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东生
【摘要】教育的过程离不开惩罚和褒奖,然而,它们都不是教育的目的,只是教育的工具和手段。教育惩罚本身应该是道德内和个性内的激励和惩戒,其形式的选择应遵从教育的发展需要,不该是简单的“当头棒喝”或者“糖衣炮弹”,应体现权威、公正、合理、适度的原则。
【关键词】教育 惩罚 形式 选择
【中图分类号】G6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4)03-0200-01
自古,我国的禅宗教育思想,强调惊醒教育的作用,“当头棒喝”曾经是多少代人,代代相授的教育方式。在西方,夸美纽斯也曾就教育的惩罚做过专门的论述,他指出,“我们可以从一个无可争辩的命题开始,就是犯过错的人应该受到惩罚,以便他们日后不再犯过错”。杜威和马卡连柯也都曾指出,“儿童必须接受有关领导能力的教育,也必须接受有关服从的教育”,“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而且是必要的。合理的惩罚制度有助于形成学生的坚强性格,能培養学生的责任感,能锻炼学生的意志和人的尊严感,能培养学生抵抗引诱和战胜引诱的能力”。
一、正视教育惩罚的意义
教育作为一种人道主义的事业,维持了个体直接的生命活动,也使个体的生活变得更有意义、更高尚。惩罚就像医生手中的手术刀,为有“病”的学生做心灵手术,纠正不良行为、品德,帮助他们完善自己。因此,适当的惩罚具有尊重人、发展健全人格、挖掘人潜能等教育意义。
首先,从教育伦理上讲,惩罚不一定意味着不尊重,不惩罚也不一定就意味着尊重。“当我们对一个人提出很多要求的时候,在这些要求中就包含这我们对这个人的尊重”[1]。在某种程度上,惩罚是一种义务,意味着对错误的纠正和对大多数正确学生的尊重。
其次,教育惩罚是健全人格的试金石。之所以这么说,惩罚可以使学生感受真实的生活,面对自己的错误,学会负责。当今的学生,普遍欠缺承担责任的意识,害怕面对现实,教育惩罚是教育回归生活世界的途径。学校教育培养的是全面发展的人,不仅是生存技能,更重要的是经受生活世界种种磨练的能力,让学生体验到真实的生活,明白生活中鲜花和掌声的背后,还有痛哭和失败,在体验中成熟,获得心灵的震撼和精神的升华。
二、慎用强硬教育惩罚
1.“不打不成才”成了护身符
或多或少的,在新闻报端,总是会听到些悲哀又无奈的故事。总有些人,秉着“师道尊严”,造出五花八门的惩罚方式,要么“触及皮肉”,惩罚 = 体罚;要么动用经济措施,罚款罚物;更甚“心罚”,人格侮辱,精神惩罚。结果可想而知,要么,学生积极性缺失,逐渐出现抵触情绪,或对惩罚如便饭一样,逆来顺受,或干脆暴力抵抗;要么,恐慎反应鼎盛,厌学情绪严重,心理扭曲,甚者饱受身体或精神方面的伤害。
2.“罚”的到位才是最给力。
教育虽是一门爱的艺术,爱和包容却不是它的全部,也离不开管束,合理的惩罚也是一种辅助的教育手段。夸美纽斯说:“犯了错误的人应该受到惩罚,但他们之所以受罚,并非因为他们犯了错……而是为的要使他们不再犯。”诚然,高明的惩罚会产生好的效果,但运用不当,也会给学生带来难以弥补的创伤。“一个文化底蕴深厚,富有情趣和人文关怀的教师,在传道、授业、解惑的过程中,能否做到严得让人信服,宽的让人佩服,罚的让人舒服,这是教书育人的一种高超的技巧和艺术,也是一种神奇的境界”[2]。
三、三思教育惩罚的合理形式
教育惩罚到底该是“当头棒喝”还是“糖衣炮弹”呢,多少年来,人们激烈的讨论,却又不得不在现实中继续无所是从。
1.强调惩罚命令的权威,体现客观、公正
中国传统文化很讲究动心忍性,讲究意志锻炼和逆境中的磨砺,某种程度上,这合理化了教育的惩罚。然而,教师的惩罚不是随便为之,《论语·子路》中言,“其身正,不令其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不能正其身,如止人何?”从某种程度上讲,是要求教师自身的修为在先,严格要求学生在后。以孔子作为“万世师表”的古代教师们,不仅学识渊博,而且人格师德高尚,所以他们所施与的惩罚,学生才会心悦诚服。因此,教师内外兼修,权威的进行教育惩罚,己不欲则不施于人,体现客观公正是十分必要的。
2.指向过错,体现正义
俗话说,“法不责众”,惩罚的对象要体现针对性,对事不对人,不一骂骂一片是不可取的。新错新说,不翻旧账、算总账,一事一议,一事一结,才能避免学生的逆反心理,让惩罚实现其真正的目的。因此,清晰的指向过错,避免晕环效应,惩罚才能体现正义,并达到纠正过错行为的预期。
3.不是“杀鸡儆猴”,而是触动心灵
惩罚是伴随纪律出现的,“惩罚可以防止纪律丧失权威”[3],学生一旦削弱了自己对纪律的虔诚尊重,那么就有可能随心所欲的藐视与侵犯纪律的道德权威性。而惩罚,就是在违纪的学生身上重塑对纪律规范的虔诚尊重情感的过程。这一过程中,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唤起学生的羞愧感。然而,学生羞愧感的唤起也是有其艺术性的:第一,清晰地使学生意识到其不端的行为与纪律规范之间的“差距”;第二,惩罚由在学生心中有威望的教师来执行;第三,惩罚在适当公开的场合下执行。
归根结底,惩罚只是教育的一种手段,目的在于触动、改造学生的心灵,纠正错误行为,不该只是“杀鸡给猴看”。
4.面向对象的惩罚强度
正如迪尔凯姆所言,“既然,惩罚是斥责,那么,最好的惩罚就是尽可能采取最富有表现力、代价又最低的方式进行责备……”。惩罚的“度”,应该由过失的特征和对象的特征来决定,千篇一律,就很难事半功倍了。
棍棒下也许能够造就顺从的奴隶,但是培育不出个性丰满的“人”。总之,惩罚不该对人的尊严造成损害,更不该危及人的健康和个性,教育还是应该以鼓励为主,惩罚应该是我们教育的底线,面对惩罚,还有太多的内容需要思考,用最切合的惩罚获得最优化的教育效果,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捷克)夸美纽斯著.大教学论[M]. 傅任敢译.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9.
[2](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M]. 时殷弘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3](法)迪尔凯姆.自杀论——社会学研究[M].冯韵文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 1996.
[4]王天一,夏之莲,朱美玉编著. 外国教育史[M]. 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5.
[5]刘次林. 羞愧感及其教育意义[J]. 教育研究,2001.
[6]刘胜明. 教育惩罚:“无情”却“有情”[J]. 班主任之友,2005.
[7]王华. 新加坡教育惩罚措施的启示[J]. 今日湖北(理论版),2007年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