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伟,梁柱平,张珺
●成果报告Original Articles
中国足球协会“双向代理人”角色定位及其对职业联赛的治理研究
梁伟1,梁柱平2,张珺3
“政社不分”的缺陷与限制是中国足球协会没能有效承担职业联赛治理责任的重要原因。对此,以中国足球协会的角色错位为研究起点,将中国足球协会实体化改革、职业联赛管办分离等命题置于多中心治理研究范式框架内,提出并论证中国足球协会角色定位于政府与市场利益主体双向代理人”的研究假设,使职业联盟成为具有实质权利的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并自主运营联赛,分置政府、中国足球协会与职业足球联盟的职能作为角色定位实现途径,并依此构建中国足球超级联赛的治理结构,以期为中国足球的改革实施提供理论依据。
中国足球职业联赛;中国足球协会;职业足球联盟;管办分离
2014年1 月,中国足球协会在其会员大会上提交的《中国足球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征求意见稿)中提出:“要深化协会管理体制改革,力争使足协管理科学化、制度化、实体化建设取得较大进展”。同时,参加此次会议的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蔡振华也提到:“现在中国足球协会已不再具体组织比赛,而是交给职业联赛理事会组织,这将更加体现出我们的职业化”[1]。但是,从2012年《中国足球职业联赛实施管办分离改革方案》(试行)所设计的行政审批层级明显的职业联赛治理架构可以看到,中国足球协会“政社不分”的身份特征并没有实质变化,只是政府管控方式的变相呈现,所以该份方案难以达到政事、政社、政企分离的联赛管办分离基本要求。2014年9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国务院常务会议当中提出,“要推进职业体育改革、鼓励发展职业联盟”。随后,国家体育总局出台了《以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单项体育协会改革为突破口,深化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这些政策指引为我国职业足球的发展提供了改革的契机。那么,如何借此推动中国足球协会的改革并给职业联赛的管办分离改革带来突破?对于这个问题,本文以中国足球协会的角色错位作为研究起点,将中国足球协会实体化改革、联赛管办分离等命题置于多中心治理研究范式框架内,提出并论证中国足球协会角色定位于政府与市场主体“双向代理人”的研究假设,将职业联盟成为具有实质权利的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并自主运营联赛,有效分置政府、中国足球协会与职业足球联盟的职能安排作为角色定位实现途径,并依此构建中国足球超级联赛的治理结构,以期为中国足球的改革实施提供理论依据。
1.1 中国足球协会在职业联赛中的角色错位——“政府单向代理人”
行业协会作为处于政府与市场及其衍生利益主体之间的中介组织,其基本任务是在于对本行业成员的服务管理、利益代言及协调内部关系,同时也承担着填补政府治理空白、为本行业与政府职能部门的互动交流提供平台等任务。但由于我国多数行业协会是以政府主导控制的方式所建立,因此一直被视为政府权力延伸的载体,其作用主要体现在执行单向的政府管控思路,而不是整合、代理行业成员的需求与政府进行双向沟通与博弈。中国足球协会同样具备上述“政府单向代理人”的身份特征。从中国足球职业联赛发展历程看,这种身份特征的缺陷与限制是中国足球协会没能有效承担职业联赛治理责任的原因之一。“行政主导型”性质的中国足球协会,实际是作为政府管理足球行业的辅助工具,是政府通过转移部分行政管理职能,使自身原有管理权的保存及其权力的延伸。同时,《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3章第10条第1点和第4章第18条第2点规定:中国足球协会的会员资格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足球改革重点地区或城市足球协会、各全国性行业、系统足球协会及中国人民解放军足球运动组织”,职业联赛俱乐部不具有中国足球协会会员资格,只能作为没有投票权的代表以列席方式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由此看出,中国足球协会本质及功能主要体现在国家与地方的原有体制内足球管理机构的信息交互与管理,是政府的代理人及其行政指令“上通下达”的传递者,而不是衔接政府与市场利益主体的纽带和桥梁。这样,当联赛俱乐部等市场利益主体与政府职能部门产生利益冲突时,中国足球协会的行为选择将更多地顾及、体现政府职能部门的想法和意愿,而非联赛俱乐部等市场利益主体的诉求与要求。过往出现的国家队长期集训制度、任意改变职业联赛升降级制度、赛制和竞赛日程等都是实际例证。
1.2 中国足球协会在职业联赛中的角色重新定位——政府与市场利益主体的“双向代理人”
