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卢梭社会契约理论之比较分析

2014-04-17 13:37:22朱慧嫣陈文华
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11期
关键词:主权者霍布斯卢梭

朱慧嫣 陈文华

(广东培正学院法学系 广东广州 510830)

霍布斯、卢梭社会契约理论之比较分析

朱慧嫣 陈文华

(广东培正学院法学系 广东广州 510830)

社会契约理论是近代西方思想家提出的关于国家起源及政府构建的系统理论阐述。在众多社会契约理论中,其中以霍布斯与卢梭之思想最为突出,霍布斯主张通过订立契约建立强大的君主集权制国家,其思想核心为“主权在君”;而卢梭则主张通过订立契约建立民主共和国,其核心思想为“主权在民”。通过将霍布斯、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放在历史长河中审视,并结合时代背景,比较契约订立原因、授权范围和主权行使方式,充分了解其优缺点,及其可行性,为现代政治生活提供借鉴和指导。

社会契约;主权在君;主权在民

一、历史背景

众所周知,人类不但是自然动物,更为社会动物,具有强烈的社会属性。因此,霍布斯,卢梭所处的时代背景,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他们价值取向。霍布斯的社会契约理论思想笼罩着集权主义与绝对主义的影子,这与他的生平经历不无关联。霍布斯生活在16世纪至17世纪的英国,此时,先前发生的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使得天主教会逐渐走下神坛;经济上,重商主义崛起;政治上,新兴资产阶级开始谋求与其经济地位相匹配的政治地位。自1640年,英国深陷内战泥潭,至1688年光荣革命后才恢复和平。可以说霍布斯的后半生都处在强烈的动荡与不安中,这种长期的动荡不安势必影响其价值观与人生观。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说道:“任何政府形势可能对全体人民普遍发生的最大不利跟伴随内战而来的惨状和可怕的灾难相比起来,或跟那种无人统治,没有服从法律与强制力量以约束其人民的掠夺与复仇之手的紊乱比起来,简直小巫见大巫了。”[1]133战争对他的影响可见一斑。“霍布斯反对“君权神授”,他的核心思想可以概括为“主权在君”,但他并不鼓吹极端的君主专制,甚至不赞成王位世袭。”[2]11同时,又由于霍布斯曾经担任过查理二世的家庭教师,因此霍布斯的理论思想,既遭到教会的反对,又为保王党所唾弃,更为革命者所不容。

与霍布斯不同,卢梭生活在18世纪中的法国。此时,法国的专制主义达到巅峰,等级分明,阶级矛盾难以调和。出生低微的卢梭,一生颠沛流离,他曾担任过许多职位以谋求生计,深刻地体会了底层人民的艰辛。因此,“平等是卢梭追求的首要目标,他不但主张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更谋求事实上的平等。”[2]14-15简而言之,他的理想社会是“既不许有豪富,也不许有赤贫。”[3]66“没有一个公民可以富得足以购买另一人,也没有公民穷得不得不出卖自身。”[3]66卢梭反对奴隶制,他认为人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放弃自由,即使再多的财富也无法弥补自由的缺失。放弃自由,等于放弃一切。

二、社会契约订立原因与授权范围

霍布斯认为,人性本恶,在自然状态下,人人处于战争状态。而这种战争状态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相互的敌对与防御,并且每个人都活在随时丧命的恐惧当中。此时,生命安全无法得到保障。如果没有一直能让所有人都服从的权威,那么每个人都只会依据自身的欲望而行事,如此,便无法抵御共同的外敌和停止相互间的侵害。于是,理性的人们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联合起来,每个人都与他人订立契约,把自身所拥有的权利授予一个人或集体,而这个个人或集体便成为主权者,代表订约者行使其权力。

霍布斯笔下的主权者具有绝对的权威,人民处于服从地位,对主权者施加的任何惩罚皆为不义,主权者几乎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被推翻。原因有二:其一,由于主权者承担订约者的人格权利为单向授权,事实上主权者并不是订立契约的一方,所以无论任何时候主权者都不会违反契约;其二,据霍布斯所言:“主权者所做的任何事情对任何臣民都不可能构成侵害,而臣民中任何人也没有理由控告他不义,因为一个人根据另一个人的授权做出任何事情时,在这一桩事情上不可能对授权者构成侵害。”[1]136简而言之,每个人将自己的权利授予主权者后,主权者的行为便代表自己,而自己无法侵害自己,更无法推翻自己。

