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季改良与革命之争的思想缘起

2014-04-29 18:50:07胡其柱
人文杂志 2014年6期
关键词:西洋梁启超权利

胡其柱

内容提要清季改良与革命之争背后,实际上隐含着两种自由观念的对抗。两种自由观念皆受西洋“Liberty”学说刺激而形成,但具体指向以及实现方式截然不同。改良论者受儒家修身养性传统的影响,始终从自主、自治角度理解个人自由,认为政治自由必须与民智相配匹,故而倾向渐进性改革;革命论者以西洋自然权利学说为知识背景,将自由理解为个人天生的权利,且个人权利只有在民权立宪政体之下始能实现,故而倾向激进性革命。对于自由的不同理解催生了不同政治理念,进而又影响了各自不同的政治选择。

关键词自主之权自由改良论革命论

〔中图分类号〕K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47-662X(2014)06-0087-10

辛亥革命前夕,改良派与革命派曾围绕救国之道进行了一场大规模思想论争。前者主张以温和方式推动清政府放弃专制,实行政治改革;后者主张以暴力手段推翻清政府,建立立宪政体。长期以来,学界主要研究他们的阶级构成或政治纷争,很少关注其背后的观念冲突。①这种研究上的缺失,使我们很难把握改良与革命之争的内在理路,更无法为20世纪中国的改良与革命之争提供评判依据。本文拟从长时段出发,以西方“自由”观念传入为切入点,讨论清季改良与革命之争的思想缘起,为解答上述问题提供一个初步参照。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文讨论的是清季改良与革命之争,并非通称的改良派与革命派之间的纷争。按照一般说法,改良派主要指康有为、梁启超及其追随者,张之洞、马建忠等人不在此范围之内;革命派主要指孙中山、邹容及其追随者,谭嗣同等人不在此范围之内。但就思想类型而言,张之洞、马建忠等人思想皆可归入改良的范畴,而谭嗣同的《仁学》已呈现出革命的意义。故而,本文所讨论的改良论者与革命论者,与通称的改良派与革命派略有差异。

一、西洋“自由”(Liberty)观念的传入

在中国传统思想史上,长期存在着“自主”与“自由”或“逍遥”的争论。以《庄子》为代表的道家思想,追求超越伦理等级的个体逍遥,甚至是超越形

*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近代中国‘自由概念研究(1840-1919)”(12YJA770018)

① 已有研究多从政治斗争或阶级基础角度审视革命派与改良派的离合,很少从思想史角度阐释其缘起。代表性作品有张枏、王忍之:《辛亥革命前资产阶级革命派和改良派的斗争》,《历史研究》1962年第6期;林增平:《革命派、改良派的离合与清末民初政局》,《历史研究》1986年第3期;侯宜杰:《论立宪派和革命派的阶级基础》,《近代史研究》1992年第3期;高申鹏:《1900年前后改良派与革命派分合剖析》,《贵州师范大学学报》1991年第1期;郭绪印:《辛亥革命前后立宪派与革命派的关系》,《史林》2012年第5期。周福振和日本学者佐藤慎一曾论及清季革命派、改良派的自由观念,但是都没有从长时段出发分析其自由观念的思想渊源,详见周福振:《改良派与革命派关于法国大革命与自由的争论——以〈新民丛报〉与〈民报〉为中心》,《太原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孙宏云分析了汪精卫与梁启超论战的政治学背景,孙宏云:《汪精卫、梁启超“革命”论战的政治学背景》,《历史研究》2004年第5期;[日]佐藤慎一:《近代中国的知识分子与文明》,刘岳兵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1年。

体的长生不灭;以禅宗为代表的佛教学说,则追求情无取舍、垢净俱亡、完全自足的个体自由。最具代表性的阐释是唐五代《祖堂集》中的一段师徒问答。徒弟问曰:“如何得自由?”百丈怀海答曰:“如今对五欲八风,情无取舍,垢净俱亡,如日月在空,不缘而照。心如木石,亦如香象截流而过,更无疑滞,此人天堂地狱不能摄也。”见[南唐]静、筠禅僧编:《祖堂集》,张华点校,中州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490页。对于儒家来说,道、佛两家抛却人伦职分,追求长生久视或长生不灭,看似无欲无求,实为最大的自私。儒家同样强调个人自主,注重个人心志,但是其个人追求的方向截然不同。他们反对脱离伦理和现实生活,主张于人际之间恪守己分,以节制欲望、循规守矩为自主或自得。道、释两家往往认为儒家放不下尘世情欲,拘执不化;儒家则认为道、释两家了却凡尘,实属自私。两者争论的关键,在于自主的个人应该向何处去。

2014年第6期

清季改良与革命之争的思想缘起

西洋思想史上并非不存在类似的争论。自古希腊至中世纪,主张超越现世、灵魂得救者有之,强调立足尘世、维护秩序者亦有之。不过,西洋思想中有一种精神传统,是中国相对缺乏的,即政治自由的观念。这种自由观念的指向,不是超越尘世的精神世界,而是现实生活中的政治权利;不是依赖个人心志的自我拯救,而是求助于外在的政治保障。早在雅典城邦时期,伯利克里在阵亡将士葬礼上的演说,就反映了希腊人的政治自由观念:雅典公民享有的平等、自由和无忧无虑,都源于民主政治的可靠保障。进入近代以后,经过长期酝酿和改造,这种观念最终演变为一套自然权利意义上的“自由”(Liberty)学说。

近代西洋自由学说认为,造物主赋予了每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包括生命、自由、财产和安全等等,政府宗旨就是保护这些个人权利。在这里,广义的自由即指个人不可剥夺的权利,狭义的自由则专指个人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按照一己意愿行事的权利。个人无法依靠一己之力保护自己,只好联合起来订立契约、成立政府。这种意义上的自由观念,主要考虑如何借助国家政治保护个人生命、自由、财产、安全等,而不是如何提升内在修养,获得精神上的绝对超越。

