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如何保证维系这一社会关系的经常性、稳定性和安全性,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有序进行,已经成为业内探讨的热点课题之一,文章在论述探讨市场经济与法制經济关系的基础上,对市场经济法制化不健全的原因展开积极探讨,论述了法制化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并针对性地提出一些发展建议,旨在抛砖引玉,能够有效促进相关实践工作的更好开展。
[关键词]市场经济;法制经济;法制化;发展
随着市场交易活动的日益频繁,社会各界也积极呼吁能够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切实推进市场法制化进程建设。从市场运营发展来看,如果没有市场优胜劣汰体系及相关法律的制约,市场也将缺乏固有的资源配置功能。在经济相关法律执行方面,必须遵循法治的原则,无论是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还是实现宏观调控,都得遵循这一原则。当市场上出现一系列不规范的市场活动时,相关法律将会启动其作用给一些不文明的活动一些制约作用,使市场经济与法制经济息息相关。在现阶段的经济发展中,法律对市场经济主体的制约和对市场秩序的维护起到相当大的作用,也使得市场经济向法制经济发展的必经之路有了保障。
一、市场经济与法制经济的关系探讨
(一)市场经济与法制经济
市场经济和法制经济是资源配置的两种形式,它们之间具有一定的区别和联系。从本质上来讲,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客观角度上,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市场经济要向法制经济过渡。法制的规范解释为统治者根据自己的意愿,通过相关政权机关建立起的法律制度。法制经济即是在相关法律制度的监督下建立起的经济模式。市场经济是法律经济的原因主要有四点:经济主体多元性,市场经济开放性和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性。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是加强立法工作和宏观调控。
(二)市场经济与法制经济的关系
从某个程度上来说,市场经济与法制经济是相辅相成的,市场经济需要法制经济的制约。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法制经济占据着不可或缺的地位,在法制经济的监督下,市场经济发展得更加规范,更加具有保障性。[1]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的原因主要是法律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规范、保障、导向的作用,如果没有法制的制约,市场必然缺乏有条不紊的状态。
首先,经济主体的多元性会导致法制的产生,一般来说,经济主体主要包括企业、政府、个人几个方面,这些主体之间必然存在的利益关系,交换关系以及产权关系,此类关系会导致市场的不规范和混乱,使市场经济的发展受到制约,因此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制约这些关系的法律法规,例如,《劳动法》、《合同法》、《公司法》等。
再者,市场经济的开放性也会导致法制的产生。从小的方面说,市场经营由原来的封闭走向开放,地域与地域之间出现产品交易,可以将每个地方的产品运输到另外一个地方进行产品交易,打破了地域之间的限制;从大的方面说,从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打破了闭关锁国的常态,开始发展进出口贸易,使国内的产品可以到国外进行销售,国外的产品也可以到国内进行交易,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这种市场也会延伸到国外,实现无国界交易。当市场走向全球化时,就需要进行规范化,例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进出口贸易法》、《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来促进市场有序健康的发展。
最后,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也有利于法制的产生,当市场商品出现供不应求或供过于求时,就需要宏观调控进行制约。当商品供不应求时,厂家获利,规模会随着这一系列的反应扩大,商品也随着增多;当产品供过于求时,根据市场的自发性,有的厂商会由于亏损退出该生产领域。[2]由于价值规律无形地操作着市场经济,使参与者不能从客观的角度分辨出自己目前的情况,导致市场盲目性的发生。当价格出现变动时,市场来不及作相应的变更,导致市场滞后性的产生。市场的盲目性和滞后性决定了它宏观调控的必要性,我国也通过了相关法律来制约市场经济的发展,如《银行法》、《信贷法》、《投资法》等等。
二、市场经济法制不健全的表现及原因分析
近年来,从司法部门的案件处理情况看,我国市场经济运营发展真正实现法制化进程还有一段很长的路程要走,从司法部门所处理的经济纠纷案件看,对全面法律知识的普及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这些措施的实施也会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发展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从经济体制改革发展进程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中市场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甚至在一些边缘领域和部分经济活动中还会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存在市场法制与市场人治相对立的现象,存在严重的“市场经济”不规范误区,究其形成原因看,主要在于如下三个方面:立法建设不到位,立法部门虽然详细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但是相对成熟的市场配套而言,还存在不小差距,在法律建设方面,有的需要重建,有的需要修建,有的甚至要从全新的领域加以新建;法制建设不完善,在现行的市场管理体系中,还未能真正放权于市场,很多时候政府主导部门依然发挥着重要的权力作用,过多的出现人治现象,[3]在客观上也导致难以形成正常有序的市场运营秩序;法规建设不健全,与立法工作相比,现行市场运行体系中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市场经济未能真正走向法制化的又一个重要原因,国家法律法规未能真正实行其强制性,司法执行力的薄弱与不足,也受限于法律队伍的力量薄弱,执法力度还不够强,甚至出现以经济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现象。
