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2014-04-29 00:44陈会欣
法制与经济·下旬刊 2014年2期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法律制度保护

[摘 要]近年来,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获得了可喜的成绩,其法律法规日益完善,保护组织逐渐发展、壮大,行政执法也日趋专业化、科学化。但是,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不可忽视其存在的不足之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消费新情况不断涌现,这些新情况的出现也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文章从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出发,分析了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就制度缺陷问题,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缺陷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分析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兴起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在此之前,受计划经济体制影响,商品短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也还不够突出。在对外开放及转变经济体制以后,我国市场经济获得了空前的发展,商品生产量、需求量均大幅提升,其在满足消费者生产、生活需要的同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各种现象也不断显露出来。

从我国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来看,可谓是喜忧参半,“喜”的是自颁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来,极大地促进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部委出台司法解释、制定相关规章的基础上,地方政府也纷纷制定地方性法规,目前已经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多年实践,也让我国的消费者极大地提高了维权意识,同时也促进了经营者在维护、尊重消费者权益方面意识的提高。而“忧”的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虽然获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和消费者的广泛期待及发达国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比起来仍有差距,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具体表现为:第一,普遍存在着各种侵害消费权益的现象,如消费者的知情权、安全权、自由选择权、维护尊严权、公平交易权得不到真正意义上的实现;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明确说明“知假买假”是否在保护之列;第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充分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第四,对于涉外产品消费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无法发挥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

二、我国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不足

(一)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较多。在我国基本大法(《宪法》)中,也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内容,并且在我国相继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标准化法》、《食品卫生法》、《计量法》、《产品质量法》、《药品管理法》、《价格法》、《广告法》、《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中,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了相关规定,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纵观所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仍然有着诸多需要完善之处。

第一,关于消费者权益的相关概念未做出明确阐释。在消费者、经营者、消费行为等方面界定不明,例如:消费者是否包含患者、知假买假者;商品房买卖是否为消费行为;提供服务的事业单位、公用企业(如电信、水、气、电等企业)是否属于经营者,在法律法规中并未作出明确解释。

第二,权利的种类较少且规定不明确。对于消费者来说,权利是其获得保护的基础。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了消费者具有知情权、安全选、选择权、结社权、监督权、受尊重权、受教育权、求偿权、公平交易权九大权利。然而对于这九大权利的保护措施、外延则未作出具体规定,这就严重削弱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可操作性。另外,在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下,产品营销方式也产生了巨大变化,尤其是网络经济的兴起,让传统的“九大权利”很难真正地维护消费者权益,所以有必要对消费者权利种类加以扩充。

第三,面对新的消费类型,预设法律空间不足。例如,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未规定“产品召回制”;关于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较少;对于潜在的可能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赔偿问题未做出明确规定;未对精神赔偿方面赔偿做出明确规定。

(二)行政保护体制不完善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体现的是以一个部门为主体,在政府领导、多部门配合下完成的行政架构。然而该架构在实际操作中则会体现出不少矛盾:一方面,在制定相关措施时,因部门分工不明,导致了部分规章制度的主次难辨,这也就使得一些涉及其他部门权限的规章裹足不前;另一方面,在对消费者申诉进行受理时,也会因部门分工不明,而导致受理范围界定不明确,为保证依法行政,各个部门都会谨慎行事,从而造成了范围模糊的消费者申诉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另外,在处理消费者申诉时,会因为申诉受理与处罚分属不同部门管理,而致使力度弱化。

(三)消费者协会软弱无力

自成立消费者协会以来,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做了不少工作,然而由于多方面因素所限,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仍未能得到充分的体现。从性质来看,我国的消协“亦官亦民”,其属于行政机关,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协会,并且在职能方面缺乏完善性、权威性,所以消协很难成为一个侵权行为有监督能力的社会团体,其不具备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刚性能力。消协作为民间组织,其既不具备行政职权,也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也就是说消协可以对一些侵权行为进行披露,却无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也不能对商家提起诉讼,仅能通过调节、调查、曝光侵权行为、提供法律援助等方式来保护消费者权益。在这些因素的制约下,也就导致了消费者协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心有余而力不足。

