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子银行相关问题探析

2014-04-29 21:01张征
时代金融 2014年29期
关键词:影子银行风险监管

【摘要】近年来,随着中国金融体系的逐渐完善和全球化的进程加速,影子银行已经成为影响我国金融稳定运行的一个潜在风险。本文在界定影子银行内涵的前提下,分析了我国影子银行现状、出现的原因及相关风险。最后,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规避影子银行风险强化金融监管的建议。

【关键词】影子银行 风险 分析 监管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致的全球金融危机至今已持续六年时间,较普遍的观点认为影子银行是金融危机爆发和近年货币政策日渐失效的罪魁祸首。2011年11月中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公布对中国金融部门的正式评估报告,该报告充分肯定了中国金融体系近年来在商业化转型、增强财务稳健性、改进金融监管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但该报告同时第一次向我国政府提出注意防范影子银行的风险问题。2012年底到2013年初,陕西神木民间借贷危机再度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这是继2011年温州民企老板跑路潮、2012年鄂尔多斯系统性民间借贷断链后,又一区域性民间金融风险爆发点,使得我国影子银行的风险问题开始公开化和表面化。

一、影子银行概念

2007年,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PIMCO)执行董事麦卡利(Paul McCulley)第一次提出影子银行的概念,意指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与传统、正规、接受监管的商业银行系统相对应的金融机构。与之类似的概念还包括美国财政部长盖纳特提出“平行银行”。2010年9月2日,美联储主席伯南克在国会作证时将影子银行定义为“除接受监管的存款机构以外,充当储蓄转投资中介的金融机构”。2011年4月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对影子银行作了严格的界定,“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虽然目前国际社会對影子银行尚无统一定义,但已经形成两点共识: 一是影子银行体系通常缺乏审慎监管或监管力度较弱,不受金融安全网保护;二是影子银行体系没有传统银行的组织结构,却行使着类似的信贷运作功能,包括流动性转换、期限转换和信用转换。

二、我国影子银行出现的原因分析

关于我国的影子银行,目前仍无公认的权威的理论论述和说法,广义的影子银行可以被定义为游离于传统银行体系之外并具有信用中介功能的组织实体和业务活动。对影子银行的存在形式,国内的学者和专家将其分为四类:一是具有监管套利性质的业务。例如,人民币个人理财业务、委托贷款、信托贷款、受让信贷或票据、附加回购或回购选择权的投资等方式向实体经济融资;二是不受审慎监管或监管很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各类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三是建立在金融创新基础上的“影子银行”业务。如资产证券化和衍生产品交易;四是以私募股权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为代表的投融资方式。在目前中国的金融环境下,影子银行最活跃的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业务,以及各类非金融机构销售的各信贷类产品;另一部分则是民间信贷和集资为主题的高利贷活动。

影子银行出现的原因大致有:一是客观有需求。原材料价格上涨、人民币升值、劳动力成本上升、融资难是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四大难题,而融资难已成为其中居首的难题。随着商业银行监管日趋严格,商业银行融资规模受到了极大限制,存贷比及资本压力限制了其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信贷收紧和资金需求旺盛的矛盾凸显,加速了资金向管制程度低的影子银行流动。二是转移有手段。由于金融领域的利率受到严格管制,并保持在较低的区间内,社会闲余资金的所有者希望获得存款资金的保值通道,使资金在传统银行及影子银行两个系统间大规模流动成为可能。资金所有者乐于通过影子银行获得更高的收益,导致两个系统间资金价格差异和数量波动日益增大。三是政策有漏洞。我国金融体制监管严格,金融准入门槛较高,正规的投融资渠道不畅,不同融通方式下的规则松紧不一,从某种意义上说,现在的银行还是垄断体系。逐利冲动下,储蓄资金被影子银行分流至一些政策及监管尚不明确的灰色区域。在一些受产业政策或调控政策影响的行业,影子银行的资金正逐步成为其主要的融资来源。四是中介有利益。传统商业银行为增加中间业务收入、改善监管指标等好处,积极参与影子银行业务。影子银行借助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大众销售渠道及其隐性的信誉支持,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了快速扩张。