那么,随着国家体育总局《以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单项体育协会改革为突破口,深化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的制定出台,基于职业联赛管办分离趋势和要求的中国足球协会改革走向选择是什么?对于这个问题,本文试图在政府与市场利益主体对待联赛管办分离改革的基本态度中寻求答案。对于政府而言,职业体育联赛既是一种市场化的经济组织,同时也是承担社会义务与政治责任的社会政治组织。2013年12月,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刘鹏在全国体育局长会议中既阐述了“3大球”职业联赛管办分离改革的必要性,同时也强调了不能因为改革而忽略中国竞技体育所承担的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民族自信心与凝聚力等政治责任和社会义务[2]。2014年11月,中央第十一巡视组在向国家体育总局反馈巡视情况时提出“要认真解决行政、事业、社团、企业不分问题,实现政事、政社、政企分离,管办分离”的整改意见,也提出要“大力弘扬体育精神,正确处理好竞技体育与群众体育的关系、举国体制与市场机制的关系”等对体育工作的建议[3]。所以,政府对待联赛管办分离改革的态度是政府依旧主导,但会逐步精简、转变政府职能并放权让利,既要吸纳并适应原有体制之外的市场和社会力量以推进改革,也要对由此形成的新兴利益主体进行控制和引导,以做到职业联赛改革在政府可控范围内的稳定与渐进。对于联赛俱乐部等市场利益主体而言,其以利益最大化为基准,体现出两面性的态度。既期望通过自主成立职业联盟以解决职业联赛当中“资本权力错配”的现象,以及经济性生产要素由政府掌控、配置等行政干预问题,同时也不愿意完全脱离政府的管控体系,毕竟中国职业足球发展所需要的后备人才培养、社会氛围培育等基础条件还需要政府运用行政手段给予支持[4-5]。另外,长期以来形成的“有问题,找政府”的路径依赖也让俱乐部在面对内外部利益纠纷时,找不到除政府以外的“裁判员”和协调人。如2014赛季,广州恒大俱乐部与青岛中能俱乐部的球员转会争端最终经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的介入才得以解决。通过对双方基本态度的理解可以析出,政府与市场利益主体其实既是博弈对手也是伙伴相依,只要对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的权限范围达成共识,双方在职业联赛中并非不可共存。刘祖云认为,政府与市场利益主体达成共识的基础是在于,要有一个处于双方之间并将两者联系起来的中观层面组织。这个组织一方面能代表市场利益主体的意愿,与政府职能部门和立法机构进行交流,通过有序、有组织的表达影响政府的决策选择,从而为市场利益主体的利益代言;另一方面,也能积极发挥仲裁与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并形成有助于公共秩序稳定运行的影响能力,从而实现政治参与[6]。因此,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管办分离对中国足球协会改革方向的要求应当是转变其“政府单向代理人”的身份特征,成为获得政府与市场利益主体双重赋权的“双向代理人”。一方面,要获得政府对于原有控制的执行性、技术性与操作性职能的实质委托和授权;另一方面,也要获得代表和维护市场主体利益表达、利益实现、内部利益关系协调的权利,以博弈平台和载体的形式体现出一个行业协会所应当具备的政府与市场的桥梁与纽带功能[7]。既保证了政府对职业联赛的控制引导,也要充分保障市场利益主体的自由发展;既是规范化政府与市场利益主体博弈的载体,也要成为“缝合”双方差异,以达成共识的交流互动平台。
2.1 中国足球协会转型成为自主性的公共治理主体
结合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中对职业体育的阐述,以及国家体育总局针对直属事业单位行政、事业、社团、企业四位一体现状的改革思路,可以看到,中国足球职业联赛改革发展变迁的趋势为:虽然政府保持对联赛管控能力这个根本性前提没有变化,但是转变政府职能、降低管制行动水平以提升制度效率的改革思路表明政府将会转变管控方式,也就是政府通过制度化管控与引导、政策刺激,由原来资源掌控和分配者转型成为宏观管理的调控者。此外,虽然当前中超联赛的市场利益主体开始逐步认识到政府对于职业联赛发展的不可或缺,于是由原来的与政府非合作对抗转变为合作博弈以获取利益满足,但如果中国足球协会不与政府职能部门有效分离而成为一个独立自主的公共治理主体,那么,联赛俱乐部等市场利益主体的需求和要求其实最终仍然会由政府职能部门接纳并给予回应。内部成员的关系协调也依然需要政府出面解决,这就意味着本已被精简转变的政府职能将很可能在“宏观协调、规范市场、保持稳定”的名义下重新扩展、回归。这样,职业联赛管办分离将会步入“放权—难以管理和协调—权利回收”的改革困境。因此,中国足球协会要做到对政府与市场利益主体的双向代理,首先就是要将自身转型为一个处于中观领域的自主性公共治理主体,与政府治理主体脱钩,形成合作伙伴而非上下级附属关系,双方通过合作、博弈互动形成多中心治理网络中的一环,由此对政府的行政干预产生约束与限制,以资源交换和对共同目标的认知与追求实现对足球职业联赛及其我国男子足球职业化进程的控制目的[8]。
2.2 职业足球联盟成为具有实质权利的中国足球协会会员
