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英娜
山西省农村社会保障适度水平研究
●杨英娜
社会保障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着一个国家社会保障程度的高低以及社会保障最终是否可以实现。因此社会保障水平的过高或过低都会对本国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影响。确立农村社会保障应有的适度水平,了解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现状并作出评估,成为完善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推动力。农村社会保障保持在一个适度的水平,不仅有利于构建社会保障体系,完成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对解决“三农”问题,保持社会公平,发展我国农村经济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文章简述了山西省农村社会保障水平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理论和方法,围绕山西农村社会保障水平评估与适度选择展开讨论并提出一些可供参考的建议。
山西省 农村 社会保障水平 评价指标体系 构建
(一)山西省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现状
山西省政府在国家推行社会保障制度以来,全力以赴,大刀阔斧地进行了一系列相关改革。山西省政府在建设完善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在农村方面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山西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起始于1987年。首先在左云县及潞城市石窑乡建立县、乡级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试点。当时这一制度的实行,某种程度上刺激了农村居民的劳动积极性,他们也感受到了党和国家对他们的关怀,受到了这两个地区的农民的欢迎,同时也引起了其它地区的关注。截至1993年,山西省共有20个县建立了县级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从1987年起,山西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从无到有,从空到实,这一变化使试点地区受益,促使政府加大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步伐。但是由于其本身经济欠发达,发展速度又缓慢,因此整体社会保障水平比较薄弱。以养老保险为例,山西省的农村社会保障参保人数与全国一些省市相比处于下游,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人数更是排名倒数第一。因此其整体社会保障水平令人堪忧(见表1)。
表1 2008年部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情况
(二)影响山西省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的因素分析
山西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的高低受多种因素的制约,既有经济因素,也有非经济因素。要提高山西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就必须分析判断这些因素,从中找出可行之路。
1.经济发展水平对山西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的影响。经济发展总体水平促进和制约着社会保障水平,它们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因此经济发展是社会保障水平提高的基础,经济的发展创造了社会保障的需求和供给。
山西省现有各类煤炭企业、工业企业近14万家,有33家企业进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4家企业跻身中国企业500强。从行业划分看,煤炭生产企业行业产值均超过100亿元,全省GDP预计实现11000亿元,按预计人口数计算,2008年人均GDP可达20300元,首次突破两万元大关,按国家统计局核定的2008年平均汇率计算,人均GDP超过2900美元。2011年财政总收入突破两千亿元大关,达到2100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突破3000元,达到3665.7元,增长15.2%。2010年全省生产总值达到8700亿元、比2009年增长13%,财政总收入完成1810亿元、增长17.8%,一般预算收入完成970亿元、增长20.3%,分别是2005年的2.1倍、2.4倍和2.6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达到15640元、4730元,增长11.8%、11.6%。制定实施十大产业调整振兴规划及28个子行业实施方案,长治市传统产业新型化、新兴产业规模化、支柱产业多元化的步伐加快。煤炭、焦炭、冶金、电力等传统行业在稳步增长的同时,质量效益明显改善,内部结构不断优化;先进装备制造业、现代煤化工、新型材料工业、特色食品工业等新兴产业快速发展,在经济中的比重逐步提高;服务业发展取得新的进展,旅游总收入突破1000亿元。因此,山西省整体较高的经济实力会一定程度上吸引规模和实力较大的外资企业的进驻,这里为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提供了非常好的经济机会。
近年来,山西省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农业,在这些地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迅速,建立趋于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保证能力增强都很有利,使得山西农业和农村经济呈现良好发展势头,人均纯收入达到4097.24元,比2007年增长11.77%。对社会保障项目有了更多、更高的需求。
2.农民收入水平对农村保障水平的影响。农民收入水平决定着农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能力,从而影响着农村社会保障有效需求的实现,同时也影响着农村社会保障供给水平的高低。一般来说,农民收入越高,其社会保障水平越高。在农民的收入中,除了用于各种生产、生活消费之外,有较多的剩余情况下,农民才有可能参加社会保障,购买商业保险或进行个人储蓄。农民的剩余的多少直接决定着社会保障水平的高低。这点可以从山西农民的收入中体现出来,由表2可以看出,2009年山西农民收入是1990年的4倍多,同时,农民用于医疗费支出,2009年比1990年增加了64.39元,医疗费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由1990年的4.03%上升为2004年的5.15%,可见农民收入水平越高,农民支付能力越强,社会保险的支付能力也越强(见表2)。
表2 主要年份山西农村住户每户平均收支状况
3.人口因素对农村保障水平的影响。截至2012年年初山西全省总人口为3610万人,劳动力数为2105万人。各年份劳动力快速提升速度要高于总人口快速提升速度1~13个百分点(见表3)。随着人口总量的不断上升,山西省的劳动力就会非常充分,为金融快速提升奠定了劳动力基础。
表3 山西省各年份劳动力快速提升速度与总人口快速提升速度百分比
另一个就是农村人口的多元化,有些看病的非常有钱,他们有能力使用最好的药物,而有些看病的却是来自农村的农民工,他们无法承受那些高级高昂的药物。这也导致了有些农民工,甚至城市居民不敢到医院看病,而去寻找小诊所)。从保障水平来看,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呈现出很大的不平衡性,导致现有保障水平尚难以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最高报销上限也有待进一步提高。
