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ter+Abrahamson
摘要:拥有成熟的家庭政策是先进福利国家的标志。19世纪70年代以来,丹麦政府对家庭政策的重视程度逐渐提高。特别是在战后的黄金时期内,随着社会权利的普惠化趋势,丹麦的家庭政策走上了普惠之路。进入后工业社会后,丹麦家庭政策既有延续又有变革,旨在及时适应本国的经济社会变化。对家庭政策发展历程和现状的探索,可以归纳出丹麦福利制度发展的一个特点,即福利政策产生于一种特殊的政治文化,其立足于代表主要利益群体的各党派之间的谈判和妥协,强调和谐理念而非冲突理念。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和成熟,可以为中国在不远的将来建构普惠式福利社会提供一定的经验启示。普惠式社会福利的本质是:福利的提供不是根据特定的收入调查或者劳动贡献,而是仅仅取决于公民身份和人们的客观需求。
关键词:家庭政策;普惠原则;政治协商;和谐理念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168(2014)02-0100-07
引言众所周知,和谐理念可以追溯到孔子的学说[1],并且被视为东方哲学与政治的基础之一。西方福利国家典型理想模式所遵循的普惠原则同样举世闻名,正如托马斯·汉弗莱·马歇尔(Thomas H.Marshall)所述,这一普惠原则与公民身份的概念息息相关:“公民身份是国家授予每位社会正式成员的法定资格。凡拥有公民身份的人,都具备同等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法定资格所赋予的。”[2](p.84)但是,从另外一种意义上讲,早在2500年前孔子的学说就已经包含了普惠思想。儒家的《礼记·礼运篇》云:“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因此,人们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为年老者提供养老保障,为身体健全者提供就业保障,让儿童健康成长,善待丧偶者、孤儿、五保户、残疾人等弱势群体,使人人都能过上幸福生活[3](pp.2,22)。和谐理念是当前中国国家发展规划的核心之一,也是中国努力建设社会福利体系的动力。中国的目标是要构建全民共享的社会福利制度,即普惠式福利体系[3](p.2)。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因其实施的普惠式福利政策而闻名于世,本文讨论的主旨即是北欧福利国家的发展特征在于其福利政策产生于一种特殊的政治文化,该文化恰恰是由和谐理念而非冲突理念所主导的。北欧发展起来的这种特殊政治文化——协商民主制(Consensual Democracy)建立于高度的共识和妥协基础之上,即在各种特设政策委员会(Ad hoc Policy Commissions)所提供的建议框架内达成一致意见。
不论是在斯堪的纳维亚还是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由于研究福利国家的主流观点强调“冲突”是现代社会福利国家发展的核心动力,所以本文提出的福利国家发展的“和谐视角”与主流观点相左。但是近年来社会科学研究者特别是历史学家们的研究探索指出,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社会政策是在以妥协和共识为特征而非以冲突为特征的政治文化中得以发展的①②。与探讨社会政策如何得以创建的传统理解不同,本文强调基于历史与现状的政策分析,聚焦于各利益群体在创建丹麦家庭及儿童福利体系时是如何团结一致的。不同于资本和商品,福利制度不太容易输出到他国。但是本文仍希望,通过深入理解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福利制度发展的和谐本质,能够对正在努力建设综合性福利体系的东亚国家提供一些启示。
从工业化早期开始,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就强烈关注儿童的福祉状况,并通过各种形式的立法介入人们的家庭生活。历史学家们认为,斯堪的纳维亚家庭政策(Family Policy)历经了四个不同的发展阶段[4],本文也采用与此相同的时期划分方法。
