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琪,于涛
●研究报道Short Comunications
体育情境中的规则与道德中间性行为的伦理学研究
张琪,于涛
运用唯物辩证、案例分析和演绎推理的研究方法,以古德曼体育观点和德沃金法学理论作为理论基础,以规则与道德中间性行为作为切入点,旨在控制中间性行为的频繁发生,消除其恶劣影响。中间性行为是仅符合规则或道德要求的竞赛活动,通常运动员的竞赛活动由比赛规则和体育道德共同控制。但是,当前存在过于依赖比赛规则的状况。中间性行为的出现就是过度依赖比赛规则的控制作用,并因此引发的消极影响。穷尽以比赛规则控制运动员竞赛活动的手段之后,体育道德的控制手段应当被重视和运用。体育道德控制运动员的竞赛活动有经济性、时效性和有效性的优势,这种控制手段有助于解决当前中间性行为频发的现状,以及消除次生影响的作用,价值判断方法和价值观是2种主要的道德控制途径。研究认为,旧式的道德抉择法、尚武精神遗风和工具理性体育观是造成规则与道德中间性行为频发的原因,引入体育道德决疑法、树立人文理性体育观和强化体育道德决疑原则作为解决问题的方法。道德决疑法是辩证的道德价值判断方法;人文理性体育观是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念;道德判断的原则包括追求卓越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和运动员精神原则。
中间性行为;道德;原则;决疑法
随着体育多元化进程的不断加深,引发了参与者对体育道德认知的巨大分歧。从先前理论层面的探讨到现今实践层面的对撞,这种认知冲突不仅催生了球迷骚乱等恶性事件,还放大了意识形态差异的负面影响。欧洲足球冠军联赛顿涅茨克矿工队和北西兰队的比赛中,北西兰队员因队友受伤将球踢出场外,随后对手按照惯例将球踢还给北西兰队门将。但是矿工队队员鲁伊兹·阿德里亚诺不解风情的将球截下,晃过还未做好比赛准备的北西兰队员,成功射门得分[1]。愈演愈烈的消极影响,以及传统体育道德体系对现状的无能为力,迫使人们寻找行之有效的方法解决现实的体育道德冲突事件。本文以阿伦·古德曼的体育观点和罗纳德·德沃金的解释主义法学为理论基础,将体育情境中规则与道德的中间性行为作为切入点,基于面对抉择两难情境的体育参与者展开研究。最后,以引入体育道德决疑法、树立人文理性体育观和强化体育道德决疑原则作为解决目标行为频发的有效手段。
界定规则与道德中间性行为的内涵,首先要拨开现象的迷雾,梳理出这种复杂行为的本质。截取固定的时间点,在静态状态下找到中间性行为与道德和规则的关系;运用形式逻辑的范式对其进行定义;通过分类说明的方法,穷极各种中间性行为的危害与价值。
1.1 中间性行为的定义
对行为的善恶评价,一般分为道德和法律2个体系。在体育情境中,对运动员运动参与行为的评价,特化为体育道德和运动项目规则。道德和规则对运动行为的评价,皆是以符合和不符合作为结果,也就是善与恶、是与非的价值二分关系[2]。静止状态中,体育道德提高价值上限,运动项目规则保障价值底线,2种评价标准又各自划分了善与恶的范围(见图1)。规则的下限作用使受其规范的行为的种类明显少于道德许可或倡导的行为,而且此时正义的规则也应该反映着内圈道德体现的核心价值,因此,符合道德要求的行为也是符合规则要求的。尽管规则闪烁着道德的核心价值,但是规则限定行为的数量还是明显大于道德所规范的行为。因此就出现了横亘在2个评价体系之间的中间性行为(见图1)。这种行为的特点是符合体育项目规则的要求,但是不符合道德核心价值的取向,也就是违反道德却符合规则的行为,称其为第1种中间性行为。