中国足球协会成为政府与市场利益主体双向代理人的另一个条件是,获得市场利益主体的信任并赋权。由联赛俱乐部自发组织成立职业足球联盟是实现这个条件的可行途径,但职业足球联盟的角色该如何定位?在欧洲地区的足球职业联赛当中,国家层面的足球协会与职业联盟的相互关系大致可分为2种类型。(1)以英格兰足球超级联赛为代表。英超联赛公司(The Premier League)是由20个俱乐部合股成立的私立企业(joint venture),除了遵守英国足球总会(The FA)制定的竞赛规则以及准许其持有无收益分配权的公司金股之外,公司与足总并无依附关系。双方只在竞赛事务(on-filed matters)方面有所交集,英超联赛的商业事务、人事架构安排、利润分配等事宜及其发展规划和策略完全由20家俱乐部组成的董事会自主决策[9]。(2)以德国足球职业联赛为代表。德国足球职业联赛委员会(Die Liga-Fußballverband e.V)作为德国足球协会(DFB)27个会员之一,自主成立职业联赛公司(Deutsche Fußball Liga GmbH,DFL)并负责运作德国足球职业联赛(甲级、乙级联赛)的各项具体事务。但职业联赛委员会不仅要遵守德国足球协会的规章制度和会员管制,同时也要向德国足协上缴3%的联赛门票与转播权收入,并向地方足球协会上缴0.5%的门票收入和100万欧元的一揽子其他费用(1 mio lump sum),并且还要执行德国内政部体育事务局所制定的政策与制度[10]。由上述2国职业足球联赛治理结构的分析认为,值得借鉴的是德国足球职业联赛的协会会员制而不是英超联赛的私立公司制。这是因为,近年来作为私立公司的英超联赛对经济利益最大化追求已经严重影响英格兰足球的核心利益,如国际赛事成绩下滑、后备人才匮乏等引发了社会和政府机构的强烈质疑与批评,这体现了英国足总的金股持有制度已经难以对英超联赛实施有效的制衡[11]。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综合考量市场与国家利益要求,设计各方制衡机制与综合治理架构的德国足球职业联赛不仅获取了良好的经济利益,也提升了德国男子足球的整体水平和国际赛事成绩。2012—2013赛季,德国足球职业联赛(甲级、乙级联赛)经济收入达到21.72亿欧元;2014年,德国男足国家队获得世界杯和欧洲21岁以下青年欧锦赛冠军就是德国足球职业联赛治理机制的成功证明[10]。因此,我国职业足球联盟的定位应当是作为拥有实质性权利的中国足球协会会员,专注于收集与接纳联赛俱乐部的需求、要求与诉求并给予反馈,同时积极主动地协调俱乐部之间的互动关系以形成一个职业联赛自治系统。并且,作为中国足球协会会员的职业足球联盟既要通过使用投票表决权等权利与其他协会成员的合作博弈以影响中国足球协会的决策行为,同时也要明晰自身的会员身份并服从中国足球协会的决定与安排。
综上所述,在中国足球协会转型为处于中观领域的、自主的、与政府是合作伙伴而非上下级附属关系的公共治理主体的基础上,使职业足球联盟成为具备实质权利的中国足球协会会员,给予其自主管理运作职业联赛的权利并通过协会章程等规章制度对其进行管理和制约,是转变中国足球协会“政府单向代理人”身份特征,成为获得政府与市场利益主体双重赋权“双向代理人”的基本前提(见图1)。
2.3 有效分置政府、中国足球协会与职业足球联盟的职能安排
图1 本研究的中国足球协会双向代理政府与市场利益主体的基本理论解释
中国足球协会双向代理政府与市场利益主体的实现前提是,成为独立自主的公共治理主体并将职业足球联盟纳入为具有实质权利的协会会员身份。而实现这种角色定位的方式则在于要对政府、中国足球协会、职业足球联盟在中国足球职业联赛中的职能安排实施有效分置。
徐家良[7]从企业和政府双重赋权的研究视角,将我国行业协会的职能定义为政府的社会公共职能和企业难以独自承担但又与其经营活动密切关联的职能向行业协会进行移交而形成的行业公共职能。他同时也详细阐述了企业移交的是代表职能、维护职能与服务职能,政府移交的属于中观与微观层次,带有执行性、技术性与操作性的职能,而属于宏观层次的决策、规划、调控职能仍由政府自行处理。依据上述观点,虽然当前成立了职业联赛理事会和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足球协会在形式上获取了代表、维护和服务联赛俱乐部的职能,但这并非源于俱乐部的自觉、自愿、自发移交,而是职业联赛在“准公共产品”这个产权设置不清、归属不明的状态下,中国足球协会以“政府单向代理人”身份强制获取的。此外,中国足球协会“行政、事业、社团”集于一体的现状,也模糊化了政府行使社会公共职能与行业协会提供行业公共职能之间的界限,因此联赛俱乐部等市场利益主体的自身职能并非主动“移交”给中国足球协会,由此所引发的不满、质疑与争议导致双方关系演变成长期的对抗与非合作博弈。所以,中国足球协会首先要通过实体化改革与政府职能部门进行脱钩分离,承接政府职能部门“移交”的执行性、技术性与操作性职能,以一个具有自主性公共治理主体性质的行业协会为包括职业联赛在内的我国足球行业提供一般性的行业公共职能。而政府在宏观层次的决策、规划、调控职能则需要借鉴职业体育发达国家的做法,由行政介入转变为通过强调事前主导和事后规划的政策制定与制度设计进行干预。其次,要明确中国足球协会所获取的代表、维护、服务俱乐部的职能是源于俱乐部自觉、自愿、自发的移交。结合本文前述提出的“赋予职业足球联盟中国足球协会会员的身份权利,并由其自主管理运作职业联赛”,如果将针对于职业联赛的行业公共职能分置给身份为中国足球协会成员的职业足球联盟,那么作为联赛俱乐部的权益代表,职业足球联盟能真实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和意愿要求,有利于获取俱乐部自觉、自愿、自发移交的代表服务等职能。最后,得到俱乐部赋权的职业足球联盟以具有实质权利的会员身份与其他协会成员在中国足球协会这个整体框架内进行博弈、合作,对中国足球协会提供足球行业公共职能的决策设计和实施过程施加有效力的影响,切实维护俱乐部的利益。这样才能通过理清各方的职能权限边界,明确定位中国足球协会“双向代理人”的角色。
