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信用信息的开放与保护机制研究

2014-04-29 00:14崔亮亮
时代金融 2014年26期
关键词:管理制度

【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公共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机制现状存在的问题,认为在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思想认识等层面存在缺失滞后,应该加快相关层面的机制建设,促进公共信用信息的开放与保护。

【关键词】公共信用信息 开放与保护机制 管理制度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制度安排,其核心是以解决市场参与者的信息不对称为目的,通过信用信息的记录和传播,建立起一套社会管理的长效机制,使守信者受到褒扬,使失信者得到应有的惩戒。信用信息的开放服务与保护相关的机制框架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正处在起步阶段,建立健全完善的信用信息开放服务与保护机制可以奠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础。当前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主要处在信用信息的征集整合阶段,公共信用信息是信用信息的一个重要组成。目前各行业各地方政府都在努力建设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平台,促进公共信用信息的整合和交换共享。随着信息的逐渐整合,公共信用信息的开放服务与保护机制面临滞后和缺失问题,公共信用信息如何开放,才能进一步促进信用体系建设,怎么保护,才能不侵犯信用主体的隐私和商业秘密等,避免信息滥用,这都需要相应的一整套机制来规范和指导。本文主要从当前公共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面临的机制问题分析,探讨建立的途径和对策建议。

一、现阶段我国公共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机制现状问题

只能借鉴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相关法律以及各主管部门的一些專门的法律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都不能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开放与保护给出清晰的指导。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对政府信息的公开有一些规定,但具体可以公开哪些公共信用信息内容却无法给出清楚的解释;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相关法规。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导致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和保护没有统一的规范和约束,公共信用信息的开放和保护缺乏正确的指导。

第一,法律法规对公共信用信息没有清晰的界定和明确的解释。公共信用信息如何定义,涵盖范围是哪些,这是公共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机制框架的基础和核心。目前我国陕西省的《陕西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对公共信用信息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了信息的涵盖范围。在一定范围内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开放与保护机制框架的建立起到了促进作用。但地方性法规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缺少全国性的更加权威的法律法规的指导,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在全国范围内的明确界定和认知解释存在一定的障碍。

第二,公共信用信息内容没有明确的标准和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标准和规范其实是对信息范围内容的更进一步细化,明确每项内容包含的数据指标及其格式标准,才能更加细致的确定每项信息内容如何实现开放与保护,才能更清晰针对不同数据指标标准和格式进行开放与保护机制的研究。

第三,公共信用信息开放服务的对象、方式和渠道没有明确的机制。公共信息开放服务和保护不能一刀切,需要按照开放服务对象的不同采取差异化的方式,信息开放的范围、内容和渠道都应是是有所区别的。

第四,个别政府部门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开放与保护重要性认识不清楚,有些部门的领导在思想认识上不到位,将监管中收集整理的公共信用信息当成本部门的私有资源,拒绝对外开放共享,或是为了获得利益,出售相关信息,导致公共信用信息的滥用和泄露。

第五,一些部门内部信息管理不透明。有些政府部门的内部管理制度缺乏,信息管理不够透明,朝令夕改,比如某些行政处罚今天已经做出,明天可能又撤销了,这就导致有些部门不愿将这些信息开放。这种现象的存在会导致利益寻租的产生。

第六,企业和个人的担忧。公共信用信息的开放也会让一些企业和个人产生担忧心理,企业担心自己的商业秘密被泄露,个人担心自己的个人隐私信息泄露。另外还有些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担心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会对自己造成不良后果,极力阻止信息的公开。也有些企业和个人担心有些有争议的信用记录公开会给信用主体带来不良后果,比如由于相关部门的疏忽、错误或是监管人员的滥用权力,导致一些有争议的信用记录产生并公开,会加大对信用主体的生产生活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二、公共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机制建议

针对当前我国在公共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本文认为我国的公共信用信息开放和保护框架机制的建立应从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公共信用信息明确的定义,确定公共信用信息包含的内容范围,开放和保护的内容范围和方式。

一是公共信用信息定义。公共信用信息应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映企业和个人以及其他社会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二是公共信用信息涵盖范围。公共信用信息按照信用主体不同,信息涵盖内容是有差异的。本文以企业和个人两大信用主体为例,进行分别分析。

企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主要有企业的登记注册信息、资质许可信息、认定认可信息、专利发明信息、资产负债信息、税收信息、违规违法信息、欠费欠税信息、荣誉信息等。根据公共信用信息的定义,信用信息内容是可以反映企业和个人以及其他社会主体信用状况的,信用状况主要指信用主体的能力素质和意愿,那么对于企业来说,是否具备相关的登记注册、审批、资质、许可、认定认可、资产负债、税收信息等都反映企业的能力素质,而企业是否违规违法、欠费、履约则可以反映企业的意愿性。因此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涵盖的范围应主要从以上这些方面去体现。

