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丽鲱
【摘要】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2008年5月4日,银监会与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从试点到运营,小贷公司发展迅速,然而,融资来源有限以及经营范围偏窄等影响其良性循环发展。另外,贷款大额化、短期化、非农化等趋势明显,经营偏向问题不容忽视。本文以湖南郴州小贷公司为例,通过分析其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困境以及存在的经营风险,研究提出促进小贷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 经营风险 可持续发展
一、经营基本情况
截至2014年4月份,郴州市有小额贷款公司19家,其中市辖区9家,县域10家,注册资本总额14.3亿元,共有从业人员304人,2014年1~4月共累计发放贷款395笔,金额达5.96亿元,同比分别减少12.8%、9.83%,累计收回贷款428筆,金额达5.51亿元,同比减少65.23%、8.62%。当前共有贷款余额13.32亿元,同比增长62.05%,共实现贷款利息收入2151万元,实现利润总额7662万元。
二、小额贷款公司发展面临的困境
(一)法律性质定位模糊,发展方向有待明确
一是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是金融业务,却被定位为工商企业,这种定性上的模糊使小额贷款公司无法完全纳入金融业的监管体系。二是小额贷款公司由地方政府金融证券办、工商局、人民银行、银行监局、税务局、财政局、公安局、审计局等多部门管理,多头监管,易造成监管空虚化问题。三是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方向不明确,增资扩股、做大做强的政策风险较大。
(二)融资渠道狭窄,经营范围受限,业务规模难以扩张
按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联合出台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存款,不能高杠杆经营,主要依靠自有资金进行放贷。资金来源匮乏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张。
(三)税负重,资本回报率偏低,经营困难
小额贷款公司目前本身从事的是资金融通的金融业务,并非生产经营类企业,但其税赋却是按照工商企业类别执行的,享受不到有关金融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其营业税及附加按照5.5%的比例征收,而辖内的农村信用社及村镇银行则是按3%来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25%的比例全额征收,股东分红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再加上教育附加税、城建税等,使税负占到营业收入的近40%。
三、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风险分析
(一)信贷投放大额化趋势明显,存在风险隐患
一是大额单一客户集中。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群体主要是小微企业。据调查反映,为了降低成本,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投放倾向大额化、集中化,这与“小额、分散”的政策初衷存在较大差距。1~4月,小贷公司累计发放单笔200万元以上的贷款7.63亿元,占当前贷款总额的57.2%。二是大额贷款向特定行业集中。小额贷款公司新增贷款主要集中于类似于建筑及地产、采矿及有色金属等高风险高利润行业。截至4月末,郴州市小贷公司投放于以上高风险、高收益行业的贷款余额占其贷款总余额的比重达56.75%,而这些行业多数受国家政策、市场需求等因素影响较大,风险易于集中。
(二)信贷产品同商业银行同质化现象严重,缺乏竞争力
目前,不少小额贷款公司股东投资的长远目标是寄望于小额贷款公司转型为村镇银行,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在信贷产品开发上都是简单复制商业银行模式,其客户群体、业务产品与其他银行机构同质化现象严重。由于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有限,而经营范围受限,加之在人员素质、管理水平和税收负担等方面与银行机构相比都处于劣势,所以相比于商业银行机构而言,其简单复制商业银行业务模式根本难以与其竞争,导致其经营策略同质化严重,缺乏竞争力,发展远景有限。
(三)风险保障能力弱,经营风险较大
小额贷款公司风险保障能力弱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计提呆账准备金标准低。根据《湖南省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及《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按全年贷款余额1%计提呆账准备金。相比于商业银行机构而言,这个标准是偏低的。按照银监局相关规定,商业银行机构除了按贷款余额的1%计提贷款损失准备外,还要计提专项损失准备金,计提标准为关注类2%、次级类25%、可疑类50%、损失类100%。二是小额贷款公司计提贷款损失准备不规范。受非金融企业身份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不严影响,小额贷款公司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积极性不高,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未能覆盖全部贷款风险,存在制度缺陷,导致小额贷款公司普遍存在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不规范现象。由于小贷公司信用及保证贷款比重高,一旦出现风险,计提的损失准备根本无法弥补实际损失,加之又没有央行最后贷款人保障机制,一旦出现坏账,面临经营困难。
四、促进小贷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探索拓宽融资渠道,促进其可持续健康发展
一是探索发行小额贷款公司定向债。建议允许小额贷款公司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债务契约。发行小贷公司债所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三农”和1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二是探索成立小额再贷款公司。借鉴银行业同业资金拆借等模式,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自己的同业拆借平台。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不断增强其信贷投放实力
鼓励小贷公司加强对涉农贷款的投放,如优惠营业税税率、减免企业所得税等。引导其与前景好的农村项目进行对接,对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的小贷公司给予政策支持。二是在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基础上,适当进行跨区域经营试点,放宽业务经营区域限定要求。
(三)鼓励开展业务创新,形成错位竞争优势
严格按照现行监管要求,绝不触及“非法吸存、发放高利贷、账外经营、暴力催债”的底线,有效控制经营和信贷风险。转变业务模式,发挥灵活、高效的优势,与银行业务错位发展。可通过加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开展信用评级工作,争取得到金融市场投资者的认可,与银行开展业务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