动态情境中,规则和道德的内涵是在不断变化和相互影响的,善与恶的价值区分也绝非数学游戏一般完全对立。当前,学界对道德引导法律(规则)内涵更替的进化作用普遍持积极肯定的认可态度,特定的时间节点,道德的超现实性会造成道德内涵与现行规则的冲突,为了更好地体现道德和规则的动态关系,引入行为划分的现实关系图(见图2)。其中,规则和道德已非价值对称,而且道德和规则的内涵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偏离,道德前沿精神领先于规则现实内涵的部分,成为另一种中间性行为的栖身之所。这种中间性行为的特点是符合体育道德的价值取向,但是违犯了现行规则的规定,也就是符合道德却违反规则的行为,称其为第2种中间性行为。
图2 行为划分的现实关系图
经过简单的纵向和横向对比,发现2种截然不同的中间性行为,通过放大一个静态节点的细节,进一步对2种中间性行为的特征进行阐述。针对静态节点展开的分析,得到暂时的割裂道德和规则的相互作用关系,使得把规则和道德放在同一体系中对比成为可能。基于此,建立行为评价体系的静态关系结构(见图3)。在这个体系中,横坐标表示道德性,正值方向为符合道德要求的行为,负值方向为不符合道德要求的行为;纵坐标表示规则性,正值方向为符合规则要求的行为,负值方向为不符合道德要求的行为。即区域A是符合道德要求和规则要求的行为;区域B是符合规则要求违反道德要求的行为;区域C是不符合规则要求和规则要求的行为;区域D是符合道德要求违反规则要求的行为;圆点不属于任何区域。区域A是典型的正确行为,区域B、C、D均为非正确行为(不是错误行为)。显而易见,区域B表示的是第1种中间性行为,区域D表示的是第2种中间性行为。
图3 行为评价体系静态关系
可见,两者中间性行为是区域B和区域D的总和,按照“概念=种差+属概念”的方法定义中间性行为的概念。坐标系的合集就是中间性行为的属概念,即“运动场上发生的所有竞技活动通称为运动竞赛活动,也就是某种有意向的运动技能的操作”[3]。借助图3建立的坐标系,4种运动竞赛活动可以运用基本逻辑关系予以区分。区域A和C,(不)符合规则和道德的要求,其特点是全或无;区域B和D,仅符合规则或道德的要求,其特点是排他性。因此,体育情境中的规则与道德中间性行为定义为仅符合规则或道德要求的竞赛活动。
1.2 中间性行为的表现
中间性行为是行为主体在主观作用下表现出的外显的行为总和。中间性行为产生后,评价主体的评价结果成为禁止与否的判断依据。
第1种中间性行为表现为运动员在不违反规则的情况下,力图通过不道德的或非习惯性的行为以取得竞争优势的不断尝试。前文列举的矿工队队员阿德里亚诺的不道德进球,就是通过对非习惯性运动行为的运用取得不正当竞争优势的典型案例。除此之外,采用非常规的试探性致伤行为以获得竞争优势的尝试,也是违背道德要求的第1种中间性行为。如国内的班古拉案中,吕刚力图采用非常规的危险防守动作用驱赶对抗中的班古拉,如果班古拉意识到即将到来的危险,采取规避动作回避受伤的风险,吕刚将毫无疑问地在这次争抢中获得不正当优势,这就是典型的第1种中间性行为。吕刚以致伤的动作用来驱赶竞争对手,使得班古拉的失明更加令人惋惜的同时,也使研究者对吕刚极为不道德的行为反思良久。除了这种极为恶劣的致伤行为外,故意向对手施加心理压力的行为也是第1种中间性行为。如HOWE[4]在界定Gamesmanship时的斗垃圾话现象,也属于力图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的中间性行为。运动员以非身体性的语言威胁竞争对手虽然不违反规则的要求,甚至有时都难以引起第三者的注意,但这种以激怒对手为目的的行为明显违背体育道德的要求。滞后的理论研究与上述行为的大规模发生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此不禁要问,当运动员采取可能致人伤害的行为时,难道只有等到伤害发生时,才能对第1种中间性行为采取微弱的制裁措施吗?答案是显而易见的,倘若放任自流,体育将堕入万劫不复之深渊,将沦为伤害和侮辱谩骂的滋生温床。因为,理论研究的滞后导致大规模失范现象,甚至被一些现实主义学者错误的理解为当今体育的应然之貌,这种观点显然是极其滑稽、荒谬和不负责任的。作为有时代责任感的研究,首当其冲的应该从学理上拨开现实因素的迷雾,还事物以真实的本源之貌。
