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华北、中南地区试点建筑设计单位“营改增”运行情况解析
——20家试点单位“营改增”执行结果

2014-04-22 00:49顾宁,戴秋云,周束平
建筑设计管理 2014年1期
关键词:成本费用专用发票税负

华东、华北、中南地区试点建筑设计单位“营改增”运行情况解析
——20家试点单位“营改增”执行结果

前言

营业税改增值税是“十二五”时期财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流转税制度改革的试点方案,决定在部分行业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实施办法》第一章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简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第二章第八条中对“应税服务”做了具体解释:“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资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其中,“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一、建筑设计单位“营改增”试点概况

建筑设计单位作为从事设计服务的企业归属于文化创意服务项目中,因此这些设计单位自2012年1月1日起根据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的安排陆续进行了“营改增”试点。我们应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分会领导的要求,对全国范围内已经实行“营改增”试点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抽样调查,以在地区和行业的代表性为依据,根据单位的规模,剔除尚未进行“营改增”试点的东北、西北、西南地区,在试点的华北、华东、中南地区,选取部分大中型建筑设计单位为样本,共计六省两直辖市20家独立核算的建筑设计单位。这20家单位涵盖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等各种所有制形式,其中涉及华东四省一市15家,华北1家,中南4家。在上述20家单位中,有上海2家单位在2012年1月开始试点,华东7家单位在2012年10月开始试点,中南、华东各3家单位在2012年11月开始试点,华北、中南各1家,华东3家单位在12月开始试点。为了比较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消除个别企业由于绝对值较大对平均数值的影响,本文按收入额剔除了最大值和最小值的两个单位,同时设计了相关数值指标,并进行一系列的汇总和统计。由于各地区和各单位提供数据的口径和理解难免存在误差,本文的统计结果也只能起到一定的借鉴参考作用。现将统计数据分析如下。

二、“营改增”执行结果统计分析

(一)“营改增”后主体税负平均变化情况分析

“营改增”后对设计单位的税负影响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与虚拟营业税及由此带来的城建税与教育税附加的差额。二是在此差额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本文将第一种差额定义为主体税负的变化情况,将第二种考虑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定义为综合税负的变化情况。

经统计,从“营改增”试点开始至2013年5月底,18家建筑设计单位“营改增”试点后税负增加的单位有10家,占试点单位的56%;税负减少的单位有8家,占试点单位的44%。其中,税额增加最多的为150万元,税负比例提高最多的为23.99%;税额减少最多的是515万元,税负比例降低最多的为20.25%。

从18家单位的汇总情况来看,“营改增”后实际减少税负327万元,与“营改增”前相比,税负降低2.04%。

从汇总数据来看,“营改增”后税负降低,这种降低一部分原因是由于个别设计单位税负降低的绝对值较大。从各地区具体统计数据来看,华东地区和华北地区税负均为减少,中南地区税负增加。以下是对各地区的情况做具体分析。

1.华东地区主体税负平均变化情况分析

华东地区13家建筑设计单位“营改增”试点后税负增加的单位有7家,税负减少的单位有6家。其中,税额增加最多的为53万元,税负比例提高最多的为23.99%;税额减少最多的是515万元,税负比例降低最多的为20.25%。

从华东地区汇总情况来看,“营改增”后实际减少税负537万元,与“营改增”前相比,税负减少6.57%。

2.中南地区主体税负平均变化情况分析

中南地区4家建筑设计单位“营改增”试点后税负增加的单位有3家,税负减少的单位有1家。其中,税额增加最多的为150万元,税负比例提高最多的为8.56%;税额减少的是37万元,税负比例降低2.34%。

从中南地区汇总情况来看,“营改增”后实际增加税负213万元,与“营改增”前相比,税负增加3.35%。

3.华北地区主体税负平均变化情况分析

华北地区1家建筑设计单位“营改增”试点后税负减少2万元,税负降低比例为0.16%。

(二)“营改增”后综合税负平均变化情况分析

由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金是可以抵扣的,“营改增”后主体税负的变化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金额。因此,为了计算包含企业所得税影响的税负变化情况,即综合税负的变化情况,模拟计算如下:

设一般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企业的不含税收入为A和100万两种情况,综合差额为增值税和虚拟营业税下的综合税负的差额。

从上表可知,“营改增”后综合税负的变化情况与主体税负的变化情况呈正相关关系,即综合考虑企业所得税因素影响的情况下,“营改增”后综合税负的变化金额为主体税负的变化金额与0.84的乘积。同理,高新技术企业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率,“营改增”后综合税负的变化金额为主体税负的变化金额与0.952的乘积。

(三)“营改增”后增值税实际税率分析

全国各地区建筑设计单位增值税实际税率情况

执行“营改增”试点前,根据国税函(2006) 1245号文件规定,单位是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因此执行该文件地区的设计单位营业税实际税率低于5%的营业税名义税率。而实际税率取决于各单位分包设计费的多少,无法确定其具体数值。“营改增”后分包设计费作为进项税抵扣,因此增值税实际税率不能简单地与营业税名义税率相比。“营改增”初期,很多单位还存在一些调整因素,因此有些数据还需进一步考量。

