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畸形维权形式的分析

2014-04-19 00:18郭丽蓉
读写算·素质教育论坛 2014年38期
关键词:国家机关维权畸形

郭丽蓉

一、当前少数群众维权形式的突出特征

(1)聚众型。当事人在维权过程中,受当时情绪的操控,加上少数“热心”人的点化和鼓动,往往采用邀约其有感情联系的亲属、朋友、同学、老乡、战友等多人到相关国家机关办公地参与“维权”的方式,以人多势众的“优势”给行为机关先予施加压力,迫使接待部门和人员在气势上先予屈服,没有维权发言的指定代表,也没有指定行为负责人,使接待机关难以接待,办公秩序难以维持。如某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后,其家属听不进任何人的劝解,也不按合法步骤去维护其权益,而是邀约其亲戚、朋友上百人,蜂拥到事发场所,以起哄、哭闹、威胁及封建迷信等诸多方式向监管机关施压长达数小时,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秩序。

(2)越级上访型。从近年来屡屡发生在中央机关、省市机关所在地的越级上访事件看,少数当事人对基层接待机关的接待处理能力产生怀疑,存在“机关越小,能力越低,机关越大,能力越强”的错误认识,一旦遇事,动辄就到省、市等上级机关,利用上级机关暂时不掌握真实情况的空档,肆意夸大或歪曲事实真相,其目的是采用“以上压下”的手段来实现自己的要求。

(3)会议上访型。有的当事人遇事后默不作声,等待国家大型活动到来时,如全国性和省、市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国际性文化、体育及商贸活动,就想方设法到会议召开和各种大型活动举办地静坐、散发传单,制造声势,以唤起不明真相群众的同情和新闻媒体、高级领导人以及国际舆论的关注,以达到其上访的目的,这种事情在历年的各级大型政治、商贸、文体活动举办时大量存在,维稳机关深有感触。

(4)媒体炒作型。少数当事人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现代传播手段,利用新闻人员善于捕捉新闻热点和广大网民不掌握真实情况而好奇的两种心理,夸大信息的真实性向社会公布,给党和政府施加压力。例如某省某县看守所发生的“躲猫猫”事件。

(5)游行示威、堵塞交通型。少数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不是依法按程序到有关机关提出合理的请求,也不是越级反映情况,而是组织多人到交通干道、繁华市区以横幅、高音喇叭等形式向不明真相的群众“诉苦”,以唤起路人的同情,引起新闻媒体、社会群众和国家机关的关注,这种事件屡见不鲜,已经引起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也引起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

(6)老、弱、病、幼纠缠型。少数当事人为了维权,充分利用老弱病幼人员文化不高、法律意识淡薄、行为绵缠等弱点,煽动并组织一些不明事理的老人、妇女、残疾人到国家机关办公地点任意坐卧、喧哗,用扰乱相关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的手段,迫使国家机关答应其合理或不合理的要求。据笔者了解,这种事情在基层党政机关时有发生。

(7)暴力维权型。有的当事人被少数反社会型人员利用,打着“维权”的旗号,对国家机关施以打、砸、抢、烧等暴力手段,以此向国家机关示威,迫使国家机关满足其合法权益外的非法要求,2008年的某县“6.28”事件就类似于这种情况。

(8)要求越法型。少数当事人以利益受损为借口,以种种理由向国家机关提出超越法律规定一倍甚至数倍的非法要求,否则就以越级上访、示威游行等语言相要挟,利用国家机关重视维稳的心理,迫使国家机关处于两难之地,接受其非法要求。从某派出所和某看守所对几桩事故的处理情况看,其支付的赔偿或补偿金数额之巨,属历史之罕见。

从以上特征共同反映的情况看,当前少数当事人为了维护其正当和不正当的理由,越开法定的、正常的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处理程序,采用野蛮、极端的方式向国家机关施加压力,以达到其合法和非法的目的,这种维权的形式已经演变为法律规定外的不健康形式,趋于畸形化发展,不得不引起人们的深思。

二、畸形维权形式的危害性

首先,以上畸形的维权形式是一种超越法律规定的维权手段,其实质是对国家行政和民事法律制度的藐视和冲击,在一定程度破坏了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其次,在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同时也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有百害而无一益,是破坏社会稳定的不良因素,对少数反社会情绪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我们不能忽视这种畸形维权形式的存在和发展。

三、畸形维权形式存在的原因

形成畸形维权形式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其主要原因大致有这么几点。(1)社会资源和社会利益分配不尽合理。(2)维权管理制度不完善。(3)维权机构不健全。(4)维权部门地位不高。少数维权部门形同摆设,提出意见无人采纳,在少数领导心目当中可有可无,设施不全,装备落后,开展工作艰难,有的机关把年大体弱、工作能力差、责任心不强的人员安排在维权工作岗位上,“体弱质差”是最确切的归纳。(5)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官僚作风严重。

四、对当前维权工作的建议

一要正视当前少数畸形维权形式存在的现状,要看到畸形维权形式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危害,采取积极的措施把这种畸形的维权形式降低到最低的限度。二要急需完善维权管理制度,用以指导维权工作的开展,规范人民群众的维权行为。三要健全维权管理机构,应当在各级党政机关、各级执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村民委员会建立维权机构,为人民群众提供维权便利。四要建立维权信息管理机制,使维权机构在纵向和横向上能够共享维权信息。五要加强维权机构的队伍管理和队伍建设,要把那些工作能力强、责任心强、对人民群众感情深厚的工作人员安排在维权工作岗位上,让他们去做好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桥梁。六要把维权义务和维权责任法制化。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是每个国家工作人员法定的义务,把这种义务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作为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准则,同时加大监督和落实的力度,才能切实有效地防止国家工作人员乱作为和不作为的行为存在。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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