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向阳
独立分散的经济个体容易出现信息不完全和利己排他等问题,因此,单纯的市场机制不能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需要政府来解决“市场失灵”和“市场缺位”等问题。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政府需要代表全民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的职责,对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负责。因此,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是发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优势的内在要求。
在金融资源配置领域,政府是重要的参与者,但政府在发挥作用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厘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政府要在“市场不愿做”和“市场做不了的”领域发挥作用,要与市场相互补充,不能互相“抢戏”,重回政府越俎代庖的老路;二是政府应采取间接手段,引导金融资源配置,避免直接的行政命令。
首先,做好金融产业布局的顶层设计。金融产业是一个兼具集中和分散双重特征的特殊行业。适度竞争是提升金融体系效率的重要途径,但如果竞争过度,不仅会造成不必要的竞争耗损,而且会导致金融秩序的混乱和金融体系的失效。因此,政府部门应围绕实体经济的发展需求,着眼于提升金融产业整体竞争力,以前瞻的视角和创新的思维,及早出台金融产业政策和制度,合理规划金融产业布局,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在错位竞争找到各自的发展空间。特别是针对民营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兴金融机构,要明确其服务小微企业和涉农主体的定位,鼓励其在这些市场中精耕细作,在拓宽业务的同时也有力地支持了国家经济结构的转型。
其次,是要采取有效手段,引导金融资源在压缩转化过剩产能、支持经济薄弱领域和潜力产业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例如,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探索建立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和信用评级机构认证制度,有效解决金融服务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建立多层次、全方位的担保体系和保险制度,探索灵活的金融产品定价和差异化的金融监管政策,调动金融机构的积极性,合理配置金融资源。
金融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与其他风险相比,金融风险的传播性和蔓延性更为突出,甚至可能引发经济危机、社会动荡和政权更迭。政府作为市场体系的“守夜人”,有必要完善相关制度,对金融风险予以有效控制、及时预警和科学处置。一方面,在风险监管制度和手段上要实现“全覆盖”和“差异化”,要以提升风险识别和计量水平为基础,确保风险管控机制能够覆盖全部风险源和全部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差异较大,监管机构在制定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存贷比、拨备覆盖率、贷款规模控制等指标以及设置金融创新准入门槛时,应有所区分;另一方面,健全存款保险制度和银行破产法规,既可以强化金融机构风险约束,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道德风险问题,又可以有效处置风险,阻断风险演化和扩散的链条。
(田风摘自《中国金融》2014年第1期《赋予银行信贷配置与定价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