(四)“营改增”后取得的可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分析

“营改增”前,各建筑设计单位是按照营业额全额缴纳营业税,不能扣除经营进项成本。而“营改增”后,由于按照增值税缴纳税负,即只对其增值额征收税款,使得各建筑设计单位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而一定程度上给企业带来降低税负成本、增加企业盈利的益处。建筑设计单位的销项税率是6%,在销项税率一定的情况下,进项税就直接成为决定税负的唯一因素。而进项税的多少又取决于取得可抵扣的专用发票的数量和税率两个因素。对建筑设计单位来说,可以取得可抵扣的专用发票大体包括三大类:购进固定资产、购进无形资产和成本费用支出。其中,成本费用支出又包括咨询费、分包设计费、图文制作费、设计用品及耗材、办公费用、广告服务费、交通费等。从进项税率来看,又分为17%、13%、6%和3%四挡税率。以下是对全国18家建筑设计单位取得可抵扣专用发票的情况和取得专用发票的税率进行汇总分析。

对于取得的可抵扣专用发票的数量的考量,我们用专用发票取得率来判断。取得率即为实际取得的可抵扣专用发票的金额除以可取得的可抵扣专用发票项目支出总额。从统计数据来看,全国18家建筑设计单位可取得的可抵扣专用发票项目支出总额为274 764万元,实际取得的可抵扣专用发票金额共计43 157万元,专用发票取得率为15.71%。其中,购进固定资产支出总额为2 289万元,实际取得的可抵扣专用发票金额共计978万元,专用发票取得率为42.72%。购进无形资产支出总额为1 211万元,实际取得的可抵扣专用发票金额共计869万元,专用发票的取得率为71.76%。成本费用各项目支出总额为271 264万元,实际取得的可抵扣专用发票金额共计41 310万元,专用发票的取得率为15.23%。由此可以看出,建筑设计单位在购进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上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比例较低,而成本费用支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比例更低。购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在建筑设计单位的业务活动中并不是主要经济活动,所占份额相对成本费用支出相对较低,对实际税负的影响相对较低。因此,在成本费用支出中提高可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率成为建筑设计单位减少税负的主要努力方向。

全国18家建筑设计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情况 单位:万元

从各地区统计数据来看,各试点地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率差异较大,但购进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取得率均高于成本费用的专用发票的取得率。以“营改增”后税负减少最多的华东地区为例,华东地区可取得的可抵扣专用发票项目支出总额为89 239万元,实际取得可抵扣的专用发票金额为26 175万元,专用发票的取得率为29.33%。其中,购进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取得率均高达80%以上,而成本费用支出中,专用发票取得率只有28.51%。因此,提高成本费用支出中的可抵扣专用发票的取得率成为建筑设计单位执行“营改增”后降低税负的制胜法宝。

华东地区13家建筑设计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情况 单位:万元

为了更好地分析成本费用中取得的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我们对这18家建筑设计单位的成本费用支出进行了明细分类。情况如下:

18家建筑设计单位成本费用支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情况 单位:万元

从上表可知,成本费用支出中的分包设计费和图文费用的专用发票的取得率相对较高,而剔除其他因素的影响,交通费和广告服务费专用发票的取得率较低。同样的情况在华东地区更为突出。

(五)取得的可抵扣增值税发票各项目的平均税率分析

可抵扣增值税发票各项目平均税率为该项目的抵扣税额与该项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数之商。从18家建筑设计单位可抵扣的专用发票各项目的平均税率表来看,所有支出总额的平均税率为5.86%。其中,购进固定资产、购进无形资产的平均税率分别为14.42%、13.58%,说明购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时大部分都取得了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成本费用支出的平均税率只为5.49%,说明成本费用支出中包含有相当数量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购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平均税率最高,但在所有试点单位中,购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取得的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数只占所有可取得的专用发票的价税合计数的4.28%。95.72%的成本费用支出才是建筑设计行业最主要的业务支出项目。因此,要尽可能多的获取高税率成本费用支出的可抵扣专用发票。

可抵扣增值税发票各项目平均税率表

单从成本费用各项目取得的专用发票的平均税率来看,办公费用、设计用品及耗材和交通费平均税率最高,分别为10.21%、14.40%和15.19%,说明这三项费用大部分取得了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咨询费、分包设计费、图文费用等其他项目均为4%~5%的平均税率,说明这些项目中包含有相当数量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构成情况分析

从18家建筑设计单位可抵扣的专用发票税率统计表来看,18家建筑设计单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共计2527万元。从四挡税率来看,取得6%的税率的专用发票比例最高,占总进项税额的48.32%;取得13%的税率的专用发票相对较少,只占总进项税额的1.35%;取得17%和3%的税率的专用发票分别占总进项税额的30.39%和19.94%。

