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海娜号”事件的法律思考

2014-04-29 00:44刘玉霞
今日湖北·下旬刊 2014年3期
关键词:事件

刘玉霞

摘 要 2013年9月13日,国内首艘豪华游轮“海娜号”被韩国济州法院扣留。由于这艘豪华游轮上有几千名参加韩国旅游的乘客,因此一时间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海娜号”邮轮被扣事件虽然从本质上说是一次法律纠纷,韩国法院对本案具有司法管辖权,有权根据申请“假扣押”邮轮,但是其执法行为的合理性却值得商榷。“海娜号”邮轮被扣事件同时也反映出对游客权益的法律保护还相当薄弱,我国的商业诚信与法律环境都存在很大的缺陷。

关键词 “海娜号”事件 扣押 法律思考

2013年9月13日发生的“海娜号”邮轮韩国被扣事件,起因于两家中国企业的债务纠纷。“海娜号”邮轮被扣事件虽然从本质上说是一次法律纠纷,韩国法院对本案具有司法管辖权,有权根据申请“假扣押”邮轮,但是其执法行为的合理性却值得商榷。“海娜号”邮轮被扣事件同时也反映出对游客权益的法律保护还相当薄弱,我国的商业诚信与法律环境都存在很大的缺陷。海娜号事件在国外打官司凸显国内法治待改善。

在“海娜号”事件中,我们应从法律的角度分析此次事件的缘由。在这个经济世界,尊重法律是人與社会生存发展的底线。企业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自己的法律权益,但也必须为违背法律付出代价。

一、对海航集团相关公司行为的分析

1、没有把消费者的利益放在首位,甚至一定程度上“绑架”旅客的正当权益,作为和沙钢船务解决债务纠纷的筹码。

事件发生后,海航旅业在清楚事件原由的情况下,没有在第一时间向旅客通报事情的真实原因,导致旅客情绪激动,产生一定的冲突。其也没有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来最大程度地保障旅客的权益。海航虽然在此次事件中,危机公关做得不错,但给人的感觉是技巧多于实质,没有将旅客的利益放在首位。

2、其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契约精神缺乏,履约意识淡薄。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崇尚契约精神。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要勇于担当,认真履约。但是根据媒体披露的资料,我们可以发现,海航集团及其下属相关公司,已因多次违约而陷入众多债务纠纷中。

这次韩国扣船并不是沙钢船务第一次扣押海航的船,2011年和2012年沙钢曾分别在印度和南非扣押过海航一条散货船和一条油轮。当时的解决方案是海航还清了所欠沙钢船务的钱款,但是此后海航又开始拖欠租金。于是乎,有了这一次动静更大的扣船。据报道,美国的蓝鲸公司、英国最大的干散货船东之一Golden Ocean公司,还有希腊的一家家族企业,也提出要在全球追索海航的一些债务。

二、对沙钢船务公司行为的分析

1、沙钢船务用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合法利益,合理合法。其选择在韩国申请扣船,另有隐情。

海航旗下的旅业公司欠沙钢船务5800万美元债务,且濒临破产。海航集团为海航旅业公司的债务担保人。按照两家公司的合同约定,产生债务纠纷时,适用于伦敦法院裁定,债权方发出申请后,债务人或担保方的船只在全球任何一个港口都可以被扣留。因此,沙钢船务申请在韩国扣船具有法律依据,合理合法,无可厚非。

沙钢船务之所以选择在国外而不是国内申请扣船,是因为一方面我国海事法尚不健全,中国与英国没有司法协助的安排。而英韩两国相互承认司法判决,在韩国可以得到立即执行;另一方面,当前我国法制环境差,在国内诉讼成本和不确定性太高,关系和人情的成分太多,打官司常常变成了打关系。沙钢船务此次选择在韩国申请扣船,实出无奈。

2、沙钢船务在不合适的时间和不合适的地点通过韩国法院扣船索债,绑架旅客利益,合法但不合情,即使其可能赢得官司,但是却失去了人心,最后带来两败俱伤。

针对当事双方的债务纠纷,沙钢船务完全可以选择其他非载客船只进行申请扣押,也可以在国内申请扣押,完全可以避开法院非工作日申请使得海航方面不至于无法及时处理保证金缴纳、结汇等手续,但沙钢船务都没有作出这样的选择,导致1千多名旅客被迫滞留韩国,将一起原本普通平常的海事纠纷酿成“事件”。

在“海娜号”事件中,无辜被损害正当权利、利益的“第三方”不仅确实存在,而且人数众多。这不仅构成对这些“第三方”的伤害,所产生的连带舆论、社会效应,也会让相关企业声誉受损,造成双输。

三、“海娜号”事件给我们的启示

“海娜号”事件虽然暂时告一段落,但其中反映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我国应以此为契机,进一步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商业环境的改善。

1、加快推出航运扶持政策,避免航运企业和航运利益不断流失。

“海娜号”事件中,沙钢船务和大新华轮船公司之所以选择在香港注册,主要原因是香港的税负水平更低、法治环境更完善、航运政策更优惠。与境外同行相比,国内航运业的负担明显较重,很多企业不得不将经营业务转移到境外,船舶悬挂“方便旗”。近几年,在我国注册的航运企业和航运利益不断地流失。这种现象应当引起我们的警惕。国家应考虑适时推出航运扶持政策,增强我国航运企业的竞争力,帮助航运业走出困境,吸引航运企业和"方便旗"船舶回流。

2、加大司法公开的力度,进一步完善中国的海事诉讼与仲裁制度,提升我国的司法公信力。

从数量上看,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一大港口国、第一大造船国、第四大船东国,我国海事法院每年受理的海事案件数量全球第一。然而,尽管“中国因素”推动了世界航运业的发展,我国海事软实力仍然较弱,“中国声音”仍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为什么沙钢船务和大新华轮船宁肯舍近求远选择适用英国法律和伦敦仲裁?这是另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目标。没有海事司法的保驾护航,我国“海洋强国”战略很难实施。我国应当加大司法公开的力度,进一步完善中国的海事诉讼与仲裁制度,努力成为亚太地区乃至世界范围内的国际海事争端解决中心。

参考文献:

[1]李仁平,庄道秋.沙钢海航谁都跑不了[N].中华工商时报.

[2]刘长忠.中消协强烈谴责"海娜号"邮轮被扣致游客权益受损.http://www.chinanews. com/gn/2013/09-16/5291252.shtml.

(作者单位:襄阳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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