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大学章程建设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

2014-04-17 08:59:51
江苏高教 2014年1期
关键词:工具理性章程理性

杨 庆

(中国药科大学校长办公室,南京 211198)

大学章程是大学办学的依据,是大学宪章。与国外大学先有章程后有大学不同,我国的大学则是已建立数十年,却没有实质性的章程。因此,目前我国渐次展开的大学章程建设呈现出与国外大学章程建设不一样的脉络。笔者认为,我国大学章程的建构过程是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过程。

理性是人进行意识活动、发挥主观能动性的过程。马克斯·韦伯将理性行为分为两种:工具(目的)(合)理性行为和价值(合)理性行为。工具理性是“通过对外界事物的情况和其他人的举止的期待,并利用这种期待作为‘条件’或者作为‘手段’,以期实现自己合乎理性所争取和考虑的作为成果的目的”,价值理性是“通过有意识地对一个特定的举止的——伦理的、美学的、宗教的或作任何其他阐释的——无条件的固有价值的纯粹信仰,不管是否取得成就”[1]。工具理性关注的是实现目的的条件和手段,而不关注目的本身合理与否,强调的是条件的具备和手段的可操作性并要求选择实现目标的最佳手段和最优途径,带有极强的功利性指向。价值理性关注的是从具有实质价值理念的角度来看行为的合理性,追求的是行为的合目的性。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有着内在的联系,工具理性是价值理性的“身体”和“现实支撑”,价值理性是工具理性的“灵魂”和“精神支柱”。

大学章程发轫于西方,它并非是完全由人的理性行为构建而成的。它植根于西方的文化传统中,是“法治”、“契约”精神的体现。英国牛津大学章程序言写道:“牛津大学最初是一个遵照惯例和习惯,依普通法创建的世俗组织。”牛津大学校长职位的产生并非理性行为的自觉构建,而是出于1209年林肯主教任命尼科尔负责解决牛津镇民吊死有共同谋杀行为的两名学生的争端事件而设立。之后,校长由教师选举产生才逐渐成为惯例[2]。这不是说西方大学章程的演化拒绝理性,而是大学章程构建应有一定条件、基础和手段,不能无视高等教育的发展进程而单独完美地得到构建。我国章程建设与西方大学章程的生成方式有着不同的路径。我国大学章程建设是办学主体欲在大学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层面上寻求突破的一次尝试和经验积累,其具有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双重意蕴。

我国大学章程建设的工具理性体现在:

(一)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大背景为大学章程建设提供了现实基础。其一,大学章程建设是高等教育发展任务的必然要求。自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目前,高等教育从以规模扩张为特征的外延式发展转到了以质量提升为核心的内涵式发展上。面对高等教育发展的新任务,作为规范和保障大学内涵建设的有效工具,大学章程进入了大学举办者的视野。其二,大学章程建设是巩固高等教育发展成果的有力保证。我国1949年以来大学逐步形成了具有自身特色的领导体制、办学机制、人才培养模式、学术管理和民主管理机制。这些经验是日积月累、不断试错且经过实践检验的结果,需要得到凝炼总结。通过章程可使发展成果得以保留和延续。其三,大学章程建设是政府办学自我约束的内在需要。长期以来,我国高等教育一直是政府主导的办学模式。为跳出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放乱收死”的死循环,激发高校的活力,国家在逐步扩大高校的办学自主权。而在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中,为防止政府的权力触角随意伸向高校,同时又能规范高校的行为,作为第三方约束手段出现的章程成为政府调整与高校关系自我约束的不二选择。

(二)章程建设内容的明确规定为大学章程建设提供了可靠条件。我国大学章程建设有着明确的内容指向性。一是我国《高等教育法》第28条规定章程应当明确“学校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学科门类的设置;教育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项,对大学章程提出了要素框架要求。二是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专辟一章共9条1700余字对章程内容进行了详实的规定,为起草章程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三)章程建设程序的严格为大学章程建设提供了合法手段。一是循序推进,逐步推进。大学章程建设工作是“摸着石头过河”的“三部曲”——首先研究启动,然后试点推进,最后全面铺开。二是严格程序,公开民主。《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明确要求章程起草要按照民主公开原则,成立专门起草组织;要深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章程草案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章程草案应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审定;章程核准稿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核准机关核准。每一个环节均作了细致的规定,从程序上保证了章程建设程序的合法有效。

价值理性强调对主体需求的现实批判,它指导人类活动朝着合社会主体需要的价值理想迈进。大学章程的价值理性是大学价值理性的制度形式。

(一)大学精神和使命的彰显。大学精神和使命决定了大学的发展方向,是事关学校发展的根本问题,是大学之魂。大学章程是大学精神和使命的守望者。一是彰显学术独立与自由的精神。大学章程要保卫学术独立与自由,促进学术的独立自由发展。二是体现大学的使命。通过章程,对大学使命进行凝练,可以使人清晰地感受到一所大学的战略定位和发展指向。巴黎第四大学章程中规定“巴黎第四大学的普遍使命是在文学、语言和人文与社会科学领域从事知识设计与知识传授、初始培训与继续培训、文化进步、研究的提升与增值。它通过其物质、智力与精神的全部组成部分,研究不同文明的历史发展和现状。”它清晰地明确了大学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战略定位。

(二)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建构。在我国目前的语境中,现代大学制度特指的是一种理想的大学制度。作为一种“善”的制度,人们把一切美好的价值都归于现代大学制度,其具有丰富的时代内涵。现代大学制度的建立意味着大学治理理想状态的实现。在法治意义上,现代大学制度内聚着当代的法律价值,并通过法律主客体和内容,以法的形式予以具体规定。大学章程即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表现载体。依靠大学章程这一载体,现代大学制度得以明晰大学内、外部关系,规范大学权力运行,真正体现“自由”、“正义”、“秩序”等制度价值。

(三)以人为本的价值体现。大学章程反映的是一种社会关系,内生于依法治校的法治思维。人应是大学章程建设的出发点和目的。“以人为本”展现了章程建设的终极价值追求:其一,以权利为本。一是大学利益相关者的权利衍生出大学权力。大学权力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以大学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为中介对社会关系的集中反映。“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大学素有由校外人员组成的董事会治理的传统”,“罗马传统大学从过去的‘教授俱乐部’也发展成为由教授、非教授教学人员、辅助人员、校外知名人士共同参与治理的大学”。二是大学权力保障大学利益相关者的权利。大学权力由大学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产生,其存在和运行的目标,也必须为保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服务。“盎格鲁—撒克逊传统大学章程一般都规定了……事务的处理程序,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和教师的劳动权等。罗马传统大学章程也规定了校务委员会的运行程序,这两类大学章程均体现了程序正义原则,保证大学权力的阳光运行。”[3]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教育部就教师、学生的救济机制也作出了明确要求。其二,以个体为本。“一个学者争取学术的自由独立和尊严,同时也就是争取他自己人格的自由独立和尊严。”[4]个体是集体的基础,大学是由个体组成的学术组织,个体的学术思想组成了大学的学术思想。大学应是包容每个个体学术思想的集合体。以个体为本,就是以尊重和保障个人学术独立自由为基础的价值观。

[1][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M].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56.

[2]湛中乐.大学章程精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3]朱家德.权力的规制:大学章程的历史流变与当代形态[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276-277.

[4]贺 麟.学术与政治[A].杨东平.大学精神[C].沈阳:辽海出版社,1999: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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