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伴随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发展跨国业务。本文以我国企业目前的对外投资的发展现状为研究起点,分析我国对“走出去”企业现行税收政策中存在的问题,探讨如何加强税收政策对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扶持力度,并提高对跨国企业的税收征管水平。
【关键词】“走出去” 对外投资 税收政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整体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开始走出国门,开展对外投资和跨国业务。根据商务部《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数据显示,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ODI)金额2003年为28.5亿美元,到2005年开始突破100亿美元,达到122.6亿美元,2013年达到901.7亿美元。2014年初,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沈丹阳指出:“在这种情况下,不是今年也可能是明年或者后年,中国的对外投资很快就可能超过利用外资的规模①”。
由于在“走出去”企业的经营模式和会计核算方式上,都与境内企业有所差别,同时又涉及不同的投资类型,因此中国企业“走出去”的政策性问题已经开始凸显。
一、“走出去”企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支持政策不完善,缺乏有效导向
在美日等发达国家,有专门的税收法案,从税收抵免、延迟纳税、亏损结转追补、关税优惠、税收饶让、海外投资准备金等方面,来促进本国对外投资,并且有针对产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来引领投资方向,使得对外投资持续增长、健康发展。而我国的相关政策,如1995年的《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2009年的《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都作为税法和税收政中策涉及对外投资方面的补充说明,但是在形式和规格上,尚不够完备,实质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少而且导向不明确,与国外相比,无论支持的范围还是力度都明显不够。
(二)信息不对称,政策落实困难
在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和企业之间的信息难以对称。跨国企业往往具备独特的全球策略和组织结构,能比税务机关更早掌握到相关国家的贸易、投资和税收等方面政策。我国对于境内企业到境外投资,目前尚无备案和登记等具体规定,从而税务机关无法了解境内外企业之间的资产、劳务、购销、投融资关系,同时也很难获取真实的财务信息,只能被动的等待境内企业主动在境内进行纳税申报。因而造成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的信息不对称,使得我国对境外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只能停留在制度层面上,难以真正落实在日常的征管工作中。
(三)税收协定有待完善,进一步规范落实
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不仅是强调签订相互给予税收饶让协议,更需要适时修订原有的税收协定,增加和修改税收饶让协议,使这些协定条款能够和现行OECD税收协定范本接轨,目前这些问题在我国还未引起相应的关注,也没有相应的对策。同时受到客观因素影响,税收协定重谈判轻执行,在执行方面,部分税务干部特别是基层税务人员对税收协定了解不多、学习不够,缺乏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对协定执行的质量不高,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
二、针对我国“走出去”企业税收扶持的政策改进
(一)完善税收抵免制度
我国目前的税收抵免制度规定分国不分项限额法,理论上这样可以保障我国的税收权利,但境外所得额实际计算方法过于复杂,不仅增加征收成本,而且规定境内外亏损无法相互弥补,超限额抵扣无法结转,导致了“走出去”企业税负加重,不利于企业进行海外投资。对此,我国可考虑采取综合限额抵免法,允许企业对来自境外的所得汇总后再交纳所得税。增加企业境外发生所得税的实际整体抵免额,同时综合在不同国家的境外所得,一笔抵免即可完成,简化流程,提高对企业“走出去”的扶持水平。
同时,需要进一步明确间接抵免的适用对象和条件,明确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在新税法关于间接抵免规定的前提下,明确具体内容。第一,在持股比例方面,从鼓励和扶持企业“走出去”角度出发,兼顾考虑到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的标准(持股10%以上)和目前跨国公司股权趋于分散的现实,将目前20%以上的持股比例要求降至10%以上比较符合实际需要;第二,在间接抵免层次方面,考虑到我国对外投资实际情况,企业投资的层次往往在三层或者以上,因此建议对间接抵免的公司法律层次不做严格限定,而对中间层次间的股权比例进行限制和约束,最后运营公司的持股比例必须达到10%以上,既符合对“走出去”企业扶持的方向,又保障了国家的税收利益。
(二)完善税收饶让制度,增强国际协调与合作
我国目前的“走出去”企业还不成熟,在国外往往缺乏独立的融资渠道,基本上有依赖着境内企业的资金转移来进行投资。就因为如此,我国的税务部门更应该准确的评估境外企业的发展空间和发展程度,尽最大努力的扩大税收饶让的抵免范围,让在境外的企业能够获得更多的利益。另外我国应站在投资母国的角度,签订承担税收饶让义务的税收协定,将境外投资者在其他国家中得到的税收减免额也视同已纳税进行抵免,从而提高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积极性。
(三)建立企业“走出去”专项管理制度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为了促使“走出去”企业准确地、及时进行境外所得申报,并且有效的遏止住部分纳税人逃税的行为,税务机关应该严格执行《税收征管法》的具体要求,规范“走出去”企业的纳税行为。第一,要求纳税人按照规定办理严格执行税务登记备案、境外税收申报事项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否则予以处罚;第二,对纳税人不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的信息资料无法证实其申报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税务机关有权采取核定方式对其境外所得额、应纳税额进行调整或核定;第三,对纳税人由于高估境外抵免税额,提供境外所得虚假申报,而造成的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可视同逃税处理;第四,对于纳税人有意隐瞒纳税所得,对其未按规定申报的境外所得,不予税收抵免。
(四)加强“走出去”企业的税务检查力度
第一,根據多边税收协定,有效强化对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的税收检查力度。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难以通过对企业账簿的审查来获取企业的在国外经营的财务资料,因此在税收协定所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与国外税务机关进行情报交换,共同完成对跨国企业的税务检查。第二,与外国建立税务调查合作机制,境内外对同一企业的应税行为同步实施联合检查。第三,不断加强涉外税收知识的培训,来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能力,提高税务检查的专业化水平。第四,考虑设立专职的国际税收稽查员,负责对跨国企业的税务管理与检查,同时也参与多国税收协定的谈判以及税务协调。
注释
①财新网 商务部:中国对外投资很快将超过利用外资规模,2014年1月16日。
参考文献
[1]王逸.浅谈鼓励企业“走出去”税收政策的优化[J]中国工程咨询.2009(7).
[2]孙伟.如何加强走出去企业的税收管理[J]中国税务.2007(1).
[3]张京萍,李敏.对外投资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J]税务研究.2006(4).
[4]邓力平.经济全球化的国际税收竞争研究:理论框架[J]税务研究.2003(1).
作者简介:张琼天(1982-),男,辽宁鞍山人,经济学硕士,主要从事财税理论与税收收入与政策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