19世纪70年代至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斯堪的纳维亚现代福利国家的第一个发展阶段以济贫法和慈善为特征,从19世纪70年代起一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英格·伊丽莎白·哈韦特(Inger Elisabeth Haavet)研究发现,“从19世纪80年代开始,儿童成为福利政策和慈善事业非常关注的对象。在这一时期,尽管专制政府受重商主义思想影响埋头于增加人口数量,但是到19世纪末人口质量开始更多地出现在话语中心”①。此时,各国对所属领地儿童数量的关注已不再显得稀奇,他们开始着手发展福利政策来扶持生养孩子。或许最佳的实例就是法国在19世纪后半叶施行的各种家庭政策。当时法国政府日益担心近邻德国人口的迅猛增长,对于一旦发生军事冲突可能出现兵员不足的忧虑,促使法国政府较早引入了家庭津贴政策[5]。斯堪的纳维亚国家高度关注婴儿特别是非法出生儿童的死亡率,因为这些儿童在出生后头几个月的关键时期内往往会因为缺少母乳和良好的卫生条件而极易夭亡。哈韦特的研究认为,“政府的作用在于在私人领域内引入一个解决方案,促使父母双方都承担起育儿责任”①。此时政府主要致力于解决寄养儿童的残酷处境。同时,医学界与慈善组织之间的联盟(女性高度参与其中),则为改善许多母亲和儿童所面临的卫生与社会状况做出了贡献。例如,“养母组织”(the Organization of Foster Mothers/ Premieforeningen for Plejemdre)在哥本哈根成立,“儿童医疗照顾计划”(Medical Childcare Programme/ Det Medicinske Borneplejeprogram)逐渐获得专业权威。
在儿童照料领域,1870年丹麦建立了福禄培尔幼儿园(Frbel Kindergartens),到1901年将其发展为国民幼儿园(Peoples Kindergartens),并逐渐取代了建于19世纪上半叶的救济院。相比之下,救济院只是让儿童遵守纪律和秩序,幼儿园则立足于强烈的教育理念将儿童照料和教育目标融合在一起④。1901年,丹麦还颁布了关于产假的第一部法案。该法案规定:在5人以上工厂工作的所有妇女,都有权利在孩子出生后即刻享受4周的无薪产假[6](p.1)。然而,当时这些家庭政策措施不是普惠的,而且并非所有的政党团体都认为家庭政策的实施是必要的甚至是值得的。endprint
两次世界大战期间从1919年到20世纪50年代,政府在家庭和儿童福利方面继续承担更多的直接责任,所有北欧国家到20世纪40年代都实施了家庭津贴制度①。对于丹麦的儿童照料,安妮特·博切斯特(Annette Borchorst)称这一时期的发展为“补缺型政策的制度化”(Institutionalization of a Residual Policy),并将其溯源到20世纪30年代的社会政策改革:政府此时能够资助国民幼儿园总经费支出的50%;经过1945年和1951年的立法修订,政府责任逐渐增加,“当时议会全体一致③认为市政当局有义务支持儿童照料设施的运营”④。这一时期,那些持有幼儿教育理念的人们成了政策发展的驱动者,如福禄培尔(Frbel)和蒙特梭利(Montessori),社会民主党与他们一道将儿童照料问题提上政治议程。出人意料的是,这些提案得到了所有政党的支持。对于1919年的立法,博切斯特这样描述道:“当时值得一提的是,所有政党在议会两院上都对该提案投了赞成票。”⑤而且自此以后,这种各党派之间协商一致的做法成了丹麦家庭政策的一个显著特征。随着1933年的社会政策改革,产假待遇也得以提高,不仅产假时间延长到六周(孩子出生后可休假),而且覆盖范围也扩大了:在工厂工作的女工、疾病基金的参保者以及单身母亲都有资格享受产假待遇[6](p.2)。
这些家庭政策的完善是当时重大社会政策改革的一部分。相关改革源于Kanslergade协议的推动。这一协议是丹麦在1933年1月29~30日历经长达18小时的政党协商谈判达成的,并以当时首相索瓦尔德·斯陶宁(Thorvald Stauning)的住址命名。此次谈判的参与者包括自由党、激进自由党和社会民主党,可以说丹麦议会中除了保守党以外的所有政党都参与了。这一协议是自由党和其他党派之间妥协的结果,自由党赢得了禁止罢工和停工的提案,也赢得了让丹麦克朗贬值以利于农产品出口的提案,同时自由党则以不再阻止社会政策改革作为回报条件。1933年的社会政策改革意味着向一个更加普惠的、以权利为基础的社会政策目标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它削减了早期的大量立法,并将其归并到四个主要法案中。