第2种中间性行为主要表现为运动员在追求体育至善目标过程中,有意识或无意识地违反成文规则的行为,相较第1种中间性行为要复杂很多。运动员对体育至善的追求中,由于评价者的错误判断,导致运动员追求至善目标的失败。根据德沃金的观点,任何模棱两可的争议性判罚,实际上都存在一个趋向道德至善的唯一答案,只不过在认知有限的情况下,评价者往往会依据律法主义的方法把这类行为判定成运动场上的坏行为(见图3中C区域),这就发生了对第2种中间性行为过度处罚的状况。如2014年NBA的常规赛进程中,球员年龄结构偏大的马刺队在多个客场比赛周期中出现了主力球员的疲劳性伤病,教练员据此决定以替补球员的阵容应对一场双方实力悬殊的比赛,以换取伤病队员的休息时间,然而NBA纪律委员会认为,教练员的行为是有意的消极比赛,并对其开出了高额的罚款以示警示;松焦油事件,就是临场裁判员在认知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做出的过度处罚的真实案例。能否对第2种中间性行为做出合理的判罚,主要依赖于评价者对于体育道德精神内涵的主观认知水平。认知状况适当超前的情况下,合理评价第2种中间性行为有利于促进规则的进化,更有利于提高大众整体的体育道德认知水平。然而大多数时候,评价者低下的认知水平往往忽略了第2种中间性行为所暗含的积极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体育规则的进化,以及大众认知水平的提高,这种后果令人叹息。历史的经验表明,正确评价第2种中间性行为,不仅能够完善运动项目的规则体系,还能够引领一项运动未来的发展方向,甚至是提升大众整体的体育道德认知水平。
正确评价第1种中间性行为能够促使当前体育规则体系区域自我完善的过程;妥善处理第2种中间性行为则能够为一个运动项目的发展提供远期的导向作用。
中间性行为的诱因主要从主体的抉择方法和体育观2个维度进行考察。旧式的道德抉择方法有律法主义抉择法和反律法主义抉择法2种;抉择主体的体育观包含对体育参与结果的认知和尚武精神遗风的重新审视。
2.1 对2种旧式道德抉择法的批判
2.1.1 僵化的律法主义抉择法律法主义和形式主义是体育赛场盛行的道德抉择标准,也是中间性行为频发的主要原因。最初,拜幸于律法主义抉择法,不同地区的人们得以形成完整的世界性体育竞赛。律法主义作为约束运动行为的重要准则,促进了同一体育项目在不同区域之间的开展;律法主义对统一赛场秩序、维护比赛环境有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随着比赛活动的复杂化,律法主义对运动行为的控制越发表现出无能为力的颓势。
伦敦奥运会场地自行车团体争先赛排位赛的比赛中,英国选手辛德思由于起跑不利,落后于同场的德国选手,随后辛德思故意摔倒。场地自行车规则3.2.048条规定,比赛中运动员摔倒,裁判将决定是否按照同样的发车顺序重新比赛,最终辛德思重赛击败德国选手[5]。辛德思的故意摔倒就是典型的中间性行为,裁判员基于律法主义和形式主义的考量准许运动员重新开始。比赛规则本身并无善恶之分,皆力图为运动员提供公平竞赛的环境。但是,鉴于辛德思故意摔倒的策略性欺骗行为,规则就成了打破竞赛公平的始作俑者。依照律法主义的逻辑,辛德思的取胜是完全合法的,但是鉴于其动机潜在的故意性,重赛的判罚结果明显有违体育公平公正的要求。重新比赛意味着德国运动员在前一轮比赛中建立的优势荡然无存,这是对德国运动员出色发挥的蔑视,公平正义原则在此时受到了律法主义的侵害。在此抛出这样一个命题:因为遵守规则而引发了恶的后果,能否说明遵守规则的行为就是恶的?
