮演,消除审判过程中的司法腐败现象、审判效率偏低、裁判质量不高等问题。法官应是人们心中智者的化身、正义的化身,实现法律人、法律职业人角色的回归。通过完善法律,对法官自由的裁量权运用进行规范,严格控制法官运用自由裁量的权力,通过设置有效的监督机制,并对其自由裁量运用进行程序的规范,减少不必要的主观因素。法官的多元角色涉及到整个社会的体制和价值观念的问题。要为法官的独立裁判营造好的环境,是法官能够扮演好法律职业人的角色,真正实现司法正义价值的追求。

(三)弱化法官的其他角色

法官在世俗社会中的身份使得法官追求自我利益變为一种本能,法官在审判中其社会角色都应退后,当然要想弱化法官在世俗社会中的角色,应当通过健全和完善外部监督机制,并加强对法官的激励机制。强化法院的监督,监督应当具体化,人大的监督可以具体到个案中,同时要建立对案件负责的制度。一个社会要实现司法的公平与正义,需要法官在审判中享有独立权、在法官任职资格上也要有所要求、司法上监督的机制,这是司法公正实现的“硬件”。当然其也需要软件,它包括法官对职业的信仰、追求及荣誉感,社会对司法的信仰。我国传统中官本位的政治权力思想严重,不少官员为了官位而放弃对公正的追求,放弃职业的道德及荣誉感。一些民众对官员的不信任,其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而向官员请客送礼是常事,这样的相互影响是一种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大环境。要想减少社会文化对法官的不良影响,除法官的自身素质提高,另一方面通过相关制度去规范,为法官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法官首先要独立办案。我国应当建立法治社会,减少人为因素参与案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也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注释]

①何兵:《纠纷解决机制之重构》,载《中外法学》2002年第1期。

②刘岚、应启明:《基层法官心理压力有多大——来自宁波北仑区法院的访谈》,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2月28日第3版。

③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0页。

④尹忠显:《合议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7、152、74页。

⑤柯学东:《 洛阳女法官到最高院讨说法》载: www.gzda ivy.dayoo. com /gb /content/2003- 11 /28 /content_1306052. htm,于2012年8月2日访问。

⑥张晋藩.《论礼》,载《社会科学战线》,1998年第3期。

⑦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1页。

⑧【美】麦金尔太:《德性之后》,龚群、戴扬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60页。

⑨【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 程逢如、在汉、舒逊译.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 年版,第333 页。

⑩徐国栋:《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年版,第218 页。

{11}参见童星:《现代社会学理论新编》,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4页。

{12}秦策:《法官角色冲突的社会学分析》,载《南京师范大学报》1999 年第 2 期。

{13}贺卫方著:《司法的理念和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66页。

{14}严存生《司法公正与法官》载《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

[参考文献]

[1]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高其才,黄振宁,赵彩凤.基层司法——社会转型时期的32个先进人民法庭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

[3]高其才,周伟平,姜振业.乡土司法——社会变迁的杨村人民法庭实证分析.法律出版社,2009.

[4]韩波.法院体制改革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5]康均心.法院改革研究——以一个基层法院的探索为视点.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6]高其才,黄宇宁,赵小蜂.人民法庭的案件受理——全国32个先进人民法庭的实证分析.现代法学,2001,(5).

[7]杨春华.论人民法庭中的民事审判和民事执行关系.法律适用,2008,(6).

[8]杨瑞.论人民法庭法官的角色偏离及其正当性.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7,(1).

[9]邵俊武.人民法庭存废之争.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1).

[10]山东省高院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法庭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关于山东省人民法庭工作的调研报告.人民司法,2003,(5).

[11]李永军.论乡镇部门与人民法庭间平衡关系的建立.聊城大学学报,2006,(5).

[12]郭俊.法官社会角色的定位.法制与社会,2007,(3).

[13]田成有,李撼雄.乡土社会民间法与基层法官解决刘纷的策略.现代法学,2002,(1).

[14]赵秉志,张心向.法官角色视野下的裁判理性.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法律科学),2009,(5).

[作者简介]黄现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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