战后的黄金时期社会政策发展的这一时期通常被称为福利国家的黄金时期或者光荣的三十年(the Trente Glorieuse),时间跨度从二战结束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的第一次石油危机。期间,随着儿童照料政策的普惠化,家庭政策发生了开创性的变革。博切斯特认为,丹麦1964年的儿童照料政策改革具有决定性意义,它确定了三个主要原则:针对学龄前儿童照料的公共投入应相对较高,包括提供、组织以及融资等;政策的核心待遇标准应普遍化;所提供的服务应以社会教育目标为导向④⑤。就更广泛的意义而言,家庭政策的目标已经从让母亲待在家中为儿童提供安全网转向为双职工家庭提供一个安心外出工作的环境①。这也意味着女性作为母亲和劳动者的角色发生了转变,可以说“20世纪60年代见证了无论是话语领域还是政治实践都向性别中立新理念转变的趋势”[7](p.9)。因此,在1960年,产假的时间和覆盖对象再次得以扩大。那时,所有的女性雇员都有权利享受14周的带薪休假[6](p.3)。
这一时期,丹麦的社会权利开始普惠化,突出表现在1956年实施的国民年金(Peoples Pension)。自此,每位丹麦永久居民,无论其收入、需求和贡献如何,都有权利享受养老金。约恩·亨利克·彼得森(Jrn Henrik Petersen)和克劳斯·彼得森(Klaus Petersen)将国民年金的实施称作整个战后时期最核心的发展。同样重要的是,养老金改革的最终方案也获得了丹麦议会中所有政党的支持,表现出了高度的共识。除了国民养老金外,这一时期丹麦的其他社会保障政策也经历了变革。以家庭政策为例,其发展是由众多特设政策委员会推动的(比如设立于1969年至1972年间的“社会改革委员会”)。对于委员会的设立,丹麦专门开展了一项重大的社会科学调查,该调查对委员会的工作关联性及相关条件进行了估测。在1969年和1976年修订失业保险与社会救助立法时,改革委员会的建议基本上被完全采纳,这使得人们对社会救助的理解方式和概念发生完全改变。
20世纪80年代以来:
不确定性的社会局势和改革时期历史学家将20世纪70年代中期往后界定为福利国家发展的第四个阶段,即新挑战时期[4]。就这一时期的儿童照料政策而言,并未出现激进的变化。“尽管20世纪70年代福利有所削减,但是丹麦福利模式在其后的三十年内没有发生巨变,而且福利待遇水平仍持续上升。”⑤不过,在20世纪80年代,的确发生了人口学家所谓的第二次人口转变:结婚率和生育率下降,同居、离婚和单亲现象增加,以及与此相伴的女性就业与通勤时间的增加等。朱利亚诺·波纳利(Giuliano Bonoli)的研究指出,这些转变与斯堪的纳维亚向后工业社会的转型同时发生,北欧国家是唯一将其福利制度与相适应的实践者。一些新的社会风险伴随着后工业化而出现,工作和家庭生活之间难以平衡就是其中之一。但是,随着许多针对儿童和体弱多病老人的照顾服务的发展,斯堪的纳维亚女性既能继续承担主要的家庭责任又能在劳动力市场上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正如托本·艾弗森和约翰·斯蒂芬斯(Torben Iversen and John Stephens)所述:“的确,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四个北欧国家的主要福利改革都集中在促进女性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政策上,这不仅仅包括提供诸如日托之类的社会服务,还包括诸如带薪育儿假等转移支付。”[8]
在丹麦,上述发展变化归功于儿童福利委员会各种政策建议的逐渐被采纳与实施,该委员会设立于1975年至1980年间,并在1981年出版了它的总结性报告和建议[9] (pp.285288)。该报告的主旨在于反思上述宏观社会环境变化,检视为学龄前儿童所创造的条件,讨论这些条件能否满足儿童、家庭和社会需求。报告特别强调应当评估家庭政策措施、住房和环境状况、私人的日间照料设施与日托服务以及为确保儿童身体健康和社会发展所做的早期努力。在后工业时代父母无法平衡工作和家庭生活的背景下,有两点内容从关注儿童福利的视野中凸显出来:一是儿童福利不应仅仅被视为父母的责任,而应当由父母、政府和劳动力市场中的社会合作伙伴即雇主通过协商谈判来分担责任;二是强调父亲应多多参与儿童的早期生活。第二点在1984年的后续改革中有所反映,当时引入了育儿假,除了允许父亲享受两周的陪护假外,在20周的育儿假中还规定父母之间可以共享6周的休假权利[6](p.4)。对父亲育儿角色的强调也反映在“所有儿童有权利拥有父母双方的照料,即便他们只跟父母一方住在一起”的政策建议中。随后该建议通过“离婚或分居后应联合监护以及单身母亲有义务告知孩子其父亲是谁”等法律规定得以落实。endprint
