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部公案戏智判的对比
——《鲁斋郎》与《威尼斯商人》

2014-04-17 19:49张国清
荆楚理工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安东尼奥包公夏洛克

张国清

(金陵科技学院 外国语学院,江苏 南京 211169)

两部公案戏智判的对比
——《鲁斋郎》与《威尼斯商人》

张国清

(金陵科技学院 外国语学院,江苏 南京 211169)

文章从文本分析的角度,采取对比研究的方法,重点对《鲁斋郎》与《威尼斯商人》的智判情节、智判诸元素、特点等进行对比分析,目的是揭示中西方不同的文化传统与文化特色。

智判;执法者;智判对象;文化传统

“公案”最初是指公堂和官衙里的案桌,后来指官府里的案牍和经办的案件。在文学领域里,人们把描写执法者断狱、判定是非的剧本称为公案戏。其突出特点是,从法律案件单纯叙述法理,转而为将法理与执法者的人格及断案时的伦理背景融二为一,以艺术的形式展开故事情节,达到特定的写作目的。其中,创作者所依托的载体人物——执法者的性格逐步生动起来,他们不只善良、正义,而且智慧超群、深谋远虑,而正是他们超人的智慧才使“不可能”变成“可能”,使气焰嚣张的恶徒由主动转为被动,最后受到应有的惩罚。如元杂剧《鲁斋郎》与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里的包拯和鲍西亚,就是这类人物的典型代表。在剧作中,他们的出场使冲突的解决有了转机,而且也使判案环节成为公案戏的要点和出彩之处,特别是其中的“智判”环节,即执法者依靠自身的智慧将歹徒绳之以法的过程,尤其精彩,引人注目。本文重点对《鲁斋郎》与《威尼斯商人》的智判情节、智判诸元素、特点等进行对比。揭示中西方不同的文化传统。

一、智判环节的对比

(一)智判时代背景的对比

《鲁斋郎》产生于十三世纪的中国元代。蒙元是多民族、多文化统一的封建王朝,蒙元历代帝王站在狭隘的民族主义立场上,最大限度地维护蒙古民族的利益和特权,最大限度地加强对汉族的压迫与控制,造成了元代法律制度的不平衡状态。《元史·刑法志》规定:“诸蒙古人与汉人争,殴汉人,汉人勿还报,许诉于有司。”“如有违犯之人,严刑断罪。”[1]750汉人告状,必须到蒙古官员那里听凭处置。元代刑法规定“杀人者死”,但同时又称:“诸蒙古人因争及乘醉殴死汉人者,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1]750“杀人者死”对蒙古人是一句空话。即使连盗窃的惩罚也有很大区别,汉人盗窃要黥面,甚至如果汉人官员给蒙古人黥了面也要治罪。而四等人制度更是蒙元统治中原的基石,它给了蒙古人太多的特权。《通制条格》记载:“(蒙古人)以强凌弱,以寡害众,妄兴横事,罗织平民,骗其家私,夺占妻女,甚则害伤性命,不可胜言。”[2]造成了蒙元社会的空前黑暗和腐败,助长了蒙古野蛮残暴之民族的劣根性恶性膨胀。因此,元杂剧中以鲁斋郎、葛彪、刘衙内等为代表的权豪势要为非作歹、骄横跋扈、为所欲为。不仅如此,清官们想使他们得到应有的惩处却无法可依。作为通俗的文艺形式,元杂剧真实地反映了这一社会状况并予以抗争,其中的智判方法虽然表面上违背了统治者制定的法律,却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利益。所以公案戏里的包拯采用智判的方法,也是在元代特权阶级大量存在、阶级不平等的条件下的权宜之计。