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自然权利意义上的自由观念逐渐成为欧美社会的主流思潮。美国《独立宣言》宣称,人人生而平等,享有造物主赋予的某些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保障这些权利,政府必须经统治者同意而建立。《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和第五条分别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确立国教或者禁止宗教自由,不得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不得剥夺公民和平集会、向政府请愿和伸冤的权利;不经正当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宣称,人们生而自由且始终拥有自由、平等权利,政治联合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所有自然、不可剥夺的权利,即自由权、财产权、安全权和反抗压迫的权利;自由权即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按照一己之意行事,又不损害他人利益。这些政治文本所强调的,都是政治意义上的自由权利,而不是个人意义上的内修实践。

19世纪上半叶,伴随着新教传教士东来,近代西洋自由观念传入了中国。但是,观念传递是通过语言翻译实现的,语言翻译又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变异”或“改造”。两种文化的差异性越明显,“变异”的可能性就越大。英国传教士马礼逊(Robert Morrison)编纂的《华英字典》,将“Liberty”和“Freedom”引入中文世界时,将其解释为:“LIBERTY, not under the control of anyone,自主之理”;“FREEDOM,principles of selfrule,自主之理;Free will,to determine for ones self,自作主意。”[英]马礼逊:《华英字典》(A Dictionary of the Chinese Language)影印版,郑州大象出版社,2008年。“Freedom”条见第6卷第181页,“Liberty”条见第6卷第254页。在这里,“Liberty”被解释为“免于任何人控制”,对应的中文是“自主之理”;“Freedom”被解释为“自治原则(原理)”、“自由意志,由自己做主”,对应的中文是“自主之理”、“自作主意”。经此翻译,西洋自由观念的政治意蕴大为淡化,更接近儒家对于精神自主的强调。

1838年,美国传教士裨治文(Elijah Coleman Bridgman)刊刻《美理哥合省国志略》,将《独立宣言》中的“Life, Liberty, and the Pursuit of Happiness”译为“各安其分”。[美]裨治文:《美理哥合省国志略》卷4,刘路生点校,新嘉坡坚夏书院藏版,道光十八年镌,载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辑部编:《近代史资料》,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92号,第40页。宣言原意是强调个人自由不可侵犯,而译文传递出的精神,则是儒家强调的遵守规矩、履行责任。1861年,裨治文重订此书时,将译文改成了维护“生命及自主、自立者”。同时,新刻本还粗略译出了《独立宣言》的整体精神,即人人同得创造者“一定之理,己不得弃,人不得夺”,“苟欲全此理,则当立政以从民志”。[美]裨治文:《大美联邦志略》,沪邑墨海书馆活字,辛酉(1861年)夏刻,中国国家图书馆藏本,第22页。对照原文,这一译本仍有“失真”之处,但将其置于中文世界中,仍然具有极强的冲击力。毕竟,在此之前,中国思想家很少思考借助政治达成自主、自立,更没有从此角度界定政府性质。

进入1870年代后,以丁韪良为代表的同文馆师生开创了一种新的“Liberty”译法。他们在《星轺指掌》《公法便览》《公法会通》等国际法译著中,选择了以“自由”对译“Liberty”及其相关词汇,表示外交中受法律保护的公使权利:“公使身得自由,而不可侵犯,其意谓无论官民,均不可以力逼之,亦不可损伤,否则有违公法。”[德]吴尔玺:《公法便览•卷二》,汪凤藻、凤仪等译,丁韪良校,光绪三年孟秋,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藏本,第15、16页。他们也不满意以“分”对译“Right”,而是选用了“权”或“权利”,意指“凡人应得之分”。[清]汪凤藻等译,丁韪良校:《公法便览》凡例,京师同文馆聚珍版,光绪三年孟秋,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藏本。英国传教士艾约瑟(Joseph Edkins)主持翻译的《希腊志略》和《欧洲志略》,[英]艾约瑟:《欧洲史略》,西学启蒙十六种,中国国家图书馆藏本,第58、68、70、92页。以及中国驻美使馆通译蔡锡勇翻译的《美国合邦盟约》,也选用“自由”对译“Liberty”及其相关词汇。任青、马忠文整理:《张荫桓日记》,上海书店,2004年,第82页。

其中,蔡锡勇翻译的美国宪法修正案,开始明确赋予“自由”一种政治意蕴。该译文将“life, liberty and property”翻译为“生命、行藏和家产”,又以“人民应享之权利”、“自由”、“总统”、“上下议院”等语词指称相关内容,[清]蔡锡勇:《美国合邦盟约》,《时务报》第50册,(台北)文海出版社,1987年,第3428-3431页。向晚清知识界描述了一幅前所未有的政治图景。在这一图景中,人民生而享有造物主所赋予的某些自由权利,保护人民应享之权利是政府的宗旨。这里的“自由”不再是“逍遥”、“涅槃”的代称,而是一种拥有具体内容的政治诉求。经此翻译之后,“自由”开始脱离儒家语境中的负面形象,成为个人反抗强权政治的正当性来源。

1880年代初,西洋自由观念还通过日本新学进入了中文语境。日本学者冈本监辅撰写的《万国史记》,以中文形式介绍了世界各国的历史。其中,包含着诸多意义焕然一新的中文词汇,如“自由”、“自由之权”、“权利”、“民权”、“人民权利”、“义务”、“革命”、“政体”、“政府”、“宪政”、“议会”、“共和”等等。不仅如此,该书还从天赋人权角度肯定“自立自主”:“天之所以与我者,我不得弃,人不得夺,是自立自主之权也。人君之职,在使人保自主之权。”[日]冈本监辅:《万国史记》卷19,上海六先书局发兑,光绪丁酉年校印,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藏本,第16页。此处的“自立自主之权”,显然不是儒家意义上的精神自主,而是西洋意义上的政治自由。冈鹿门的《法兰西志》则直接以“自由”指称“Liberty”:“夫人有心性而思虑,有耳目而视听,虽以父母抚我育我,分其骨肉,犹不能同其趋舍,岂非以自由心性出于天与,而非他人所能限定之故乎?欧洲各国有所见于此,故分之权限、设之法制,使人人享自由权利,莫之妨害。”[日]冈鹿门:《法兰西志》卷3,转见郑海麟:《黄遵宪传》,中华书局,2006年,第120-121页。在冈鹿门看来,西洋之所以日趋强盛,就在于其政府允许并且能够保护个人的自由权利。经此改造之后,“自由”不仅成为个人反抗政治强权的合法性来源,而且上升为西洋立国之道。

