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 敏
(九州职业技术学院 人事科,江苏 徐州 221116)
民办高职院校机构类型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所谓民办学校就是它的办学经费不是国家拨款,不是国家财政支出,是民办学校自己筹措的资金,办学经费的来源主要是依靠学生的学费。由于民办高职院校的性质决定了经费的支出要受到严格的控制。
民办高职院校的教职工队伍一般主要由专任教职工、聘用退休人员和校外兼职教师三部分组成。专任教职工是指与学院签订正式聘用劳动合同的人员;聘用退休人员是指学院因工作需要聘用的校外退休人员,并与其签订劳务协议;校外兼课教师是指其人事关系仍在原单位,仅被聘为担任一门或几门课程教学工作的人员。
1 优化民办高职院校师资队伍结构,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 学院专任教师中青年人居多,他们在专业建设、学术研究、科研等方面相对薄弱,为了提高专任教师教学水平,从公办高校聘请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的退休教师,担任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带头人,一方面指导青年教师,从事教学、科研课题的研究;另一方面带动专业或课程建设水平的整体提升。从企业聘请具有丰富现场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质量。
2 提高学院的管理水平 目前,民办高职院校普遍实行的是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行政领导班子在董事会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为了更好地全面建设和发展学院,提高管理水平,结合民办高职院校的实际情况,从其他高校聘请具有高校管理经验的退休人员。
3 节约经费 根据国家有关社会保障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要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对于民办院校来说,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需要较大一笔经费,而退休人员已依法退出劳动领域,不具备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即享有退休待遇并在社保机构领取退休工资、报销医疗费用、因病亡故的可领取抚恤金,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因此,聘用退休人员既能满足教学工作和管理工作需要,又可以节省经费支出,是目前民办高职院校通用的一种做法[1]。
《劳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3],《劳动法》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聘用退休人员签订的是聘用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退休人员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者一般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活动而获得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劳动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从事相关劳动活动并获取相关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在劳动者达到一定年龄后,其身体健康、劳动技能等各方面都有下降,发生劳动风险的机会则有上升,已不适合继续从事劳动,故在达到一定年龄后就应该强制退休。在强制退休之后,为保护退休人员的利益使其生活有保障,国家建有离退休制度,可领取养老保险金。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该规定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允许更改或违反。
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劳动者年老后劳动能力下降,虽然法律承认劳动者退休后仍能够发挥余热,但其已不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从社会保险关系上看也是如此,员工退休后即无须继续缴纳社保,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一般而言,社保机构不接受一个退休员工一面享受养老保险,一面又继续购买工伤保险(当然,我国有些地区允许购买工伤保险)。
因此,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成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规调整,只成为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聘用协议与劳动合同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劳动合同内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内容是强制性内容,体现了劳动法对于劳动者的特殊保护,聘用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聘用协议双方是平等的,其内容由退休人员与单位协商确定,不受国家特殊保护。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责任和义务,因此,聘用单位按照约定解除协议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从以上分析情况,不难看出,民办高职院校聘用退休人员,在国家法律法规层面的风险性不大,但是存在一些其他方面的风险。主要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劳务报酬、福利待遇。二是工伤的处理。聘用退休人员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解除劳务关系等方面的争议在处理过程中一般不大,主要风险是发生工伤后如何处理争议较大,对于聘用单位来说存在较大风险。
民办高职院校聘用的退休人员年龄均在60周岁以上,少数人员年龄在70周岁以上,虽然在高校工作与企业相比较,发生工伤的几率较低,但年龄越大,身体状况就越差,难免在工作的过程中会出现受伤或突发疾病死亡。
1 按照聘用协议中的约定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属于劳动保障部门行政认定范围内的劳动,仅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提供的劳动[4]。说明《工伤保险条例》不适用退休人员,聘用人员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条规定:“童工、离退休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围,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应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解决。”[5]一般而言,由聘用协议中约定,并按照约定处理。因此,返聘退休人员出现工伤,参照上述规定,可以按聘用协议中的约定处理。
2 按照人身损害标准赔偿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6]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处理,该标准重于工伤赔偿标准。
3 按照工伤保险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中,明确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中明确: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
因此,虽然退休人员与聘用单位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特殊劳动关系,不能直接适用《劳动法》,但可以参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故发生因工负伤的可按照工伤保险或参照工伤保险处理。采取此种处理方式的用人单位,一般是指当地允许退休人员可以上工伤保险,如果上工伤保险的,由社保部门按照工伤保险处理,若聘用单位未给予退休人员上工伤保险的,则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予以赔偿。
上述第一种和第三种处理方式没有实质性区别,其区别在于当地是否允许退休人员上工伤保险,第二种处理方式理由不是很充分,采取此种处理方式的用人单位不多。
1 建立健全聘用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根据民办高职院校用人机制的特点,为充分利用退休人员的优势和特长,继续完善聘用退休人员规定。明确聘任岗位和任职基本条件,严格控制聘期年龄和身体状况,每年组织健康体检,规范审批程序和日常管理事务。
2 依据法规明确劳务协议中相关的内容 明确终止、解除协议的条件和退休人员因工负伤责任划分和补偿标准,避免因劳务协议规定不明确,带来处理上的麻烦。
3 尽量减少聘用退休人员人数 根据工作需要,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聘用退休人员和聘用的数量。一是岗位需要,如系主任、专业建设和课程建设负责人,学院高层领导,其他重大工作需要等;二是重大工作需求,如某些项目课题研究负责人。其他岗位如无特殊需要,尽量不聘用退休人员,减少返聘人员人数,降低用人风险。同时,加快青年教职工培养与选拔,使其尽快成长。
4 为聘用退休人员购买商业保险,降低用人风险 可采取为返聘退休人员购买雇主责任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等以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在签订的劳务协议中明确,一旦出现人身伤害,首先由购买的相应保险来赔偿,尽可能降低单位损失。
综上所述,聘用退休人员是具有一定风险的,特别是随着退休人员的年龄增长,风险也就越大。因此,民办高职院校负责人一定要强化风险意识,完善管理规定,具备应对风险的能力和对策。
参考文献:
[1] 国立.返聘退休人员用工风险分析与防范[J].时代经贸,2013(3):139-140.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EB/OL].(2012-01-01)[2013-11-20].http://www.lawtime.cn/info/laodong/ldzygjfg/20110518102781.html.
[3] 梁鸿志,蔡光荣.我国高职院校发展之路探索[J].人力资源管理,2011(6):187-190.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EB/OL].(2006-02-15)[2013-11-20].http://www.molss.gov.cn/gb/ywzn/2006-02/15/content_106783.htm.
[5]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EB/OL].(2011-10-14)[2013-11-20].http://wenku.baidu.com/view/d99794f4ba0d4a7302763a7e.html.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EB/OL].(2003-12-26)[2013-11-20].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81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