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中妇女权益受侵害的现状分析

2014-04-16 22:34郑红彩
经济研究参考 2014年71期
关键词:耕种娘家户主

郑红彩 杨 睿

农村土地流转中妇女权益受侵害的现状分析

郑红彩 杨 睿

1.婚姻变动致使土地权益受侵害。一是因结婚失去土地。一般情况下,因结婚嫁到外村的妇女在娘家的土地承包权全部或者部分被村委会收回,或者被娘家的父兄等亲人占有,而嫁入婆家往往却分不到土地,形成了“娘家土地带不走,婆家没有土地分”的局面。从发展的角度看,这部分农村妇女丧失的不仅仅是土地承包权,还失去了与土地权益相关的分红权、征用补偿权等。二是因离婚失去土地。据调查,因承包地无法分割,绝大多数妇女离婚后放弃了在男方家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司法实践中,因担心执行困难,法院一般不对离婚双方的土地承包权进行分割,而是由前夫支付补偿费替代,但补偿费数额通常不高,代价则是农村妇女失去了将来该土地的征用补偿等经济利益,实际上是变相剥夺了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三是因丧偶失去土地,如果丧偶的农村妇女被认为有改嫁的可能性,她们原来承包的土地很可能被村集体收回或被夫家兄弟姐妹瓜分。四是因待嫁失去土地。由于一些妇女到了结婚的年龄,被认为是很快就要出嫁的人,在土地调整时往往不分给她们土地,致使其尚未结婚就失去土地。

2.家庭户主对其土地权益的侵害。农村土地基本上都是以户为单位,户主几乎全是男性。由于家庭承包土地流转中户主的决定性作用,使得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在实践中经常受到以下限制和侵害。一是土地流转中女性继承权缺失。在农村形成这样一种观念,老人在无力耕种或者不愿意耕种土地时,通常会将这些地均分给儿子耕种,女儿则被排除在外。法律虽明确规定女儿和儿子具有共同的继承权,但实际生活中,女性通常并不能够继承财产或从中获益。二是土地承包权流转阻力较大。农村男子多外出打工,留守妇女的土地流转积极性虽较高,但阻力较大,有些地方需要村委会同意,有的要等丈夫回来后才能决定。由于土地流出环节受阻,流入环节也相对受阻。三是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关系不好或者双方在离婚期间,作为户主的丈夫私下里有可能将土地承包权转让给第三人,并将转包收益归个人所有,这样,妇女将面临丧失土地承包权和流转收益的境遇。

3.外出打工妇女土地权益遭受的侵害。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许多农村妇女也融入外出打工的队伍。目前,外出打工妇女土地承包流转权益受到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前几年土地需要缴纳农业税时,外出打工者的土地或抛荒或由村里收回后给其他人耕种。二是妇女外出打工并结婚后,村里便把她们当做城里人,收回她们的土地,并且取消了她们的村民待遇。而她们在城里作为外来打工者,往往又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当她们返乡安家时,便得不到应有的土地。三是外出打工妇女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很少签订合同或协议,一旦发生纠纷,土地权益就很难得到保障。

由上可见,土地资源固定性与婚姻变动性之间的矛盾,决定了农村妇女在现有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承包模式下,其个人力量难以与集体及家庭力量对抗,也注定了在这场利益博弈中,因婚姻流动的农村妇女始终处于弱势。 (田风摘自《经济师》2014年第10期《农村土地流转中妇女权益保护路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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