《万国史记》与《法兰西志》皆以中文撰成,在华流传甚广。它们与来华传教士翻译的其他西政丛书,共同为晚清思想界阐释了一种新自由观念。凭借其在西洋所取得的成效,这种自由观念很快就引起了晚清有志之士的关注。但是,由于人生经历和思想背景迥异,不同知识分子吸收西洋思想资源之后,酝酿而成的自由观念差异甚大,提出的救国之道也迥然不同。

二、“人人自主”:儒家士人的救国之道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在西洋冲击之下出现了整体性危机。一些先知先觉之士意识到,西洋各国制造精湛、政教修明,与昔日的“蛮夷”完全不同。他们亟欲观察和了解西洋,希望找到富国强兵的根本之道。作为西洋当时的主流政治思想,“Liberty”学说及其相关知识很快进入晚清知识分子的眼帘。1880年代前后,马建忠留法期间,严复留英期间,黄遵宪出使日本期间,都分别直接或间接地触及西洋“Liberty”观念。1880年代末1890年代初,康有为、梁启超师徒也通过传教士译本和日本新学著作,得以了解西洋法政理论。以上诸人接触西学前后,大都已具有较为深厚的儒学背景,其儒学知识与西洋自由观念碰撞后,会出现何种“化学反应”?

儒家反对遁入空门、根除凡尘,注重人伦建构、政教修葺。就此而言,它与西洋自由观念似有相通之处,落脚点都在现实生活而非精神世界。不过,与西洋法政理论相比,宋明以来的儒家学说又具有独特的逻辑。它将个人修身视为政治起点,认为个人身修而家齐,家齐而国治,国治而天下平。进而推之,个人为天下国家之本,本不修而末必乱。此“本末”论一出,剩下的问题就是何为“身”以及如何修身。大体来说,在这个问题上,宋明以来的儒家与道、释颇为相近,都认为个人由形体和精神两个层次组成,精神为主,形体为宅,修身就是突破形体约束,达到精神上的永恒。儒家把这种内修称之为“内圣”,以内圣为基点的齐家、治国、平天下即为“外王”。

儒家内圣外王论与近代西洋自由观念存在两个冲突。第一,儒家修身论深受道、释两家影响,认为形体意味着虚幻不定的情欲,必须予以节制甚至斩除。在逻辑上,这隐含着对西洋“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否定。生命、自由和财产皆基于人的情欲而存在,否定个人情欲就等于否定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意义。相对来说,宋明诸儒主要关注心性之学。不过,明儒在探讨心性的同时,亦流露出对生命、财产等切身利益的重视。至于西洋个体意义上的幸福权利,更是与儒家的克制观念相抵触。第二,儒家修身论与西洋自由观念的关注点迥然不同,甚至存在一定的相互对立。儒家将个人修身当作天下政治的根本,以“内圣”作为“外王”的前提,因而其关注点主要在于个人修身。戴震既反对老、庄、释,又对宋儒颇有微词,但在内圣为外王之本问题上,与前人态度一致:“或一家,或一国,或天下,其事必由身出之,心主之,意先之,知启之。”[清]戴震:《孟子字义疏证》,何文光整理,中华书局,1982年,第73页。当然,这并非说宋明儒家仅关注内在实践,而不考虑天下秩序。用余英时先生的话说,宋儒的内圣和外王是一个“连续体”,两者合起来才能代表其思想的整体特征。笔者在此强调的,仅仅是内圣的优先性或根本性。由于这种优先性或根本性,内圣在宋明儒家思想中占据着核心位置。余英时关于宋儒“内圣外王”的分析,详见《朱熹的历史世界》下篇第八章“理学家与政治取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修身乃一己之事,不需国家出面。西洋自由观念则恰恰相反,它追求的是生命、自由、财产等现实利益,依靠个体根本无法实现,必须借助理想政治,因而其落脚点在国家建设。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想象儒家知识分子初触“Liberty”时的困惑。事实上,当“Liberty”被译为“自由”时,确实遭到了主流知识分子的集体拒绝。甲午战前,很少有儒家知识分子专门论述“自由”观念。即使严复,也一度对“自由”语词深怀疑虑,试图以“自繇”取而代之。不过,少数知识分子几经踌躇之后,还是无法绕过“Liberty”学说。毕竟,欧美国家皆自称以“Liberty”立国。他们尝试撇开“自由”,重新理解和界定“Liberty”。

以笔者所掌握的资料来看,坚持儒家原则的知识分子,大都喜欢用“自主”或“自主之权”翻译“Liberty”。“自主”是儒家的基本修身原则,隐含着对于自身情欲和外在压制的双重反抗。经此翻译之后,西洋自由观念的内涵出现了奇妙变化,它不再是一种单纯维护个人权利的政治学说,也不再是以国家政治为核心的革命宣言,而是变成了儒家“身为天下国家之本”的一种“异乡表达”:人人自主自治乃国家富强之本。在这一逻辑中,不是国家成就个人,而是个人成就国家。