在20世纪前半叶,似乎立法方面的关注点全部聚焦于确保家庭的自我保障能力以及与人口规模和质量相连的国家利益,而在该世纪后半叶,关注点转向福利发展的前提条件即生产力与经济增长[7](p.8)。由于不同政党之间的意见几乎一致,所以这些改革得到了高度共识,使得丹麦能与其他斯堪的纳维亚国家齐头并进。在这些国家中,所有重大福利改革都获得了议会多数席位的同意。2002年,丹麦关于育儿假法案的很多改革开始实施,例如育儿假时间延长到52周(在儿童出生后享受),其中有32周可由父母双方共享[6](pp.15)。但需要强调的是,因为考虑到另一方可能愿意休假,该法案并没有规定所谓的“使用否则放弃”假期(即父亲专用假期)。而其他北欧国家的育儿假政策中则规定了父亲专用假期,即便父亲不使用这些假期也不能转移给母亲使用。这种在育儿假中为父亲保留一部分专用假期的做法,已经被证明可以对父亲产生一种强有力的激励,增加他们对婴儿的照料责任。
丹麦家庭政策的延续和变革从上述家庭政策的历史回顾中可以清楚地看到,一方面丹麦的家庭政策有着很强的延续性,其特征是对确保人口健康的关注,特别是确保儿童健康和劳动力的高就业率;另一方面,在20世纪60年代期间,至少是儿童照料和税收政策的发展存在着决定性变革,这使得政策重点从确保家庭的自我保障能力转向生产率和经济增长,或者说转向社会领域。进一步来说,在20世纪80年代,儿童权利和父亲在儿童照料中的角色成为另一个决定性转折。这些变化反映出丹麦针对后工业化社会状况特别是针对双职工家庭模式的出现以及单亲家庭的微量增加所做的政策调整,也反映出妇女运动及其相伴的性别平等要求所带来的越来越大的压力。
在丹麦,对人口健康和生育的关注由来已久。1934年阿尔瓦和贡纳尔·缪尔达尔(Alva and Gunnar Myrdal)出版的《人口问题所引发的危机》一书(Crisis in the Population Question)促使了1935年人口委员会的成立。该委员会发布了三个报告,关注的问题包含幼儿园、多子女家庭的住房津贴以及母亲关于生育和性教育的权利等。安妮特·埃克伦·汉森(Anette Eklund Hansen)和克劳斯·彼得森(Klaus Petersen)指出,“家庭政策反映出,从20世纪30年代起人口委员会的工作强烈激发了工人运动代表们的活动”[10]。政府完善家庭政策的原因来自于社会民主党内外的妇女运动以及工会运动中女性的施压,这种压力凸显了社会经济状况方面的一个变化:“自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参与就业的女性增加了,特别是已婚妇女。因此,不论是工会中的女性还是政党中的女性都要求政策变革(诸如发展幼儿园、休产假、家务劳动的社会化等等)以支持她们的日常生活。”[10]
但是,这些政策改革都是在一个以阶级妥协和阶级联盟为特征的政治文化氛围内达成的。彼得·鲍德温非常有说服力地证明,在斯堪的纳维亚福利社会长期发展的过程中,中产阶级、保守党和自由党派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所谓的红绿联盟或者说社会民主党和农民党之间的妥协尤为重要。尼尔斯·芬恩·克里斯琴森和皮尔约·马克克拉赞同以下观点:“社会改革之路的铸就不仅要有广泛的民众支持,也要有主要阶级之间的妥协,特别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有时还包括资产阶级。”[4]
工业化较晚的斯堪的纳维亚国家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福利政策发展的另一种注解来源于“较晚工业化者假说”。一般来说,较晚工业化国家往往奉行经济干预主义,而且在其发展的较早阶段就创建了公共性社会政策项目。克里斯托弗·皮尔森指出,福利国家各政策的发展顺序在不同地区都比较稳健。所有地区的家庭津贴和其他家庭政策都发展得比较晚。因此,拥有一套发达的家庭政策是先进福利国家的标志,这与斯堪的纳维亚的情形非常吻合。此外,工业化较晚意味着受农业生产形式和相应规范的影响较深,斯堪的纳维亚因为庞大房地产商业的缺乏,上述现象尤为突出[11]。正如埃罗·萨利那卡罗尔和乔金·帕尔梅所回忆的那样,回想北欧在福利国家发展的破冰期仍是农业密集型的国度,这一状况一直持续到1930年。
但是,为什么农业合作形式的传统有益于政治共识和妥协的形成,这并非不证自明。不过,事实的关键在于当福利政策出现时斯堪的纳维亚半岛还是一个典型的农业社会。这种农业社会由很多小农群体构成,当地恶劣的气候条件迫使农民联合起来,大量以合作社形式建立起来的合作组织(诸如屠宰、乳制品和机械收割合作社等)都可以证实农民群体之间合作传统的存在。家庭政策是在一种特殊的政治文化中形成的,而这一政治文化是从农业合作形式和相应规范中发展出来的。其特征是:议会对达成妥协有着高度意愿、对寻求共识有着强烈承诺、非过激的政治商讨过程,以及对公务员和特设政策委员会的专家建议有着高度依赖与信任。