经过伊丽莎白女王长达半个世纪的统治,十六世纪的英国政治持续稳定,经济持续繁荣,新兴资产阶级已经登上历史舞台,人文主义思想也得以广泛传播。莎士比亚的《威尼斯商人》就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随着商业活动和海外贸易的日益繁荣,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著名商业城市威尼斯,已俨然成为早期现代市民社会的缩影。在新的理想社会秩序中,自由竞争、权利至上、契约自由等观念成为威尼斯法律所竭力捍卫的基本理念。作品中的人物安东尼奥与夏洛克之间的契约纠纷,就是在此背景之下发生的。“公爵不能变更法律的规定,因为威尼斯的繁荣,完全倚赖着各国人民的来往通商,要是剥夺了异邦人应享的权利,一定会使人对威尼斯的法治精神发生重大的怀疑。”[3]64也就是说,威尼斯是一个高度法治的城邦,严格秉承司法独立的原则。而剧中鲍西娅对夏洛克的惩罚性判决恰恰建立在后者的异邦人的身份之上:“威尼斯的法律规定:凡是一个异邦人企图用直接或间接手段,谋害任何公民,查明确有实据者,他的财产的半数应当归受害的一方所有,其余的半数没入公库,犯罪者的生命悉听公爵处置,他人不得过问。”[3]82显然,威尼斯的法律虽然恪守了契约自由的原则,却没有奉行政治平等的原则。

由此观之,时代背景、社会政治制度决定了智判的性质,也决定了智判所采取的具体方法。

(二)智判环节的对比

尽管《鲁斋郎》和《威尼斯商人》这两部戏剧所处的国别不同、时代不同,但它们却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执法者都采用了一些小计谋、小手段,都有一个非常精彩的智判环节。

《鲁斋郎》写权贵鲁斋郎先后强夺了银匠李四和孔目张珪之妻,致使两家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四个孩子流离失所,险些丧命,幸遇包公外出访察民情,将他们收留并教养成人。包公查访案情,将趋炎附势、渎职枉法的郑州和许州州官革职听参,命将鲁斋郎打入囚车,押回京师处治。包公一路寻思,要在祭祀大典之前,取得皇上御笔亲批斩决宠臣鲁斋郎,须得想个良策。回到京师,包公连夜赶写外出访察奏折,在各地奸绅恶吏栏目后,又添上“于许、郑二州境内,察得‘魚齊即’一犯,残害百姓,强抢妇女,逼死人命,罪大恶极,拟斩决”一段话。次日早朝,包公呈上奏折,皇上看过,当即在“拟斩决”下面用朱笔批了“可”字。包公拿到皇上御批,回衙后即在“鱼”字下面添上“日”字,“齐”字下添了一个“小”字,“即”字上添了一点,这样,“魚齊即”便成了“魯齋郎”。包公借皇上之手杀掉了皇上的宠臣,为除奸去恶找到了法律的保护,把恶人押上了断头台。

《威尼斯商人》写商人安东尼奥为了帮助好友巴萨尼奥成婚,向犹太人高利贷者夏洛克借了三千金币。夏洛克因为平时安东尼奥借给别人钱不要利息,影响了他的生意,又侮辱过他,所以借机报复,在借约上戏言三个月期满还不上钱,就从安东尼奥身上割下一磅肉抵债。安东尼奥因船失事,不能如期还钱,夏洛克就提起公诉,理直气壮地要求法庭“按约处罚”,并慷慨激昂地回绝了公爵的规劝。主动权在夏洛克手里,他就是要安东尼奥履行借约、治他于死地。在故事陷入僵局之时,鲍西娅假扮法官上场。她先劝夏洛克“慈悲一点”,又坚决拒绝了巴萨尼奥“把法律稍微变通一下”的要求,接着又让夏洛克明确表示不答应三倍还钱的态度,之后,则让夏洛克“去请外科医生来替安东尼奥堵住伤口,免得他流血而死”[3]79。夏洛克在不知不觉之间,已陷入“一个异邦人企图用直接或间接手段,谋害任何公民,他的财产的半数应当归受害人所有,其余的没入公库,犯罪者的生命悉听公爵处置”[3]82的境地。正当夏洛克神气活现、得意忘形,其它人都陷于绝望时,鲍西娅抓住了“割肉不许流血”、割一磅肉不能差“一丝一毫”契约上的两个漏洞,使夏洛克陷于被动,把法律的惩罚统统加到他身上。

由以上叙述看,两者在性质上都应属于公案戏,均反映了一定的社会生活内容,且执法人的断案方式均类似于文字游戏,其效果臻于至妙。然而,细心的读者会从这些表象中发现:包公虽然也是基于“杀人者死”的原则,但断案的完成最终依靠的还是皇上;鲍西亚虽然是一个假扮的法官,但她断案依靠的是人人遵守的威尼斯法律。