一旦人人自主与国家富强划上等号,问题就回到了儒家语境。儒家孜孜以求的不就是以个人自主为起点,层层外推而至于家齐、国治、天下平吗?如此一来,何为自主之权以及如何践行自主之权,而不是国家政治,就成了关键问题。马建忠的解释是,自主之权即“敬己”与“敬人”:“我行我自主之权,我之分也,而以敬己明其分;我不侵人自主之权,我之责也,而以敬人示其责”;[清]马建忠:《法律•性法》,载[清]甘韩辑、杨凤藻校正:《皇朝经世文新编续集》卷4,(台北)文海出版社,1972年,第294页。张之洞的解释是,自主之权乃是西方教会中的说法,意指上帝赋人以性灵,使每个人都有智虑聪明,可以有所作为;对黄遵宪来说,自主之权即“墨家之尚同”;康有为认为,自主之权是指“兴爱去恶”基础之上的人身独立,而梁启超则声称自主之权即“各尽其所当为之事,各得其所应有之利”;罗炳良主编:《张之洞•劝学篇》,华夏出版社,2002年,第54页。严复没有使用“自主之权”,但是他对“自由”的阐释亦有相似之处:自由既是上天赋予个人的一种权利,又是以自治为前提的一种德性要求,能够自治者始能自由。

以上各家的见解略有差异。不过,将其与近代西洋自由观念相对照,可以看出儒家知识分子的相通之处。西洋自然权利意义上的“Liberty”实际上是一个政治概念,它界定的是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或者说是个人在国家政治中的地位。马建忠等儒家知识分子阐释的“自主之权”实际上是一个伦理概念,界定的是人与人之间或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他们强调“人人自主”的目的,是试图将个人从礼教中“拖”出来,恢复其原有的个性和活力。不过一旦个人获得自主,如何既维护自己的利益,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就成了另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从马建忠等人提供的答案来看,他们还是不自觉地延续了中国固有的传统,强调通过内修保障个人合理行使自主之权。至于内修的具体内容,一言以蔽之,即马建忠的“敬己”与“敬人”。

“自主之权”的合理行使取决于内在修为,因而它更多停留于心志、智识、修养等精神层面,与生命、自由、财产、法律的关联极为淡薄。而且,按照孔子“为仁由己”学说,个人自主只能依靠个人内修,不像“Liberty”和“Right”那样必须求助于国家。这一逻辑决定了儒家知识分子的救国之道相对缺乏变革政体的冲动:中国富强之道在于解放个人,恢复人人的自主之权,而不在于盲目地变更政体形式。当然,这些知识分子也意识到,仅依靠传统内修已远远不足以保障人人自主,必须辅之以西洋格致。要普及西洋格致之学,就必须创办新式学堂、培养新式人才。因此,在此危难之际,虽然不必变更政体,但是亦须围绕开启民智来革新教育和政治。康有为、严复、梁启超等人号召兴办学堂、革新政治,即大都出于此种考虑。

当然,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儒家知识分子,并非绝对拒斥西洋政治。他们同样认为西洋政治更能保证个人自主。但是,长期以来的思想训练使他们绕不过一个关键门槛:天下国家以(个人)身为本,本不立而末必乱。进而言之,国家政治必须以民智为前提,改行西洋政治必须以一定的民智为基础,否则只能召乱致暴。对此,康有为说得非常明白:“民智不开,遽用民权,则举国聋瞽,守旧愈甚,取乱之道也。”他坚持认为政治的起点在教育:“立国必以议院为本,议院又必以学校为本。”蒋贵麟编:《康南海先生遗著汇刊十•日本变政考》,(台湾)宏业书局有限公司,1987年,第306页。严复和梁启超也主张民众只有养成自治、自主的能力,中国才能改行立宪政治。这一逻辑是他们批判守旧论者的基本依据,也是反对革命论者的根本理由。

三、“天赋自由”:革命青年的救己之道

康、梁等人内外双修意义上的自主之权,是以儒家传统的本末论思维为根基的。主流儒家坚持认为,心为身之本,身又为天下、国家之本,个人须从内、外两个层面维护个人自主之权。但是,进入晚清以后,随着西洋势力的强烈冲击,儒家思想的主导地位已经渐趋瓦解。年轻知识分子开始突破儒家思想框架,寻找新的救己救国之道。其中,谭嗣同、秦力山等人以佛学、心学为根基,提出了冲决罗网式的绝对自由;邹容、杨笃生等人以西洋天赋人权学说为背景,追求以民主政府为前提的天赋自由;陈天华、孙中山等人则吸收19世纪西洋法政学说,强调民主政治下的政治自由。

一般说来,佛教学意在引导众生抛却凡尘,追求一种永恒无碍的自由。其信奉者大都淡看世俗间事,很少与国家政治发生关联,更不会与之对抗。但是,当一个人参透佛法、看破红尘后,他既可能抱着顺从的念想,也可能萌生抗拒的力量。而且,由于佛教信奉者能够将生死得失置之度外,一旦下定决心抗拒,往往较常人负有更强烈的大无畏精神。谭嗣同便是最突出的一例。他以佛学和庄子之学为武器,猛烈抨击三纲五常:“上观天文,下察地理,远观诸物,近取之身,能自主者兴,不能者败,罔不率此。伦有五,而全具自主之权者一,夫安得不矜重之乎!”“夫大同之治,不独父其父,不独子其子;父子且无,更何于君臣?”《仁学》,载蔡尚思、方行编:《谭嗣同全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4年,第66页。在此,“自主之权”既非指以理性主导情欲,又非指反抗专制君主,而是以破除伦理等级为目标的人身独立。

秦力山主持的《国民报》,融合佛学、心学与西洋“Liberty”抗争精神,提出了一种更为激烈和彻底的自由观:“盖脱君权、外权之压制,犹所谓自由之形体;若能跳出于数千年来风俗、思想、教化、学术之外,乃所谓自由之精神也。”《说国民》,载张枏、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1卷下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3年,第73页。这里的“自由”与谭嗣同的“自主之权”相同,重心都在于摆脱束缚而不是捍卫权利。如果说有所捍卫,也是捍卫身份和精神的自主,与法律、政治和国家都没有关系。不过,《国民报》自由观冲决罗网的力度,要远超谭嗣同的自主之权。它不仅要摆脱君权、外权,还要摆脱数千年来中国的风俗、思想、教化和学术,追求一个赤条条的“我”。