但是,上述政府、中国足球协会与职业足球联盟在职业联赛当中的职能分置安排设计其实还处于较为抽象的理想化模型阶段,因为宏观、中观、微观职能的定义较为宽泛,所以将职能这个概念延伸到实际中的具体化操作层面时,很可能会出现不符合理论模型所设定职能分置的初衷。如很难界定出政府职能部门的行业政策制定与指引行为当中是否包含不当的、越位的行政干预,同时在行业协会自身内部,由于成员个体的现状与诉求差异,也会存在“什么权利和职能可以赋予协会,什么不能赋予协会而由成员独立行使”的争议。从当前国家对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强调,到规则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法制基石和道德基础的社会共识,可以析出,只有通过详细的规则制定与制度安排,才能具体化、细节化各方的职能安排,有效防止某一方的职能越位行为。为此,本文将联赛俱乐部、职业足球联盟、中国足球协会、政府职能部门、国家司法与立法机构由微观到宏观分列层次后提出,每个层次的行为者以自身利益为出发点,通过相互博弈、协调、妥协、合作而在高一级的层次中形成制度安排,由此做到各方在足球职业联赛中职能分置这个问题的抽象到具体化。制度安排形成的具体思路为,首先由联赛俱乐部自主成立职业足球联盟,缔结联盟的章程或公约,并共同约定遵守这个制度安排。其次,上升到中国足球协会层面时,职业足球联盟与协会其他成员通过博弈、沟通、协调形成足协章程等制度规范。这样,无论是职业足球联盟或是中国足球协会,一方面在联赛或是足球行业公共职能获取与行使的过程中会受到制度规范的约束;另一方面,通过这种得到基本认同的制度也可以有效引导和协调成员的行为与矛盾。最后,中国足球协会与政府职能部门作为相互独立的公共治理主体在进行赋权、职能提供、职能移交等互动行为时,受到国家立法机构、司法机构的法律依据提供以及司法审查制约。综上所述,各方以相互博弈、协调、妥协、合作的方式,将职能分置的具体细节体现在每一个层次的规章制度安排当中,从而明晰各方职能的行使界限及其利益权限,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在法律、规章、制度的框架内使市场在职业联赛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以及更好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见图2)。
图2 政府、中国足球协会与职业足球联盟在联赛中的职能分置安排设计
本文基于前述对中国足球协会成为政府与市场利益主体“双向代理人”的假设论证,以及政府、中国足球协会与职业足球联盟在我国足球职业联赛中的职能分置析出[12-13],尝试设计有助于实质达成“政事、政社、政企分开,管办分离”的中国足球超级联赛治理架构。
首先,针对俱乐部等市场利益主体,应当在俱乐部联合赋权组建职业足球联盟的基础上,允许联盟以成立职业联赛公司的方式对中国足球超级联赛进行自治管理和运营。需要强调的是,这种职业联赛公司与当前政企不分,只是联赛内设商业部门的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有着本质差异。该公司必须是一个完全由联赛俱乐部作为股东组成,并由股东进行责任承担和债务承担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公司运营必须具备的重要事项表决、利益分配、人事任免、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机构应当完全由公司内部自主决定,职业联赛的基本事务、对具体事项决策等归置于公司自治的框架中,依据公司章程进行。由此,中超联赛俱乐部投资人从市场交易获得并以特定的生产组织形式为载体投入到中超联赛收益价值形成过程中的主体分离性劳动,其作为中超联赛经济性生产要素必然能够得到相应的经济回报,凸显出职业体育联赛“谁投资、谁受益”的理念,从而保障联赛俱乐部投资人的权利和基本要求[5]。
其次,针对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国家体育总局及其下属单位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应当依据2013年11月施行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与中国足球协会人事安排、财务制度等脱钩并向其移交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许可等一系列执行性、操作性和技术性的行业公共职能,将工作重心移到中国竞技体育领域及其足球领域的发展战略、政策等制定、实施与监管等宏观职能方面。
再次,中国足球协会,依据《国际足球联合会章程》的规定,以及我国“举国体制下竞技体育职业化”的框架限制,中国足球超级联赛隶属于中国足球协会的管理权限范围之内。但足协的管理应当是以协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安排、联赛授权、协议联赛利润上交等制衡职业足球联盟的方式进行,而不是直接介入中超联赛的具体事务,干预或影响职业足球联盟及其职业联赛公司的自主和自治。
最后,依据2014年10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政府职能部门、中国足球协会、职业足球联盟、俱乐部以及其他与中超联赛具有利益关系的利益主体都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规章制度,主体间的关系互动和行为、内部章程规则制定与实施过程都要受到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的司法审查、监督,对各方在中国足球超级联赛当中的活动进行法制约束(见图3)。