(三)智判环节在全剧所占比重的对比

元杂剧基本上是一本四折或另有一个楔子,篇幅不是很长。《鲁斋郎》全剧四折,主要人物是张珪,四折的内容仅由其一人独唱,其间穿插的科白也主要是他与李四、鲁斋郎的对话,而包公出场介绍张珪出家后的情节和智斩鲁斋郎的过程,全部放在了第四折的科白里,而且只由包公的一段独白进行交待。这一安排,形成了整体与部分的鲜明对照。整部剧本共11 777个字,而智判情节的介绍仅用了246个字,只占全剧字数的百分之二。这样看来,这一比例似乎游离了“包待制智斩鲁斋郎”这个题目,其实不然,这种处理正是由于主题的需要;《威尼斯商人》全剧五幕,而智判情节占用整整一幕的篇幅,而且这一幕基本是由主要人物鲍西亚和夏洛克的对话组成,通过对话,展示了法庭之上双方的语言交锋和智慧角逐。以汉字计算,整部剧本共44 406个字,其中第四幕7 842个字,占全剧字数的百分之十八。这种篇幅比例的结果,基本上决定了剧作的性质:《鲁斋郎》更倾向于反映社会现实的社会剧,而《威尼斯商人》则倾向于处理纠纷的公案戏。

(四)智判环节在剧作中地位和作用的对比

在内容上,公案戏应当以调查、侦破、审理过程为主,有惊险的故事情节和场面,情节曲折,善设悬念。《鲁斋郎》的主要内容并不是这些,而是极力暴露和批判社会的黑暗,无情地揭露封建皇权背景下地痞流氓的专横跋扈,揭示统治者道德品质的卑鄙龌龊。而其智判情节在全部作品中所占的比重,又决定了智判在剧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只能属于次要情节,起到的只是补充主题的作用,在整个故事中起到的作用就是达成了大团圆结局;《威尼斯商人》的主要内容反映的是十六世纪文艺复兴时期两个教派之间的斗争,其中断案情节是整部剧作的最高潮,是作品的主要情节,对揭示和强化作品主题具有重要意义。

二、智判过程诸元素的对比

智判元素是指在智判过程中影响断案程序的因素,主要包括执法者的身份、被执法者的身份、智判的具体手段和智判体现的矛盾冲突等。

(一)执法者身份的对比

包公是《鲁斋郎》中的执法者。包公是历史上现实存在的人物,《宋史·包拯列传》载:包拯一生多为地方官,因政声显著,授兵部员外郎,权至开封府,迁右司郎中,后迁谏议大夫,权御史中丞,秉公执法,断案如神,民仰为父母。“拯立朝刚毅,贵戚宦官为之敛手,闻者皆惮之。人以包拯笑比黄河清,童稚妇女皆知其名,呼曰包待制;京师为之语曰:‘关节不到,有阎罗包老。’旧制:凡讼诉不得经造庭下,拯开正门使得至前陈曲直,吏不敢欺。”[4]据傅惜华《元代杂剧全目》载,元代公案戏约百种以上,现存26种,署名的作家剧作有15种,无名氏的剧作11种,而其中以包公为执法官的就有《蝴蝶梦》、《后庭花》、《生金阁》、《灰阑记》、《陈州粜米》、《合同文字》等。其中塑造的包公形象与史书记载基本相同,但更突出的不是他的刚正不阿,而是他的聪明睿智,如《后庭花》、《灰阑记》强调的是“智勘”,《生金阁》、《合同文字》、《陈州粜米》等强调的是“智赚”,《鲁斋郎》也是“智斩”。这表明,面对这些棘手的案件,以刚正不阿著称的包公,已经不能用正规的法律渠道解决问题,甚而不得不采用“赚”和“瞒”的方式。这样一来,就在“立朝刚毅,贵戚宦官为之敛手”这一点上有所削弱了。需要注意的是,这是有违史实的,但它是艺术的真实,因为它再现的是元代那个特定时代的现实生活。