同属革命者,邹容、杨笃生的自由观截然不同。他们大体吸收了西洋天赋自由学说的核心精神。邹容在《革命军》中宣称:“有生之初,无人不自由,即无人不平等,初无所谓君也,无所谓臣也。……后世之人,不知此意,一任无数之民贼独夫、大盗巨寇,举众人所有而独有之,……故我同胞今日之革命,当共逐君临我之异种,杀尽专制我之君主,以复我天赋之人权”。邹容:《革命军》,冯小琴评注,华夏出版社,2002年,第37-38页。据此学说,人生来即有自由、平等权,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智识或德性要求,人民自由、平等权的丧失,主要在于专制政府之干犯,因而恢复人民自由、平等权的唯一出路,就是打倒专制政府,确立民主政体。此自由观念主要围绕政治领域而展开,试图借助民主政治保护个人天生的自由、平等权利。

邹容的自由观念并非完全不涉及内在修为。他认为中国人之所以长期被奴役,与内在奴性太深有关。他在《革命军》中,大量抄录梁启超《中国积弱溯源论》的语句,专设一节讨论“革命必去奴隶之根性”。但邹容所谓“去奴隶之根性”,与梁启超所论又差别甚大。梁启超所谓去奴隶之根性,是指摆脱古人、世俗、境遇和情欲的束缚,养成自立、自主、自治的能力;邹容所谓去奴隶之根性,则是指将对一家一姓的“忠孝”,转变为对父母和国家尽“忠孝”。 梁启超提出“去奴隶之根性”,是为了培养人人自治能力;邹容提出“去奴隶之根性”,是为了唤醒人民革命精神。

杨笃生发表的《新湖南》一文亦据西洋天赋自由学说立论。他明确声称:“顾吾所必欲伸之理论安在乎?则曰民族建国主义及个人权利主义而已。”所谓个人权利,即天赋个人之自由权也;所谓民族建国,即众人为了保护并增进其自由权,遂不得不集结成群订立民约、建立国家,“此国家所由成立之原理也”。《新湖南》,载张枏、王忍之编:《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1卷下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0年,第632-633页。其隐含之意是,若政府不能保护并增进人民自由权,人民就有权利起而革之,代之以新的政府。这种自由观念基本上是西洋式的,但是并不完整。西洋近代思想家明确了天赋自由的具体内容,还论述了天赋自由如何转化为法律意义上的自由。而无论《革命军》还是《新湖南》,都没有在这两个最为关键的思想节点上进行深入挖掘。

陈天华同属革命阵营里的一员猛将,但其自由观与邹容、杨笃生又有所差异。他从未使用过“天赋人权”、“生而自由”之类的字眼。他所主张的自由,指的都是具有明确指向的法律权利。比如,其《要求救亡意见书》要求政府对外抗击侵略,保护国家主权、领土、人民不受侵犯;对内实行变法、早定国是,允许人民自由著述、言论和集会。《要求救亡意见书》,载刘晴波、彭国兴编:《陈天华集》,湖南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161、162页。这里的“自由”具体指著述、言论和集会。陈天华反对抽象、无限制的自由。他在小说《狮子吼》中,曾借主人公孙念祖之口反思说:“‘自由二字,是有界限的,没有界限,即是罪恶。于今的人醉心自由,都说一有服从性质,即是奴隶了。不知势利是不可服从的,法律是一定要服从的。法律也不服从的,社会上必定受他的扰害,又何能救国呢?”《狮子吼》,载刘晴波、彭国兴编:《陈天华集》,湖南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122页。在陈天华看来,自由反抗的是强权而非法律,法律是必须服从的。如果人人都不遵守法律,就没有集体和国家可言;没有集体和国家,又何来个人自由?因此,他谆谆告诫留日学生:“自由者,总体之自由,非个人之自由也。”《致湖南留学生书》,载刘晴波、彭国兴编:《陈天华集》,湖南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229页。

孙中山是清季受西学影响最深者之一。他初见香港繁荣时,颇惊叹家乡与香港之间的差距,后经反复思考得出的解释是,英人热爱自由,不甘接受专制政府,奋起改造和经营,故而形成此良政。陈锡祺主编:《孙中山年谱长编》(上),中华书局,1991年,第60页。1904年,他曾撰文向美国人解释组织革命的理由,其中包括“(清政府)侵害我不能售予之生命权及财产自由权”,“禁制吾人之言论自由”,“不由法律而可以割夺吾人之权利”。《中国问题的真解决——向美国人民的呼吁》,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等编:《孙中山全集》第1卷,中华书局,1981年,第244、245页。有关孙中山的“自由”观念,参见闫润渔:《论孙中山“革命学”中的“自由”》,《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罗耀九:《孙中山的自由平等观》,《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张冰:《孙中山自由观的多变性与一贯性》,《广东社会科学》2010年第5期。孙中山早期理解的自由与专制政治相对,没有任何内在修为的成分。而且,与陈天华一样,此后一生,孙中山很少宣传抽象的天赋自由。民初迭遭变故以后,他更是反复批评那种抽象、绝对的自由,强调个人必须服从集体和国家。孙中山似乎变成了一个“反自由”者。但是,结合其宪政主义的政治设计,可知他反对的是革命过程中不服从纪律的自由,而不是宪政制度之下的公民自由。实际上,他为公民设定了选举、罢免、创制和复决四种政治权利。

综合上述,可知清季革命思想的渊源甚为复杂,其中既含有佛教大无畏精神、儒家革命意识,又吸收了西洋天赋人权学说、政治自由理论。这些思想元素经过革命者的酝酿,大体上呈现出三种不同的形态。它们之所以同属革命阵营,而与康有为、梁启超等人的自主相对立,就在于三者都把改造或瓦解外在世界,视为获得自由的前提。此处之“外在世界”并非指国家意义上的外在世界,而是指个人内心以外的国家秩序和力量。对于他们来说,自由是存在于特定场域之中的,只有先解决外在场域,才能谈得上个人自由。而对于康有为、梁启超来说,自由固然需要外在支撑,但决定个人是否获得自由的是智识和德性。