图3 基于中国足球协会“双向代理人”角色定位的中国足球超级联赛治理结构构建
得到政府与市场利益主体的双重信任与赋权是一个行业协会的存在基础,也是行业协会协调政府和市场关系的重要依据。因此,中国足球协会的改革方向必然是要将自身定位于政府与市场利益主体的“双向代理人”,这样才能既做到市场在职业联赛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也保证政府对联赛发展的规制和引导。而这种角色定位的实现途径是在于使职业足球联盟成为具有实质权利的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并自主管理运作职业联赛,并且在各种法律、规章和制度的约束框架内分置政府、中国足球协会与职业足球联盟在职业联赛当中的职能安排。由此才能有效实现中国足球协会实体化改革目标,以及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的管办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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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家体育总局.中央第十一巡视组向国家体育总局反馈巡视情况[EB/OL].http://www.sport.gov.cn/n16/n1077/n1227/58434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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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FootballAssociation’sDual-AgencyRoleintheGovernanceStructureofProfessionalFootballLeague
LIANG Wei1,LIANG Zhuping2,ZHANG Jun3
(1.Dept.of PE,Jinan University,Guangzhou 510632,China;2.School of PE,Guangxi Normal University,Guilin 541004,China;3. School of Economy,Jinan University,Guangzhou 510632,China)
China Football Association did not able to assume responsibility for professional league management effectively because its relationship with govern⁃ment subsidiary.So the reformation of China Football Association has become a crucial issue to the development of professional league.In this study,propose to the China football association“dual-agency”as the hypotheses.And precipitation professional football guild to be the member of China Football Association and run the league independently,then re-allocate the functions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the China Football Association and the professional football guild in the pro-football league.Finally,design the governance structure of the China football Super League.
Football Professional League of China;China Football Association;professional football guild;division between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and market operation.
G 80-05
:A
:1005-0000(2014)06-484-05
10.13297/j.cnki.issn1005-0000.2014.06.005
2014-06-14;
2014-10-26;录用日期:2014-10-2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项目编号:13CTY005);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1708SS12101)
梁伟(1981-),男,广西桂林人,博士,副教授,研究方向为职业体育。
1.暨南大学体育部,广东广州510632;2.广西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广西桂林541004.3.暨南大学经济学院,广东广州5106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