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琳 冯军
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类高职高专院校越来越注重对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与此相适应,实训类课程的开设也越来越多。就法律类职业院校或综合类高职院校的法律专业而言,法律实训课程的开设呈现出蓬勃发展之势。“法律实训课程以培养法律实务操作技能为目标,以实案情景为教学内容,以实际操作为实训模式,以完成工作任务为考核指标,以培养高素质技能型法律人才为最终目的。”①科学设置并逐步完善法律实训课程是实现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环节。但是,目前我国绝大多数法律类高职高专院校在法律实训课程的设置和建设方面,普遍存在着课程定位不明确、教学模式创新不足、教学内容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实践训练流于形式等问题。
从课程定位上讲,法律实训课程应该是一类新型的课程而不是一种新的授课形式。一种新的授课形式几乎可以用于所有专业、所有课程,如多媒体教学、案例教学、仿真模拟教学等等。一类新课程则不能在所有专业中设置,而只能根据各专业自身的特点和该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而定。目前很多法律院校在法律实训课程的设置和建设方面,普遍存在着课程定位不明、缺乏职业针对性等问题。
在实训课程的开设方面,不少院校盲目地设立实训课程,并没有理解其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的实质作用。此类现象具体表现为不分专业性质、不管课程地位、不顾知识结构的衔接,盲目开设。如误把实训当作一种教学方式或方法,在所有学科中都掺入实训的成分,要求每一门课程中实训内容都要占据一定比例的课时;还有的在众多学科中盲目地以实训教学取代传统的理论教学,将基础理论课直接改名为某某实务或实训;更有甚者将公共课程(如政治理论课程)都改成了实训课。
“法律实训课程的定位是专业技能课和实践课,‘把理论知识转化为职业技能’是法律实训课程的总体设计理念。”②理论知识向职业技能转化的前提是拥有理论知识,因此首先要让学生掌握必要的理论基础知识,在此基础上才谈得上转化为职业技能。法律实训类课程在各专业课程结构中应定位为专业技能实践课。实训课程的开设必须有专业基础课的铺垫,那种不分专业性质、不管课程定位、不顾知识结构的衔接而盲目开设实训课程的做法是错误的。
法律实训课程的开设目前还存在着另一个误区,就是实训课程的设置缺乏职业针对性。产生这种误区的原因同样是没有真正理解实训课程的功能和定位,只顾实训课程的数量,而不顾课程的实际效用。一旦好不容易建设了一门实训课程,就恨不得在所有专业都开设一遍,如果该课程被评为省级或国家级精品课程,则更要在所有相关专业开设。这种课程设置理念只注重实训课程的数量而忽略了它的职业针对性和实用性。法律实训课程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的专业素质和岗位技能,因此,应当根据各个专业不同的培养目标而设置不同的专业技能实训课程。例如,“民事诉讼实训”课程应当在法律事务专业和法律文秘专业开设,而不宜在刑事执行或狱政管理专业开设。法律实训课程的开设应当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而设立,一定要有职业针对性。
法律实训课程作为一类技能实践课程,自然应以法律实务操作训练为己任,以培养学生的岗位技能为目的。但是,目前大部分高职高专院校的法律职业教育,还没有建设好一套相对完善的、有岗位针对性的实训课程教学体系。虽然大家在理论上也能意识到此类课程的实践性,但是长期形成的学科教育模式却很难一下子有所改观,再加上实务性师资力量的不足,就使得此类课程徒有职业技能实训之名而行专业知识教育之实。以民事法律实训课程为例,大多数院校的教学内容只是对实体法、程序法等专业理论课和法律文书课程的重复和提高,在对学生岗位技能的训练方面却没有实质性的突破。所用教材或授课讲义也只是将实体法、程序法和相关法律文书等内容进行精简、穿插、合并而已。所不同的只是在教材或课程名称上冠以“实训”“实务”“操作”等词汇,还有的学校直接将实训课程简单地上成了案例分析课。所谓的实训内容大多数都只是局限于为数不多的几次旁听审判和模拟开庭,再有就是观看多媒体影像资料等。学生毕业后根本不具备任何岗位技能,在相关法律工作岗位上与其他非职业教育的毕业生没有任何区别,一切都要从头开始,甚至绝大多数学生毕业后找不到与其专业相关的岗位。