四、改良与革命背后的思想之争

早在戊戌变法前夕,两种自主、自由观念的争论已隐现湘中。当时,以易鼎、樊锥、唐才常为代表的年轻士子,依据“人人自主之权”提出了民权要求。1898年春夏之交,易鼎发表《中国宜以弱为强说》,指出中国以弱为强的四种途径,即西法与中法相参、西教与中教并行、民权与君权两重、黄人与白人互婚,同时声称“夫刑赏操生杀,天下之大权,当公之天下,未可柄之一人,自讲求新理,精益求精。”易鼎:《中国易以弱为强说》,原载《湘报类纂》甲集上,收入张勇、蔡乐苏编:《中国思想史参考资料集:晚清至民国卷》,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08-109页。樊锥发表《开诚篇》,要求皇帝允许“人人有自主之权,人人以救亡为是。”樊锥:《开诚篇三》,载刘泱泱编:《樊锥集、毕永年集、秦力山集》,湖南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15-16页。毕永年则声称:“人人皆承天地之气以为命,即人人皆有自主之权以立命。权也者,我与王侯卿相共之者也;国也者,非独王侯卿相之国,即我群士群民共有之国也。”毕永年:《存华篇》,载刘泱泱编:《樊锥集、毕永年集、秦力山集》,湖南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90页。他们都认为人人有自主之权,应该参与国家政治。这种意义上的自主之权和民权是政治权力,要求的是皇帝公天下之权于人民。

湘中士绅对此十分警惕。叶德辉等人针锋相对,严厉批判民权论:“盖平等邪说,自樊锥倡之也。人人平等、权权平等,是无尊卑、亲疏也。无尊卑,是无君也;无亲疏,是无父也。无父无君,尚何兄弟、夫妇、朋友之有?……樊锥谓人人有自主之权,将人人各以其心为心,是使我亿万人民散无统纪也。樊锥谓可以以其心,吾谓实亿万其心也。”《邵阳士民驱逐乱民樊锥告白》,载苏舆编:《翼教丛编》,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第142-143页。“今康、梁所用以惑世者,民权耳,平等耳,试问权既下移,国与谁治?民可自主,君亦何为?是率天下而乱也。平等之说蔑弃人伦,不能自行,而顾以立教,真悖谬之尤者。戴德诚、樊锥、唐才常、易鼎等,承其流风,肆行狂煽,直欲死中国之人心,翻亘古之学案,……。”《宾凤阳等上王益吾院长书》,载苏舆编:《翼教丛编》,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第144页。叶德辉等人认为,人人自主之权意味着蔑弃人伦、各自为政,极易导致国中无君、天下大乱,必须除之而后快。易鼎、樊锥、唐才常的自主之权和民权本是就君权而言,但在叶德辉等人看来,对人伦纲纪威胁最大。

随着六君子血洒菜市口,湘中民权言论烟消云散。康、梁师徒逃往日本,继续谋图推进新政。于是,“自主”之争依旧不断。张之洞批评康梁追随者“持论宗旨,无非袭康、梁之唾余,曰人人有自主之权,曰不受朝廷压力,曰流血以成大事”,并称他们“人人皆有大者为王、小者为侯之思”。《驳张之洞劝诫文》,姜义华、张荣华编校:《康有为全集》第5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35、343页。康有为则回击说,张之洞“如此解文,可为喷饭”,香港处处示谕“人人有自主之权”,并没有使人人大者为王、小者为侯。人人有自主之权实乃孔、孟本义:“人人直接于天而有主权,又开人人自主之权也。其他天爵自尊,蔑视大人,出处语默,进退屈伸,皆人自主之。”“若夫民权之大义,则自孔、孟六经倡矣。所谓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洪范》称庶人同,乃为大同,《孟子》称国人可,乃能用杀,《书》称灵承乎旅,《大学》称从民之好恶,《孟子》称得乎邱民为天子,此皆民权之义。”《驳张之洞劝诫文》,姜义华、张荣华编校:《康有为全集》第5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35页。由此可知,尽管张之洞与康有为势不两立,但是他们对于“自主之权”的理解,并无本质性区别。康有为所称的“自主之权”和“民权”,皆就儒家传统意义上的意志自主而言,根本不是鼓励个人为所欲为或以民权取代君权。

一度呈现革命倾向的梁启超,亦倾向从意志或精神层面界定自主。他在《论中国积弱由于防弊》中说,自主之权即指“各尽其所当为之事,各得其所应有之利”,梁启超:《论中国积弱由于防弊》,吴松等点校:《饮冰室文集点校》,云南教育出版社,2001年,第83页。这是一种纯粹的伦理概念。赴日初期,梁启超读了大量日译西学,并以“自由”代替了“自主之权”,但是其自由观仍然聚焦于内在自主:“自由云者,正使人自知其本性,而不受箝制于他人,今日非施此药,万不能愈此病”。④《致南海父子大人书》(光绪二十六年四月一日),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233-237页。具体言之,就是清除内在奴性,恢复个人本性,成为独立自主的个人。其中,清除内在奴性、养成自主意识是关键环节。这样的自由,只能通过“新民”而非革命来解决。只不过,戊戌变法失败后,国内万马齐喑,已失去新民的条件,梁启超一度幻想借助卢梭学说,唤醒国人对于自由的重视。康有为援引法国大革命的残酷批评他,梁启超则回复说:卢梭学说施之于法兰西,“诚为取乱之具”,施之于中国,“适为兴治之机”。④事实上梁启超并非认同卢梭式自由,他仅仅是觉得卢梭式自由可以调动国人血性,帮助其清除固有奴性。