鲍西亚是《威尼斯商人》中假扮的执法者,她代行的是真法官培拉里奥博士的职责。虽然她是作家虚构的人物,但并不是一个虚无缥缈的人物,她的性格和资质是现实的。当她设计为夏洛克挖陷阱要按法律办事时,夏洛克不止一次地赞扬说:“一个但尼尔来做法官了!真的是但尼尔再世!聪明的青年法官啊,我真佩服你!”[3]77而当夏洛克逐渐由主动变为被动时,葛来西安诺重复了这样的话:“一个再世的但尼尔,一个但尼尔!犹太人!现在你可掉在我的手里了,你这异教徒!”“好一个但尼尔,一个再世的但尼尔!谢谢你,犹太人,你教会我说这句话。”[3]81但尼尔是以色列传说中的士师,以善于断案而著称。那么,鲍西亚所展示的就是一个真法官但尼尔的身份、性格和资质。

这两部剧作反映的都是社会的上层建筑,一个是中国的公堂,一个是西方的法庭;而执法者一个是真法官,一个是假法官。不管是公堂,还是法庭,都是评判善恶是非、操纵生杀大权的神圣殿堂。自古以来,在中国,公堂上的主角都是男子,女性根本无法涉足。此外,封建时代的中国不是法治社会,皇帝的权力在法律之上。也就是说,在公堂上,皇帝就是法。包公虽然是真法官,但面对皇帝的宠臣,即使罪犯恶贯满盈,也不能按照正常的法律程序将其绳之以法。可见,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的皇权至高无上的观念是怎样的根深蒂固。

而在威尼斯的法庭之上,莎士比亚偏偏让其笔下的女主人公鲍西亚成为评判善恶美丑的主体。鲍西亚从她的表兄培拉里奥博士那里获得了介绍信和法官衣服,假扮成来自罗马的年轻且颇有学问的法官来到威尼斯法庭,确切地讲,她是假法官。但就是这位女扮男装的假法官,在法庭上巧妙地运用法律手段为被告辩护成功,让原告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处于十六世纪文艺复兴时期的英国,高高在上的是伊丽莎白一世,她智慧超人、治国有方,有远见有策略,鼓励并支持对外贸易。因此在她统治期间,英国达到了空前的政治稳定和经济繁荣。可见,莎士比亚是完全按照当时的社会背景条件来进行创作的,他不仅倡导法律意识,更要赞美女人的智慧。

(二)智判对象身份的对比

《鲁斋郎》故事的本事并不见于史传,也没有相应的文献记载,鲁斋郎就是作者根据现实虚构出来的一个人物。首先,鲁斋郎是一个流氓恶棍,是元代这一特定的畸形社会的产物。在第一折的上场诗里,鲁斋郎就自画了一幅肖像:“花花太岁为第一,浪子丧门再没双。街市小民闻吾怕,则我是权豪势要鲁斋郎。”[5]544道出了自家出身,自称为“权豪势要”。“小官嫌官小不做,嫌马瘦不骑,但行处引的是花腿闲汉,弹弓粘竿,鹞儿小鹞,每日飞鹰走犬,街市闲行。但见人家好的玩器,怎么他倒有,我倒无,我则借三日玩看了,第四日便还他,也不坏了他的。人家有那骏马雕鞍,我使人牵来,则骑三日,第四日便还他,也不坏了他的。”[5]544勾勒出了一副流氓无赖、街市恶霸的可耻嘴脸。他恶迹昭彰,连官员都让他三分。当银匠李四被鲁斋郎抢走了妻子,到郑州六案孔目张珪那里告状的时候,张珪一听要告的是鲁斋郎,顿时就泄了气:

【仙吕】【端正好】被论人有势权,原告人无门下,你便不良会可跳塔轮铡,那一个官司敢把勾头押?提起他名儿也怕。

【幺篇】你不如休和他争,忍气吞声罢;别寻个家中宝、省力的浑家。说那个鲁斋郎,胆有天来大。他为臣不守法,将官府敢欺压,将妻女敢夺拿,将百姓敢蹅踏,赤紧的他官职大的忒稀诧!