4.农村的思想观念对农村保障水平的影响。在农村实施社会保障制度需要政府和农民的共同努力,也就是说,除了国家财政予以必要的扶持以外,农民自身也应缴纳一定的社会保险费用。可是这种并不为过的要求,却难以得到农民的理解和支持。农民作为小生产者,看中的是眼前的现实利益。他们希望得到政府的关心,希望政府给予经济上的支持和帮助,以维持其正常的生产和生活。但由于其过于现实的考虑,他们不会付出自认为并不必需的支出。比如在未生病的情况下,农民不愿付钱去配合政府建立合作医疗制度;年轻人则认为养老是件非常遥远的事,几十年后还不知道国家会执行什么样的政策,因而对参保不感兴趣。农民过于现实的考虑和不愿缴费的心理,往往又被以下两种现象所强化:一是基层政权机构和干部的乱收费,二是一些干部的贪污和腐败行为,它们都加深了农民对政府推进农村社会保险努力的怀疑和不信任。说服农民缴纳社会保障的个人基金,需要较高的社会成本;如果强制农民缴纳,其社会风险将更大。
5.国家政策对农村保障水平的影响。社会保障水平除了受经济、人口等因素影响外,还与一国政府政策目标及国家建设方针有关。一般来说,当一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时,政府的主要政策目标在于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居民收入。但当一个国家经济发展达到一定水平时,政府的政策目标发生转移,会更多地关注社会稳定与社会安全,改善居民生活水平与社会福利,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从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出现到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改革以及完善的过程中,不难看出,如果政府特别注重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也会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情况下,改善公民的生活居住条件,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我国在20世纪50~60年代,经济增长速度虽然较快,但由于把有限的新增国民收入的大部分都用到重工业上去了,忽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保障基金规模很小。自1957年以后,几乎有20年职工的实际工资没有增加,农民收入水平也很低,形成了“高速度、高积累、低效益、低消费”的格局。在这种格局之下,社会保障水平当然也相应受到影响。据统计,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工保险福利费相当于工资总额的比例由1957年的18%下降为1978年的14%,每个职工的年平均保险福利费由133元降为81元。
(一)指标的选取
由于社会保障体系的涉及面广、内容繁杂,因此在考虑指标项的选取时要求所选取的指标能够充分反映社会保障水平的主要内容,构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有机整体,满足评估的需要。同时,在实际评估工作中选取的指标必须是能够直接或间接可测量的,有些指标虽然可列入社会保障水平指标体系,但依据目前的统计条件在收集相关数据时还存在较大的难度,对此类指标应大胆舍弃并找出相应的可替代指标以便于计算和比较。因此,在选择代表性指标时必须合理取舍,依据相应的科学理论和实践需要,用尽可能少的指标反映出尽可能多的内容。
本文首先分别对农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三个子系统进行评价,然后综合起来,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整体水平进行评价。对于每个子系统,分别从保障水平、保障制度覆盖面、产生的效益等几个方面来选取若干评价指标,共选取了10个评价指标。
农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子系统选取了4个评价指标:老年人人均领取保费数额、参保人数占全部农村人口的比重、劳动者保险负担系数、基本社会养老保险支出占GDP的比重。农村合作医疗子系统选取了3个评价指标:参保人数占全部农村人口的比重、劳动者保险负担系数、合作医疗支出占GDP的比重。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子系统选取了3个评价指标:人均保费负担额占人均纯收入的比重、保障人数占应保人数的比重、最低生活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因此本文没有对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效益进行分析。
(二)指标的确定
指标体系的建立应遵循科学性、全局性、可比性、可行性、统一性、可操作性、完备性和区域性等原则。根据前人的研究成果,根据代表性和全面性的要求,采用粗糙集法找出最佳近似集,对相关指标进行属性约简,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是评价新农保保障水平的基础,要能够反映新农保的综合发展程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障水平评价是指收集新农保各方面的信息并根据所给的条件,采用一定的评价方法对每个评价对象赋予一个评价值,再据此择优或排序。鉴于统计数据的可得性及操作性,新农保指标体系统计数据不完善,涉及面较广、本身比较复杂,需要采用一定的指标体系来描述和衡量,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水平作为一个质和量的统一。
(一)山西省农村社会保障水平评估
社会保障水平即社会保障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假设S为山西农村社会保障总水平,Sas为山西农村社会保障支出总额,GDPs代表山西农村国内生产总值的值,WS代表一次分配中农民劳动所得的收入。则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Qs为山西农村社会保障支出占农村居民收入的比例,称为农民社会保障负担系数.Hs为山西农村居民收入占农业GDP的比例,称为劳动生产要素投入分配比例系数。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包含的项目为农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Qs代表山西农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支出占农民收入的比例,Es代表山西农村合作医疗支出占农民收入的比例,Ms代表山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占农民收入的比例,则
1.山西省农村杜会养老保险水平评估。农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负担系数是测量社会保障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如果负担系数过重,则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将会受到很大影响,会阻碍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根据对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分析,该负担系数可以用农民年缴纳保险费数额与每年可支配现金额(即年现金收支余额)的比值来确定。根据农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农民缴纳保险费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分2元、4元、6元、8元、20元等十个档次缴费,此处取缴费水平的中位数即每月缴费10元。现实中大多数地区农民经过“理性”分析,投保时都选择了保费最低的2元/月的投保档次,本文以此来计算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负担系数。