卢梭认为,人性本善,自我保全与怜悯是人类最基础的品质。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互不干涉,独立生活,无所欲求。伴随着私有财产与社会分工的出现,人们逐渐脱离野蛮状态,不再满足于匮乏的物质生活,因个体能力的差异,造成最初财富不均等的局面。由于存在着种种不安因素,人们为了保全财产与生命,相互联合,订立契约。契约条款是每个结合者将其自身与其所有的权利毫无保留地转让给整个集体,这个集体即为主权者。“所采取的结合形式能保证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虽全部转让给整个集体,但作为集体的一员,能从其他结合者那里获得自己所让渡的同样的权利,从而也就得到了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以及更大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所有。”[3]20从而过上更美好的生活。

就授权范围而言,相较于洛克有保留的授权,霍布斯与卢梭都强调必须毫无保留地授权,即把所有权利都授予主权者。卢梭认为,若每个人都保有一部分权利,那么因个体所保留权利大小之差异,势必会导致裁判的不公,而主权者也因为人民的权利有所保留,其权威亦会遭受挑战。

三、主权行使方式

(一)主权在君

霍布斯认为,“公私利益结合得最紧密的地方,公共利益所得到的推进也最大。”[1]144因为臣民的生存状态决定着国家兴衰与君

主尊荣,所以君主制是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结合得最紧密的政体,是最不坏的政体。在霍布斯笔下,主权者享有维护和平权、防卫权、审定各种意见与学说权、立法权、司法权、税权等各项权利,凡此种种权利皆为保全国家建立时的目的。一旦主权者丧失其中某项权利,或某种权利被分割,则其所处的状态便会不再是和平状态,而轻易退回战争状态。

由于国家主权全部集于主权者手中,由此建立起来的强大的中央集权制度优缺点显而易见。鉴于主权者在其权限范围内享有绝对权威,在任何情况下,主权者都能调动国内的所有力量,所以,主权者能够轻而易举的集中全国的力量来抵御外敌或对抗国内的反动势力,以维护人民的生命安全权。霍布斯认为,主权者之所以为主权者是因为他能够保障人们的生命安全,如若安全不再,则主权者不再。并且,在主权者绝对权力的威慑下,任何其他人都不敢触犯法律权威。

君主制的一大难题在于继承人的选定,这一点霍布斯也意识到了,“君主政体还有一个流弊,是主权可能传到一个孺子或不辨善恶的人手里。”[1]146但他认为,这种流弊不是君主政体所独有的,在几种不同的按约建立的国家中也存在着这种流弊,而这种流弊“只能归咎于臣民的野心和他们对自身义务的一无所知。”[1]147因为在议会中,少数人不能违抗多数人就像幼主不能反对向他提出的咨议,而需听从其监护人的意见一样。

然而在霍布斯笔下,由于主权者并不是契约的参与者,主权的行使没有任何的监督与限制,因此,这就无可避免的使政权的行使掉入专制的陷阱之中。正如1787年美国宪法主要起草人汉密斯顿认为,“一个国家的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不是天使而是人,否则,如果人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者内在的控制了。”[4]98-99如果某个人或集体的地位高于其他所有人,他的权力行使不受任限制,那么,就如孟德斯鸠所言,在专制国家,人人也都是平等的,这是因为相较于主权者而言,其他人什么都不是,其生命与财产可以随意被剥夺。

(二)主权在民

卢梭认为,主权即为立法权,法律不过是公意的宣告,行政权并不构成主权的一部分,“因为行政权力不外是把力量运用到法律而已。”[3]122因此,为了能够充分保障人民不可剥夺的权利,人民建立主权者的执行人——政府,并通过全体公民选举而产生了执政官,行使集体共同授予的权力,保障国家机制的正常运转。

那么,构成主权的唯一权力立法权是如何被行使的呢?卢梭认为,维持主权权威的关键在于人民定期集会,并且在集会上,永远都应该是以两个提案而宣告开始的,即“主权者愿意保留现有的政府形式吗?”[3]129“人民愿意让那些目前实际负担责任的人们继续当政吗?”[3]129纵观《社会契约论》一书,不难看出,卢梭极端反对代议制,他认为主权既不能被转让也不能被代表,因为意志是不能被代表的,他断言“凡是不曾经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那根本不是法律。”[3]120