18家建筑设计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统计表 单位:万元

从华东13家建筑设计单位的统计表中,我们也能发现同样的问题。税率为17%的税额占总进项税额的33.28%,而税率为13%的税额只占总进项税额的0.94%。取得6%和3%的税率的专用发票分别占总进项税额的43.45%和22.33%。从进项税抵扣的情况来看,建筑设计单位应努力获得税率较高的可抵扣专用发票。因为税率越高,可抵扣的税额越大,单位的增值税税负就会越小。因此,积极获取税率较高的可抵扣专用发票对建筑设计单位来说势在必行。

华东地区13家建筑设计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统计表 单位:万元

三、“营改增”执行结果统计分析中的反思与对策

对建筑设计单位来说,收入和销项税率一定的情况下,决定增值税税负的就是进项税额。而进项税的金额又决定于取得的可抵扣专用发票的数量和税率两个因素。因此,我们应将更多地关注进项税的抵扣问题。所有支出的发票应从“营改增”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同时选择合适的供应商,在签订合同环节明确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税率的相关事项,以尽可能多的获取较高税率的可抵扣专用发票。

(一)提高可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得率

从上述统计数据中显示,建筑设计单位专用发票取得率中,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分别为42.72%和71.76%,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的取得率理应提高为100%。成本费用项目支出取得率为15.23%,在取得可抵扣增值税发票的问题上还有很大潜力,需要我们进一步挖掘。各单位应充分重视“营改增”专用发票取得率,首先制定相关规定,在制度上给予保证,对于应取得而未取得专用发票的支出业务不予批准,需更换专用发票后方可办理。其次,提高专用发票的取得率不能仅仅靠财务部门的单方力量,而需要在全院范围内,在设计、经营、技术、行政等各个业务环节共同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努力来提高专用发票的取得率。经测算,如果专用发票的取得率能达到50%,便可节税5 516万元,平均每家单位可节税约306万元;如果取得率能达到60%,便可节税7 124万元,平均每家单位可节税约396万元;如果取得率能达到70%,便可节税8 733万元,平均每家单位可节税约485万元。据模糊计算,当取得率达到50%以上时,取得率每提高10%,平均每家单位约节税90万元。随着“营改增”试点范围从行业到地区的不断扩大,通过建筑设计单位全院的配合,大幅度提高专用发票的取得率将不再是幻想,而营改增后税负降低将是不争的事实。

(二)提高可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

除了专用发票的取得率以外,税率问题对建筑设计单位来说也不容忽视。从上文统计数据得知,购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取得的专用发票的平均税率分别为14.42%和13.58%,这两项平均税率均应达到17%。成本费用支出的平均税率只为5.49%,说明成本费用支出中包含有相当数量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一点上,存在巨大的潜力。按照理想状态,成本费用支出中的可抵扣专用发票的税率分别为17%、13%和6%,平均税率应远远大于6%。在建筑设计行业,成本费用支出中抵扣税率为17%的项目通常有:印刷费、业务资料费、设备维修费、配件及耗材费、文具用品、复印纸、晒图纸、打图纸、传真纸、墨盒、办公家具、低值易耗品、零星购置、劳卫用品、办公用房的水、电、气费、汽油费、汽车修理费等。因此,建筑设计单位要力争获取税率为17%的可抵扣专用发票,就可提高可抵扣专用发票的平均税率,从而增加进项税,减少企业的税负。

(三)要求并协助供应商成为一般纳税人

建筑设计单位目前有相当部分提供晒图、打图、效果图制作等服务的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只能提供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据统计,18家建筑设计单位取得3%的专用发票占整个进项税合计的19.94%,如果将3%的税率全部变为6%,便可多抵扣进项税约500万元,即减少税负500万元。因此,设计单位应综合分析供应商的情况,要求并协助其成为一般纳税人,逐渐减少小规模纳税人的比例,直至全部变为一般纳税人。对于长期合作的部分供应商,可以将其购买原材料和加工费用的支出分别签订购货合同和劳务合同,以分别获取17%和6%的可抵扣专用发票。由于该类公司购进原材料的成本占到其业务收入的50%以上,因此采用此种方法便可增加近一倍的进项税额。

“营改增”对建筑设计单位的影响并非大家想象的那么严重。“营改增”试点后税负实际减少,并呈动态递减趋势,建筑设计行业在“营改增”的过程中也会逐渐呈现利好趋势,真正实现国家“营改增”为企业减税的良好意愿。

感谢:中勘协建筑分会及所有为本文提供专业建议和财务数据支持的建筑设计单位及其相关领导!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建筑分会财务与资产管理委员会

撰稿人:顾宁戴秋云周束平姚奕华盛利王琳2013.9.18

10.3969/j.issn.1673-1093.2014.01.006

猜你喜欢
成本费用专用发票税负
完善冷链物流企业成本费用制度建设的对策
基于合同管理下的成本费用精益化管控
制酒业企业成本费用内部控制
“营改增”条件下建筑企业如何降低税负
“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的几点思考
交通运输类快递业营改增税负比较及对策
中国适度税负水平的估计
成本费用与定额控制在高速公路运营期间的应用分析
“营改增”纳税人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承担哪些风险
纳税人取得虚开专用发票行为及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