从自行车比赛的案例继续推演,如运动员每当落后就采取合乎规则要求的摔倒行为以获得重新比赛的机会,那么律法主义的价值判断显然有失偏颇。场地自行车运动要求运动员有较强的瞬间爆发能力,不同于有氧运动的是,运动员在发力后都需要时间较长的恢复周期。假如运动员的策略性欺骗再次升级,由于规则没有对重赛次数的限制,爆发能力较弱的运动员在比赛中多次运用摔倒的欺骗行为以期消耗对手的体能储备,进而在对手疲劳的状态下比赛并获得胜利。此时,在律法主义的观点看来这样的行为是合乎道德要求的,对这样的策略性欺骗行为无法产生约束力。因此,前文提出的命题就可以宣告成立,即因为遵守规则而引发了恶的后果,那么此时,遵守规则就是恶的。因为恪守形式化的规则导致恶的后果,更加放大了律法主义抉择法的缺陷,律法主义方法面对抉择时的局限性将人们的选择转移到反律法主义方法。
2.1.2 散漫的反律法主义抉择法反律法主义的方法要求人们面对选择时,不凭借规则,更不涉及任何原则或准则,在独特的情境中,人们依据当时当地的境况本身,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如果将律法主义者的方法以固化、可预见、规律性等字眼概括,那么反律法主义者的方法则充斥着随意、不可知、无规律的特征。对善恶的抉择完全出于本能,并且是无原则、完全特化和偶然的。反律法主义的泛滥导致兴奋剂、身份作假、打架等失范行为大规模出现在体育赛场,仅依据当下形势作出选择,导致这种选择是非理性的、欠缺考虑的。在这种观点看来,运动员面对提高成绩手段的需求时,使用兴奋剂是既便捷又高效的,因为当运动员仅以提高成绩作为目标时,就排斥了一切基础性的正义原则。
如何判断拳击比赛场上正在进行的是拳击比赛还是谋杀,赛场上出现的人员伤亡是否应该由同场竞技者承担法律责任?拳击运动不借助器具,因此体现出更多的原始体育特征,双方的身体能力和技巧直接反映在比赛结果中。拉塞尔[6]认为,拳击比赛中,比赛或谋杀的界定要依据双方对潜在规则的认知程度定夺,排在潜在规则首要位置的是承认即将开始的拳击活动只是一场比赛,一旦接受了潜在规则的要求,双方运动员就要根据游戏特征要求展示身体能力和技术。计算点数的方法、不继续击打倒地并失去意识的对手、将拍击地面作为结束比赛的信号都是应当接受的潜在规则,当反律法主义者拒绝以拍击地面为结束比赛的规定时,就可能使拳击比赛变成谋杀。
那么,比赛场上出现的伤亡事件是否应由运动员自身承担法律责任?1913年,美国一件拳击比赛伤亡案件审判过程中,陪审团认为参赛运动员的死亡是因为对手的恶意行为所致,因此对致人死亡的运动员进行了严厉的处罚。这个案件包含2个要点:(1)比赛过程中的伤害行为是否应当接受法律的制裁;(2)法律能否跨越体育自治的鸿沟,还要取决于加害者的主观动机[7]。康德[8]认为,即便这名运动员有善的行为,但是善的行为并非由于他对善的认知所致,所以不能认为这名运动员善的行为是道德的表现。因此,作为否认体育规则和精神的反律法主义者,在比赛过程中导致的伤亡后果,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反律法主义和运动参与是背道而驰的,它迫使运动员放弃了参加比赛的前提,这就导致没有能够约束运动员失范行为的道德准则[9]。当运动员的视界中只有获胜、击败对手的观念时,无所不用其极地提高运动能力和影响对手正常发挥的行为就显得合乎逻辑。反律法主义是诸如使用兴奋剂、资格作假、贿赂裁判等失范行为在道德抉择方法论层面的解释。
2.2 对尚武精神遗风的批判
掠夺时期所特有的古老人类性格的最直率、最明显的表现是纯正的好战倾向,当掠夺活动出于集体的方式时,人们习惯性地称之为尚武精神,或者是近代一种十分响亮的称呼——爱国心。早期的尚武精神主要是表现在凶暴和诈伪2个方面,这种精神后来在欧洲发展成为在特定阶级中流行的决斗制度。随着人类开化程度的逐渐提高,尚武精神的直接表现只出现在少年到成年的过渡期间,也就是在年龄稍长的学生群体中,他们的行为往往是无目的的、游戏性的,而又带有组织和心计的标签。由少年转入成年人的生活以后,这类行为的频数和剧烈程度逐渐衰退,个体在还没有脱离这种幼稚状态的时候,他的精神发展陷于停顿,这就使他们的尚武精神终身存在[10]。