个人:按照以上对企业公共信用信息的分析,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主要包含个人身份信息、户籍信息、证件信息、教育信息、纳税信息、社保信息、不动产信息、专利发明信息、违规违法信息、欠税欠费信息、荣誉信息等。

三是明确信息开放与保护的内容和方式。针对不同的信用主体,信息的开放对象不同,开放的内容和方式也有所差异。

企业: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可以面向社会公众、交易对象、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等对象开放。由于企业要面向社会提供相应的服务,企业的登记注册信息反映一个企业的真实性,应该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由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要对企业进行监管,企业的审批、资质、许可、违规违法、欠费等信息可以对其开放,方便监管。企业的资产负债、税收、专利发明等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应属限制性信息,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相关审查,可以依法提供,并对查看情况进行详细记录。企业还可根据需要授权金融机构、交易对象等查询企业公共信用信息。

个人: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开放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业、金融机构等。个人信息由于涉及个人隐私,每类信息的开放都必须依法依规,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需要对个人某些信息进行相关审查,必须按照相应的审批文件,依法查询相关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而企业、金融机构等则需要得到个人的授权才能查询相应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

第二,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相关的标准规范,细化公共信用信息包含的具体内容,规范各项内容格式等,应以反映信用主体的能力素质和意愿为依据,明确公共信用信息包含的数据项和数据的格式。为方便信用信息开放服务,数据项格式和内容必须统一标准,为保护信息隐私、商业秘密等,某些类别的数据格式需考虑简化内容,如企业和个人的专利发明信息,对专利发明的设计内容应尽量少涉及,应主要侧重于专利发明证书标号、颁发时间等内容。

第三,国家层面必须出台对商业秘密和隐私信息更明确的界定。

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中包含着个人隐私,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开放中必须采取措施对个人隐私进行保护。在西方发达国家,都有专门的法律对个人隐私进行保护。我国至今尚未出台专门统一的对个人隐私进行界定和保护的法律,个人隐私的保护只是在一些法律解释中得到体现。为保证信息开放中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隐私保护方面的相关法律。

同个人信息中包含个人隐私一样,企业公共信用信息中也包含着商业秘密,因此,企业公共信用信息的开放也涉及到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如何正确处理企业信息开放与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关系,也是法律需要进行平衡的重要内容。

第四,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與保护。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制度也是公共信用信息的开放与保护机制中一个重要环节。管理制度应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是建立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征集企业、个人等信用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对各部门征集来的信息进行进一步整理、加工,按照统一的格式规范,面向不同对象提供差异化的开放服务。

二是确保准确性。公共信用信息征信机构应对来自不同部门的信息进行清洗、比对,对于差异化数据和错误数据及时反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予以更正,确保征公共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同时,需保证信息主体的异议权及更正权。对于通知或查询知悉的信用信息,信息主体认为不正确的,有权提出质疑并要求予以更正。征信机构应及时组织调查,对于确属失实的信息内容,应根据信息主体提供的相关材料,及时对其信用信息予以更正。

三是确保时效性。公共信用信息征信机构应及时更新信用数据库,并对数据来源单位提出数据更新要求,以保证信用信息的新鲜及时,对于经过较长的时期而趋于陈旧的信息,应当予以删除,特别是对于超过一定年限的负面信息,应当予以删除,而不能再提供给信息需求者,以保障信息主体免遭不必要的风险,维护信息主体的隐私权。

四是信息安全管理。公共信用信息征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采取适当的足够的安全措施,保护数据库中公共信用信息,使其免受无根据的更改丢失窃取或破坏。如果基于征信机构的管理不善或故意泄露,造成信用信息受损及其他利益损失的,征信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情节严重或后果严重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同时必须通过技术手段对公共信用信息的整个流程的所有用户的操作进行记录,方便追溯相关人的责任。

第五,加快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在各领域的应用机制。为进一步促进公共信用信息的开放应用,应加快建立规范的应用机制。建议以市场化机制为主,培育第三方评级市场,促进信用报告在行政审批、招投标等领域的应用,引导企业在商业交易活动中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个人就业、消费等环节使用信用报告等。政府应加强对第三方评级市场的监管,更加规范化的信用信息开放应用,可以促进信用信息的保护。

第六,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开放与保护的宣传教育。必须加强对社会公众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更加重视公共信用信息状况,诚实守信的环境氛围。使得信用主体更加关注本身的信用状况,积极参与自身的公共信用信息的开放与保护中来,更好的利用自身的守信优势,注重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护,消除信用主体对信息保护方面的担忧。另外对公共信用信息来源部门的宣传教育将有利于信息开放共享和保护工作,使其了解信息开放共享的益处,并进一步重视信息保护工作。

公共信用信息的开放与保护机制问题涉及一整套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问题的研究将进一步促进信用信息在全社会的广泛应用,对于建设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作者简介:崔亮亮(1980-),男,山东寿光人,陕西省信息中心,硕士,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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