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信贷风险防范法律研究

2014-04-29 19:48聂圣王兴敏
时代金融 2014年26期
关键词:担保小额贷款公司信贷风险

聂圣 王兴敏

【摘要】湖北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为数量众多、资信能力较差的农村群体提供普惠金融服务,面临着较大的信贷违约风险。目前,针对信贷违约风险的法律防范主要有完善担保制度、建立违约风险补偿基金和健全农业保险法律体系三种值得研究的思路。在整合这三种思路的基础上,可以将农民组织组建动态联保降低风险、由政府出资建立风险补偿基金补偿风险和健全农业保险法律体系转移信贷风险三种措施有机结合,共同防范农村小贷公司的信贷风险。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 信贷风险 担保 农村保险

一、湖北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信贷风险问题分析

(一)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信贷风险的现状

自2008年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布《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正式在全省范围内开始试点以来,湖北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一直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为“三农”提供低成本和便捷的小额贷款服务,以满足“三农”发展的融资需求。但是,借款人的违约风险作为资金借贷市场普遍存在的非系统性风险,在面向数量众多、资信能力较差的农村群体提供普惠金融服务的小额贷款领域尤其明显。至2014年3月底,湖北省有小额贷款公司366家,去年累计投放贷款740.3亿元,但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占注册资本比例为92.73%,资金高位运营。①根据中联信、华创和融通等几家小额贷款公司的数据显示,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回收率大多只在50%左右,并且存在着骗贷的现象。这也促使部分小额贷款公司为满足经营需要铤而走险,采取非法集资、高息放贷及暴力收贷等非法行为。正是由于这种现象的存在,2014年7月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求各市(州)政府组织针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高息放贷及暴力收贷行为逐一进行现场检查,及时查处小额贷款公司的违法行为②,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

(二)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信贷风险的成因

1.农村经济的风险性。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主要用于“三农”建设,其信贷风险与农村经济休戚相关。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具有明显的季节性,生产项目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比较大,缺乏必要的抵押品,这就决定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的高风险和高成本。③另外,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共同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体系,但是缺乏具体的方法和途径的规定,使得湖北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难以实现对农村信用体系的信用征集和评级,不能对农村经济风险做好及时的防范。

2.缺乏贷款损失补偿制度。小额贷款公司本质上是普惠性金融体系理念的实践,普惠金融体系认同的是使所有需要金融服务的人,包括过去难以得到金融服务的更贫困和更偏远的群体都能得到各种应有的金融服务。④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农村普惠金融的典型代表,发挥着公益金融的作用,应该得到引导性专项扶持资金的支持,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损失进行适当的补偿。但在实践中,除了浙江省等部分的省市出台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政府“三农”贷款风险补偿的范围以外,包括湖北省在内的大部分省市还没有出台相关的文件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到农业贷款风险补偿范围中。

3.农业保险不完善。农业既是我国的基础产业,也是弱质产业,具有区别于工业和第三产业的特殊风险。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法律保障体系薄弱、风险分散机制不健全和财政支持不足的问题使得我国农业保险业发展严重滞后,不能满足现代农业的发展需要,无法有效化解农业生产中的风险。这一形势也使得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风险无法通过农业保险实现转移,导致风险积聚。

二、湖北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信贷风险法律防范思路

(一)完善担保制度

1.物权担保制度。担保物权制度在现代经济交往中,对于维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风险,满足融资与投资需求,发挥着其他制度所不容替代的作用。⑤完善物权担保的思路着眼于充分利用农户所有经济资源的交换价值,用以担保借贷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由于缺乏有效的土地流转机制和流转市场,农户所有的大部分经济资源不得用于抵押,典型的物权担保难以实现。另外,农业生产收益权浮动抵押作为以农户现有的未来的生产资料与生产收益权进行抵押获得贷款的担保方式,具有风险难以预测和控制的特点,有待于实践的进一步检验。⑥

2.信用担保制度。信用担保,又称人的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财产和信用为债务人提供的担保。⑦国际上在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担保方面的成功经验是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中的联保、互保机制,通过利用农村“熟人社会”的特点,利用农村人缘地缘和血缘等因素约束借款人的还贷。⑧目前这种制度在湖北省以及全国其他各省市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已经被广泛运用以防范信贷风险。

(二)健全农业保险体系

农业保险是WTO《农业协议》的“绿箱政策”,不需要做削减承诺,是支持和保护本国和地区农业发展的重要政策手段,农业保险理应成为农业保护制度的主要形式。⑨农业小额贷款的主要投放领域是农业生产,风险主要来自农业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而农业保险以农业生产中的各种风险为保险对象,通过加快农业保险立法,构建完整的农业保险制度可以把小额贷款公司的部分风险转移到农业保险,从而降低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风险。

(三)建立违约风险补偿基金

风险违约补偿金是一项政府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特定方向的贷款的引导性专项扶持资金,主要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补偿和信贷风险控制奖励。根据《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并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能纳入政府小额“三农”贷款风险补偿的范围。但是,这样的规定与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宗旨和业务方向不相称的,应该将涉农小额贷款纳入政府小額“三农”贷款风险补偿的范围。