早期的规则化游戏就所体现的除了凶猛的竞争态度,还有出于博取勇武名声的目的性,体育比赛都属于这类规则化游戏。比赛活动原本以互相竞赛为目的,后经尚武精神的渲染,逐渐转变成为以机巧和诡诈获得胜利的野蛮活动,特别是在对抗性和竞技性并存的项目中,参与者总是试图冒险侵占和损害对方的强烈倾向,是由一种古老的掠夺竞赛习性所导致。
凶暴和诈伪作为尚武精神在未开化时期的2种主要表现,被延续到当前的社会生活中,并且特别常见于现代的战争、商业和运动竞赛中。谋略或狡诈是运动竞赛中必然存在的因素,并且逐渐发展成为奸险和诈伪。任何的体育竞赛中,欺诈、虚妄和恐吓总是占有牢固的地位,即便在裁判员和规则的约束下,运动员依然习惯于找寻和发现规则所不能约束的行为以展现现代的尚武精神,尚武精神的遗风在当代运动员身上表现为对不正当竞争优势的渴望和对竞争对手的蔑视,阿德里亚诺的不道德进球、篮球赛场的恐吓性谩骂都是遗存至今的尚武精神引起的不道德行为。尚武精神遗风的危害远不仅是对竞争对手的侵害,其中的特权思想更是打破了现代体育所提倡的公平竞争和追求卓越的精神。
2.3 对工具理性体育观的批判
工具理性体育观集中反映社会生活中资本和权力主体对体育的需要和利益。它把体育当作实现经济、政治功利目的的工具系统,当作一个人们以种种技术形式(运动项目)进行的身体运动的集合,当作一个无人称的或非人格化的身体运动技术操作活动系统,或者说体育是一个不论什么人都必须按照各种身体运动项目的技术规定性运作的系统,按照身体运动项目的技术规定性进行操作活动的人都是为了实现经济、政治功利目的的[11]。
当运动员自持工具理性的体育观投入比赛的时候,他们会竭尽所能地追求外部目标的要求。不论运动员持有何种工具理性的体育观,他们对于比赛的认识总是与获得奖牌、名列前茅等观念极度的契合。这就使颁奖仪式成为对运动员的每一次得分、每一场比赛、每一个系列赛的终结性评价,体育活动在时间、空间和数量上都变得可以计量,体育也变成了一场“有限的游戏”[12]。因此,工具理性者便理所当然地认为任何一场体育比赛,都是有终点的暂时性游戏,一场“有限的”体育比赛,会设有明显的开始和结束节点。伴随着结束,发生的是冠军归属以及一系列的排名,即便有些参与者并不以夺取冠军为目的,但他们仍然会在比赛中极力取得较好的名次。工具理性的体育参与者会以取胜为目标,他们在比赛中的一举一动都是为了赢得比赛,这就使不是为了取胜的举动,成为不必要的非体育举动。参与者对于竞争进展的不断关注,可能会使他们认为自己的每一个举动都是必须之举。
这在一定程度上为运动员的中间性行为提供了道德支撑。尽管在人道主义的作用下,运动员不会被当作真正意义上的零件去对待,但也仅仅是保护运动员自身的保全之举。如使用兴奋剂等危害效果不能当下立断为恶劣手段,还是不绝于耳地出现在工具理性笼罩的阴郁之下。除此之外,大量的赛场中间性行为才是更值得关注的焦点。如NBA赛场常见的球员互斗垃圾话现象,就是在不触碰规则的情况下向竞争对手施加心理压力的行为;自行车运动员辛德思的故意摔倒,是试图在规则许可的情况下,以欺骗性行为获得重新比赛的尝试。在工具理性体育观看来,这些中间性行为都是为达目的的明智之举,但以这样的方式取得不正当竞争优势,则明显违背了现代体育倡导的公平竞赛、运动家风范的时代追求。所以说,工具理性体育观是促成“中间性”行为的重要原因。
3.1 引入体育道德决疑法
从律法主义教条式的恪守规则,到反律法主义走向无政府状态的极端,两者对解决当下现实问题的助益作用十分有限。境遇论的决疑法作为律法主义和反律法主义的改良,成为摆脱律法主义的枷锁和克服反律法主义泛滥的有效道德抉择手段,境遇论者在社会及传统道德准则的武装下,进入每个道德决断的境遇。弗莱切尔形象地将境遇论者眼中的道德原则描述为“探照灯”。一方面,作为传统的延续,道德原则在解决道德困境时依然有强大的历史惯性;另一方面,当历史性的原则面对道德困境时,需要吸纳新的元素予以完善。英国户外运动诞生时期,为了促进社会成员的集体化,游戏规则作为通行的标准约束成员的行为,恪守规则就成为当时的道德准则,恪守规则就是道德的,忽视规则是不道德的。关于现代赛场中,恪守规则是否还能反映体育正义的论述,已经包含在对律法主义者的批判之中,体育本体和社会环境的发展导致体育正义的内涵随之变化。因此,将道德原则形容为“探照灯”可谓恰如其分、形神俱妙。