其次,鲁斋郎的靠山是当时至高无上的皇帝。虽然“斋郎”只是陪伴皇上祭祀宗庙社稷的执事,距权豪势要还相差甚远,但他却靠着陪皇郊祀的机会和一手捕捉飞鸟的本事,深得皇上的宠爱。鲁斋郎便有恃无恐,横行乡里,强抢民妇,欺压百姓,作恶多端:“小官鲁斋郎是也。随朝数载,谢圣恩可怜,除授今职。”[5]544而当张珪也被强要了妻子时,他无可奈何地对妻子说:“他嫌官小不做,嫌马瘦不骑,动不动挑人眼、剔人骨、剥人皮。他便要我张珪人头,不怕我不就送去与他;如今只要你做个夫人,也还算是好的。”甚至把妻子被夺的责任赖在自身漂亮上。

【南吕】【一枝花】全失了人伦天地心,倚仗着恶党凶徒势,活支剌娘儿双拆散,生各札夫妇两分离。

【梁州第七】他凭着恶哏哏威风赳赳,全不怕碧澄澄天网恢恢。一夜间摸不着陈抟睡,不分喜怒,不辨高低。弄的我身亡家破,财散人离,对浑家又不敢说是谈非,行行里只泪眼愁眉。

再者,鲁斋郎还是元代特有的四等人中享有打死人不偿命的蒙古人。剧本虽然假托宋代,实则是元代社会的缩影。因为其中显示的道德衰朽、政治黑暗、风气日下的现实,正是元代社会的主流走向。而面对鲁斋郎这种人,在皇帝就是法的封建专制时代,要靠正常的法律程序达到惩治他的目的是绝对不可能的。所以,包公只能采用“智斩”以达到为民除害的目的。

夏洛克首先是一个典型的高利贷者。在生意场上,他坚守“只要不是偷窃,会打算盘总是好事”的信条以谋求高利,他要本金“像母羊生小羊一样快快生息”[3]19,同时,他又将“缚得牢,跑不了”奉为千古不灭的至理名言。这一身份,造就了他唯利是图、贪婪成性的性格。其次,他又是一个犹太人,一个生活在基督徒社会里的被称作“杀人狗”、长袍常被吐上唾沫的异教徒。他曾这样指责以安东尼奥为首的基督徒:“曾经羞辱过我,夺去我几十万块钱的生意,讥笑着我的亏蚀,挖苦着我的盈余,侮辱我的民族,破坏我的买卖,离间我的朋友,煽动我的仇敌;他的理由是什么?只因为我是一个犹太人。”[3]17长期遭受种族歧视和宗教压迫使夏洛克形成了冷酷无情的性格,这一性格使得他时刻迫切地寻找报仇的机会。唯利是图与冷酷无情本可统一于商人一身,然而,当它们体现在夏洛克与安东尼奥的矛盾时,夏洛克的冷酷压倒了他的贪婪,为了复仇,他宁愿舍弃本利甚至家产,要从活人身上割下一磅肉来。这似乎不合常理,但这正是种族歧视和宗教压迫造成的后果。“照约处罚”是夏洛克要求得到做人尊严与公平的利器,他虽然冷酷,却没有犯法。从情理上看,他的请求有悖人情;从法理上看,他的诉讼请求也是合理的。面对这一个棘手的对手,鲍西亚只能在契约上做文章、找漏洞,达到救人的目的。

(三)智判具体手段的对比

由于智判的执行者和智判对象身份的差异,智判手段也呈现出同中有异的特点。作为官司审判,语言交锋成为其最主要的斗争方式,法理依据和逻辑推理是其重要的审理手段,而寻找和利用语言上的漏洞是辩论中击倒对手的有力武器。在《鲁斋郎》和《威尼斯商人》这两部作品中,执法人的智判环节都是借助了语言手段,达到了战胜对方的目的。下面是包公交代的智判细节:

想鲁斋郎恶极罪大,老夫在圣人前奏过:有一人乃是“魚齊即”,苦害良民,强夺人家妻女,犯法百端。圣人大怒,即便判了斩字,将此人押赴市曹,明正典刑。到得次日,宣鲁斋郎。老夫回奏道:“他做了违条犯法的事,昨已斩了。”圣人大惊道:“他有甚罪斩了?”老夫奏道:“他一生掳掠百姓,强夺人家妻女,是御笔亲判斩字,杀坏了也。”圣人不信,“将文书来我看。”岂知“魚齊即”三字,鱼字下边添个日字,齐字下边添个小字,即字上边添一点。圣人见了,道:“苦害良民,犯人鲁斋郎,合该斩首。”被老夫智斩了鲁斋郎,与民除害。

显然是利用了语言文字的特点进行的智判。下面是《威尼斯商人》智判的细节:

夏洛克:我要求得到根据法律属于我的东西。

巴萨尼奥:我愿出十倍于安东尼奥的借款,请您把法律稍为变更一下,使我们能够救出安东尼奥的生命。

鲍西娅:请用你的脑袋想一想,先生。我们不能变更法律,要是变更了一条法律,那么人们还会要变更别的法律的。

夏洛克:噢,聪明年轻的法官啊!