卢梭似乎也意识到,在古希腊和古罗马之所以能够实行“直接民主制”的根源在于奴隶制的存在,这使得古希腊和古罗马的公民有大量而充足的时间来辩论及集会。但他相信自由与奴役是不需要并存的,向往自由的人们能够克服一切困难,在他看来,交通不便或是为了实现表决权而产生大量的额外费用等问题,与自由无法相提并论。当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有所冲突时,公共利益应放在首位。然而,他忽略的极重要一点是,人们在实现自己政治主张之前,都必须先解决温饱问题,奴隶制的废除使得公民不得不把注意力集中在私人事务上,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由于卢梭始终认为公意永远是正确的,与公意相反的意志都是不自由的,如果与投票人相反的意志占了上风,只能证明投票人的意志错了,他对公意有了错误的估计。而“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这就恰好就是说,人们要迫使他自由。”[3]24-25这种“直接民主制”思想在法国大革命后泛滥成灾,成为雅各宾派排挤政敌、实行恐怖统治的武器。

卢梭认为,“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3]84所以,事实上,就行政权的行使而言,卢梭更倾向于选举而来的“贵族制”,而不是人民直接管理公共事务。

四、对当代中国的启示

霍布斯、卢梭所处的时代与我们相距甚远,尽管其思想为历史时代所局限,具有相当大的激进性、极端性和虚构性。但不可否认的是,其思想却影响至今。其所描绘的社会理想蓝图,对近现代民主进程的发展起到了奠基作用。

(一)国家权威

霍布斯笔下的主权者虽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但也仅限于公权(维护国家的和平与安全)上,对于某些权利,尤其是私人领域的权利,如铸币权,监护权等,霍布斯主张由臣民保有,“只要是主权者沉默的地方,臣民就有相应的自由。”[5]事实上,《利维坦》依然具有相当的民主色彩。而在当代,竟出现逆转的趋势,随着国家权力向各个领域的扩张,私人领域所受限制越来越多。

然而,政府以有限的人力与物力,对非公权(私人)领域进行事无巨细地管理,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国家权威也因此而不断被削弱。古语云:国将亡,必多制。卢梭也认为“刑罚频繁总是政府衰弱或者无能的一种标志。”[3]43在当代中国公权无处不在,人们事事几乎诉诸于公权,一些不该由法律解决的私人问题也相继立法。譬如《老年权益保护法》除了规定对老人要进行物质赡养,也提出了具有精神赡养性质的要求,如要满足老人精神上的需求等。然而,就对老人进行精神赡养而言,其本身具有的强烈的道德性暂且不表,由于现实面临的情况纷繁复杂,具体到个体又有所不同,关于何为精神上慰藉、精神需求的标准因人而异,难以界定。精神赡养存在的现实不可操纵性及执行难的问题只会不断地损害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亦不能对孤寡老人进行切实有效的救济。学者约翰·格雷认为,“现代国家太弱了,因为它的目标太高,而它本身已成为庞然大物。”[5]

“政治生命的原则就在于主权的权威”。[3]113“利维坦”之所以强大得无懈可击,在于其权力在有限的领域即维护公共利益的范围内行使,而不是将一切事物都集中在国家手中。政府施行其权力依赖于国家的财政收入(即税收),而在一个国家中,每年的财政收入总是有限的,但这有限的财政收入却要被分配到各个领域当中,因此,仅仅由于财力所限,就无法使政府在各个领域都能发挥其所希望的作用。为加强国家权威,政府在各个领域的财政预算与拨款

就要有所侧重,而在有限的力量中,为求得各方面的平衡,一方权力的加强,另一方的权力就势必要有所减弱。因此,国家权威的加强,有赖于限制国家权力的无限制扩张,使国家权力专注于公共领域,而退出其不该管也管不好的领域。所以,在经济领域内,应加强“无形的手”对社会主义市场的影响力,借助“无形的手”不断完善我国市场竞争机制,对非国民支柱产业实行优胜劣汰。对于私人领域,应贯彻落实“私法自治”原则,减少公法对私权处分的干预,充分保障公民在私人领域内所享有的自治权。

(二)民主政治

卢梭认为,为确保公意的产生,国家应当采取“直接民主制”并且定期召开集会。而在许多城市的国家,为了保障每个公民的主权得以实现,他认为,应当在每个城市都轮流设立政府,再一一召开集会。但现实世界存在着太多的不确定因素,因此,如果完全依照卢梭的方法来实现民主政治,其机会是十分渺茫的,因此,绝大部分国家都是实行代议制。正如学者熊彼特所言“民主政治的意思只能是:人民有接受或拒绝将要来统治他们的人的机会,统治是少数精英们的事情,他们通过自由竞争来争取选民的选票。”[7]当前,我国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实现对国家的管理,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人民行使参政议政的权利过程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所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就显得尤其重要。