针对“松焦油事件”的处理结果,总裁MACPHAIL推翻主裁判MCCLELLAND临场判罚的决定,充分体现了境遇主义决疑法在道德原则选择方面的优势。决疑法的运用使总裁在打破规则束缚的同时保持了抵抗规则这一具体实践行为的正义性。BRETT的球棒的确超出了规则对松焦油物质使用的限定,规则明确指出,作为这样一类违犯,运动员将被取消得分并驱逐出场。从规则的视角出发,主裁判MCCLELLAND作出的判罚是完美的、无瑕疵的,但在总裁MACPHAIL看来,这是一起典型的合乎规则却违背道德的事件[13]。当条款化的规则不再反映道德原则时,人们可以依据原则的要求摆脱规则的束缚。球棒在细端开始覆盖松焦油,是为了让运动员击球时更好地抓握球棒,覆盖松焦油的区域对击球并无助益。BRETT球棒上的松焦油区域虽然违反了规则规定,但是这显然不能成为取消得分、驱逐出场的理由。为了维护比赛的公平,MACPHAIL决定基于比赛原则忽略规则文本,处理结果充分体现出境遇主义决疑法在行为准则选择方面的巨大优势。
3.2 树立人文理性体育观
人文理性体育观代表的是,活生生的个人主体为实现自己作为人的最高价值的利益。这种观念中的体育不是工具系统,其中人们的活动不是由凌驾于这个工具系统之上的力量,为实现经济、政治功利目的把人当作客体进行改造的活动。而是把体育当作人的多种多样的主体性活动中的一种,当作人的多种多样的生命存在形式(载体)中的一种(载体),当作人的一种向着未来开放的有着无限可能性(自由)的,对自己生活和生命的非功利性的改造活动[14]。
人文理性体育观给予参与者一个自我审美的机会,它努力发现和遵循有组织身体运动游戏的科学规律之真,以促进人性不断在自由全面发展阶梯的新高度上自我实现而达于善。这就是参与者必须放下世俗化的工具理性体育观,以一种游离于比赛本身之外的姿态加入到游戏过程中。对真和善孜孜不倦的追求中,体育参与行为成为参与者完善自身的必经之路。因此,参与者势必会保持一种将体育活动无限延长下去的态度,将体育活动作为一种“无限的游戏”。事实上,这种无限游戏的唯一目的就是阻止游戏结束,让每个参与者都一直参与下去,作为无限游戏的参与者,他们会以延续游戏为目的。当运动员的视域扩大到延伸体育活动,那么许多急功近利的短期性行为就显得那么无知和鲁莽。
如果说,工具理性者在规则的限定内进行游戏,那么人文理性者则是在规则以及游戏的边界进行玩耍。规则是为了应对延续游戏所受到的威胁而设定的,无限游戏的参与者利用规则,把赛局的界限和限制纳入到游戏本身之中,无限游戏的规则需要将资本损耗、非参与者的敌意或是死亡纳入考量,从而能让参与者继续进行游戏。在这个意义上,人文理性支撑下的体育是无限的[15]。
3.3 强化体育道德决疑原则
规则一词泛指指导众人行动的要求或条例。规则作为形式化的行为准则,只能体现规则制定者的意图或期望,并非是社会正义的具体化存在。前文中,场地自行车规则就充分说明,即便在大多数时候规则代表了公平正义,但规则仍然不能与公平正义相对等。规则之上,还有反映公平正义的原则在发生作用。德沃金认为:“我们使用‘原则’这个词汇,用以指规则之外的其他准则的总体。规则应该得到遵守,并不是因为它将促进或者保证被认为合乎需要的经济、政治或者社会形势,而是因为它是公平、正义的要求,或者是其他道德层面的要求。”[16]因此,规则的正义就是确保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利。
“松焦油案件”说明,体育行为准则的选择不仅依靠规则,还包含原则,规则是具体明确的,原则是具有伸缩性的,所以规则的可操作性强于原则。当客观事实清晰明辨时,要么接受规则对该情况提供解决办法,要么证明规则是无效的[17]。“松焦油案件”中,裁判员的判罚结果是遵循规则的结果,总裁的裁定则是宣告规则的无效。当各个原则相互交错时,就必须考虑多个原则之间的重要性,即其中一个可以作为决定的主要依据,但其他原则也是做出决定时所必须考虑的。如对伦敦奥运会8名羽毛球选手因消极比赛被禁赛的事件,当勇于争胜和夺冠成为决定运动员行为的原则时,对运动员行为的认定就要权衡二者的重要性。消极比赛的危害明显大于争胜却失去冠军的后果,国际羽联开出的巨额罚单就是十分合乎道德要求的结果。
