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法治化探究

2014-04-29 00:35范勇杨阳
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2014年2期
关键词:法治化法律环境

范勇 杨阳

[摘 要]低碳经济的核心是节能减排,在全球都应对气候变化和能源短缺的双重压力下,低碳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提出,必然会成为许多国家的选择。我国近几年也在大力倡导发展低碳经济并且还制定许多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我国在低碳经济法治化过程中,更多表现的是一种政策性倡导。文章通过分析我国发展低碳经济法律实践状况,对构建我国低碳经济法治化体系提出一些对策建议。

[关键词]低碳经济;法治化

一、低碳经济的基本认识

(一)低碳经济理论概述

低碳经济这一词最早出现在英国政府发布的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提出通过更少的自然能源消耗和更少的环境污染,获得更多的经济产出。虽然白皮书中未明确低碳经济这一词的概念,但随后英国环境学者鲁宾斯德对低碳经济的阐述得到广泛认可,他认为低碳经济作为一种正在兴起的经济模式,核心是在市场机制基础上,通过制度框架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创新,推动节约能源技术、提高能效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以及温室气体减排技术的开发与运用,促进社会经济向高效能、低能耗和低碳排放的模式转型。[1]从上述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发展低碳经济取决于以下两点:一是制度保障,二是技术创新。而制度保障更多的依赖于法律保障。我们知道法对人类社会未来社会生活的发展及人的行为所产生着一定的影响,低碳经济作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也是人类走向生态文明的必经之路,法在其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德国法学家、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首创人柯勒指出:“法在人类文明的进化中具有重大作用,一方面维护已有的文明价值,另一方面促进新文明价值的出现。”[2]所以低碳经济法治化是制度建设的必要内容,低碳经济法治化要求低碳经济这一词应具备法学意义上的内容,换句话说,我们应该对低碳经济进行法律定位,这对于低碳经济的法律规范制定和法律理论构建具有重大意义。

我国国内法学学者主要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界定:一是分析低碳经济对部门法的影响。如张磊博士认为,应适当引入严格责任原则的同时考虑增设环境犯罪的附加刑,用环境刑法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3]其二是从立法这一宏观层面论述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律保障问题。如郑玲丽博士认为,当务之急是建立中国的碳交易法律体系。[4]庄汉博士认为,国家应通过强化有关低碳经济的立法和执法,优化环境管制方式,制定合理的碳排放标准等手段推进低碳社会的构建。[5]其三是从国际法角度分析我国如何应对附随低碳经济而来的可能法律问题,如碳排放权交易,碳税等。

对低碳经济进行法律定位时,我们要承认其本质是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或说经济发展形态,就像市场经济、计划经济作一样为发展经济的路径。那么作为一种经济发展模式,必然产生一定社会关系,而法律就是调整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而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

(二)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必要性

目前,许多发展中国家正处于走向工业化和现代化的道路上,而我国正是这条道路上的领跑者,并且做着最后冲刺的准备。从发达国家走过的此种道路看,工业化和现代化是一个国家的社会财富积累最快的阶段,也是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得最快的阶段,与此同时也是能源消耗最多的一个阶段。此种以能源消耗的发展模式一度成为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大功臣”,然而全球都在面临着如何解决日益严重的人口、资源、环境与工业化迅速加快和经济增长的矛盾。中国也不例外。虽然以能源消耗的发展模式是发达国家曾经经历过的并以此实现工业化,发展中国家只是作为后起之秀,然而发达国家却开始营造气候变化过快影响人类生存的氛围,试图让发展中国家和自己一道为了气候低碳减排,显然这对许多发展中国家而言是不公平的。众所周知,此种发展模式是以能源的消耗来换取经济的增长,由于大多数能源的不可再生性,这对于一国要长期保持经济的增长以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并不是一个长久之计,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也就成为我国日后发展中的重中之重。而走出一条低投入、高技术、科技含量高、环境污染小的低碳经济的发展之路需要大量的资金和先进的技术支持,这对于我国目前来说也是一个难题。虽说是难题,但在世界环境保护的大环境中,中国为了自身的国际形象和国际影响力不可能背着世界的潮流发展,在不过分降低自己经济发展速度的同时注意对环境的保护,低碳经济正是为适应这个要求产生的,所以低碳經济是中国的必然选择,中国必须尽快在低碳经济的发展中建立自己的制度机制,找到自己发展的优势,尽快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6]

二、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立法状况

我国关于发展低碳经济的相关法律规范主要有《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电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多部法律。除以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外,国务院还制定了一系列的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的部门还制定了一些有关的部门规章。有些地方的地方人大和地方人大常委会还制定了一系列的地方性法规。上述法律规范对于对于提高资源效率、节能减排、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和控制温室气体的排放等方面起到保障作用,这也表明了我国在保护环境方面的决心。