特设政策委员会安娜-比尔特·拉芬(AnnaBirte Ravn)和本特·罗森伯格(Bente Rosenbeck)在总结斯堪的纳维亚福利发展时指出,北欧政治文化以代表主要利益群体(也包括妇女组织)的各党派之间的谈判和妥协为特征,讨论这种特殊的政治文化而不是强调社会民主党的相对力量可能更符合实际②。对于丹麦上述的政治文化而言,具有特殊意义的另一个要素是特设政策委员会的广泛设立。拉芬和罗森伯格也指出了这一现象:特设政策委员会所起到的核心作用是北欧国家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一个特色。典型的特设政策委员会由所有政党和利益群体的代表、相关部门的公务人员以及专家学者组成,这些委员会发挥着智囊机构、政策制定工具(例如委员会为新立法提供建议)以及搭建形成共识平台的功能。
在这种独特政治文化中形成政策的事实解释了丹麦福利政策特别是家庭政策合意性和连续性的特征。丹麦对后工业社会状况的适应(尤其是致力于平衡工作与家庭生活以及努力确保未来有足够的劳动者),反映了其以生产主义为导向的福利发展思路。在20世纪60年代,其他广义的家庭政策呈现出个体化特征的改革趋向。以税法为例,此前如果丈夫欠了市政当局的税,那么妻子将在当地的选举中丧失选举权。但是,随着劳动力需求持续增加以及来自各阶层女性组织的政治压力越来越大,税收制度最终从联合税制变革为配偶双方的个体税制。在丹麦甚至整个北欧,性别平等取代阶层平等成为家庭政策的主要目标,女性特别是年轻女性的劳动力市场参与率很快与男性持平。endprint
丹麦家庭政策发展中的主导力量当解释发生在丹麦家庭政策中的其他开创性变革时,博切斯特将始于1964年的儿童照料服务普惠化归因为各主导力量的利益诉求、决策制定时的政治机会以及作为制度因素之一的时机作用。其中,重要的力量是那些进步的教育家,他们积极参与了1964年法案的筹备,也受到了负责法案制定的公务人员的支持。此外,“政治决策获得了全体一致同意,这也反映出在福利国家形成期丹麦政治系统能够响应政治力量、群体运动和民间社会组织的需求”⑤。
如前所述,丹麦家庭政策的变化可以被解释成是对人口和就业状况变化所做出的调整与适应。因此,儿童福利权利的扩展可以被视为针对离婚率和单亲家庭数量上升所做出的调整,而日托覆盖面和育儿假的总体改善则是对工作与家庭生活难以平衡所做出的调整,旨在确保儿童数量充足且健康状况良好。不过,迈向儿童照料普惠化、税收个体化以及用育儿假替代产假的这些显著变革,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归功于那些追求更高程度性别平等的妇女政治运动。
结论中国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已经在生产和贸易等领域建立了市场经济机制,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市场原则成为近年来建设社会福利制度的基础(如住房保障、养老金和老年照料服务)。但这正是美国式的经验,这种基于市场原则的社会福利提供会固化甚至扩大现有的社会不平等。中国如果想要缩小由于过去30年经济快速增长所引发的急剧扩大的社会不平等,从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经验来看,基于西方的公民资格理念发展普惠的、由税收支持的、面向全民的社会福利似乎不言自明。
正如本文所述,丹麦家庭福利政策的发展、扩展与巩固,是在特定的政治文化氛围中实现的,这种政治文化立足于共识和妥协,强调和谐而非冲突。这一和谐的政治文化理念是通过由各种社会利益群体代表所组成的特设政策委员会得以实现的。正是在这些政策委员会中,必要的妥协能够得以形成,从而为立法过程中就政策内容达成共识铺平道路。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福利政策的发展历程表明,普惠式的社会津贴和福利服务安排是保障社会公正与平等的最优途径。任何一个追求更加平等的社会、立志于为国民提供更优保障措施来防范社会风险的国家,能够而且应当从斯堪的纳维亚那里获得经验启示。目前,中国正处于通过建立普惠式的社会福利制度安排为全民提供社会保护的关键时期。普惠式社会福利的本质是:福利的提供不是以特定的收入调查或者劳动贡献为根据,而是仅仅取决于公民身份和人们的客观需求。社会权利的赋予也应当仅仅依据公民在某地的合法居住状况。从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福利制度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这些国家花费了上百年的时间才发展到当前的理想境地。不过,斯坦恩·库恩勒(Stein Kuhnle)和斯文·霍特(Sven Hort)非常有说服力地指出,东亚国家从封建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比欧洲快得多,这说明东亚国家有很强的发展能力[11]。因此,中国用不了多长时间就能建成一个普惠式的福利社会。
