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11 月5 日,盐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江苏省专利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盐城市实际,制定出台了《盐城市人民政府专利奖奖励办法》(下称《办法》),设立市政府专利奖,表彰和奖励通过专利的运用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办法》规定,盐城市政府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设金奖10 项、银奖20 项,分别奖励人民币30000 元和10000 元,奖励资金在科技创新引导资金中列支。申报市政府专利奖的专利项目应当是在申报日前五年内授权并有效的中国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且专利权为自主研发获得或购买获得。存在专利权属纠纷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的,他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或已获得市级及市级以上专利奖的不能推荐申报市政府专利奖项目。
《办法》的出台,对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提升盐城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