三、法制经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市场经济向法制经济过渡是一个必经过程,资本主义时代的市场经济被一些统治者所垄断,市场经济无法发展完善。改革开放后,我国建立起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相应的概念也得以确立,可以说是法制经济的必经之路。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经济联系复杂化决定了市场经济必须是法制经济,经济行为市场化决定了法制经济的产生,市场经济国际化决定了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的必然性。
(一)经济联系的复杂性
在当今市场经济的发展中,许多地区的市场发展已经迈入其他地区,甚至是其他国家。他们在分工上具有相当精密,相当细致的特点;在联系上,具有一致性和相关性,统一了市场的发展。这些特点在产品的生产、加工、交换和消费上都表现得淋漓尽致。这些环节存在的复杂性直接导致了市场经济联系的复杂性、多元化,就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使其得到规范,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其进行调整。这样才可以帮助经济主体遵循相应的生产经营行为。
(二)经济行为的市场化
我国的经济主要存在市场的运作当中,之前的经济行为主要在政府的管辖范围内,然而当今经济的发展主要围绕市场展开,经济化发展也从政府逐渐转向市场。但是由于长时间受计划经济发展的影响,许多经济法规不仅包含市场经济的内容还存在着计划经济的相关内容。一些生产经营行为受到政府的支配,缺乏法律的规范,没有个体的见解和独特的运作方式,所以在有些情况下,市场经济比较混乱,经济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也不好掌握分寸。因此,实践证明,经济行为市场化的同时,想要使市场经济成为真实的现代经济就必须使市场经济成为法制经济中的一员。
(三)市场经济的国家化
如今的市场经济已经是面对全球开放的经济,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经济交流已经带动各种消费的发展。每个国家间的经济都是相互依存相互依赖的。[4]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家间经济的相互渗透帮助了国际经济关系的形成。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规模逐步扩大,与国际市场接轨的脚步也在加快之中。这种情况下,就要求我们要开始重视市场经济的国际化,在相关的法制规划方面也要加快与国际经济贸易接轨的脚步。完善相关的法规,使市场经济有条不紊地发展,这样才可以使我国的市场经济在国际经济贸易中占有一席之地。
四、实现市场经济法制化建议措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一项重大创新与探索,很多突出的问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加以摸索解决,对于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法制化进程建设,需着力解决好如下问题:
(一)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俗话说“兵马未动,粮草先行”,这句亘古不变的真理在社会主义市场制度的今天同样适用,要建立规范的市场法制运营秩序,首先要建立对应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市场秩序的有效运行,这也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能否顺利建立并得以有效实施。当前法制工作的开展,也要切实以“三个代表”为指导思想,以“三个有利于”为实施原则,着力建设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从市场运营的各个角度筹集信息资料,建立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
(二)加强市场经济的执法力度
法律体系的构建是前提,法律制度的实施和执行是保障,对此,一定要落实严格的行政执法力度,加强各级行政机关的执法管理,通过有效措施保障各项行政执法任务落实到具体对应的个人,施行严格的目标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与义务的相统一,通过奖惩措施将执法工作与相对人的利益紧密联系起来。在加强执法力度的基础上,还应做好监督措施,通过有效的监督检查实现政令畅通。与此同时,还应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将那些思想好、素质高、懂法律的专业人才不断充实到执法队伍中去。
(三)强化全民市场法制观念
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中,教育在普法过程中的功能作用也得以不断深化,需要有计划、分层次地将市场运营的相关知识落实于相关领域的普及工作中去,需要特别注重培养各级党政领导人、法人和公民在市場经济活动中的诚实、信用观念,[5]坚持强化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相关观念,让各市场主体形成公平正当的竞争观念,保持市场经济的平等地位。通过对法律知识的普及过程,让每一个体能够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观念,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能够照顾好相关人员的社会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在法制化进程上更好发展。
五、结语
在市场经济体制变革发展中,如何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氛围,促进各类企业的健康发展,一直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进程中需要深刻思考的问题,对此,很多专家学者也做出了非常积极的探索,其中一条非常积极的观点意见就是将其纳入法制建设的轨道,本文对如何实现市场经济法制化展开积极探讨,旨在能为相关工作实践的开展提供一些积极的借鉴和参考。
[参考文献]
[1]侯灵华.论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J].法制与社会,2010(05):102-103.
[2]刘也萌.论市场经济是从法制经济向法治经济的过渡[J].中国校外教育(理论),2008(08):46-48.
[3]王开琼.关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法治思考[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04):74-77.
[4]朱庆松.浅谈市场经济与法制经济[J].商业文化(学术版),2008(03):82-84.
[5]李荣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法制经济向法治经济的过渡[J].政法论丛,2010(07);64-67.
[作者简介]赵煜(1986—),女,晋城宏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管部,科员,研究方向:企业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