三、影子银行相关风险问题分析

(一)以银行贷款为主要来源进行融资的影子银行业务对冲了宏观调控作用

由于货币紧缩政策使中小企业难以通过正规银行渠道融资,而一些大型国企能以低利率从银行取得大量贷款,并以委托贷款方式通过影子银行投放给中小企业,大量资金在银行体外循环,银行失去对资金的控制,尤其是影子银行在再贷款过程中,货币供给乘数被放大,使得央行行使利率、存款准备金率等抑制通胀的常规手段的效果不是很显著,大大削弱了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作用。

(二)监管套利行为弱化了金融监管效果

监管套利是指金融机构利用监管制度之间的差异获利,监管套利是影子银行生存的根本动因,影子银行可以被利用成为逃避金融监管的工具。影子银行相关工具的合理使用,可以达到减少监管成本的目的,但若过度或恶意操作,即会成为恶性的监管套利。由于影子银行与传统商业银行处于不同的监管框架之下,大多也游离在监管体系之外,存在很多避税和套利的空间与死角。例如,商业银行利用影子银行规避杠杆约束、违规利用表外业务逃避资产负债监管约束、大量在避税天堂地区设立证券化的离岸SPV等。影子银行的监管套利违规行为会大大削弱监管制度的功效,掩盖金融机构的真实资产负债情况,积聚了大量无法被及时发现的金融风险。

(三)高度的期限错配增大了市场流动性风险

为了获取较高收益,影子银行在短期市场上融资,而投资于长期市场,此即影子银行的期限错配。重要存款基础的缺失,影子银行借短贷长的模式使其比商业银行更具有脆弱性,容易受到挤兑和资金溃逃的打击。由于影子银行与传统商业银行越来越紧密的联系,和其在信用中介链条中不可剥离的重要作用,以上风险非常容易随业务链条和关联关系转移蔓延至整个金融市场主体,牵一发而动全身,演化为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危机。

(四)提高社会融资成本,引发“实体经济空心化”的风险

高回报率的吸引下,大量资金沉醉于“以钱生钱”,缺乏进入实业的动机。部分上市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以及商业银行成为高利贷的推波助澜者,显著提高了融资成本,造成中小企业财务负担沉重,大大增加企业破产的风险。极端情况下,当利益链条较长时,加剧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温州民间借贷危机便是如此。同时,影子银行偏离实体经济活动量过多的金融交易也蕴藏着巨大的风险,会造成经济泡沫,且会对实体经济产生冲击。

(五)脱离公共安全网增强了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

随着金融管制放松、金融全球化和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基于金融市场交易的影子银行发展迅速,经济金融形势出现的新变化给传统金融安全网带来了新的挑战。传统金融安全网由“基于风险资本要求的微观审慎监管、中央银行的‘银行的银行职能、存款保险制度”三道防线构成。由于影子银行在规避监管的同时,也脱离了传统金融安全网构成的监管保护伞,只要影子银行不被纳入货币监管当局和存款保险的监管框架,不受微观与宏观审慎监管的约束,也必然不会受到金融监管框架的保护和货币当局的救助。基于此,影子银行发挥信用中介作用的基础异常脆弱,极易导致金融风险的集聚、传染与扩散,加剧与提升了现代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

四、规避影子银行风险强化金融监管的策略

(一)建立和健全覆盖影子银行的相关法律法规

当前,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备,造成影子银行的监管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或监管措施与实际风险状况不相称,导致监管过度严格或过度宽松的极端现象,影响影子银行的稳健发展及其功能与效应的有效发挥。因此,相关部门应从立法角度明确界定影子银行的概念、监管主体、监管目标,监管对象等,并根据其所从事的业务对其分类别进行监管,在整体性监管政策框架基础上逐步完善相关监管法律和制度。比如:缺乏对私募股权基金市场准入、销售和投资的规范性要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的现代管理规定不符合发展要求,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缺乏相关制度安排,急需加强和完善对银行理财产品、民间融资、资产证券化、场外金融衍生品等各类影子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等。