另外,我国还有很大一部分的消费者协会没有规范、固定的经费来源,组织经费多为自筹或工商支持。在经费来源方面,我国消协的总体情况是“工商局要一部分、企业赞助一部分、理事单位筹措一部分、财政单位要一部分”。由于受经费所限,针对各类投诉,消费者协会要无偿地对其进行处理,必然会显得力不从心。

三、关于完善我国相关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消费基本法

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采用的是一般立法模式,其与目前国际上最为完善的基本政策立法模式相比,還具有一定差距。所以,我们可借鉴基本政策立法模式,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纵观世界各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笔者认为可借鉴的当属《保护消费者基本法》,我国可在借鉴《保护消费者基本法》的基础上,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出台《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中,赋予《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法》指导性、纲领性地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中的“小宪法”。《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法》由总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行政执法机关、法律责任及争议解决4部分构成。在总则中,包括规定实行该法的原则与目的、界定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概念、规定消费者及经营者的义务与权利等内容。

(二)明确界定经营者、消费者概念

在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经营者、消费者的概念阐释为: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或商品者为经营者,其应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自觉履行义务;为满足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商品及服务者为消费者,其权益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从上述概念不难看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和经营者的界定比较笼统、模糊。要使消费者权利得到更有利的保护,就有必要对这两个概念加以明确。

1.消费者概念

总结分析国际上关于消费者概念的相关阐释,可得出以下结论:首先,消费者是接受服务、购买使用商品的自然人。关于消费者界定范围,有人认为应当是排除社会组织、法人的自然人,还有人则认为所有的自然人、社会组织、法人都属于消费者。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行目的来看,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更为合适,这是因为: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是人们在生活消费中的合法权益,而生活消费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另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为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而进行的立法,若把消费者概念定义得过广,把组织、社会团体都界定为消费者,势必会让法律忽视自然人消费者的弱势地位,从而很难有理论依据支撑法律向个人消费者倾斜。其次,消费者所进行的消费活动应当非营利性的。消费者接受服务、购买使用商品,为的是满足生活需要,而非营利需要,其也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区别所在。

2.经营者概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与消费者主体相对应的就是经营者,经营者是指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及商品的人。首先,消费者是经营者的服务对象。其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服务及商品并不一定是为了营利。例如,一些公益性企业,其经营目的并不是营利,但仍然可界定为经营者。对经营者进行这样的界定,促使了经营者范围的扩大化,从而更有益于保护消费者权益。

(三)对消费者权利加以细化、扩展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列举的9项消费者权利加以细化,并将消费者其他人权纳入保护之列。具体说来,首先要加强消费者知情权、安全权的保护。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服务时,必须要保障其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例如,“产品召回”制的实施,从更为广泛的角度保护了消费者的消费安全。在立法层面,对经营者信息披露制加以规定,其中应当包含商品关键性信息(如售后服务、使用方法、性能、用途、产地、价格等),经营者要主动告知消费上述信息,不得隐瞒;其次,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隐私权加以保护;再次,要让消费者享有反悔权,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一段时间后,仍可无条件地将商品退还给经营者,同时不承担费用损失。该项权利在上门推销、网络销售交易活动中,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强化人民法院、行政职能部门的作用

对于司法机关、行政职能部门来说,打击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是其本职责任。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作为行政职能部门,首先应当在源头上保护消费者权益,在审批、注册环节把好关,商品入市以后,相关职能部门(如药品监督、卫生防疫、质检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狠抓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以减少消费侵权现象的发生。当出现消费纠纷时,职能部门应在接到消费者申诉后,及时、认真地进行检查、处置,让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四、结语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历经多年发展,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也形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但在社会的发展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也显现出了一些不适应性,因此,有必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让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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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会欣(1983—),男,黑龙江宾县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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