鲍西娅:让我看一看借约,就是安东尼奥向你许下的诺言。

夏活克:给您。

鲍西娅:我明白了。根据法律,夏洛克可以得到一磅肉,由他从最靠近安东尼奥心脏的部位割下来。慈悲一点吧!让我撕毁这张借约吧。不能撕?那么,安东尼奥,你做好准备;夏洛克,拿起你的刀子准备割肉吧。

鲍西娅:你带来了称肉的器具吗?

夏洛克:是的。我把一切都准备好了。

鲍西娅:夏洛克,你是否请了医生来给安东尼奥止血呢?

夏洛克:借约上可没有这一条。

……

夏洛克:我们是在浪费时间。

鲍西娅:割走你要的那一磅肉吗!我宣布法庭许可你,法律判给你。

(夏洛克走向安东尼奥,准备动他的刀子。)

鲍西娅:且慢!事情还没完。安东尼奥许诺给你他身上的一磅肉。但是他并没有答应给你他身上的任何一滴血。要是你让他身上的血流下一滴,你将失去你所有的土地和财产。

格拉西安诺:啊正直的法官!你听着,犹太人,啊博学的法官。

夏洛克:法律上是这样说的吗?

鲍西娅:这就是法律。你要求公正,那么就让你得到公正吗,比你要求的还要多!

鲍西亚同样是在语言上下功夫。

但容易看出,二者在具体方法上的区别也是很明显的。包公利用了汉字可以添加笔画的特点,巧借圣旨之威达到了“智”斩。包公面对有皇帝撑腰、丧尽天良而无人敢惹的权豪势要,难以利用正常的法律手段,只得采用欺瞒的手段,冒着欺君罔上的死罪,把“鲁斋郎”三个字改为“魚齊即”,罗列其罪恶并上报皇上,等皇上批了“斩”字后再巧妙地添加笔划,最终把恶人押上了断头台;而当整个威尼斯法庭上上下下面对夏洛克“照约处罚”的坚决要求而无计可施时,鲍西亚则从契约本身入手,抓住了其中的漏洞:“条约上明明写着‘一磅肉’,没有允许你取他的一滴血,所以你只准割肉不准出血……也不准割得超过或是不足一磅的重量。”[3]80-81鲍西亚紧紧抓住了契约中“一磅肉”这个字眼,咬文嚼字,有效地利用了合同的行文漏洞,成功地制止了夏洛克毫无人道的报复行为,并对其绳之以法,确确实实地做到了“照约处罚”。

(四)矛盾冲突的对比

《鲁斋郎》矛盾冲突双方的关系比较复杂。从人物阶层这个角度看,皇帝、鲁斋郎与张珪、包公之间的冲突不是统治者内部的冲突;从人物阶级的角度讲,银匠李四与鲁斋郎的冲突属于阶级冲突。但是,他们之间的冲突并非因为权力争夺,而是正义与非正义、道德与非道德之间的交锋。这样看来,戏剧冲突是在以皇帝和鲁斋郎为首的恶势力与李四、张珪和包公为代表的正义势力之间展开的,用阶级的观点、阶层的观点观照这一作品是有局限的。

《威尼斯商人》的矛盾冲突首先是经济利益冲突,其次是教派冲突。剧本反映了资本主义早期商业资产阶级与高利贷者之间的矛盾。当时新兴的商业资产阶级以海外贸易为重要经营手段,他们认为商业贸易是一种体面的行业。而高利贷是从封建社会流传下来的旧式的赢利方式,受到新兴商业资产阶级的蔑视。商业资产阶级由于经营的需要离不开借贷,这就难免与高利贷者产生经济利益上的冲突,安东尼奥与夏洛克的冲突,正是这种社会矛盾的反映。安东尼奥与夏洛克的矛盾,根本上是经济利益上的冲突。但其中也杂有民族和宗教的矛盾。从这个方面来说,夏洛克是一个受歧视的民族的代表。剧中的正面人物宣扬“基督教的精神”,把犹太人说成“异教徒”,反映了基督教徒与犹太教徒的矛盾,以及对犹太人的民族和宗教偏见,从夏洛克的口中,就能听到反对这种偏见的呼声。这一点不可忽视。