3.3.1 追求卓越根据人格至上论对至善的要求,体育原则首先关注的对象应当是体育参与者。追求卓越是体育参与的重要特征,指的是参与者突破预先设置的障碍,并以高效率的方式达到预期目标,从而获胜的过程[18]。突破障碍以实现具体目标,是体育比赛的基础特征。伴随着参与者在比赛过程中的竞争,运动员的核心价值是超越预设目标时展现出的能力和自我超越的状态。
卢塞尔认为,追求卓越的体育精神是伴随着体育活动的游戏性目标出现的。追寻着游戏性体育和境遇主义的思想理路,具体化的行为准则皆被排斥,传统意义上的规则被引导性的原则所取代。追求卓越原则成为境遇主义体育原则的首条信仰,参与者将追求卓越的不懈努力作为前提,才能引导后续的原则产生作用。人文理性者将卓越定义成自我的完善与突破,他们始终以超越自我为参与目标,因此无论比赛名次如何,人文理性者将始终坚持自我超越的信念。
3.3.2 公平竞争公平竞争原则是“爱”的公正性和正当性的体现[19]。游戏论的观点认为,公平竞争是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对至善的追求,即便在没有裁判的比赛中运动员依然可以通过对公平的认识完整地完成比赛。欧洲足球赛场上,球员主动将错判的球权还给对方的案例不胜枚举,这都是运动员基于公平竞争原则的考量所做出的道德判断。
罗伯特·布彻认为,运动员获得公平竞争的信念首先要具备2个基础条件:(1)运动参与过程的公平(Fair play as play);(2)运动过程中交往的公平(Sport as Contest:Fair Play as Fair Contest)。基于这2个前提,公平竞争被升华为对游戏的尊重。弱意义的尊重是参与者或观看者会遵守游戏的潜规则,强意义的尊重是参与者会融入游戏并形成相对应的荣辱观和价值取向。
公平不应仅体现在统一的框架对运动行为的约束,更应该体现在对框架的善恶评价之中。此时,体育道德的内涵就有了审判体育规则的能力。运动员违犯规则的行为导致对手的利益受到侵害,这就要求基于公平竞争的原则予以补偿。篮球比赛中,对投篮队员犯规时,该队员会被给予相应的罚球次数,甚至视犯规情况还可能包含一次掷球入界的机会,这就是补偿被侵害队员公平的体现。
3.3.3 运动员精神境遇主义思想弱化政治、经济等因素在行为选择时的影响能力,更加关注个体的生存状况[20]。因此,在赋予运动员精神的内涵时,要将体育行为准则的内部取向作为逻辑起点。在这个基础上再赋予境遇主义思想所强调的人文关怀,由此形成符合体育内部取向的运动员精神。
20世纪初,美国“运动员精神协会”提出了宏观层面的运动员精神,即遵守规则、对同伴忠诚、身体健康、不乱发脾气、比赛中远离残忍、胜不骄、败不馁、健全的头脑寓于健康的身体。精炼上述8条原则,运动员精神的核心是指向“不论比赛胜负,而是如何进行比赛”。这种信念表明,如果运动中鼓励友谊和团结的思想,运动行为的方式就比结果更为重要。基于境遇主义思想对个体的关怀,微观层面的运动员精神也是必不可少的,这时的运动员精神不仅是勇敢、忍耐、毅力、自我控制和冷静等美德,而且与高尚和大方密切相关[21]。
运动员精神作为内部取向的行为准则,不仅要求运动员将其内化,而且与维护和赞美一种普通生活方式有关,在这种生活方式中,运动员能够实现价值并得到满足。因此,“爱是永恒的善”这一命题在体育情境中被具体化,并赋予了可操作的实质性内涵。运动员精神不仅运用于体育情境,还能被推广到社会道德要求。勇敢、忍耐、毅力、自我控制、冷静和高尚大方等良好品德,不仅是境遇主义思想赋予体育道德的内涵,还是作为社会活动的体育回馈社会公德的道德内涵。
4.1 案情回顾
1887年美国国家棒球联赛,路易斯维尔队和布鲁克林队的比赛中,路易斯维尔队进攻队员雷迪·马克上垒得分后,立即转身干扰对方捕手比赛,借助雷迪·马克干扰防守队员产生的时间间隙,另一名路易斯维尔队的跑垒员安全上垒得分。当时的棒球规则规定:作为跑垒员,不能干扰捕手正常比赛,如果发生跑垒员的干扰行为,该运动员将被取消比赛资格。但是规则同时规定,当雷迪·马克成功触及本垒的瞬间,他的跑垒员身份随之结束,而规则对非跑垒员的干扰行为并无相应的处罚措施[21]。应该默许雷迪·马克的干扰行为并确认得分有效,还是应该认定非跑垒员的干扰同样是犯规行为?如若认定非跑垒员的干扰是犯规行为,又该如何处理该队员的得分和犯规后发生的一系列比赛行为?
