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世纪80年代后,外资银行在发展中国家快速发展,对东道国关于外资银行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泰国在经历了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对银行业监管更加严格,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监管体系,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更是多管齐下,涉及准入、投资、信息披露等各个方面。研究泰国外资银行的发展现状及监管措施,对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制度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外资银行 监管 泰国 现状
一、泰国外资银行发展现状
泰国金融体系自1940年建立之后,经历了20世纪60~70年代政府严格保护时期和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金融自由化时期。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泰国以处理银行不良资产、增强金融机构的实力为中心重组了本国金融体系。银行逐步摆脱家族、政府的控制,独立性、竞争性加强,关系贷款、政策性贷款减少;国家放宽外资银行准入、持股比例和分支机构数量限制,2010年外资银行设立14家分行,外资促进金融深化向纵深发展:金融资产总量上升,金融资产扩张速度快于实体经济增长,金融深化指标稳步上升。
泰国的商业银行系统是其金融体系的支柱,提供现金管理、资金运营、投资、大中小企业业务、零售业务金融服务,还涵盖证券、保险、租赁、租购、保理、基金管理和私人财富管理金融产品等全能金融服务,由泰国银行(Bank of Thailand)负责监管。截至2009年12月,泰国商业银行系统包括14家全能银行、2家零售银行、15家外国银行分行和1家外国银行子银行。一般来说,大多数银行在泰国可以被归类为“全能银行”。这样的银行提供了广泛的服务,除了传统的存款和贷款外,还提供财富管理服务、私人银行服务、与投资组合管理有关的活动、企业融资及对冲交易。全部14家全能银行在泰国金融体系中占有62%的资产份额。此外,零售银行仅能向中小企业或零售客户提供有限的金融服务,不允许经营诸如衍生金融产品和风险管理产品等业务。
根据2011年泰国银行的资产净值,国内五家最大的银行分别是:盘古银行(BBL)、泰京银行(KTB)、汇商银行(SCB)、泰华农民银行(KBANK)和大城银行(BAP)。泰国的政府储蓄银行、农业合作银行、政府房屋银行、泰国进出口银行、泰国中小企业发展银行、次级抵押公司、泰国伊斯兰银行、泰国资产管理公司和小型企业信贷担保公司等属于专业金融机构,由财政部监管,是支持政府落实经济政策、向特定群体提供金融支持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其金融服务范围涵盖了住宅信贷、中小型企业信贷、进出口信贷以及小额信贷等。专业金融机构能够为各类客户服务,特别是无法从商业银行获得信贷的低收入客户群体。截至2009年底,专业金融机构在泰国金融体系中占约16%的资产份额。
二、泰国银行业监管体系
泰国的银行系统在经历过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成熟了许多,在美国次贷危机的风暴席卷全球时,泰国的银行经受住了狂风暴雨的冲击;同时在面对当前欧债危机的时候显得更加游刃有余。这与泰国银行严格的监管措施息息相关。
泰国银行是的前身是泰国国家银行局,1942年颁布的《泰国银行法》规定其为泰国的中央银行,其主要职责是发行货币(泰铢)并进行管理,制定利率,保持货币、金融体系和支付体系的稳定。一般情况下,所有与外汇相关的事宜都由泰国银行来规定。泰国央行董事会包括一名主席和五名董事。除了央行董事会,还有三个委员会分别监管银行业务的不同领域。货币政策委员会(The Monetary Policy Board)主要负责制定和监督实施国家货幣政策。金融机构政策委员会(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Policy Board)负责制定和监控金融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支付系统委员会(The Payment Systems Board)负责监管金融机构的支付系统和清算系统。监管法律为“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Businesses Act B.E.2551(2008)”(‘the FIBA)。
三、泰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
(一)外资银行设立的限定