三、智判体现的文化传统的对比

首先,智判的最后达成,体现出的是中国文化强烈的厚生爱民意识。看重人的生命,维护人民生存利益,一直是中国文化要表现的人文精神。尽管包公面临的困难如何强大,尽管处理这样的案子会给自己带来灾难,尽管他没有利用法律手段而采用了欺骗的手段,他还是一如既往地坚持了“为民除害”的信念,圆满地解决了问题;其次,智判手段的不合常情,体现了中国封建时代君权至上的传统观念和顽固的长官意识。一个不见品节的陪祭人员,竟然以权豪势要自居,并横行霸道无恶不作,正是因为有皇上撑腰。同样,面对一个高官的奴才,下属们也会表现出足够的尊敬,这就是狗仗人势的别一种说法;第三,智判手段的不合理性,一方面寄托了中国人民企盼清官廉吏的社会理想,一方面反映了异族统治者轻视文化的恶习。人民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承受着来自各方面的压迫和剥削,他们有一种素朴而幼稚的要求,就是通过清官廉吏实现自己惩恶扬善的理想,这就是历代公案文学作品呼唤包公形象的原因;第四,智判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邪不压正的心理诉求。作为通俗文学的元杂剧,它直接面向社会大众来表演。它的通俗性、群众性的特质决定了元杂剧必须符合群众的审美观点,必须要表现群众的意愿、理性、是非观念和人生哲理。具体体现在作品中,就是使用多种多样的智判方式,使强权阶层受到处罚,受冤群众得到昭雪。

《威尼斯商人》的智判,首先体现了西方所强调的法律意识,这一点应该得到肯定。智判的对象夏洛克抓住了法律条文要严守契约的规定,不依不饶地要从安东尼奥身上割“一磅肉”,这使得救援安东尼奥的人无计可施。而鲍西亚也是利用法律作武器,以“律师”的身份宣称法律不可通融,“在威尼斯谁也没有权力变更既成的法律;要是开了这一个恶例,以后谁都可以借口有例可援,什么坏事情都可以干了。”进而利用契约的漏洞,使得夏洛克不仅败诉,而且全部财产全被没收,还得改信基督教;其次还宣扬了基督徒对犹太人的胜利,有明显的种族歧视倾向。夏洛克提起诉讼的原因,主要是受到了来自基督徒们的压迫和歧视,他有理由要为自己的民族挽回尊严:“安东尼奥先生,好多次您在交易所里骂我,说为盘剥取利,我总是忍气吞声,因为忍受迫害本来是我们民族的特色。您骂我异教徒,杀人的狗,把唾沫吐在我的犹太长袍上,只因为我用自己的钱博取几个利息。”[3]19从这番话里可以看出,夏洛克仅仅具有在威尼斯生存的权利,却远不具备威尼斯公民的资格,这就是西方社会由来已久的民族、种族歧视。由于它的存在,其所谓的法律意识、民主、自由就成了一个幌子。

通过对比,容易发现人类的情感、思维方式大致是相通的,这就是这两部剧作在智判环节上有相同之处的原因,比如智判方法、智判结果;然而,由于不同国度不同民族各有自己独特的政治制度、语言特点、欣赏习惯以及民族传统等因素,使得这两部作品中的智判在背景、内容、执法者的身份和智判对象的身份等各方面又是千差万别的。由此可见,智判环节的对比在这两部作品的比较研究领域里是占有一定分量的,因为它反映了东西方不同的文化特色。

[1] 宋濂.《元史》二十五史百衲本[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98.

[2] 方龄贵.通制条格校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1:62.

[3] 莎士比亚.莎士比亚全集(三)[M].朱生豪,译.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92.

[4] 脱脱.《宋史》二十五史百衲本[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98:962.

[5] 王学奇,吴振清,王静竹.关汉卿全集校注[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0.

[责任编辑:王乐]

2013-12-20

金陵科技学院博士/引进人才科研启动基金项目(jit-b-200914)

张国清(1964-),女,河北沧州人,金陵科技学院外国语学院教授,英语语言文学硕士。

I0-03;I053

A

1008-4657(2014)01-002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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