统计资料显示,2004年底山西省农村居民年现金收支余额为376.05元。则农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负担系数为:r=2× 12/376.05=6.38%。
根据我国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数额不高于个人工资收入的8%,而农村居民为6.38%的负担系数说明当前如果按照每月2元的缴费水平缴费,农民还是可以承受这一缴费负担的。
以Qsa口代表领取养老金的老年人口占山西农村总人口的比重,Cs代表每位老年人口每年领取的养老金与其具有劳动能力时每年可获得的劳动收入的比值(即养老金替代率),则
到2004年底,山西省农村总人口为2013.42万人,老年抚养比为10.13%,这表明,每100个农村人口就有约10个老年人。其中有0.5万农村老人领取养老金,平均每人领取406.9元,具有劳动力的农民全年平均每人每户收入2589.6元。根据统计资料,可以得到2004年底山西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水平的值为:
2.山西省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评估。根据上文得到的指标体系,影响合作医疗水平的指标主要有合作医疗支出占GDP的比重、劳动者保险负担系数、参保人数占全部山西农村人口的比重。合作医疗负担系数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Es为山西农村居民合作医疗负担系数,Is为其年度可支配现金额。考虑到医疗保障对山西农村居民的要性以及农民仍有其他实物收入,这一负担系数可以认为是适合的。如果参加合作医疗的人数为Ps,山西农村居民总数为P,则参保人员占全部山西农村人口的比重(即合作医疗的覆盖率)为:
3.山西省山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水平评估。用人均保费支出占人均纯收入的比重来表示山西农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负担系数。
假设山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人数为Pms,平均每人每年领取的保障金额为a,山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支出为a×Pms,人均保费负担数额为:
(a×Pms)/P,其中P为山西农村人口总数
人均保费负担数额占人均纯收入的比重为:
目前,山西省山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覆盖面已经达到百分之百,做到应保尽保,这为山西省山西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山西省农村社会保障适度水平确定
根据当前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一些影响社会保障水平的非经济因素,可以确定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的“适度”区域,在这个区域之外,过高和过低的农村社会保障水平都会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自身运行机制和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不良影响。科学界定适度的社会保障水平,对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
1.最低生活保障适度水平和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适度水平的确定。根据山西省的实际情况,较为科学可行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应为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8%左右。考虑到省内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参照系数亦有差异。发展较好的地区,农民收入水平高,贫困程度轻,基本生活费支出在人均消费支出中的比重小,恩格尔系数低,参照系数可低一点。欠发展的地区,农民收入水平低,贫困程度重,基本生活费支出在人均消费支出中的比重大,恩格尔系数高,参照系数可高一点。为能尽快完善山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线标准在起步阶段可低一点(但是最低不能低于国家贫困线标准),以后随着山西省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物价上涨幅度的变化而逐步调整、提高。凡是收入低于贫困线以下的山西农村居民,均应得到最低生活保障。建立山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依据的贫困线应与山西省确定的绝对贫困线保持一致。
通过相关的分析后发现,山西省当前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为0.0089%,高于适度水平的下限。因此,可以认为当前山西总体的合作医疗保障水平与山西农村经济发展水平是相符合的。
2.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适度水平确定。山西省正在处于工业化发展的第二阶段,山西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2020-2030年的人口高峰期才能够真正顺利建立起来。当前山西省山西农村老年人口占山西农村总人口的比重为11.93%,国内普遍认为适度的养老金替代率为60%,则山西省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适度水平为:
根据上文分析,2003年底山西省山西农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保障水平为0.0484%,比适度水平低7.16%。
为建立适应山西农村社会经济条件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正确确定山西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合理建立山西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当保障水平过低,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造成社会不公平;当保障水平过高,将会延缓山西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同时,山西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不仅和确立山西农村社会保障应有的适度水平密切相关,还需要了解山西农村社会保障水平现状并做出评估。山西农村社会保障保持在一个适度的水平,对解决“三农”问题,保持社会公平,发展山西省农村经济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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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太原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山西太原 030024;作者简介:杨英娜,太原科技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金融监管)
(责编: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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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014年度山西省社科联重点课题《山西省农村社会保障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SSKLZDKT2013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