这种精神自主意义上的自由,决定了康、梁及其同道不会接受暴力革命:就个人来说,提高德性是获得自由的关键;就国家来说,开启民智行是推行民主的前提,两者都需要依赖教育变革而非政治改造。1902年底黄遵宪致信梁启超,流露出的俱是对民权骤兴的担忧:“以绝无政治思想之民,分之以权,授之以政,非特不能受,或且造邪说而肆谤诬,出死力以相抗拒。以如此至愚极陋之民,欲望其作新民,以新吾国,其可得乎?”吴振清等编校:《黄遵宪集》,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506页。严复同样主张社会进化须以民智会后盾,断不可贸然推进。1901年,他为《日本宪法义解〉》作序时称:“今夫政学家之言国制也,虽条理万殊,而一言蔽之,国立所以为民而已。故法之行也,亦必视民而为之高下。方其未至也,即有至美之意,大善之政,苟非其民,法不虚行。”《〈日本宪法义解〉序》,王栻主编:《严复集》第1册,中华书局,1986年,第96页。

1901年以前,国内年轻士子尚能信奉康梁和严复。当时,康梁、严复也确实以人人自主、自由相号召。及至庚子事变、自立军起义失败,赴日年轻学生接触大量西学后,思想渐起波澜:国将不国,民智从何谈起?到底个人自由为国家之本,还是国家为个人自由之本?这些问题皆非康梁、严复所能回答。1901年春天,秦力山脱离梁启超主持创办了《国民报》。《国民报》的整体精神,就是向国人阐释何为国家、国民以及国民的权利与义务。其《原国》指出,国乃人人之国,并非一人之国,人人对国有应尽之义务,于国有应得之权利。《原国》,中国国民党党史史料编纂委员会:《国民报汇编》,台湾“中央”文物供应处,1983年,第6页。《二十世纪之中国》指出,民权实为国家致强之本:“民权之集,是为国权;民而无权,国权何在?”但此“民权”是指国民参政权,而非康梁德性和智识意义上的民权。《二十世纪之中国》,中国国民党党史史料编纂委员会:《国民报汇编》,台湾“中央”文物供应处,1983年,第31-40页。《说国民》声称:“所谓国民者,有参政权之谓也。……国民之权利,须经宪法法律所定者,然后谓之权,不然则否。”国民要想获得参政权利,就必须摆脱君权、外权甚至数千年风俗、思想、教化、学术之压制,养成自由、独立精神。《说国民》,中国国民党党史史料编纂委员会:《国民报汇编》,台湾“中央”文物供应处,1983年,第15页。这种意义上的自由、民权,既是精神意义上的自主,也是政治意义上的自主。

对于《国民报》来说,自由、民权舍革命、废君之外,别无他途可求。这样的自由和民权,不仅令张之洞、康有为、黄遵宪忧心忡忡,也让梁启超难以接受。从1902年开始,梁启超连续发表文章,批评“青年辈”的野蛮自由,阐释“新民子”的文明自由。他告诫青年说:泰西所谓自由者,“无一役非为团体公益计,而决非一私人之放恣桀骜者所可托以藏身也。”“人之奴隶我不足畏也,而莫痛于自奴隶于人;自奴隶于人犹不足畏也,而莫惨于我奴隶于我。”梁启超:《新民说》,宋志明选注,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64页。根据这一逻辑,真正的“自由”不在于解除外在压制,而在于清除内在奴性,即摆脱古人、世俗、境遇和情欲对自己的奴役、束缚。克己自胜才是追求自由的正道。推而广之,国家亦是如此:强国之本在于强民,强民之本在于新民,而所谓新民,就是令其养成一种自由独立、不傍门户、不拾唾余的精神。因此,梁启超得出结论说,“国家依国民之幸福而得幸福”。《论立法权》,《新民丛报》第2号,1902年2月。

1903年,随着《革命军》等文本流行,革命自由受到越来越多青年学子的追捧。梁启超迫不得已,发表《敬告我国民》书,再次申说国民自由:“今忧国者动辄曰:政府压制,故民间不能展其力也。斯固然也,然使政府压力顿去,我国民遂能组织一万倍之国家乎?吾有以知其不能也。”④《敬告我国民》,《梁启超政论选》,新华出版社,1994年,第94、95-96页。在梁启超看来,国民自由之关键不在于政府压制,而在于其是否能够养成自治能力:“吾以为自由权者,必非他人所能夺也,惟有弃之者,斯有夺之者,我既弃矣,人亦何惮而不夺,虽不夺矣,我独能自有乎?故我国民勿徒怨政府、詈政府而已,今之政府,实皆公等所自造。”④论述至此,国民应先改造自己而非政府政治主张已呼之欲出。

革命论者逻辑与梁启超相反。借用梁氏话语,革命者的逻辑可谓“国民依国家之幸福而得幸福”。梁氏自由观念吸收了西方自然权利思想,但仍然坚持中国传统的德性要求,并以此作为自由观念的根基。革命论者则更倾向于接受天赋人权的假定,将其理解为与生俱来的一种政治资本,与个人德性、智识无关。陈天华就公开声称说“吾侪以为中国国民能享有完全之权利”。思黄:《论中国宜改创民主政体》,《民报》第1号,1905年12月。而且,他们坚持个人自由和权利完全系于国家政体。汪精卫认为,立宪、专制两种政体对于个人权利的意义完全不同:“自个人权利观之,专制必不认人民之自由,故国家对于个人只有权利而无义务,个人对于国家只有义务而无权利。若立宪,则国家与个人皆有其权利,有其义务者也。”精卫:《民族的国民(二)》,《民报》第1号,1905年11月。国民要想获得自由和权利,就必须力行革命,打倒专制君主、创建立宪政体。在其逻辑中,自由与政体密切相关。