目前,各高职高专院校现有法律实训课程有以下几类:律师实务课程类、司法助理课程类、民事或刑事法律实务类、诉讼程序实训类、案例教学类等。这些课程在内容结构的设计上大都存在各种缺陷,主要表现在:
以律师事务实训类课程为例,该课程内容包括了律师制度、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律师非讼业务等。除了律师制度的内容外,其他各项教学内容都需要大量的实训材料和操作项目。在有限的课时内,不可能使学生得到有效的实践操作训练,更难以得到使其掌握实践操作技能的目的。再加上实务性师资和高水平教材的缺乏和传统理论课教学模式的影响,最终使得此类课程变成了律师制度概论。此外,此类综合性过强的课程还会和其他实训课程在内容上造成重复或冲突,造成教学资源的浪费。
与综合性过强的课程相比,更多的实训课程在内容结构上却过于单一,使其他重要的实训内容处于尴尬的地位。以民事诉讼实训课程为例,其内容并不包含民事调解实务、法律顾问实务、企业法务专员或助理实务、民事仲裁实务等。实际上这些内容极少单独开课,而在实践中其重要性并不亚于诉讼业务。
目前多数院系开设的实训类课程从内容上基本上以律师实务、诉讼业务为主,其实训操作模式也多以模拟法庭为主,但高职高专类院校绝大多数为专科层次,而我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学历要求又是本科。因此,高职高专院校法律课程并不以培养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人才为目的,而是以培养基层司法工作人员、法律职业辅助人员、公司企业法务人员为目的。所以,诉讼业务只是他们要掌握的部分技能而不是全部,其他非诉讼技能如民事调解、法制宣传、企业顾问、行政执法、刑事执行、社区矫正、公共安全保卫等业务技能反而是他们需要掌握的重点。
目前多数实务训练课仍以课堂教学模式为主,辅之以旁听案件审理和模拟开庭等,缺乏多样化的实训内容,很难培养学生的岗位职业技能,学生直接操作实践岗位工作的机会太少。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缺乏有实践经验的实训指导教师。二是没有足够的、真正派上用场的实训合作单位。有的学校也与不少法律实务部门建立了合作关系,各个单位也都与学校签订了实训合作协议并悬挂实训基地标牌,但实际工作中却没有安排具体人员负责实训工作,一切前期工作只不过是为了应付检查或评估而已。
实训课程的重点是“实践训练”,此类课程的教学过程中,课堂已不再是教学的主要场所,课堂的功能仅仅是统一布置训练任务、操作技能前期提示、实务经验的补充指导、工作任务的验收、讲评和适当的实务模拟训练等。真正的操作实训任务至少应有一半以上的内容在课堂之外完成,如查阅资料和法律法规、撰写法律文书、必要的调查取证、观摩与见习、参加部分实际办案工作等。这就要求各院校与实训、实习单位切实做好沟通,双方都应安排专人负责此事,根据学校的实训课程安排并结合各实训、实习单位的工作情况,统筹协调实训课程的实施与指导。
基于上述原因,各法律院系应组织职业教育专家、教学一线教师、实务部门的专家、学生代表等个相关群体研讨、完善法律实训课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法律实训课程的内容和教学模式进行重新建构。首先应明确课程的定位,规范实训内容;其次是通过各种途径强化师资力量,建设一支既懂教学又有实践经验的实训指导教师队伍。通过改进教学、实训方式、方法,突出技能培养,拓宽实习、实训范围等手段来确实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使法律实训课程真正起到其应有的作用,成为培养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主干课程。
[注释]
①冯军.试论法律实训课程及其结构与体例[J].教育与职业,2012(12):167.
②冯军,王静.法律职业教育实训教学的探索与实践[J].教育与职业,2011(17):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