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初探

2014-04-29 00:14张莹
时代金融 2014年26期
关键词: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制度

【摘要】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和完善。由于当时改革的不彻底,事业单位一直都未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之中。随着改革深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诸多问题逐步显现出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都是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尝试和规范。本文试从全面推进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建设、加大推动职业年金进行论述,通过职业年金提高养老金的替代率,解决当前改革困境。

【关键词】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 制度

一、我国养老现状及事业单位养老改革所面临的困境

我国在工业化的过程中逐步建立了多种类型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目前实行的退休制度主要涉及“三轨制”:由财政统一支付退休养老金的政府机关为第一轨,由财政统一支付退休养老金的事业单位是第二轨,第三轨便是企业职工,实行由企业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的“缴费型”统筹制度。由此造成的养老金差距统计数据是:公务员养老金替代率是90%,事业单位是80%,企业退休人员是42.9%。

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完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政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社会保险。今年年初,国务院印发意见,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提出在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现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尽管前期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由于我国到目前为止一方面没有一个全国性的统一法律来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做法律的支持和保障。截至目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养老金仍由财政统一支付,参加社会保险的实施方案和细则都未出台。另一方面也没有出台过一个统一的改革方案或者有效的政策指导,这样就必然导致各地出台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政策没有相关法律和法规依据,缺乏总体上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所以各地改革也就呈现出随意性、多样性、相互之间的政策不具配套性等特点。

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

从改革的宏观层面而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范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既需要参保缴费,退休后的养老待遇又可能有所下降,由此导致改革阻力很大,实际进展很慢。再者,全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隐形债务巨大,替代率高;养老金管理不科学,操作过程混乱复杂;养老基金被挪用现象比较严重,缺乏有效监管。由此造成了养老领域的社会不公平不公正,影响了社会和谐。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过程中主要面临以下问题:一是征收基数和比例不统一目前,在全国各地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收基数和征收比例有着很大的区别。二是由于没有统一的文件和政策作为指导,各地在统筹范围上面的规定也是大相径庭。三是随着人口老龄化时代的到来和众多的事业单位从业人员,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需要供养基金支撑能力不足、财政压力过大。

三、当前我国养老改革之趋势及方案阐述

当前我国事业单位养老改革方案中,支持率最高的是按照试点城市模式进行改革。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试点省(市)人民政府确定,因退休人员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个人工资超过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做实个人账户的起步比例为3%,以后每年提高一定比例,逐步达到8%。有条件的试点省(市)可以适当提高起步比例。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储存余额可以继承。

四、我国事业单位养老改革方案建议

筆者认为,我国应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增强事业单位的人才竞争能力,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事业单位建立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既可以保证做到缓解现有养老问题的社会冲突,又可以激发事业单位职工工作积极性。

(一)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

无论是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还是企业员工、自由职业者,或是农民工,各人均应承担相同的自缴比例,到期均可以享受平等的社会养老标准。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才是解决我国养老保障制度问题的根本之策。

(二)发展职业年金补偿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的显然不是降低养老金水平,而是调整整个养老保险体系的结构和养老金待遇的结构,将原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部分责任转移出来,由其他形式的养老保险制度来承担。为了弥补统一制度后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下降,必须大力发展职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及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尤其是职业年金。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一是将缩减基本养老保险后企事业减少的缴费比例增加到“企业(职业)补充养老保险”中;二是将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部分剥离出来,合并到“企业(职业)补充养老保险”中,使扩大后的企业(职业)补充保险,达到养老金替代率的40%~60%左右。最终形成以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企业(职业)补充养老保险为主体、辅之以一定的自愿性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的三支柱养老保险新体系。

我国已经有完善的年金制度,企业年金的概念来源于西方的福利支付体系。通过商业模式运营,养老基金的账户管理、资金管理、投资管理等由不同机构担任,政府机构进行宏观层面监管。符合市场化模式。并且这种个人账户的运行模式能更好的解决大锅饭问题,多缴多得,少缴少得,避免大锅饭问题。增加缴费积极性。更重要的是,运营市场化模式进行运行可以最大限度的避免腐败,避免暗箱操作,年金模式每年都会将收益率进行发布,比较。并且可以根据业绩随时更换投资管理人。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随时通过网络进行查询。

作者简介:张莹(1984-),女,2009年7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国建设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投资银行部产品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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