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民间借贷,完善金融服务

2014-04-29 10:04朱霖
大观 2014年5期
关键词:民间借贷风险特点

朱霖

摘要:民间借贷作为一种直接、灵活、自由的融资形式,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企业和居民生产、生活的资金需要,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民间借贷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民间借贷行为容易引发社会矛盾;民间借贷过度发展干扰了正常金融秩序。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必须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建立民间借贷统计监测制度,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体系,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功能。

关键词:民间借贷;特点;风险

一、民间借贷的特点

(一)民间借贷规模很难掌握。由于民间借贷大多基于信任基础,借贷手续简便、隐蔽性强,借贷双方均不愿向外界透露借贷信息,民间借贷总量一直难以准确掌握。

(二)贷款约息不断攀升,风险日益凸显。因私营业主和中小企业经营者通过民间借贷渠道借入资金,多用于临时周转,资金使用时效性强,借贷期限短、利率较高。月息回报普遍在2分以上,最高的甚至达5分。尽管国家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但据调查,除了利息之外,借款人还须额外支付手续费、担保费等一些费用。

(三)经营灵活。相对正规金融机构,民间借贷的一大优势是经营十分灵活,借贷方式、手续、利率等均有较大的灵活性。大部分民间借贷仅凭一张借据即可完成借款手续,即使需要担保和抵押,也不涉及资产评估和登记,而且借款效率高,资金到账快。这对短期资金周转不灵、临时急需用款的企业或居民吸引力很大。

二、民间借贷过程中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民间借贷行为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由于法律法规与监管机构缺位,民间借贷活动又较为隐蔽,在缺乏监督管理和有效监测手段条件下,极易诱发社会矛盾。民间借贷纠纷由于各种原因,不愿借助法律武器解决问题,往往采取一些过激方式追债,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尤其令人担忧的是,一些放债人采取暴力手段讨债,给和谐社会造成极大危害。

(二)民间借贷管理无法可依。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民间借贷法律,如何对民间借贷监督管理,民间借贷应如何规范发展,均无法可依。一是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没有被明确,长期以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民间借贷的政策缺乏连续性和一致性,甚至政出多门,难以统一。二是民间借贷在操作上无章可循,无法可依。我国目前涉及民间金融管制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刑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但这些法律法规一方面比较分散,不便于一般公众把握;另一方面,这些法律法规中关于民间借贷、社会集资与非法集资的法律界限模糊。

(三) 民间借贷过度发展干扰正常金融秩序。民间借贷在正规金融发展的薄弱环节拾遗补缺,满足了部分微小客户群体的融资需求,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民间借贷无序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对正规金融体系形成冲击,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一是对金融机构的存款来源产生极大冲击,加大了金融机构组织吸收存款的难度,使得正规金融在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融资主导地位受到影响。二是正规金融部分信贷资金被异化。调查发现,一些放债人一方面在银行贷款,一方面向外放债,使得一部分低息的银行贷款变相成为高息的民间借贷。三是民间借贷作为自发性金融,一般只注重市场需求和自身效益,而不会顾及国家产业政策、金融政策,不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去压缩或调整融资规模和融资结构,这严重影响了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因此,民间借贷的过度发展特别是无序发展,对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是不利的。

三、规范民间借贷发展的意见及建议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一是建立民间借贷业务登记备案制度。成立民间借贷管理部门,以民间借贷业务中放债人一方为监管对象,对民间借贷交易实行非强制性的登记备案制度,放债人可以通过登记备案获得相应的法律保障,如一旦债务人破产清盘,经过登记的交易债权是有效的法律凭据,并可优先获得清偿。

二是设置民间借贷的禁止类条款。禁止为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活动提供融资以及参加非法集资,凡用于禁止项目的民间借贷资金均不受法律保护。为了区分正常的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必须规范民间借贷中放债人和中介人的融资借贷行为。规定放债人只能用自有资金放债,即放债人放债总额不能超过其自有资金总额;中介人只能收取中介费,不能赚取利息差。

三是规范民间借贷基本操作要素。如规范借贷合同,对民间借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合约要件、利率水平、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确,特别是规范抵押品的范围,使其符合有关法律要求。

四是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相关法规。制定“社会集资管理办法”、“内部集资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规范集资行为,制定“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和中介业务管理办法”的地方性法规,对中介机构、中介人的中介形式、中介责任以及中介业务范围等作出规定。

(二)建立民间借贷统计监测制度,切实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管理

一是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制度。有关民间借贷的各类信息一方面是许多管理部门需要利用的重要信息,需要及时收集、汇总;另一方面这些信息又可能涉及借贷双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需要建立完善的保密措施。因此,民间借贷统计监测信息系统必须建立有限度开放的信息共享制度,在网络化的民间借贷信息共享系统中,要设置查询权限,除监管部门的有关人员外,其他任何人包括政府各有关部门人员都只能获得汇总后的信息,非经公检法部门批准,不能查询借贷者个人信息和交易记录。

二是建立科学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监测内容主要包括民间借贷机构、放债人基本情况、资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贷期限、借款形式、借款偿还情况等。由于民间借贷交易登记备案属于一次性登记业务,即放债人只是在交易合同签订时才会来监管登记部门登记,而在资金运用、债务偿还期间与监管登记部门基本上没有联系,统计监测部门仅仅依靠登记备案资料还无法掌握民间借贷活动的全貌特别是动态情况。因此,统计监测部门还应建立对放债大户的跟踪监测调查制度和民间借贷群发性异常变动情况调查制度,以补充登记备案资料的不足。

(三)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体系,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功能

针对资金供给结构性失衡,尤其是中小企业和广大农户的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的现实,有步骤地向民间资金开放正规金融体系,拓宽民间资金投资范围,鼓励民营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金融投资,引导一部分民间资本进入正规金融体系,接受现行的金融法规约束和金融监管部门管理,并以此增加正规金融的服务层次,对改善微小客户群体的融资服务具有重大意义。一是要大力发展村镇银行等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鼓励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发展村镇银行,吸收一部分民间资本入股,特别是在民间资本充裕、民间借贷活跃的地区,要适当放宽村镇银行的创办条件,放宽对民间资本参股的限制。二是拓宽民间资本参股正规金融机构的渠道。在大型金融机构组建时,可以考虑放宽对参股对象的限制,吸收部分民间资本。同时,积极发展直接融资市场,为民间资本创造多种合法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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