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关于低碳经济的立法还存在许多问题和不足。首先,没有一部明确规定低碳经济发展的法律,低碳经济的发展都是根据其他法律规范来操作,使得不同法律在某些关于低碳经济的规定有一些重合和冲突,同时在石油、天然气、原子能等主要能源领域法律仍然空白。其次,上述的大多数法律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我国环境方面的一些法律素来以“软法”著称,很多的条文典型地体现着我国环境立法中“易粗不易细”的传统,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6]

三、 关于发展低碳经济的法治化思考

(一)低碳经济法治化的必要性

何谓低碳经济法治化?我们知道在任何一种经济体制下,要使经济生活正常化,就需要一定的经济秩序来保障。而经济秩序又是通过实行法治来形成和维持的。发展低碳经济,只有在统一的社会规范和协调的法律体系下,才能把能源节约、环境保护同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机结合起来,既保证能源和环境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又保证经济发展对促进节能减排和环境改善的支持。换句话说,低碳经济的发展必须是一个有序化、制度化过程,这一过程是通过一系列具体详细的法律制度来实现的。

目前,我国在发展低碳经济的过程中,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和困难。除上文中,提到的资金和技术这一外在要件的缺少,更重要的是缺少内在制度和理念的支撑。比如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难以对经济行为产生预期的作用;政府、社会组织以及公众参与低碳经济活动的责任不清晰、权利义务不明确;一些地方政府部门片面追求经济增长,从而过度消耗资源和破坏环境等等。解决这些问题时,如果不实行法治,低碳经济参与主体的权利和自由就无法实现。

强调低碳经济法治化,首先是低碳经济参与主体自主性的需要,通过法律确认和保障低碳经济参与主体的独立性与自主性,使得参与主体是普遍的和确定的。其次是节能减排的根本保障,发展低碳经济的一项重点任务就是要着力解决能耗高、污染严重的企业生产行为,通过依法推行节能减排的标准、加强对超标污染排放行为的法律惩治,法治手段在此显得尤其重要。最后,强调低碳经济法治化是维护低碳经济发展秩序的需要。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的各个环节,注重发挥政府、社会组织以及公众在发展低碳经济的积极性,通过法律调整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从而使得参与主体都致力于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

(二)低碳经济法治化的基本要求

实现低碳经济法治化首先应确立低碳经济法律制度的理念和原则。一项法律制度的理念和原则是该项法律制度的核心和灵魂,它指导和统筹整个法律制度。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也应当具备一些理念和原则,具体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兼顾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法律在保障低碳经济顺利发展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国家经济的发展利益的问题。也就是说在不降低经济发展速度的前提下改善环境,这要求我们在制定相关法律规范要同时兼顾这两方面内容。(2)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义务的原则。这一原则是中国在应对国际气候变化谈判时所坚持的原则,它主要是指作为发展中国家,由于与发达国家在历史责任、发展阶段有着根本区别,我们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该项原则,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承担不同于发达国家的义务。对于像中国这样发展中国家,解决人民温饱、发展经济依旧是我们当前最重要的任务,我们不可能忽视自身的发展去迎合发达国家提出的应当让发展中国家承担更多的减排任务的口号。[6](3)坚持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也应有所体现,坚持公平原则主要体现在低碳经济立法中如何公平地分配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减排任务,以及在碳税征收上如何实现公平。当然公平并不意味着平均,并不是说将碳排放额度平均分配给每一个碳排放的机构以及在碳税的征收问题上进行平均缴纳,如何公平地分配碳排放额度和公平的缴纳碳税将是我们低碳经济立法过程中的一个重点。只有做好了在碳排放和碳税方面的公平,才能更好地保护每个参与主体的竞争环境,实现经济的有秩序发展。