(本文改编于作者在第三次欧亚合作研讨会上(the Third EurAsia Network Symposium)的发言,此次研讨会于2011年8月22-24日在雷克雅维克冰岛大学举办。非常感谢盖尔·赫尔格森院长(Director Geir Helgesen)举办此次研讨会并邀请作者作报告。本文引用的很多资料也是此前一篇关于丹麦家庭政策论文的写作基础⑥)
注释:
①Haavet,Inger Elisabeth (2006),‘Milk,Mothers and Marriage:Family Policy Formation in Norway and Its Neighbouring Countries in the Twentieth Century.Christiansen,Niels Finn.;Petersen,Klaus;Edling,Nils;Haave,Per(eds.).The Nordic Model of Welfare: an Historical Reappraisal.Copenhagen:Museum Tusculanum Press.pp.195207.
②Ravn,AnneBirthe and Rosenbeck,Bente(2008).Gender and Family Policies in Denmark in the 20th Century.Freia Working Paper#67.Aalborg: Institut for Historie,Internationale Studier og Samfundsforhold,Aalborg Universitet.pp.325.
③此处斜体是本文作者自行添加,意在强调当时议会能够达成高度共识。
④Borchorst,Anette(2002).‘Danish Child Care Policy:Continuity Rather than Radical Change.Michel, Sonya and Mahon,Rianne(eds.)Child Care Policy at the Crossroad:Gender and Welfare State.London:Spon Press.p.9.
⑤Borchorst,Anette(2009).‘Danish Childcare Policies Within Path:timing,sequence,actors and opportunity structures.Scheiwe,Kirsten and Willeken,Harry(eds.).Childcare and preschool development in Europe: Institutional perspectives.New York:Palgrave Macmillan,pp.126141.endprint
⑥Abrahamson,Peter(2010).‘Continuity and Consensus:Governing families in Denmark.Journal of European Social Policy 20(5):39940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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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Hansen,Anette Eklund and Petersen,Klaus. Mellem arbejde og familieArbejderbev?gelsens syn pforholdet mellem familieog arbejdsliv ca.19451980[J].Arbejderhistorie,2000,(4).
[11]Hort,Sven E.O.and Kuhnle,Stein.The Coming of East and SouthEast Asian Welfare States[J].Journal of European Social Policy,2000,(2).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