4.2 决疑法的推演过程
人文理性者认为,根据追求卓越原则的描述,运动员应当顺从潜在规则的引导,运用身体能力跨越规则设置的任务目标。对棒球比赛的跑垒队员而言,游戏的目标就是在本垒队员成功击球后,奋力跑垒得分的过程,阻碍防守队员的行为,并不涵盖于通过身体能力完成超越预设目标的运动员卓越追求。虽然非跑垒队员的干扰没有触发形式规则的强制作用,但是这一行为显然违背了追求卓越原则的要求。因此,将非跑垒队员雷迪·马克的干扰行为认定为犯规毫无争议。
明晰了雷迪·马克干扰行为的犯规性质后,要对过程性顺序予以梳理,才能对干扰行为产生的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罚。回顾案例过程,雷迪·马克上垒得分在先,得分后出现干扰行为,干扰之后另一名进攻队员得分,与此同时后续的跑垒员依次在垒间前进。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雷迪·马克的上垒得分发生在犯规行为之前,因此该得分应该有效;其次,另一名进攻队员的得分发生在干扰行为之后,雷迪·马克需要接受犯规处罚。同时,作为犯规的延伸,后续跑垒队员获得的竞争优势应当重新审定。作为不正当竞争获得的比赛优势,第2名进攻队员的得分应当被取消,后续跑垒队员的安全上垒也是无效的,比赛应当回到犯规发生时的状态重新开始。
成文规则的局限性导致规则与道德“中间性”行为不能以规则的约束配合律法抉择法的方式解决其频发的现状,这类行为的防范过程中,还应突出道德在主体选择过程中的积极作用。针对当前状况和实际需要认为,引入体育道德决疑法、树立人文理性体育观和强化体育道德决疑原则是一个切实可行的防范方案。体育道德决疑法要发展成为理性还是感性的评价方法?人文理性体育观如何抵御享乐主义在主体道德选择时导致的内生性倾向?新时期体育决疑原则的内涵如何变迁?这些问题仍然需要体育工作者坚持不懈的探索和深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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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hical Study on Behaviors in the Middle of Rules and Moralities in Sports
ZHANG Qi,YU Tao
(School of PE,Shandong Normal University,Jinan 250014,China)
Materialist dialectics,case analysis and deductive reasoning methods were using in this research.Theoretical foundation is based on the sports vi⁃sions of Guttmann and laws theory of Dworkin.The purposes of this research are to decrease the occurrence of in-between behaviors and baneful influence. In-between behaviors are the competitive activities which are either ruled by sports rules or sports morality.In general,competitive activities are organized by sports rules and morality.Sports rules are excessive used for ruling competitive activities.When the behavior occurs frequently,it triggered amount of negative influence.After we use sports rules organizing excessively,sports moral should be used and employment right now.Moral measures are cheaper,faster and more effective than the old one.There are two kinds of moral measures,which are judgment method and values.The reasons why the behavior appears fre⁃quently are outdated morality method,the martial spirit and instrumental rationality.There are sports moral casuistry,humanist rationality and principles of sports moral.Moral casuistry is a dialectical judgment method.Values of humanistic rational are based on views of human concerned.Principles of judgment method conclude excellence pursuing,fair play and sportsmanship.
in-between behaviors;moral;principle;moral casuistry
G 803
:A
1005-0000(2014)06-539-07
10.13297/j.cnki.issn1005-0000.2014.06.015
2014-08-19;
2014-11-13;录用日期:2014-11-14
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项目(项目编号:SDYC12056);山东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项目(项目编号:SCX1408)
张琪(1989-),男,山东济南人,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体育哲学;通信作者:于涛(1957-),男,山东泰安人,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体育哲学。
山东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山东济南25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