在这种形势下,严复、梁启超等人不可能再避而不谈政治自由。1905年,严复在《政治讲义》中指出,自由可以分为政界自由和伦学自由两种,政界自由指人民反抗政府管束的自由,伦学自由指反抗社会舆论专断的自由。严复:《政治讲义》,王栻主编:《严复集》第5册,中华书局,1986年,第1282页。政界自由又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要求政府只对国民负有责任,任政府放任为自由;另一种是愿意接受政府管治而仅限制其治权,以享有政府规定的法律权利为自由。严复认为有限治权之下的政治自由最为合理。实际上,这种意义上的自由与革命论者并无实质差别。多数革命论者追求的,也是有限政府之下的自由。但在严复看来,革命自由不分政治与伦理,反对一切管治与束缚;执拗于政体决定论,不区分自由放任与有限管治,实为召乱致暴之道。他认为议会制度并不意味着自由,自由与政府治权大小关系最密,而政府治权大小又须与民智相匹配:“以中国民品之劣,民智之卑,即有改革,害之除于甲者将见于乙,泯于丙者将发之于丁。为今之计,惟急从教育上着手,庶几逐渐更新乎?”《侯官严先生年谱》,王栻主编:《严复集》第5册,中华书局,1986年,第1550页。据戚学民研究,严氏《政治讲义》基本参照了19世纪英国剑桥大学近代史教授约翰•西莱(Sir John Seeley)所著的《政治科学导论》(An Introduction to Political Science)。详见戚学民:《严复〈政治讲义〉文本溯源》,《历史研究》2004年第2期。笔者认为,《政治讲义》虽然参照英文著作写成,但是应该也能反映严复的基本看法。

梁启超也像严复一样,开始从政治角度讨论自由。他在《开明专制论》中说:“其(国家)立制之精神,在正定各个人之自由范围,使有所限而不至生冲突者,良也;虽有所限,而仍使之各绰绰然有自由竞争之余地,而不妨害其正当的竞争者,良也;抑或虽甚妨害其正当的竞争,几夺其自由之大部分乃至全部分,而其立制之精神,乃出于国家自卫所万不容己,则亦良也。”《开明专制论》,《梁启超全集》,北京出版社,1999年,第1455页。梁启超在此将个人自由与政体剥离,纯从国家权力伸缩上立论,可谓与严复自由观念遥相呼应。而且,其反对立宪、主张开明专制的理由,亦与严复相去不远。梁启超认为中国民众卵翼于专制政体之下,既缺乏自治习惯,又不晓然团体公益,惟知抱个人主义各营其私。这样的人民即使得到自由,也会将其“委诸一人之手”,沦为民主专制政体。因此中国必须经过一个开明专制阶段,以开明君主引导和培养民智,使人民养成自治、自主能力,才能实行立宪政治。

梁启超《开明专制论》一出,立刻引起汪精卫强烈质疑。汪精卫似乎很清楚,“吾之持论与论者绝异之处,乃在‘中国国民非有可以为共和国民之资格一语也。”严复、梁启超认为国民尚无自治能力,不能支撑立宪政体。汪精卫的回答则是,“我国民必能有民权立宪之能力也”,“观其能由个人权利观念,而进于国家权利观念,则知其必能由浑括的主张,而进于条理的主张也;夫能进于条理的主张,则我国民之能力大可恃矣。”更为重要的是,在汪精卫看来,人民只有摆脱专制政府束缚,才能获得自主之权、发挥个人潜力:“彼政府之所以能专擅者,以其权力足以束缚人民也,人民苟不能脱其束缚,则其发言悬于政府之听否,无丝毫自主之权也。”因而,汪精卫概括革命宗旨说:“惟有民权乃能革命,惟革命乃能民权立宪,而我国民之能力,若葆有精进,则实足以举之。”精卫:《驳新民丛报最近之非革命论》,《民报》第4号,1906年5月。据此逻辑,国民能力之养成完全依赖于民权立宪,而不是民权立宪依赖国民能力之养成。

改良与革命的争论进行到此,已难以“通融”。改良论者以民智决定论为出发点,坚持政治自由须以一定民智相支撑;革命论者则以政体决定论为出发点,认为民智须以民权立宪为前提。从前者来看,根本出路是改革教育;从后者来看,根本出路是革命立宪,双方遵行的是完全不同的政治逻辑。

五、结语

余英时先生曾指出,20世纪初期,中国“士”传统的断裂超过了传统架构所能承受的限度,可谓“丸”已出“盘”。余英时:《士与中国文化•新版序》,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本文可进一步说明,晚清受儒家思想影响的知识分子,在突破传统架构过程中,是如何将传统思维与西洋学说嫁接,形成新的价值观念并急剧分化的。具体来说,严复、康有为、梁启超等人延续传统思维模式,认为民众为国家之本,救国须从救民开始;人心又为立身之本,救民须从开启民智入手。简而言之,改革教育、提高民智才是救国的根本大计。只不过,他们在西学启发之下,强调必须更换教育内容和形式,以使民众内外、虚实兼修。至于谭嗣同、邹容、杨笃生、杨天华、孙中山、汪精卫等年轻一代,或信仰佛学和老庄之学,或认同自然权利意义上的自由观念,认为“新”政治才是“新”民的前提,民力只有在民权立宪之下才能得到抒发。

如果向更深层追溯,改良论者与革命论者所依据的不同逻辑,实际上与他们对自由观念的理解密切相关。改良论者受儒家修身养性传统影响,不能接受非德性意义上的自然权利学说,始终从自主、自治角度理解个人自由。康有为游历欧美归来后,甚至完全回归儒家,认为孔门所倡的人己之界、各完其分才是自由真义。康有为:《物质救国论》,载姜义华、张荣华编校:《康有为全集》第8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69页。严复、梁启超接触西学日深,超越康有为而意识到了政治自由的重要性,但是仍坚持政治自由须与民智相匹配。相较而言,革命论者不再强调自由的德性要求,更倾向于将其理解为个人天生拥有的东西,个人可以据此反抗压制、遵行己意。其中的激烈者,反对一切外在压制,走向了无政府主义;温和者则仅反对政治压制,试图以民权立宪代替君主专制。这些不同观念决定了不同人的政治理念,也决定了他们对待政治的不同方式。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聊城大学历史文化与旅游学院

责任编辑:黄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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