实现低碳经济法治化其次是应该完善具体的立法体系。构建我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在借鉴其他发达国家在低碳经济的立法经验,低碳经济法律体系应当有国际法和国内法两部分组成。(1)在国际法方面,应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要求。我们应加大对《框架公约》以及《议定书》的研究力度,尤其是那些可能对中国未来产生约束力的条款,将对那些条款作为我国应对低碳经济的法律,这样有助于我们国家的温室气体的减排和低碳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其在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方面的规定能够为我们指明减排的方向,引导我们结合本国国情制定理性减排目标,在未来承担减排义务时能够游刃有余。此外我们还要主动参与国际气候谈判会议,争取达成更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争取在低碳经济发展中,中国有更多的话语权。[7](2)在国内法方面,首先应该制定一部专门规制低碳经济的法律规范,现阶段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过于零散,并且缺少纲领性的法律文件,制定一部专门法作为统领其他相关法律的基本法显得格外迫切。一旦有这样一部法律奠定基础,就不会出现法律条文之间的重合和冲突,关于低碳经济的法律问题也就有章可循。其次,加强低碳经济法律的可操作性,低碳经济作为一种发展模式,其要求要有许多具体的政策和措施,而低碳经济的立法是为实现低碳经济的发展,因此关于低碳经济的法律具有可操作性显得格外重要。一些过于空洞化和原则化的法律规定反而会使得低碳经济法律制度存在许多空白和漏洞。最后,完善配套法规,特别是完善民商法、经济法、刑法、诉讼法也发展低碳经济相关的内容。比如,在民商事方面,针对碳交易,政府主要从如何将碳交易纳入民事物权、民事合同等相关制度的调整范围,使碳排量产权化,从而引导和控制企业等民事主体对碳排放作出自我约束,减少碳排放对环境的污染破坏,同时便于政府对这类企业进行有效的治理和监管。[8]又比如,完善税法,积极稳妥地推进资源税改革,笔者认为,发展低碳经济、调整产业结构,法律对策之关键在于推进资源税的改革,并以此来进一步推动节能降耗,实现可持续发展。现阶段我国市场上资源产品普遍价格较低,能源消耗成本代价较小,而利用资源税负的调整,提高经济参数,同时配合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必能促使资源企业进一步提高回采率,带来开发企业之间更公平竞争的同时,为加大低碳经济的刺激措施,对有关的低碳经济项目,可给予税收上减税政策的支持,以激励市场主体采用清洁生产模式。[9]

实现低碳经济法治化最后应该加强执法。加强執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整合环境执法资源,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合作。为了平衡协调各执法机关的权利,政府本来应该集中的权利分散到各个执法部门,结果导致各执法部门遇到利益蜂拥而上,碰上责任则避之不及,导致执法权没有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所以,提高低碳经济环境执法效率的有力措施是整合现有的环境执法力量,加强联合执法,综合采取激励性和约束性的手段,引导和规范各社会主体在低碳经济领域的行为。(2)提高环境执法的独立性和专业性。以美国联邦环境保护局为例,有自己的行政执法官、有225人编制的警察队伍,可独立于州直接执行和查处违反联邦标准的行为。[10]而我国环保部门明显不具有与此相当的独立性和专业分工。所以,一方面通过用人制度改革,选拔一些专业知识丰富的人才到执法部门,同时,政府还应加大执法部门的硬件建设力度,引进一批先进的检测设备,从而大大提高执法效率。另一方面,保障环保部门执法权限,建立一个以环保部门为主导,其他部门予以配合的环境执法机构。

四、结语

在低碳经济是一种以能源的清洁开发与高效利用为基础,以低能耗、低排放为基本经济特征、顺应可持续发展理念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要求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随着气候问题的升温,全球各国都开始对过往的发展模式进行反思。生态问题、环境问题、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问题已经越来越受到重视。低碳经济的时代到来了。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全球碳排放量最大的国家之一。随着国际社会对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我国应积极发展低碳经济,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在发展低碳经济过程中,法律的约束和保障作用发挥着重要作用。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在低碳经济的法律探索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低碳经济建设在我国却刚刚起步,低碳经济法治化研究也是非常有限的。本文只是从一个大方向确定我国发展低碳经济法治化的思路,事实上,关于低碳经济的法律制度还有许多内容,比如公民基础碳排放权、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等一些可操作性制度。但总的来说,发展低碳经济还是应坚持以法律的强制力来实现对低碳经济的规制,实现环境的持续利用及保护。

[参考文献]

[1]闵宁莉.低碳经济背景下企业环境社会责任[D].中南大学硕士论文:5.2010.

[2][英]穆勒.论边沁与柯勒律治[M].白利兵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3. 2009.

[3]张磊.低碳经济背景下我国环境刑法立法面临的挑战与对策[J].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54~60.

[4]郑玲丽.低碳经济下碳交易法律体系的构建[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1):5~62.

[5]庄汉.论构建“低碳社会”的环境法治进路[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5):756~760.

[6]王涛.中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律应对分析[D].华中科技大学硕士论文:16.2011.

[7]宫金萍.我国低碳经济法律规制路径探析[D].山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51.2012.

[8]洪娟,孙国君.构建低碳经济法律保障机制研究[J].价值工程,2012(23).

[9]杨晓,谭忠真,罗文正: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J].前沿,2012(05):95.

[10]汪劲.环境正义:丧钟为谁而鸣——美国联邦法院环境诉讼经典判例选[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4-5.

[作者简介]范勇(1968—),男,江西井冈山人,华东交通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从事劳动法、经济法研究;杨阳(1990—),女,江西景德镇人,华东交通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西省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低碳经济发展的制度环境评价及优化研究”(赣财教【2010】229号)课题编号:2010BSB0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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