泰国银行法对外资银行分行在分行数量、国内融资等方面有较多的限制。外资银行子银行仅允许设立四家分行,其中一家可设在曼谷及邻近地区,其余须设在外府。原则上,银行若想从事商业银行业务、金融业务或房地产信贷业务,该银行必须为公众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并拥有经泰国银行指定的部长批准的营业执照。外资商业银行在申请执照时,还应当向部长呈交由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开具的书面同意书。一家外资银行若想在泰国设立子行,必须以设立一个分支机构为先决条件。外资银行的在泰国的代理办事处除了必须遵守FIBA的监管外,还需要符合泰国央行关于外资银行设立及监管的相关规定。
泰国银行法中对于银行股价和股东的限定并不适用于外资银行的子行或分行。
(二)本国银行需遵守泰国央行关于资本充足率的限定
各金融机构应保证资本金与其各自的资产、负债、或有负债和泰国银行所规定的其他风险变量相一致。如果一家金融机构暴露出明显的高风险,泰国银行将责令其承担相应的责任。金融机构应按规定向相关监管部门披露与资本充足率和风险相关的信息。
而外国商业银行在泰国的分支机构应同时保持在泰国的资本和在其他国家的有价证券均符合泰国银行的规定,这两项资本合在一起表示为该银行法中的所称资本金,具体包括:(1)从总行或其他国家的分行或支行引进的资金;(2)各项储备资产(作为资产减值准备和为了偿付债务的资产除外);(3)分行在每一会计期间扣除当期损失之后的净利润,包括会计核算过程中已转移至总行但还未汇出泰国的钱。
(三)金融机构投资限制
任何金融机构都不能以投资、购买等形式直接或间接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超过如下比率:(1)持有各个公司股份的资本占该金融机构总资本的20%;(2)单独持有一家公司股份的资本占该金融机构总资本的5%;(3)必要时,泰国银行有权利降低投资上限,但必须在特殊限制生效前15天公之于众。当金融机构由于债务重组或安全贷款(从购买或收购之日起六个月内处理)的需要必须持有一家公司的股份时,泰国银行有权给予特批使其不受上述比率的限制,但同时也会提出其他限制性条件。
(四)对信息披露的要求
本国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泰国央行的规定,每六个月、十二个月分别编制会计报表,并且需要通过泰国银行认定的审计师的审核。之后金融机构自己在央行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其财务报告。年中报告的编制、审计、公告和提交都需要在三个月内完成。而年度报告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核,大会通过后21天内提交泰国银行,整个过程不得超过四个月。
外资银行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总行公布其财务报表之后一个月内公布其独立的财务报表,编制报表的期间为12个月,应当符合泰国银行规定的会计年度。同时外资银行的财务报表不仅需要通过审计,还需要由审计师利用新闻媒体或泰国银行规定的其他方式将财务报告公开发布。
其他一般性规定参照本国银行监管法律法规。
四、对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启示
中泰两国共同作为亚洲发展中国家,地缘相近,文化相通,尽管由于国情不同,各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政策各异,但我们可以吸取其精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银行监管政策。
首先,对外资银行的开放循序渐进,要隨着本国银行业竞争力的增强而逐步展开。例如泰国银行从2011年开始允许外国银行在泰国建立分行,这一做法显然是符合其成为国际贸易和投资中心的发展趋势的。然而泰国银行这一新政策只适用于那些已在泰国建立分支机构的外资银行。这些银行依然需要保持自身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2%,不良贷款率不超过3.5%。同时泰国银行还会考虑这些银行所在的国家是否与泰国有密切的经济关系,其母国的监管机构是否与泰国银行有良好的关系等。
其次,对外资银行的待遇可视情况区别于国民待遇,例如关于财务报表披露要求不同等,不要一味追求完全自由化的竞争;
最后,在放松对外资银行准入监管的同时,应更加注重对外资银行持续性、审慎性的运营监管,完善外资银行的退出机制,促进本国金融业健康运营。
参考文献
[1]Jan Putnis. The Banking Regulation Review[M].Law Business Research Ltd.3rd edition.May 2012.
[2]毛泽盛,周军容.南南外资银行的兴起及其发展特征——兼论中国银行业的跨国经营[J].广东金融学院学报,2011(9).
[3]中国驻泰国大使馆参赞处http://th.mofcom.gov.cn/.
[4]薛彤.《全面开放条件下外资银行在华发展与监管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3.
作者简介:李孟菲(1989-),女,河北张家口人,山东大学本科毕业,就读于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