选举,在本质上,就是选民将其手中对国家管理的权力授予给被选举人,由被选举人代表选民行使其权力。在我国,人民为统治阶级,是国家的主人,所以,在授权过程中,应当真实地反映出民众的意愿。我国采取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制度。根据我国选举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县级以下的人大代表才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人民代表,而市级以上的人大代表则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如此一来,随着不断地委托与转委托,民众最初的意愿实在难以反映。而在人大代表的构成中,由于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推荐渠道单一,绝大部分的人大代表都是由组织推荐,因此党员与官员占到其中的绝大比例,所谓厅级干部一走廊,局级干部一操场。工人农民在其中所占的比例实在是微乎其微,而民众对人大代表的实质情况更是知之甚少,鲜有候选人与选民主动见面与宣传自己。

所以目前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最大的问题是人大代表谁也不代表,选民也找不到代表,代表也没有自己真正的选民。”[8]接踵而来的问题在于,人大代表根本不清楚其究竟要对谁负责。为了反映民众的真实意愿,增强人大代表的使命感,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应当适当减少间接选举的层次。

当前,全国各地发展不平衡,许多地方还不具备实行大规模直接选举的条件,但在经济文化水平发达,人口集中,交通便利,信息网络技术先进的地区,可以适当地扩大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范围,从而减少间接选举制层次。而对于人民代表大会组成人员的构成上,应当主动降低或限制党员与干部的比例,提高普通代表的人数比例,使人大代表民众化。并在一定范围内扩大差额选举的范围,拓宽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的非官方渠道,以此来提高人大代表选举的竞争性,从而增强候选人与选民的互动与交流,提高民众对民主选举的参与热情,如此,才能充分了解与代表民意,实现民主政治。

依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而根据选举法有关规定,选民和原选举单位对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有罢免权,但在其内部框架内,并没有其他国家机关监督制约人民代表大会,所以,人民代表大会应制定具体的人大代表内部管理办法,以保障选民的知情权,落实选民的监督权。

通过比较分析社会契约思想,得知主权者接受权利的让渡意味着一定的职责。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予,为人民所享有的权力代理人。在代理行为中,被代理人有权了解代理人职务的行使,代理人必须依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也需尽勤勉谨慎的义务。因此,政府权力的行使应当限制在人民授权的范围内,统筹全局,深谋远虑,着眼于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政府也应当为人民私权利的行使提供充分的保障与便利,实现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

[1]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

[2]曹大为,赵世瑜.近代社会的民主与实践[M].湖南:岳麗书社,2011.

[3]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2.

[4]周叶中.宪法(第三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5]申林.利维坦中国家主权与个人自我保全之间的张力[J].武汉大学学报,2014(03).

[6]艾克文.利维坦与现代民主制度[J].武汉大学学报.2010(05).

[7]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M].绛枫,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8]张慎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对策思考[J].人民论坛,2013(11).

The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Hobbes and Rousseau’s social contract theory

Zhu Hui-yan, Chen Wen-hua
(Guangdong Peizheng College Department of Law, Guangzhou Guangdong, 510830, China)

The social contract theory is put forward by the modern western thinkers about national origin theory and building the system of government. Hobbes argues that to enter into a contract to build a strong autocratic monarchy country, the core of his thought is "monarch has sovereignty"; Rousseau argues that through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the establishment of a democratic republic, the core of his thought is "citizens have sovereignty". Look at Hobbes, Rousseau's social contract theory, combined with times background, reason, scope of authorization, and compare their contracts sovereignty, fully understand its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and feasibility, provide reference and guidance for the modern political life.

social contract; monarch has sovereignty; citizens have sovereignty

D031

:A

:1000-9795(2014)011-000038-03

[责任编辑:刘 乾]

朱慧嫣(1994-),女,广东东莞人,广东培正学院法学系2012级本科生;陈文华(1969-),男,广东湛江人,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法哲学。

本文系朱慧嫣主持的广东培正学院2013年度学生科研究课题霍布斯、卢梭社会契约理论之比较分析(课题编号:40)的最终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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