(二)加强多部门之间对影子银行的监管协调与合作,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或多重监管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与分业经营相对应的分业监管体制,这种监管是一种机构监管体制。银监会是我国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主要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则是我国银行间市场的主要监管部门。这种监管体制虽然有利于保持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但也存在监管职责不清,监管部门利益冲突,监管过度等问题。在这种监管体制下,金融机构为满足监管要求而付出了较高的成本,例如,金融公司欲进入银行间拆借市场从事信用拆借交易,它首先需得到银监会的批准,然后向人民银行提出市场准入申请,手续繁琐;又如,人民银行为防止经济过热及流动性过剩而采用提高存款准备金率、加息、信贷额度控制等政策调控措施,但由于无法对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的銀信合作实施有效监管而使以上措施无法实现预期的效果。可见,加强不同金融监管部门间的监管协调显得尤为必要,它可以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减轻受监管者的负担,降低监管成本。

(三)设立内外部防火墙,强化对影子银行的风险内控要求

随着影子银行的发展,金融潜在风险日益加大,如果内部控制不到位,可能对金融机构甚至整个金融体系造成致命打击。商业银行通过银信合作等方式将资金从表内转移到表外,逃避了监管,扰乱了政府的调控。因此首先应对商业银行表外或证券化性质的业务提高资本金或拨备要求,建立商业银行与影子银行之间的防火墙。其次要加强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管理,严格限制银行机构对融资性中介机构直接或间接授信,禁止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金融活动,避免风险从民间金融体系传递至银行。再三加强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风险管理,禁止过度复杂的证券化和再证券化,严格控制杠杆率。最后是完善影子银行公司治理,促进金融机构持续稳健经营。

(四)明确信息披露义务,增加影子银行经营透明度

影子银行体系的不透明一直是其难以得到有效监管,难以评估系统性影响的重要原因。我国的银信理财产品便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隐瞒甚至欺诈投资者的现象。虽然《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指引》要求银行与信托公司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但在实践中银行理财产品仍存在风险揭示不充分,夸大宣传等情况。因此,必须强化信息披露作为风险监管必要补充的地位。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完善相应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保证投资者知情权的重要方式,也是防范市场风险的重要举措。主要包括:信息披露的范围、频率、内容、方式;制定有效可行的信息披露的激励和惩罚机制;发挥信用评级机构在信息披露中的外部作用等。

(五)规范有序开展金融创新

金融创新是金融业改革发展的动力,对于提高金融竞争力和服务水平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和增长方式转变具有积极作用。然而,中国金融发展的基础相对薄弱,投资者的行为仍以投机为主,因此,过快开展金融创新对市场会形成较大压力,不利于培养理性投资者。我国必须借鉴和吸收国外金融市场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按照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从低风险到高风险的步骤,循序渐进、有选择、有步骤地推进影子银行产品创新;此外,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必须加强金融监管,将影子银行的创新活动纳入到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框架中,使其规范有序进行。

(六)构建针对影子银行的救助和保险制度

影子银行不受资本充足率的限制和存款准备金制度的约束,更不受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2008年以来的金融危机中的影子银行崩溃的直接原因就是批发资金市场的挤兑,由于批发资金市场不受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导致在危机来临时大量资金撤出,引发了流动性危机。因此,要保证影子银行体系不再受挤兑困扰,就必须实施外在的官方的保障,必要措施之一即对影子银行开放中央银行贴现窗口,或引进吸取国外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经验,将我国银行保险制度提上议事日程以解救危机时期影子银行的流动性困境,推动影子银行阳光化发展。

作者简介:张征(1968-),男,汉族,上海人,中国人民银行新乡市中心支行,科长,研究方向: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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