三、湖北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信贷风险法律防范措施

(一)农民组织组建动态联保降低风险

湖北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具有灵活性高、方便快捷的特点,不同于商业银行以物权担保为主的授信方式,在授信模式的选择上以信用担保为主。因而,在完善担保制度思路的引导下,具体措施创新的重点应该放在信用担保方面。借鉴孟加拉乡村银行动态联保机制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实际国情,可以采取由农民组织组建动态联保的方式,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民组织相结合,在形成信用担保的基础上,实现小额贷款的充分有效利用,实现互利共赢。

首先,要通过小额贷款实现农民的组织化,实现稳定保证和互助合作。我国的农村经济以小农经济为主,具有分散性,农户个体的资信能力较差,难以达到农村小额贷款的担保要求。通过小额贷款的发放,可以使申请同类或者相关用途的农户个体形成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的,具有一定合作基础和担保能力的动态联保组织。对于农民动态联保组织的组织形式可以采取法人、合伙或者其他组织等多种形式。这样既实现了“熟人担保”的定型化,也有利于充分利用小额贷款的使用价值和担保价值。

其次,要建立可靠的农村信用体系,准确对农民组织和单个农户进行资信评级。由于申请小额贷款的单个农户通常不具备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资信能力或者没有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经验,信用档案的建立可以通过县一级和镇一级地方政府的协助对申请贷款的农户的经济状况和信用状况进行调查,建立资信档案,并通过全面对小额贷款的贷中和贷后管理掌握单个农户的生产信息,及时对资信档案进行更新。在进行授信过程中可以参照商业银行的个人信用评级方式进行,针对单一信用风险敞口设定授信限额。而对于农户组织的资信评级则根据农民组织的组织形式和紧密程度而参照相应的商业银行信用评级方式对农民组织进行信用评级和信用档案管理。

最后,要加强贷后管理,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贷后的贷款用途审查和农民组织充分利用资金相结合。农户组建动态联保组织虽然形成了较为稳定的担保组织,但动态联保组织的功能并不限于担保功能,还具有自主创业、共同经营、创造财富的经营功能。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在进行贷后审查的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自身的资金和客户资源优势引导农民组织将资金用于生产技术培训、拓展销售途径等业务,并为农民组织提供必要的帮助。这既有利于贷后贷款用途的监控,防范信贷违约风险,也有利于农民组织的经营和发展。

(二)政府出资建立风险补偿基金补偿风险

目前,湖北省尚未将省内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三农”贷款纳入到政府“三农”贷款风险补偿的范围。根据走在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法律规制前列的浙江省2008年出台的《浙江省实施意见》,虽然“三农”贷款风险补偿金推出时面向的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但是政府应该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政府“三农”贷款风险补偿范围,由各地财政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按照“专款专用、结余留成、滚动使用、超支不补”的原则,用来鼓励和引导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三农”信贷的支持力度。

根据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三农”贷款普惠性、高风险性的特点和国家鼓励和支持“三农”发展的政策和法律,湖北省应该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三农”贷款纳入到政府“三农”贷款风险补偿的范围,由省内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专项的配套资金,建立风险补偿基金。作为一项重要的风险补偿机制,政府出资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可以有效填补小额贷款公司贷款违约带来的部分损失,保持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持续性,避免湖北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因为信贷违约导致小额贷款公司资金链断裂,出现经营困难,甚至破产的情况。

(三)健全农业保险制度转移风险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分摊农业生产风险,消化农业生产损失的一种经济制度和通过农业保险合同建立的一种保险法律关系,对于转移湖北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信贷风险具有重要的意义。健全我国农业保险的关键在于建立和健全农业保险立法,用以指导和规范农业保险的具体运作。在保险立法上,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农业保险立法的成功经验,加快农业保险立法,明确农业保险的实施范围、保险费率和税收,区分政策性农业保险和商业性农业保险,从法律上明确政府、投保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在保险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要通过立法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通过社会保险对农业生产损失给以必要的补偿,并增强农业生产的抗风险能力。同时,要鼓励商业性保险机构拓展农业保险业务,引导商业保险业务向农业生产领域延伸。有条件的省市和地区还可以建立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保险公司和合作经营的农业保险公司,从事农业保险业务。

注释

①湖北将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发行私募债券补充可贷资金,http://www.hubei.gov.cn/zwgk/rdgz/rdgzqb/201404/t20140414_496341.shtml。

②关于严格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通知,http://www.hbxdxh.com/xwdt/tzgg/36657.htm。

③参见邬枫.《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的法律控制研究》,载《黑龙江科技信息》2012年第26期。

④杜晓山等著.《中国公益小额信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1版,第1页。

⑤陈本寒著.《担保物权法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⑥罗一涵,王立.《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问题研究》,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10期。

⑦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547页。

⑧罗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法律分析——以湖北省为切入点》,载《现代商贸工业》2011年第3期。

⑨李炳灿.《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制度研究》,载《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

参考文献

[1]杜晓山等著.《中国公益小额信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第1版.

[2]岳彩申主编.《中国农村金融法制创新研究》.群众出版社2011年版.

[3]谢玉梅,郭建伟,朱芳群.《小额信贷发展比较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

[4]吴晓灵,焦谨璞等著.《中国小额信贷蓝皮书》.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

[5]罗一涵,王立.《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问题研究》.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10期.

[6]罗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法律分析——以湖北省为切入点》.载《现代商贸工业》2011年第3期.

[7]李炳灿.《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制度研究》.载《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11年,第3期.

作者简介:聂圣(1993-),湖北宜昌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2011级本科在读;王兴敏(1993-),江西乐平人,華中师范大学法学院2011级本科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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